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总要 (下)-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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讫,取总管进止,其马合群牧放。
凡下营,不得近田苗及城市,须去城十里外。要入城市买者,营司判官差人押领,不许擅入城郭。
◎营法(并三图)
○李靖法
凡大将军出征,且约授兵二万人,即分为七军。如或少,临时更定(大率十分之中,以三分为奇兵)。
中军四千人,内取战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为一队),计五十六队。战兵内弩手四百人,弓手四百人,马军一千人,跳荡五百人,奇兵五百人。
左、右虞候各一军,每军各二千八百人,内各取战兵一千九百人(共计七十六队)。战兵内每军弩手三百人,弓手三百人,马军五百人,跳荡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左右两厢各二军,每军各二千六百人,内各取战兵一千八百五十人(共计一百四十八队)。弩手二百五十人,弓手三百人,马军五百人,跳荡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凡马步军,通计总当万四千人,共二百八十队当战,馀六千人守辎重。下营之时,以四千人为中营,在中心。左右虞候、左右厢四军,共六总管,各一千人为营,六面援中军。六总管下,各更有两小营。每队幕五口。若在贼境,地狭,则四步下幕;若地土广阔,不在贼境,则五步下营。
凡五十人为一队,其队内兵士须结其心。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结为一小队。又合三小队,得意者结为一中队。又合五中队,为一大队。馀少五人:押官一人,队头执旗一人,副队头一人,左右亻兼旗二人。即五十人。至于行立前却当队,并须自相依附。如三人队失一人者,九人队失小队二人者,临阵日仰押官、队头便斩。不救人,阵散计会队内少者,勘不救所由,斩。
每军大将一人(别奏八人,兼十六人),副二人(军务奏亻兼,减大将军半)。
判官二人,典四人,总管四人(二主左右虞候,二主左右押卫,亻兼各五人)。
子将八人(委其分行阵,辨金鼓皮,总管亻兼二人)。
执鼓十二人,吹角十二人,司兵、司仓、司骑、司胄、承局各一人。每队五十人,押官一人,队头一人,副队头二人,旗头一人,副二人,火长五人。
纛六口,大将军中营建,出引六军。古者天子六军,诸侯三军。唐制,天子一十二卫,诸侯六军,故纛有六以主之。
门旗二口,色红,八幅,大将军牙门之旗,出引将军前列。门枪(或作旗)二根,以豹尾为刃,出,居红旗后;止,居帐门前左右卓立。
五方旗五口,各逐其方色,大将军中营建。出,随六纛后;在营,亦于纛后,随方而建。
严警鼓十二面,大将军营前左右行列各六面,在六纛后。
角十二具,于鼓左右行列各六具,以代金。
认旗二百五十口,尚色图禽兽,与诸队不同。各自出为志认,出居队前,恐士卒交杂。阵将门旗色随所尚,不得以红,恐乱大将军。
阵将鼓一百二十五面,备设疑警敌用。甲六分,七千五百领。战袍四分,五千领。枪十分,一万二千五百根,备扬兵及缚筏用。牛助牌二分,二千五百面;马军以团牌代,四分支。弩二分,弦三副,箭一百分,计弩二千五百张,弦七千五百条,箭子十五万只。
弓十分,弦三付,箭三十六只,计弓一万二千五百张,弦三万七千五百条,射甲箭三十七万五千只,生钢箭五万只,长垛箭二万五千只。弓袋胡卢、张弓袋并十分,一万二千五百副。
佩刀八分,一万口。陌刀二分,二十五百口。四二分,二千五百张。马军及陌刀,并以啄锥钺斧伐,各四分支,重五千事。拓索二分,二千五百条,马用军。驴六分,七千五百头,鞍各自副。
幕十分,一千二百五十口,竿、梁、铁镢、锤自副。锅一分,一千二百五十口,各受五斗。干粮十分,一人一二升,一军二千五百石。袋十分,一万二千五百口,羊皮缝可,绕腰受一斗五升。或以夹绢练袋代皮亦得。
马盂十分,一万二千五百具,皆以坚木为之。或以孰铁为之,受三升,冬月可暖食。刀子、错子、钳子、锁子、药袋、盐袋、火石袋、解结锤、砺石都共一十万二千五百事。裤奴、抹额、六带、帽子、毡帽子各十分,都共六万二千五百事。
摊子、忽蒙、涩子各十分,三万七千五百量。麻鞋三十分,三万七千五百量。毡裘十分,一万二千五百领。皮裘、皮裤各三分,都共七千五百腰领,诈为蕃兵用。抑罐、衤考衤老各二分,共五十口,有皮囊可代抑罐。
锹锤斧锯凿各二分,都共一万二千五百事。镰四分,五千张。切草刀二分,二千五百口。行布槽一分,一千五百五十具。大小瓢二分,都共二千五百枚,小者容八合,大者受三升。
马鞍辔革带各十分,都共三万七千五百具。披毡、被马毡,都共三万七千五百事。马军无幕,故以披毡袋。插连十分,一万二千五百具。绊二十分,二万五千条,皮毛及连板(或作枝)中半。韦皮条三十分,五万七千五百条,盘于带上,拟缚贼用。
