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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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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方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DSU 第17 条第s 款明确将
上诉机构的管辖权限于专家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和专家
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没有权力考虑上诉中的新证据。
即使是从公共文献中可以获得的文件,也不能免除Dsv 第17
条第5  款对上诉机构施加的限制。如果考虑这样的证据,其
他参与方并没有机会对这些文件进行提供意见,为了提供意
见,则可能感到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上诉机构也被禁止考
虑这样的证据。
      对国内法的审查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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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一个非常敏感但又非常重要的间题。作为一个国际性审
判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自然不具有国内立法机关或国内法院
确定法律含义的资格和能力。但如果不对国内法进行审查,
特别是被诉措施是国内立法的情况下,专家组自然不能对提
交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因此,专家组采取了在确定争议措施
是否符合相关协议要求的限度内审查国内法的方法,对国内
法含义的确定仅限于这一范围内。专家组根据国内法的用语、
国内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行政机构的执法做法和准则,确定
国内法的一般含义。对此,争端方基本上己经达成共识。但
专家组对国内法含义的确定,是否可以在上诉中提出呢?
      上诉机构认为,在国际公法中,国际审判庭可以多种方
式对待国内法。国内法可以作为事实证据,提供国家做法的
证据。国内法也可以构成遵守或不遵守国际义务的证据。根
据DSU,为了确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履行了据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的义务,专家组可以审查该成员的国内法。这样的
评估是专家组作出的法律定性。因而,专家组对国内法是否
与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一致的法律定性,根据}U  第77  条第b
款,属于上诉审查的范围。
      3。司法经济原则在上诉程序中的应用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是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其出发
点和目的也是解决成员问的争端。除非必须,不审查可查可
不查的问题。申诉成员可能在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中根据不同
的法律条款提出了许多要求,或上诉方在上诉中提出了许多
要求。如果能解决争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一定要对所
有要求作出裁定。在上诉案中,如果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
的裁定与结论,上诉机构是否应该继续审查、作出裁定呢?
      尽管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
律问题及由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但如果上诉机构推翻
了专家组的裁决和结论,为了有效地解决争端,上诉机构也
可以根据专家组报告中记录的足够事实,对当事人役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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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案件没有适当地提交专家组,或设立专家组的要求
没有满足应该满足的条件,而专家组错误地认为有权进行审
查而作出裁定和结论,上诉机构在推翻专家组的裁定与结论
后,不再对案件继续进行审查。如危地马拉水泥案。如果上
诉机构已就其中的一个上诉要求作出裁定,对针对相同问题
的不同要求(法律条款不同),上诉机构一般不再进行审查。如
巴西飞机补贴案。如果问题不同,但专家组程序中没有对有
关事实进行审查,或专家组程序记录中的证据不充分,不足
以继续进行审查,上诉机构一般不再继续进行审查。如韩国
奶制品保障措施案。如果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定与结
论,又有事实或证据为依据,又需要解决争端方间的争端,
上诉机构则需要继续审查,作出裁定和结论。
第三节 争端解决程序
      一、磋商
      一项争端只有在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的努力宣告失败
后,才由成员政府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这是争端解决程序所
确定的重要原则之一。磋商要求仅仅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是
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否实际进行过磋
商,磋商效果如何,与后面进行的专家组程序没有必然的关
系。DSU 对磋商的要求,为了促进争端双方通过这一机会解
决争端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磋商取得某种实质性的结果,
也不影响其他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但很多争端是通过磋商
程序解决的。磋商在争端解决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每一个成员应保证对另一成员提出的关于在其境内采取
的影响各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问题,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就
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接到磋商请求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
后1D   H 内给予答复,并在不超过30 天内善意地进行磋商。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给予答复或进行磋商,请求磋商成员可
