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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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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或不足,有些是山于现有规则含
义模糊本身造成的,有些是由争端解决实践证明需要进一步
完善的。形式上的公正或正义,使发展中国家未能从这一机
制中获得应有的特殊或差别待遇。目前,对争端解决机制的
完善正在进行中。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由争端解决机构
(I3SB)负责运作的。DSB            聘请国际贸易专家组成专案组对案
件进行全面审查,由其常设机构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涉及
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L 诉审查。截止到zap 年uz 月,
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了3z}件贸易争端。在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的国际贸易争端中,并不是所有的争端都经过专家组、上诉
机构的审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不仅规定了专家
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还规定了申请设立专家组之前的争
端解决程序,如磋商、斡旋、调解及调停等二大多数的案件
没有经过专家组、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自然也没有专家组、
上诉机构制作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案件报告)。而正
是这些报告反映了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的分歧,反
映了专家组、上诉机构对相关协议的解释,反映了争端解决
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方法,而这一方法正是我们特别关注和学
习的。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案例报告),虽然仅对
该案件的争端当事方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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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到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但是专家组,尤其是上诉机
构的理念、审理方法是一致的,先例对后例具有指导性作用,
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了普遍性适用的意义。实践表明,
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是一脉相承的,而展示其做法的报告是
确定该做法的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无疑是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但
该约束力要与具体事实相联系,要具体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
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报告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活的制度。通过
争端解决机制,我们看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生命力。世界贸
易组织制度不再是一个抽象的轮廓,相反,一个栩栩如生、
有血有肉的制度展示在我们的面前。
      二、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适用于该谅解附录1
所列各项协议项下的争端解决。这些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多边贸易协定,具体包括附件1A;附件1B 和附件1C;以
及附件2;诸边贸易协定,即附件4  的协议。我们统称这些协
议为相关协议或适用协议。争端解决机制既适用于机构性规
则,也适用于权利义务性规则;既适用于实体性规则,也适用
于程序性规则(例如附件2);既适用于强制性规则,也适用于选
择适用的规则。各成员就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nsu                      的权利、
义务的争端,也适用该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但附件3  贸易
政策政审机制不属于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一、调整范围,附
件3 没有规定对成员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
      nsU   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一般规则与程序,
或统一规则与程序。除T}SU 提供的规则和程序外,D5U  附
件2  所列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具体协议项下争端解决的特
殊或额外规则和程序。这些特殊或额外规则和程序,仅适用
于就各相关协议提起的争端。在特殊或额外规则和程序与
nSU    的一般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时,应以特殊或额外规则和
程序为准。但实践中,处理争端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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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一致的原则来处理、适用这些规则。
      特殊或额外规则和程序,仅适用于争端解决的某一方面
或某一特定问题,适用于某一局部问题。‘它不能取代IlSU
所提供的一般规则与程序,不能取代由一整套规则构成的完
整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强制性。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的管辖完全是强制性的。
如果一成员对另一成员的有关措施提出磋商要求,另一成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进行磋商。如果不予答复或
不进行磋商,或磋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相互满意的解
决办法,要求磋商的一方(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
立专家组的要求,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对案件进行审
查。对于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任何争端方都可以提
出上诉。对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除非
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即被通过,对争端方有约束力。被
裁定违反了有关协议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有关建
议,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对其,朴止减让或承诺(即授
权报复)。所有一切都是强制性的。这与国际法院的自愿管辖
根本不同。
      自动性。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争端解决制度不
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及进行是自动的。
这从上述的强制性也可看出。被诉方不能阻碍争端解决程序
的进行。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
告是自动的。这就避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被诉方阻
碍程序、阻碍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情形。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
制度、多边纪律得到加强。
      统一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统一适用于世界
贸易组织的协议和规则。以一个统一的制度,代替了原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存在的不同争端解决制度。无论是强制
性适用规则,还是选择性适用规则;无论是货物贸易规则、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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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贸易规则,还是知识产权规则,根据这些规则产生的争端,
都根据一个争端解决制度来解决。这就提供多边贸易制度的
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司法性。除磋商程序外,无论是在专家组程序,还是在
上诉机构程序,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都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规
则来审理争端,审理人员以独立身份审理案件,与其所属国
家或政府没有关系,争端方也不能对审理人员施加影响。审
理过程遵循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遵循正当程序规则。这些
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争端方以其实力来解决争端截
然不同。
      我们可以用四个字既简单明了、又画龙点睛地概括了世
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发展:特、新、强、法。“特”
包括争端主体特殊G}包括国家。  又包括非国家的独立关税区
和国际组织)、争端性质特殊、解决方法独特。“新”包括表
决方式新颖、贸易报复制度新颖。“强”包括强制管辖权、强
化裁定执行力度、强化多边争端解决制度。“法”包括法制化、
法规化、法院化。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1。通过多边制度解决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鼓励、要求通过多边贸易体制解决成员国
间的贸易争端,阻止成员国通过单边措施解决争端。世界贸
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
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DSU 第Z3 条的规定,成员寻求纠
正违反义务情形,寻求纠正其他造成相关协议项下利益丧失
或受损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相关协议目标的实现情形,应
援用并遵守DSU  的规则和程序。除非根据I}SU 诉诸争端解
决机制,各成员不得作出效果上等于认定违反有关协议、利
益丧失或损害、阻碍取得有关协议目标的决定。相关成员应
遵循DSU 的规定,确定有关成员执行裁决的合理期,确定中
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并获得相应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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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效、迅速解决争端
      Dsu   要求各成员对起动争端解决程序的效力进行评估。
在提出一项争端前,各成员应对按照这些程序采取行动是否
富有成效作出判断。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确保对争端有
积极的解决办法。
      迅速解决贸易争端对各成员国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ICU    规定,当一成员国认为其据有关协议所享有的利益正直
接或间接地被另一成员采取的措施损害时,迅速解决争端对
世界贸易组织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持
适当平衡至关重要。
      3 。公平解决争端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达成积极的解决争端的方法。
解决争端应优先考虑能为争端各方都愿意接受并与各有关协
议相一致的方法。若无法达成双方愿意接受的方法,争端解
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废除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当
不可能废除这些措施时,才诉诸补偿和报复,而该方法仅作
为临时措施使用,是最后的救济措施。
      4。善意解决争端
      尽管成员应诉诸争端解决程序解决争端,请求调解和使
用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视为引起争端的行为,但使用争端解
决程序不应用做引起争端的行为。在产生争端时,成员应善
意地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努力解决争端。故意玩弄诉讼技巧,
不遵循正当程序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所追求的目标是相违
背的。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中,每一成员都被推定善
意地解决争端。
      五、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
      与其他协议相比的权利导向。将DSU 与世界贸易组织的
其他主要协议相比,如与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甚至
知识产权协定,就可以明显发现}SU 不同于其他协议的特点。
从D5t 」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它的权利导向。在申诉方方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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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方享有广泛的绝对的申诉权,这一权利不受其对争议事项
是否具有经济利益、法律利益这样的因素的限制。申诉方可
以通过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争端,直至穷尽整个争端解
决程序。申诉方享有是否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在被诉
方方面,被诉方享有依法被诉的权利,其他成员不能单方面
判定该成员违反了相关义务,不能单方面采取制裁措施。这
一特点既不同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情况,也不完全
同于国际法院的争端解决规则。在DSU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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