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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84-中国社会史:窃贼的历史-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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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们来说,窃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窃贼究竟起于何时,却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概念。俗话中有“强盗碰上贼爷爷”之说,说明窃贼确实是人类社会中所产生的最为悠久的一种破坏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一类人。
  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产生之后,窃贼的盗窃行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过是被剥削者反抗剥削者,夺回自己劳动果实的一种方式,即以“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中国文书出版社出版作者:郭佑青禾
  
  
  
  目录:
  
  窃贼的文化内涵
  
  窃贼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也随之而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社会逐渐被私有制社会所取代的过程中,由于对社会剩余财富的占有不平衡,便有了贫富之分化。少数氏族首领依仗着自己的财富和权势,逐渐成了奴隶主,统治着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群众;而绝大部分氏族成员则丧失了对氏族财物的支配权,沦为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人铤而走险,走上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财物的道路。这是窃贼产生的最原始的动机。
  一窃贼的起源
  二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1)
  二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2)
  三窃贼的信仰(1)
  三窃贼的信仰(2)
  三窃贼的信仰(3)
  四窃贼的暗语
  
  
  
  
  窃贼行为的多元性
  
  王鹤的徒弟就是采用这种手法,多次在英法租界内制造盗窃大案,并偷盗了龙华寺方丈室内的玉佛、金银法器以及手抄的善本等珍贵文物。这个贼帮之所以屡屡得手,且敢于制造大的盗窃案,其主要原因就是人多势众,敢于做一般窃贼不敢做的“生意”。
  一窃贼的聚合性(1)
  一窃贼的聚合性(2)
  二盗贼行为的反社会性
  三窃贼行为的选择性
  四窃贼作案的偶然性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1)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2)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3)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4)
  
  
  
  
  窃贼行为方式的发展与转化
  
  窃贼自产生之日起,就是社会的祸害。窃贼们通过偷窃得到了“不劳即可而食、不做即可而衣”的好处,便再也不肯罢休,于是,窃贼就像繁衍性很强的耗子一样,在社会上漫延开来。
  一窃贼行为的发展(1)
  一窃贼行为的发展(2)
  二窃贼行为方式的转化
  三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三窃贼的心理误区(2)
  三窃贼的心理误区(3)
  四偷窃技艺(1)
  四偷窃技艺(2)
  四偷窃技艺(3)
  四偷窃技艺(4)
  
  
  
  
  窃贼的类型与特点
  
  这类窃贼专门偷窃他人的口袋或随身携带之物。其称呼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插手贼”、“剪绺贼”、“绺贼”、“小绺”、“小李”、“小利”、“老荣”等。“绺”原指系荷包的丝线,插手贼常剪断此绺以行窃。通常把用手掏包的窃贼称为“清手”,把用夹子夹、刀子拉等手段偷窃的窃贼称为“浑手”。
  一剪缕割络类(1)
  一剪缕割络类(2)
  二入室偷盗类(1)
  二入室偷盗类(2)
  三流动行窃类
  四对买类(1)
  四对买类(2)
  四对买类(3)
  四对买类(4)
  四对买类(5)
  四对买类(6)
  五扒窃类(1)
  五扒窃类(2)
  六杂偷类(1)
  六杂偷类(2)
  
  
  
  
  对窃贼的法律制裁
  
  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盗窃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一项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初见于秦律,而律文中有明确记载的,则以唐律为最先,并且为宋、元、明、清历代刑律所沿用,使这一原则成为我国古代刑法惩治盗窃罪的基本原则。
  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计赃论罪的例子。如,盗一钱未满,赀一盾;盗百钱,赀二甲,盗百十钱以上,耐隶臣;盗六百六十钱以上黥城旦、舂。可以看出,秦律盗赃与刑罚是成正比的关系,而这一点正是计赃论罪的基本原则。
  一制裁窃贼的必要性
  二对盗窃罪的处罚(1)
  二对盗窃罪的处罚(2)
  二对盗窃罪的处罚(3)
  三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1)
  三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2)
  三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3)
  
  
  
  
  重大盗窃案述实
  
  孙殿英,名魁元,乳名金贵,1885年出生于河南永城县西杨楼村。其祖先原生活在永城县孙庄,因家贫举家迁至西杨楼村,依靠孙殿英的外祖母生活。孙殿英的父亲孙玉林虽是个农民,但游手好闲,懒惰成性。孙殿英还很小的时候,其外祖母和父亲就相继去世了,留下母子二人相依为命,世道正乱,人人自顾不暇,孙殿英的母亲因而也没时间管教幼子,渐渐养成了孙殿英任性刁蛮的性格。
  一东陵盗宝案
  参考书目
  
  
  