以直接请求成立专家组。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后bQ 天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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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磋商解决争端,或双方一致认为磋商无法解决该争端,请
求方可以在6(3        天内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若情况紧急,
应在}o 天内进行磋商,如在2D 天内不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
可要求成立专家组。
      所有磋商请求都应向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的理事会、委
员会通报。磋商请求应是书面的,包括请求理由、争端中的
各项措施的资料及请求的法律依据。
      参与磋商的成员之外的成员如根据各有关协议的规定,
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对其有重要的贸易利益,可要求参与磋
商。只要接到磋商请求的成员同意其所谓的重要贸易利益确
实有理有据,则该成员可参与磋商。
      另外,除磋商外,DSU 还规定争端各方可以在任何时候
要求进行斡旋(good          offices);调解和调停,涉及斡旋、调解和
调停的各项程序不影响任何一个当事方按照这些程序在任何
进一步的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益。争端各方可以在任何时候
终止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终
止,请求方即可以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
      二、专家组程序
      (一)专家组程序概述
      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后,应在45 天内设立专家组、任命
专家组成员。此后b  个月的时间为专家组进行审查、作出报
告的时间。专家组通常应在6  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出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提出报告的期限为3  个月。专家组程序主要
包括下述阶段:(1)在第一次审理前,争端各方向专家组提交书
面文件;(2)在第一次审理中,起诉方、被诉方和宣称在争端中
有重要利益的第三方对案件进行陈述;(3)各方提出书面反驳
意见,在第二次审理中进行口头答辩;(4)如果一方提出科学性
或技术性问题,专家组可以向专家咨询或任命专家评审小组
提供咨询报告;(5)专家组向各方分发报告的陈述部分(事实性
的和争议性的部分,不包括裁定和结论),给予两周的时间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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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各方对报告提出意见;(6 专家组向各方分发包括裁定和结
论的中期报告(interim report},并给予各方一周的时间进行审
查;(7)专家组阶段审核,与争端各方再次举行会议;(8)向争端
各方发出最后报告,并在3  周后分发给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
员,如果专家组认为争端的贸易措施确实违反有关协议或义
务,专家组应建议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的措施;(9)除
非争端解决机构在6f)天内一致不通过该报告,或争端各方提
起上诉,专家组报告成为终局报告。
      (二)适当提起案件
      这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申诉方提出申诉的权利是否受到限
制,申诉方是否适当地向专家组提起了案件,要求磋商的事
项是否必须与设立专家组请求中的事项完全相同。
      1。诉权
      诉权,一般理解为在争端中提起诉讼的权利。诉权在法
院管辖中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而申诉方遭受的权益损
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要求呢?该问题在欧共体的香蕉案中提
出并得以解决。
      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上诉机构和专家组都认为,nsu 第3
条第3 款和第7 款以及其他规定都没有明确要求以成员必须
具有法律利益作为专家组申请的前提。}SU  或世界贸易组织
的其他规定都没有隐含需要法律利益。确实在0。SU 第4 条第
11  款中对成员加入多种磋商要求必须有重大贸易利益,在
DSU 第1U 条第Z 款中要求第三方在提交到专家组的问题中
必须有重大利益。但DSU 的这些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
定的其他规定,都没有规定争端方必须满足同样的标准。国
际法院的判决也并没有确立一个一般原则,即在国际诉讼中
为提起诉讼申诉方必须具有法律利益。同时这些判决也并不
否认据多边条约中的争端解决规定考虑诉权的必要性。
      DSU 第1 条第1 款规定,该谅解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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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谅解附件1 中所列协议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提起的争端。
GATT1994  第23  条是一个争端解决条款,该条第1 款规定:
成员如果认为其根据该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
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该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
碍·,·…上诉机构认为对确定诉权问题特别重要的是“如果
认为”这样的用语。这与DSU 的规定是一致的,其第3 条第
7  款规定:在提起一项争端前,成员应就按照这些程序采取措
施是否有效作出判断。上诉机构因而认为,一成员是否据DSU
对另一成员提起争端享有非常大的自由决定权。上述规定表
明,在决定类似措施是否有效方面,是希望成员自我约束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也有类似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任何成员都可以自
主地对其他成员的措施提起申诉。提起申诉的惟一待决条件
是申诉方曾经提出过磋商要求,且磋商期届满。申诉方自主
决定提起申诉的效果。提起申诉,不需要特殊的法律利益或
经济利益。
      2。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
      设立专家组的第一步是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
求。}su 第s 条第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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