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义-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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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会问了:“刚才不是说《新唐书》把徐元庆列在了《孝友传》里么,又说《新唐书》站在儒家立场上褒贬善恶,那应该会表彰徐元庆才对啊,应该为徐元庆翻案才对啊,怎么却引了陈子昂这么一大段文章,还是说徐元庆该杀啊?”
——别急,《新唐书》这里引述陈子昂的《复仇议》其实是立了个靶子,马上就该炮轰它了。我方才不是问过,《复仇议》这个标题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么,因为《古文观止》里收录了柳宗元的一篇名文,题目叫做《驳〈复仇议〉》,就是专门反驳陈子昂的这篇《复仇议》的。
大家先想想,如果是你,要反驳陈子昂会怎么下手?
陈子昂的《复仇议》抓没抓住问题的重点?有什么毛病没有?看似文采飞扬、逻辑缜密,其实藏没藏着什么致命的纰漏呢?
的确有纰漏,而且,还真就被柳宗元给抓住了。
先交代两句背景:陈子昂在提交《复仇议》的时候,做的官是左拾遗,这是个谏官,这就意味着,他虽然是在讨论礼和法的问题,可按我们现在的话说,他既不是法律口儿的,也不是礼仪口儿的,而柳宗元写《驳〈复仇议〉》的时候,做的官是礼部员外郎,恰恰就是礼仪口儿的。
另外,虽然同属唐朝高人,可陈子昂到底只是个诗人、才子,柳宗元却还是政治家和思想家,柳前辈的犀利我们已经在《周易江湖》里见识过了,他和韩愈、刘禹锡关于“天”的一系列讨论早已成为唐代思想史上璀璨的一页。
柳宗元和陈子昂虽然同处唐朝,却并不是一个时代的人,陈子昂死后七十多年柳宗元才刚出生,所以,柳宗元是在翻阅历史卷宗的时候看到了徐元庆谋杀案的相关文件,对当时的判决大为不满,于是就针对着陈子昂的《复仇议》写了一篇批驳之论。
有人可能会不理解:“一件陈年旧案子,当事人都死了多少年了,还翻个什么案,难道大家不应该团结起来向前看么!翻历史旧账有意义么!”
——还真是有意义的,而且是非常现实的意义,这一点后面就会看到,咱们先看看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吧: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柳宗元说:我从文献上看到武则天在位的时候,发生过一起徐元庆谋杀案,当时的谏官陈子昂提议判处徐元庆死刑,然后再在徐的家乡给他搞什么表彰活动,陈子昂还建议把这个判例载入律令,永远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柳宗元该展开议论了,他和陈子昂一样,也是先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来入手的。
柳宗元说:礼的意义在于防乱,禁止杀害无辜的人——看,柳宗元把问题的重点放在“无辜”与否之上——所以,如果父亲有罪该杀,那么儿子就不应该为父报仇;儿子如果杀了人、报了仇,也应该被判处死刑。法的意义也在于防乱,也禁止杀害无辜的人,所以,如果官员滥杀无辜,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决不宽恕。这样看来,礼和法虽然具体运用的对象不同、方法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般无二的,可既然如此,又怎么可能对同一件事情既依礼表彰又依法处罚呢?这么一来,大家还不都给搞糊涂了,到底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啊?
——柳宗元抓住了问题的要害:礼和法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核心价值观都是一样的,决不是互不相关的两套系统,像你陈子昂这么一搞,等于把礼和法对立起来了,搞出两套核心价值观了,大家伙分不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了。
柳宗元上边是从法理原则上抓住了要害,紧接着又从徐元庆这个个案当中抓住了要害。——柳宗元问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徐元庆的父亲到底是因为什么才被赵师韫杀的?
这可是个要命的问题,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下边根本就不会有什么难题,根本就不会有什么礼和法的冲突,可陈子昂那帮人怎么就都没想到呢?
柳宗元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当真犯了法,论罪当死,赵师韫杀他只不过是执行国法,那么杀他的就并不是赵师韫本人,而是国家大法。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分明是仇恨国法,这性质可就变了,可就不是为父报仇了,而是犯上作乱了。那么,判处徐元庆的死刑自然是理所应当的,又凭什么还表彰他呢?
