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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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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夸电子商业示范法》、伊利诺伊州《电子
商务安全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计算机信息交易统
一法草案》、马萨诸塞州《电子记录与签名法草案》制定。美
国许多州都采纳了该统一法。
      该法是一部程序法,它避开了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承认
现有实体法在电子环境下的普遍效力,但废除其对电子这一
媒介形式的偏见和障碍。该法明确狱予电子记录、签名和协
议以效力,确认数字签名和手工签名的功能等同;同时,明确
人们设计和使用的机器操作(电子代理,el}mic its)对该机器的
使用人有约束力,而不管使用人对某一具体交易是否进行了
审查。它具体规定了电子记录的收发标准。通过这些规定,
该法使电子交易能够在现有的实体法的框架内完成。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还制定了《计算机信息交易统一
法》,向各州推荐。该法主要对电子合同的成立、解释、担保、
转让、履行、违约及其责任等方面的实体关系作出了规定,
具有特别合同法的特点。
      美国联邦政府于2Q01)年通过、签署了《国内外商务电子
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效力、可执行性和证据力作了规定,
同时对消费者利益保护进行了规范。在州一级,绝大多数州
都以不同形式通过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三)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1997 年欧盟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确定了欧
洲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四原则:根据需要立法,保证欧盟内部
统一市场的自由,尊重商业经营的实际以及有效地满足保护
公共利益的目标。1999 年i2 月,欧盟通过了《建立电子签名
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称炙电子签名指令》),又于2000
年5  月通过了《内部市场中与信息社会的服务特别是电子商
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以下称《电子商务指令》)。
根据欧盟法,指令没有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的效力,各成员
国根据这些指令制定相应的法律。这些指令,基本上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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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律基础和框架。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同样采取了技术中立的方法,
但对电子签名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一系列的义务。(电子商务指
令》要求各成员协调其国内立法,使电子合同合法化,保证
合同的订立制度不妨碍电子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
      欧盟成员根据这些指令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例如,英国
于2fl00 年制定了内容广泛的《通信法》,于2002 年制定了《电
子签名(欧盟指令)条例》,进一步实施了欧盟指令的相关要求。
      (四)德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德国于1997 年8 月1 日实施了《建立信息和通讯服务通
用条件的联邦法》。该法由一系列立法和对原有立法的修订组
成,包括远程服务利用法、远程服务中使用的个人资料保护
法、数字签名法、刑法典修订、行政违法法修订、损害年轻
人道德出版物传播法修订、版权法修订、价格标示法修订、
价格标示条例修订。远程服务,指旨在为个人使用而提供可
组合的数据(如字符、图像或声音)并基于远程通讯方法传递的
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尤其包括:在个人通讯领域提供的服务
(如电子银行);为信息或通讯提供的服务;提供进人因特网或其
他网络的服务;提供进入远程游戏的服务;在可进人的电子数
据库提供和报价的商品和服务,可相互进人并可直接订购。
      德国根据数字签名法,制定实施了数字签名条例(Digital
signature    Urdinance) 。该法的目的是确立数字签名的一般条
件,依据该条件数字签名可视为是安全的,伪造数字签名或
更改的签名数据可以可靠地确定。该法对数字签名、认证机
构、认证证书等作出了规定。
      (五)中国的电子立法
      1999 年中国立法机构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合同法这一角度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利用数据电文签
订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中国的这些规定,从世界范
围看都是比较先进、比较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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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2004 年8 月,中国立法机构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以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该法由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
名和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构成。电子签名,是指数
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电
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
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根据该法,对于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
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
子。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
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实
际上也采取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技术中立、非歧视的原则。
但该法明确,前述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规定,不适用
于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
等公用事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
情形。
      该法界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要求、原件形式要求、
文件保存要求,肯定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同时,该法界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符合的条件,认证电子
签名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条件。
      该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电子签名人以及电子认证
服务提供者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者,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二编 国际贸易管理
第九章 国际贸易管理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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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国际贾易愈自由,对国际贸易的管理愈发展。随着世界贸易
   组织的建立,世界统一的贸易管理制度得以确立。与调整交易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相比,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无论在渊源
   上、性质上、作用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很大不同。国际贸易管理
   措施,无论是关税措施还是非关税措施,皆经历不断的变化和发
   展,尤其是非关税措施或非关税壁垒,简直不可穷尽。掌握一般
   的规律性的常识,利用其原则,处理新出现的情况。
   重点问题
        ●国际贸易管理法的特点和原则
      一、国际贸易管理法是国际贸易政策的条文化、法律化
      国际贸易理论有多种,但不外乎两大类,一类是贸易保
护理论,一类是自由贸易理论。最早的贸易保护理论可以追
溯到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先是禁止贵重金属外流,
后是管理货物进口,追求贸易顺差,奖出限人,同时扩大到
产业政策。以后的贸易保护政策总带有这一痕迹。最早的自
由贸易理论产生于英国工业革命之后。贸易保护政策限制了
英国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奖出限人政策限制了原材料的进口,
而通过自由贸易,可以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形成
相互有利的国际分工。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不是简单
的绝对的自由贸易或贸易保护,总是某一种政策占主导地位;
在一国之内总是主张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之内多是贸易保
护主义;在经济实力雄厚时多主张自由贸易,在经济衰弱或弱
小时多实行贸易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和科学技
术的进步,国际贸易理论也发生某些变化,如互惠贸易、公
平贸易,但实际不过是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的结
合。
      在某一时期采取自由贸易政策立法或贸易保护政策立法
是由一国经济利益决定的。国家利益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即
使在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时,各国也没有放松贸易的保护。一
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总是以贸易保护为基础的。自由贸易政
策表现为一种追求目标,而贸易保护主义则是一种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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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国际贸易管理法是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法律化。贸易
政策不同,由此导致的法律规定也不同,贸易管制法律与贸
易政策表现出相同的倾向。如英国在反对重商主义、提倡自
由贸易时,废除了禁止粮食进门的谷物法,废除了垄断进目
商品运输的航海法,大幅度地降低关税。一国的经济实力变
化时,其贸易政策、贸易立法也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如美国
在1923 年之前一直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世界大
战后美国经济地位发生变化,战后签订的第一个贸易协定—
与德国的贸易协定,即放弃了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转而采
取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美国于1934 年通过的《贸易协定法》
要求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签订贸易协定。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借鉴了美国与其他国家的贸
易协定做法。而当美国实力相对衰弱时,美国在其1974 年《贸
易法》中提出了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
中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更明显。
      二、国际贸易管理法的发展
      国际贸易管理法最早表现为国家对贸易的管理立法,如
前述英国早期立法。在内容上多表现为关税立法,通过关税
对进出口进行管理。如,直到2}世纪前期,美国任何一届国
会中占多数地位的政党都要制定或修订自己的关税法。随着
贸易的进一步国际化,国内贸易立法出现产生域外效力的情
况。协调、调整各国贸易立法的要求出现。
      国际贸易立法的真正国际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2U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创伤使各
国都希望世界能够在有序的国际环境中发展,包括政治秩序、
金融秩序和贸易秩序。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
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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