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9-伤寒贯珠集-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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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四两) 浓朴(二两去皮炙) 枳实(三枚炙)
上三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滓。分温二服。初服汤。当更衣。不尔者。尽饮之。若更
衣者。勿服之。阳明病。其人多汗。以津液外出。胃中燥。大便必硬。硬则谵语。小承气汤主之。
若一服谵语止。更莫复服。汗生于津液。津液资于谷气。故阳明多汗。则津液外出也。津液出于阳明
。而阳明亦藉养于津液。故阳明多汗。则胃中无液而燥也。胃燥则大便硬。大便硬则谵语。是宜小
承气汤。以和胃而去实。若一服谵
语止。更莫复服者。以津液先亡。不欲多下。以竭其阴。亦如上条之意也。
卷三·阳明篇上阳明正治法第一
大承气汤证九条
属性:阳明病。谵语有潮热。反不能食者。胃中必有燥屎五六枚也。若能食者。但硬耳。宜大承气汤
下之。伤寒胃热而虚者。能食。胃寒而实者。则不能食。而阳明病有燥屎者。可攻。无燥屎者。则不
可攻。谵语潮热。胃之热也。是当能食。而反不能食者。中有燥屎。气窒而不行。法当大承气下
之者也。若能食者。屎未成燥而但硬耳。设欲攻之。则必以小承气和之。如上二条所云而已。本文
宜大承气汤下之七字。当在胃中有燥屎句下。
x大承气汤方x
大黄(四两酒洗) 浓朴(半斤炙去皮) 枳实(五枚炙) 芒硝(二合)
上四味。以水一斗。先煮二物。取五升。去滓。纳大黄。煮取二升。去滓。纳芒硝。更上微火
一两沸。分温再服。得下。余勿服。
病患小便不利。大便乍难乍易。时有微热。喘冒不能卧者。有燥屎也。宜大承气汤。小便不
利者。其大便必溏。而有燥屎者。水液虽还入胃。犹不足以润之。故大便乍有难时。而亦乍有易
时也。若时有微热。喘冒不得卧。则热气外攻内扰。而复上逆。知其聚于中者。盛也。故曰有燥屎
也。大便
虽有易时。亦必以大承气为主矣。
大下后。六七日。不大便。烦不解。腹满痛者。此有燥屎也。所以然者。本有宿食故也。宜大
承气汤。
大下之后。胃气复实。烦满复增者。以其人本有宿食未去。邪气复得而据之也。不然。下后
胃虚。岂得更与大下哉。盖阳明病实则邪易聚而不传。虚则邪不得聚而传。是以虽发潮热而大便溏
者。邪气转属少阳。为胸胁满不去。虽经大下而有宿食者。邪气复集胃中。为不大便烦满。腹痛有
燥屎。而彼与小柴胡。此宜大承气。一和一下。天然不易之法也。小柴胡证见本篇四十一条。宜互
参。
伤寒若吐若下后。不解不大便五六日。上至十余日。日晡所发潮热。不恶寒。独语如见鬼状。若
剧者。发则不识人。循衣摸床。惕而不安。微喘直视。脉弦者生。涩者死。微者但发热谵语者。大
承气汤主之。若一服利。止后服。
吐下之后。邪气不从外解而仍内结。热入胃腑。聚而成实。致不大便五六日。或十余日也。阳
明内实。则日晡所发潮热。盖申酉为阳明王时。而日晡为申酉时也。表和里病。则不恶寒。伤寒以
恶热为里。而恶寒为表也。热气熏心。则独语如见鬼状。盖神藏于心。而阳明之络通于心也。若热
甚而剧者。发则不识人。循衣摸床。惕而不安。微喘直视。是不特邪盛而正亦衰矣。若脉弦。则阴
未绝而犹可治。脉涩。则阴已绝而不可治。所谓伤寒阳胜而阴绝者。死也。其热微而未至于剧者。
则但发热。谵语。不大便而已。是可以大承气下之而愈也。一服利。止后服者。以热未至剧。故不
可过下。以伤其正耳。