  一窃贼的起源
  
  对于人们来说,窃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窃贼究竟起于何
  时,却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概念。俗话中有“强盗碰上贼爷爷”之说,说明窃贼确实是人类社会中所产生的最为悠久的一种破坏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一类人。历史上有“殷人好草窃”的记载,足见此道产生之早。
  然而,盗窃并非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行为。在《礼记·礼运》中曾有如此说法:“大道之行也,……盗窃乱贼而不作。”这说明原始公有制下并无窃贼。
  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中,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所有收获大家共享,没有阶级,也没有剥削,正如《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那样:“天下为公”,“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这就是原始共产主义生活。在这种条件下,盗窃行为自然就无从产生了。
  窃贼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也随之而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社会逐渐被私有制社会所取代的过程中,由于对社会剩余财富的占有不平衡,便有了贫富之分化。少数氏族首领依仗着自己的财富和权势,逐渐成了奴隶主,统治着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群众;而绝大部分氏族成员则丧失了对氏族财物的支配权,沦为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人铤而走险,走上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财物的道路。这是窃贼产生的最原始的动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这样论述道:“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相同的条件”,就是私有制和阶级斗争。所以说,盗窃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样,也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产生之后,窃贼的盗窃行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过是被剥削者反抗剥削者,夺回自己劳动果实的一种方式,即以“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论语》中有这样的记载:鲁国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答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其意思是说,偷盗的发生是由于统治者贪得无厌,将社会财富搜刮一空,被剥削者为了生存,才不得不盗窃。
  老子有一段话说得更为透彻:“民之饥,以其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参见《老子·七十五章》)
  由于统治者的贪得无厌和对普通平民百姓的残酷剥削,致使广大劳动人民处于贫困痛苦的生活之中。正是因为生活环境的恶劣,所以虽有统治阶级制订的严刑重法,但一些人为了活命也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以求得生存。盗窃就是人们最常使用的手段之一。
  北宋时的刘敞在《患盗论》中这样讲道:“律使窃者刑,伤人者死,其法重矣,而盗不止者,非不畏死也,念无以生。谓坐以待死,不若起而图生矣。”他的意思很明确:窃贼之所以行窃,并非不害怕死,而是无法生存。对于窃贼来说,与其坐以等死,不如为求得生存而进行偷窃,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从普通平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走上偷窃这条路来看,真正的盗贼并不是为了生活从事偷窃的人,而真正的窃贼则是身居高位的统治阶级及其代表人物。其实,老子早就清楚地看到了这点,所以他将这些“财货有余”的统治者称之为“盗竽”(即盗之首)(参见《老子·南七章》)。
  当然,并非所有的窃贼都产生于以上所述的原因。窃贼中还相当一部分人是由于好逸恶劳而偷窃、因腐化堕落而偷窃、利用职权监守自盗,等等。这些窃贼的偷盗行为只不过是其个人利欲熏心、贪得无厌的结果,与劳动人民因求生存而进行盗窃却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参见刘柱彬:《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对于窃贼定义的表述,古代有不同的说法:
  在《管子》中有“百姓不人居,则轻民处而重民散”之语。这里“轻民”,就是指以偷窃为生的人,“重民”就是指老老实实的务农者。
  在《小知灵》中有“闽中荔熟,有矫捷之盗,飞掠越闲,瞬息可尽千百树,曰夜燕”之语。这里的“夜燕”,即为窃贼。
  清代有人作《都门竹枝词》曰:
  衣冠楚楚上前街,背后无声小绺来。
  扇子荷包都剪去,先生犹自卖痴呆。
  这里的“轻民”、“夜燕”、“小绺”均是指窃贼,而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又各不相同:
  “轻民”,是指广义上的窃贼,只要是以偷窃为生的人,都可称为“轻民”。
  “夜燕”,是指夜间出来活动的窃贼,尤其是指飞檐走壁、翻墙越屋的窃贼。
  “小绺”,这是一个很现代意义的词,至今仍在使用。是指剪缕割络、专门偷盗他人钱包或随身携带物品的窃贼。
  
  二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1)
  
  
  古时,以“盗”相称的有三类:
  一是小偷。《左传·文公十八年》中有“窃贿为盗”之说,孔颖达疏中有“窃人财贿为之盗”之说。
  二是劫徒。即拦路抢劫他人财物者。
  三是反民。即揭竿起义,意在推翻统治阶级的人。
  关于窃贼的上述界定,可以远溯到春秋时期,当时即有以上这些典范的说法。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谓之盗。”除了第三种说法偏于宽泛外,以下犯上、以贱弑贵的反民则是首当其冲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繁荣与有闲阶层的出现,小偷渐与流氓为伍,春秋三盗的说法,逐渐变得不尽合适了。于是对盗之含义的参详,也有了更合乎常情的解释。其中把明火执仗之徒与鼠窃狗偷之辈区分开来,称前者为“盗”,后者为“贼”,就是对窃贼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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