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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春秋大义-第1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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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宋史·范质传》
    196 (雍正)《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七年六月十五日:“但尽臣节所当为,何论君恩之厚薄。”'转引自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79页)'
    197 潘旭澜:《太平杂说》(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79-280页)
    198 《韩非子·忠孝》:夫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曰:“某子之亲,夜寝早起,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诽谤其亲者也。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是诽谤其君者也。非其亲者知谓之不孝,而非其君者天下此贤之,此所以乱也。故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
    199爱德华·泰勒:《人类学》(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1版)
    200爱德华·泰勒:《人类学》(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1版)
    201 《汉书·食货志》: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202江绍原著、陈泳超整理:《民俗与迷信》(北京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26-128页)“中国民间婴孩杀害的原因”(原载《新女性》四卷9期,1929年9月1日)。西山荣久归纳的十三条原因是:(1)迷信——举《史记·孟尝君列传》及《癸辛杂识》不举五月五日子为例。(2)怀孕时有奇特的故事——举例:《诗经·大雅·生民》篇后稷之被弃;《指月录·五祖弘忍传》生后之被抛于浊港中。(3)孝道——郭世道瘗儿养母;《明史·孝义列传》中《沈德四传》,江伯儿母疾愈,杀儿还愿。(4)为自己的利益以媚人——易牙杀子为菜以献齐桓公。(5)一时偏激的情感。(6)家庭不和。(7)妻妾间的妒忌。(8)战乱时。(9)男女间的失伦。(10)儿女的身体不完备——未举例,只云“这是中国各地通行的”。(11)子女过多。(12)迫于饥饿。(13)虑一家将来的负担。
    ——说点儿闲话:写此文时,正值社会上废除中医之声又起,网络之上论辩正酣,不知有人想起没,这位江绍原前辈反中医的一位先驱,他认为中医处在医学发展的“玄学阶段”。好几十年过去了,大家又开始以新热情论辩老问题了。
    203 “道法自然”,这个“自然”并非现代人所谓的“大自然”,而是约略等于“自然而然”,比如王充在《论衡·自然》里的用法:天地合气,万物自生,犹夫妇合气,子自生矣。万物之生,含血之类,知讥知寒。见五谷可食,取而食之;见丝麻可衣,取而衣之。或说以为天生五谷以食人,生丝麻以衣人。此谓天为人作农夫、桑女之徒也。不合自然,故其义疑,未可从也。试依道家论之。
    204 '法'莫斯科维奇《群氓的时代》(许列民、薛丹云、李继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36页)
    205 弗洛姆的这段话很有参考价值:“那种认为孩子在爱其他人之间,先‘爱’自己的父母的想法,应当被看成是想当然的幻想。对这个年龄的孩子来说,父母是依赖和恐惧的对象,而不是爱的对象。就其性质而言,爱的基础是平等和独立。如果我们把对父母的爱与充满深情然而却是被动的依恋与习惯上的畏惧性的顺从区别开来,那么,对父母的爱(如果要发展的话)则是在后期而不是在童年才得到发展,虽然(在有利条件下)我们可以在较早的年龄发现这种爱的萌芽……” '美'弗洛姆:《健全的社会》(孙恺详/译,王馨钵/校,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31页注释3)
    206 《圣经》NLT版《马太福音》第17章第25-27节:25〃Of course he does;〃 Peter replied。 Then he went into the house to talk to Jesus about it。 But before he had a chance to speak; Jesus asked him; 〃What do you think; Peter · Do kings tax their own people or the foreigners they have conquered·〃
    26〃They tax the foreigners;〃 Peter replied。 〃Well; then;〃 Jesus said; 〃the citizens are free!