这话可谓再一次抓住了要害。《韩非子·外储说下》有句名言,说:“以罪受诛,人不怨上”,23就是说一个人因为犯了罪而受诛杀,这个人是不会埋怨法官的。
柳宗元接着说:可是,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犯法,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个人恩怨,只是为了逞逞官威,这就是赵师韫的不对了,滥杀无辜嘛!徐元庆想为父亲鸣冤,可是官场一片漆黑,官官相护,可怜徐元庆一介草民,上告无路,上访无门,这时候,他还能怎么办呢?
大家注意,柳宗元这里提出的观点非常犀利,别以为儒家都是教人做老好人的,不一定的哦!柳宗元这时候坚决地站在弱势的徐元庆的一方,话里的意思分明透着是:别说什么不能以暴易暴,别说什么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别说什么要相信上级政府能把问题妥善解决,如果这些路全被堵死了,你让一介草民还能怎么办?
怎么办?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既然所有正常途径全被堵死了,草民只有一条贱命,那就以命搏命好了!
——柳宗元够狠吧?他接着说: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是合乎礼、合乎义的,执政者们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呢,又怎能判他死罪呢?
看,这也是儒家的“礼”,是有血性的、有情怀的“礼”。
柳宗元接着又搬出了一部儒家典籍:《周礼》上说:“凡是杀人而符合道义的,死者的亲属便不许报仇,谁要报仇就处死谁。”(这段《周礼》在下文还会出现,届时再来详说。)接着再引“春秋三传”之一的《公羊传》:“父亲被冤杀,儿子可以报仇;父亲有罪该死,儿子报仇就会引起接连不断的仇杀,这样报仇是不合道义的。”柳宗元归纳说:如果按照《公羊传》的这个原则来审理刑事案件,这就符合礼的标准了。
我在正文会开讲《春秋》“一经三传”,“一经”就是《春秋》,“三传”就是《左传》、《公羊传》和《榖梁传》,所以,既然柳宗元现在搬出了《公羊传》作为重要断案依据,我们就先对这几句话留心一下。
《公羊传》这几句话的原文是:“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现代读者可能对这几句话不易理解,“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好像是说“父亲没有被杀,儿子可以复仇”,这,好像和常理不大合拍呀?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误解,原因就在于这个“诛”字。我们都知道“诛”就是“杀”,不错,但“诛”和“杀”是有区别的。在古籍里,同样是表示杀人,“诛”表示的是上级杀下级,是以有道杀无道,是以正义之刀杀有罪之人,而与之相反的是“弑”,表示的是下级杀上级,比如“弑君”,而“杀”字则是一个中性词。所以,“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意思就是说:“如果父亲被杀——不是被‘诛’,而是无辜被杀——这样的话,儿子就应该复仇。”
这句话的具体出处是《公羊传·定公四年》,上下文大家都很熟悉:楚国人伍子胥因为父亲和哥哥都被楚平王冤杀了,伍子胥逃到吴国,多年之后,伍子胥在吴国受到吴王阖庐的重用,后来带兵攻打祖国楚国,大败楚军,这时候楚平王已经死了,楚平王的儿子楚昭王逃到了附近的随国。《公羊传》对这一段史实的记载很可能并不可靠,但在态度上确是鲜明地支持伍子胥的复仇的,“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这句话就是从伍子胥这儿说的。24
可能会有人觉得难以理解:《公羊传》到底是儒家的一部重要经典,是阐发《春秋》的微言大义的,是要让“乱臣贼子惧”的,怎么可能去赞扬伍子胥的复仇呢?要知道,按现在的说法,伍子胥可以被定性为叛国投敌,是个大大的汉奸!儒家经典竟然会褒奖叛国行为?会站在汉奸一边?!25
即便是在现代社会,只要思想觉悟不是很低的人恐怕都会认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所以,个人再怎么受到不公正待遇,在面对大事大非的时候也要以国家为重,比如当年乒乓球选手何智丽引起的大讨论就很说明问题。具体到伍子胥的例子,哪怕是父亲被冤杀了,哥哥被冤杀了,自己也被一路追杀,可就算再有不平,也不能投奔外国啊,更不能带领外国军队杀进祖国啊!墨索里尼曾经说过:“一切从属于国家,不许脱离国家,不许反对国家。”——这话我是转引自朱庭光的《法西斯体制研究》,朱老师接下来还有解释:“可见,极权主义首先是一种国家观,以宣扬国家至高无上、包容一切、主宰一切为核心,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国家,进而发展为国家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全面而严格的控制。”
这话虽然基本不错,可我还是得给墨索里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