大总管给帐一口,食幕三口,毡四领,褥二领。副大总管给帐一口,食幕二口,毡二领,褥一领。副总管给帐一口,食幕一口,毡二领。总管、子总管、长史、司马各给帐一口,食幕一口,毡一领
判官每人各幕一口。别敕、差行、折冲、果毅各幕一口。典五人共给幕一口。亻兼十人共给幕一口。随军以下不满此数,并量给。镇守准此。
凡弓弦,有副箭镞。枪不锈,刀不涩,衣甲动用,常须阅视,不得临事有误。
(图)
右方营法图
法曰:诸逢平原广泽,无险可恃,即作方营。兵既有二万人,已分为七军,中军四千人,左右四军各二千六百人,虞候两军各二千八百人。左右军及左右虞候军别三营,六军都当十八营。中军作一大营。如其不在贼境内,田土宽平,每营中间使容一营。如地狭,则不得使容一营地。中一在中央,六军总管在四畔,象六出之花。军出日,右虞候引其前营,在中央右厢向南;左军虞候押后,在中营后左厢近北,结角。两军虞候相当,状同日月。若左虞候在前,即右虞候在后,诸军并却转。其左右两厢营在四面,各令依本营卓幕,得相统摄,急缓须相救援。若欲得放马,其外营幕即狭长布列,务取营里面宽广,不使街巷窄狭,营外仍置拓队效此。
(图)
月营法曰:凡地带半险,须作月营。其营单列,面平背险,而两翅向险,如月初生。每营相去疏密,及安置队伍准前法。其门则临时计之。至若兵马多少,幕次所设,此大约也。如有警急,畜牧并于营后安置。
一说安营之法与圆阵相侔,每一大营有四十子营,营各四十幕为一部。其一子营皆空,其内入开,开三迳。十二旗、十六鼓,左矛右戟,前盾后弩,旗鼓中央,大将之所。余法准上同。
○裴绪营法
凡兵师之营,拟于城郭、宫室,必须牢固,不可得而犯乱也。其古法多依九宫、六甲、太乙、天门、地户之法,皆为疑惑,不便于事。今则但取山川地形、利便水草,随其险易为之,御平则方列,围水则圆关,山路则盘回,川流则屈曲,务于适时便用耳。
法曰:凡下营,非贼境,地土宽平,即布大方阵。营内有一十七小营,中间相去使容一营。如在贼庭,即须窄狭,不得使容一营。其营四角编入,仿佛使圆(圆则易守)。其一十七小营,计一万七千人。古制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令加四千五百人为奇伏扬备,则军中之手足,以应时用。其非正门,不得辄出入,犯者论如军律。
◎诸家军营九说
凡安营部分之法,已载前说。其周营须设界限,立藩蔽,以捍外寇,旧法有九种:大约军不久驻,则为立枪、栊枪、车营、拒马之类;若兵久驻,则用柴营、掘壕、城营、木栅之类。符参卿曰:左贼境宿,用枪营,行用方阵,惟大将度宜而处之。今御军者,皆可约此为制也。
○立枪营法
凡军不久驻,可立枪为营。枪头间架令均。黄昏擂鼓,各着不枪,鼓声绝,刺枪讫,兵士更不得出白绳,便断烟火。营外置约铺,其外更着一人伏听。营外有警,当铺不得高声,敲枪传过。四面即如有警,豫作提防。
○栊枪营法
凡栊枪为营者,其枪如鸦巢,栊幕外七尺。栊枪之外,造土壕一重。枪去幕七步。衣甲器械,每人一堆,如有警急,易著衣甲。车马在傍横排。
○柴营法
凡柴营,其柴须密排,不通人过。其间钉橛,仍着不压之。其车横排,须问间架均,急疾转车,便可为城(或作袍)。若久住,营中置一望竿。
○掘壕营法
凡掘壕立枪,则白绳取定。其壕底阔一丈二尺,深一丈,口阔一丈五尺。其土向里拍作土岸,高四尺五寸,令实,勿至摧塌。里面削成。其上通人行,立壕门。掘彻,即权施浮桥,急疾折去。当界二十步,置一战楼,以门扇及他板木权造。壕唇外掘陷马坑一重,阔二十五步。每坑鹿角枪三根,失头入火令坚。近壕布棘城一重,阔二十五步(凡布棘令坚,为营,其棘须鱼罗布之,令棘头平阔三十尺)。
○筑城营法
凡筑城为营,其城身高五尺,阔八尺;女墙高四尺,阔二尺。每百步置一战楼,五十步置一风炮一具,每三尺置连枷棒一具,每铺更板并架城内,去城五十步,卓幕。城中置望竿,高七十尺。城外置羊马城一重,其外掘壕一重,其外阔三步,立木栅一重,棚外更布棘城一重,棘外陷马坑一重。
○车营法
凡车营法,车每五十步一乘,每百步取一乘为战车,车中出战队。其车子营及外营横排,牛在当中,拒马枪在外,仍连车辕为左右厢和门。
○木棚法
凡木棚,因敌所逼,不及筑城垒;或因山河险势,多石少土,不任板筑,乃建木为棚,方圆高下,随事深埋,木根重复,弥缝其阙。内重短为阁道,外柱一重,长出四尺,为女墙,皆泥涂之。栅外掘壕一重,阔二丈,深一丈。木栅里,每百步造战楼一具,中置望楼,以远探望。
○绳营法
凡绳营所以援马,若入敌境,刍牧不给,即须寻择水草放牧;每人给马索一条,入夜则为绳营,以护畜产。其制:立枪为杠,凡两重,上系马索,连绊相续。马居营中布,官健牧人四面卫马,使不得逸出。营外复出更铺,夜则环营击更鼓为备。内外军士各守本界,不得过从交杂,即奸人无便以入。
○拒马营法
每人配鹿角马枪两枝,去前枪城三步布置,须首尾相系,鱼鳞布之,则牢固矣。
◎下营择地法
夫下营之法,择地为先。地之善者,左有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