二阳并病。太阳证罢。但发潮热。手足 汗出。大便难而谵语者。下之则愈。宜大承气汤。
此太阳并于阳明之证。然并病有并而未罢之证。虽入阳明。未离太阳。则可汗而不可下。如本
篇第三十九条之证是也。此条为并而已罢之证。虽曰并病。实为阳明。故可下而不可汗。潮热
。手足 汗出。大便难。谵语。皆胃实之征。故曰下之则愈。宜大承气汤。
阳明少阳合病。必下利。其脉不负者。顺也。负者。失也。互相克贼。名为负也。脉滑而数者。
有宿食也。当下之。宜大承气汤。
阳明少阳合病。视太阳阳明合病为尤深矣。故必下利。而阳明为土。少阳为木。于法又有互
相克贼之机。故须审其脉。不负者为顺。其有负者为失也。负者。少阳王而阳明衰。谓木胜乘土也
。若脉滑而数。则阳明王而少阳负。以有宿食在胃。故邪气得归阳明。而成可下之证。不然。胃虚
风动。其下利宁有止期耶。
伤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睛不和。无表里证。大便难。身微热者。此为实
也。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目中不了了者。目光不精而视物不明也。睛不和者。目直视而不圆转也。六七日。热盛而阴伤
。故其证如此。无表里证。无头痛恶寒。而又无腹满谵语等证也。然而大便难。身微热。则实证已
具。合之目中不了了。睛不和。其为热极阴伤无疑。故虽无大满大实。亦必以大承气汤急下。见稍迟。
则阴竭不复而死耳。
阳明病。发热汗多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发热汗多者。热盛于内。而津迫于外也。不下则热不除。不除则汗不止。而阴乃亡矣。故宜急
下。然必有实满之证。而后可下。不然。则是阳明白虎汤证。宜清而不宜下矣。学人辨诸。
发汗不解。腹满痛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发汗不解。腹满痛者。病去表之里而盛于里矣。夫正气与邪气相击则痛。治之者。如救斗
然。迟则正被伤矣。故亦宜急下。
以上下法共十五条。然其间或曰和。或曰下。或曰急下。或一服利止后服。各随病之大小缓急
而异其治。学人所当明辨也。
x合论三承气汤方x
承者。顺也。顺而承者。地之道也。故天居地上。而常卑而下行。地处天下。而常顺承乎天。
人之脾胃。犹地之上也。乃邪热入之。与糟粕结。于是燥而不润。刚而不柔。滞而不行。而失其地
之道矣。岂复能承天之气哉。大黄、芒硝、枳、朴之属。涤荡脾胃。使糟粕一行。则热邪毕出。
地道既平。天气乃降。清宁复旧矣。曰大。曰小。曰调胃。则各因其制而异其名耳。盖以硝黄之润下
。而益以枳、朴之推逐。则其力颇猛。故曰大。其无芒硝。而但有枳、朴者。则下趋之势缓。故曰
小。其去枳、朴之苦辛。而加甘草之甘缓。则其力尤缓。但取和调胃气。使归于平而已。故曰调胃
。
卷三·阳明篇上阳明正治法第一
白虎加人参汤证三条
属性:伤寒病。若吐若下后。六七日不解。热结在里。表里俱热。时时恶风。大渴。舌上干燥而烦。欲
饮水数升者。白虎加人参汤主之。
以下三条。王叔和本在太阳篇中。今移置此。
伤寒若下若吐后。至七八日不解。而燥渴转增者。邪气去太阳之经。而入阳明之腑也。阳明经
为表。而腑为里。故曰热结在里。腑中之热。自内际外。为表里俱热。热盛于内。阴反居外。为时时
恶风。而胃者。津液之原也。热盛而涸。则舌上干燥。故既以白虎除热。必加人参以生津。尚从善
所谓邪热结而为实者。则无大渴。邪气散漫。熏蒸焦膈。故舌上干燥而烦。大渴欲饮水数升是也。是以白虎承气。并
为阳明腑病之方。而承气苦寒。逐热荡实。为热而且实者设。白虎甘寒。逐热生津。为热而不实者
设。乃阳明邪热入腑之两大法门也。故从太阳分出三条。并列于此云。