    27However; we don't want to offend them; so go down to the lake and throw in a line。 Open the mouth of the first fish you catch; and you will find a coin。 Take the coin and pay the tax for both of us。〃
    207 见'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彼得·朗巴德《嘉言录》诠释”。原译本中的“第一点”为:据说基督徒不得不服从世俗的权力,特别是暴君。因为《马太福音》第十七章第二十五节里说:“既然如此,儿子就可以不受拘束了。”可是,如果在所有的国家,当今的君主的儿女可以不受拘束,那么,一切国王都要受其支配的上帝的儿女也应当可以不受拘束了。基督教徒已经成为上帝的儿女,像我们在《罗马人书》第八章第十六节里读到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因此基督教徒到处都是不受拘束的,从而也就不必服从世俗的权力。
    ——现据《圣经·马太福音》,把“不受拘束”改为“不纳税”。
    208 '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第2章)
    209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版)
    210 洛克的论辩是主要针对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洛克在《政府论》里罗列过后者的许多观点,我们可以看一下第八节和第九节的内容:8.现在让我们努力找寻一下,看看散见于他的著作中各处的关于这个“父亲的威权”的说明都是些什么。当他最初讲到亚当具有父权的时候,他说:“不独是亚当,就连后继的先祖们,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对他们的子孙也享有王权。”“亚当根据神命而取得的这种支配全世界的权力以及其后的先祖们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而享有的这种权力,是与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统治权同样的广泛。”“生杀之权、宣战媾和之权都为他掌握。”“亚当和先祖们具有生杀的绝对权力。”“君王们根据亲权继承对最高权限的行使。”“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就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亚当是众人之主。”“一个家庭的父亲只凭自己的意志而毋需根据其它任何法律来进行统治。”“君主的地位优于法律。”“君王的无限管辖权已在《撒母耳书》中充分地说明。”“君王高于法律。”为着上述目的,请看看还有许许多多是我们的作者借波丹的话发表出来的:“毫无疑义,君主的一切法律、特权和授与,如果继位的君主不以明白表示同意或不以容忍的形式加以批准,那就只能在原来的君主在世时发生效力,特权尤其是如此。”“君王制定法律的理由是这样的——当君王或忙于战争,或为公务所羁,不能使每个私人都和他们本人接触,来请示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这时候就有必要创立法律,使每个臣民都可以从法律的解释中知道他的君主的愿望。”“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中,君王必须超出法律之上。”“一个完善的王国,就是君王依照其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的王国。”“不论是习惯法或成文法都不会,也不可能缩小君王们根据作为父亲的权利而统治其人民的一般权力。”“亚当是他的家族里的父亲、君王和主人;在起初,作为一个儿子、一个臣民和一个仆人或是一个奴隶,本来是一回事。父亲有处理或出卖他的儿女或奴仆的权力,因此我们看到《圣经》上最初统计货物时,男仆和女仆都象其他的货物一样,是作为所有者的财物和资产计算的。”“上帝也授予父亲以一项权力和自由,使他可以把支配子女的权力转让与他人;因此我们发现在人类历史初期,出卖和赠与儿女很为盛行,那时候,人们把他们的奴仆当作一种占有物和继承品,如同其他的货物一样,我们也看到古代经常流行阉割和使人成为阉宦的权力。”“法律不过是具有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上帝规定亚当的最高权力应该是无限制的,其范围与基于他的意志的一切行为一样广大,亚当如此,其他一切具有最高权力的人们也是如此。”
    9.我之所以引用我们的作者自己的这些话来烦扰读者,是因为在那里可以见到散见于他的著作中的他自己对于他的所谓“父亲的威权”的说明,他认为这种威权最初授与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一切君主。这种“父亲的威权”或“作为父亲的权力”,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
    ——'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第8-9页)
    211 《资治通鉴》第36卷:王恽等八人使行风俗还,言天下风俗齐同,诈为郡国造歌谣颂功德,凡三万言。闰月,丁酉,诏以羲和刘秀等四人使治明堂、辟雍,令汉与文王灵台、周公作洛同符。太仆王恽等八人使行风俗,宣明德化,万国齐同,皆封为列侯。时广平相班穉独不上嘉瑞及歌谣;琅邪太守公孙闳言灾害于公府。甄丰遣属驰至两郡,讽吏民,而劾“闳空造不祥,穉绝嘉应,嫉害圣政,皆不道。”穉,班婕妤弟也。太后曰:“不宣德美,宜与言灾者异罚。且班穉后宫贤家,我所哀也。”闳独下狱,诛。穉惧,上书陈恩谢罪,愿归相印,入补延陵园郎;太后许焉。
    212 '清'王夫之《读通鉴论》“梁武帝第十七”。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87页)
    213 详见'德'约翰·凡·安德里亚:《基督城》(黄宗汉/译,高放/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版)
    214 '意'康帕内拉:《太阳城》(陈大维、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18页,第20页)
    215 详见'法'德尼·维拉斯:《塞瓦兰人的历史》(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
    216 详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版)
    217 详见'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集》(任国栋/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版)。另外,温斯坦莱也曾经痛心疾首地谈到过革命或改革前后的“名词魔术”,比如在本书的第93页:人民说,如果看看诉讼程序,就会发现事情同国王统治时期一模一样,只是改了改名字罢了,仿佛英国的老百姓交税、提供宿营地、流出自己的鲜血不是为了改革法律,而只是为了给它起一个新的名称,把国王法律改为国家法律似的。因此,人民失望的情绪增加了,诉讼事件比以前还要来得多。于是,就形成这样的情况:一只手用剑推翻了王权,另一只手又借助于旧的国王法律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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