x白虎加人参汤x 方见太阳斡旋法。
伤寒无大热。口燥渴。心烦。背微恶寒者。白虎加人参汤主之。
无大热。表无大热也。口燥渴心烦。里热极盛也。背微恶寒。与时时恶风同意。盖亦太阳经邪
传入阳明胃腑。熏蒸焦膈之证。故宜白虎加人参。以彻热而生津也。
伤寒脉浮。发热无汗。其表不解者。不可与白虎汤。渴欲饮水。无表证者。白虎加人参汤主之
。
前二条既着白虎之用。此条复示白虎之戒。谓邪气虽入阳明之腑。而脉证犹带太阳之经者。则
不可便与白虎汤。与之则适以留表邪。而伤胃气也。而又申之曰、渴欲饮水。无表证者。白虎加人
参汤主之。其丁宁反复之意。可谓至矣。
卷三·阳明篇上阳明正治法第一
阳明经病脉因证治十一条
属性:伤寒三日。阳明脉大。
邪气并于太阳则浮。并于阳明则大。云三日者。举传经次第之大凡也。又阳明之脉。人迎趺阳
皆是。伤寒三日。邪入阳明。则是二脉当大。不得独诊于右手之附上也。
本太阳病。初得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也。
彻、达也。汗虽欲出。而不达于皮肤。则邪不外出。而反内入。此太阳之邪传阳明之经。与汗下
后入腑者不同也。
阳明病。脉浮而紧者。必潮热。发作有时。但浮者,必盗汗出。
太阳脉紧。为寒在表。阳明脉紧。为实在里。里实则潮热。发作有时也。若脉但浮而不紧者。
为里未实而经有热。经热则盗汗出。盖杂病盗汗。为热在脏。外感盗汗。为邪在经。易简方用防风
治盗汗不止。此之
谓也。
阳明病。反无汗而小便利。二三日。呕而咳。手足厥者。必苦头痛。苦不咳不呕。手足不
厥者。头不痛。
无汗而小便利。邪不外散。而气但下趋也。二三日。呕而咳者。邪复从上行也。手足厥者。气仍
不外达也。
故必苦头痛。所以然者。下趋而极。势必上行。外达无由。上攻必猛也。若不咳不呕。则气且
下行。手足不厥。则气得四达。何至上逆而头痛哉。读此可以知阳明邪气上下进退之机。
阳明病。口燥。但欲漱水不欲咽者。此必衄。
阳明口燥。欲饮水者。热在气而属腑。口燥但欲漱水不欲咽者。热在血而属经。经中热甚。血
被热迫。必妄行为衄也。
脉浮发热。口干鼻燥。能食者则衄。
脉浮发热。口干鼻燥。亦热邪壅盛于经之证。能食者。风多热迫。安得不胜阴血被衄耶。
阳明病。脉迟。汗出多。微恶寒者。表未解也。可发汗。宜桂枝汤。
阳明病。脉浮无汗而喘者。发汗则愈。宜麻黄汤。
此二条乃风寒国中阳明之证。其见证与太阳中风伤寒相类。而阳明比太阳稍深。故中风之脉。
不浮而迟。伤寒之脉。不紧而浮。以风寒之气。入肌肉之分。则闭固之力少。而壅遏之力多也。而
其治法。则必与太阳少异。见有汗而恶寒者。必桂枝可解。无汗而喘者。非麻黄不发矣。
二阳并病。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若太阳
病证不罢者。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可小发汗。设面色缘缘正赤者。阳气怫郁在表。当解之熏之
。若发汗不彻。不足言。阳气怫郁不得越。当汗不汗。其人躁烦。不知痛处。乍在腹中。乍在四肢。
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气。但坐以汗出不彻故也。更发汗则愈。何以知汗出不彻。以脉涩。故知也
。此篇从太阳篇移入。
二阳并病者。太阳病未罢。而并于阳明也。太阳得病时。发汗不彻。则邪气不得外。出而反内
走阳明。此并之由也。续自微汗出。不恶寒。此阳明证续见。乃并之证也。若太阳证不罢者。不可
下。下之为逆。所谓本当发汗而反下之。此为逆是也。如是者。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