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200912-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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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否认的事实,如果有人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工作满意了,这是至少不是一种负责任的言论。对于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人民从来就没有满意的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生活是有腐败现象的存在,人民是不可能满意的。从最近几年所查处的腐败案件本身看:是金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问题越来越严重,也越来越复杂。这说明我们治理腐败的工作任务更艰巨,道路漫长,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这些腐败分子基本上是你说你的,我腐我的,由反腐败的措施不得力,惩治比例低,腐败承担的法律风险小,使他们从心里上存在着不腐白不腐,腐了也白腐,白腐谁不腐的心里。过去我们可以杀一儆百,现在杀一儆十都不能。要知道腐败太容易了,他们一次腐败收入为多少个诚实劳动的工人农民一生收入所不可得。在这种几乎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要一个道德水平不高又在没有制约下的人不腐败,可能性实在不大。我们读资本论,要从它的反面看到资本的残酷性,一部世界史,实际就是资本的争夺史。腐败实际就是对资本的掠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没有办法了,看之任之了吗?绝对不是的,世界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有没有用对的方法。现在对于反腐败工作有一种悲观论调,认为腐败面太广,不可能治理腐败,或者得要三十年以上的时间等等。其实腐败没什么了不起,这些人过高的估计这些腐败分子的力量了,他们虽然手握重权,力量强大,相对于国家意志不过是分散的一个个个体户而已,只要我们不把反腐败放在口头上,用口号去反腐败,反腐败也就是吹灰之力的事。三至五年就可以解决问题,当然,如果要想从根本上不在滋生腐败可就不那么简单的问题了。
六 制衡对反腐败的作用
什么是制衡?制衡就是力量的平衡,我们要作一件事,就必须有相应的力量。比如我们要提起五十斤重的东西,就要有五十的力量才能提得起,否则只能是空有愿望而已。盾是矛的制衡,阴是阳的制衡,中国的两弹是对核垄断的制衡,法律也是对犯罪的制衡。要成功做一件事都必须拥有制衡的力量。没有制衡,一切都无从谈起。
腐败的问题在古今中外都是难以治理的难题。有多少个政权在自身的腐败上倒了下去,也没有个准确的统计。为什么腐败难以治理。主要是我们对腐败行为在治理上没有达到利益的制衡。我们可以作一下对比:谁在搞腐败?是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腐败分子,从某种意义说:凡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搞腐败,除了他品德高尚,不搞腐败或怕受到法律的制裁不敢腐败以外,也就是说每个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是腐败分子,只是有没有被证实的问题,而不是他腐败不腐败的问题。那么,谁在反腐败呢?是党在反腐败,政府和人民在反腐败,当然,而且我们还拥有专业的反腐败队伍。我们反腐败的力量够强大了吧?(实际情况就远不是那么回事。从广义来说是人人都在反腐败,或者说自己在腐败,而去反别人的腐败。至少是都在这样说。问问那些有过腐败行为,或者已经从腐败中得到过好处的人,他们也说自己是反对腐败的。那些昨天还高喊反腐败,今天就进去的人也大有人在。)那为什么会越反越腐,越反越败呢?一方面由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利益性与同盟性。他们在相互腐败中利益各得其所,很难为人所查觉。所以我们经常看到腐败分子暴露具有相当的偶然性。中国很早就有专业的反腐败机构了,现在更为健全,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的是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公共利益,而腐败分维护的完全是个体利益,当两种力量相遇时,获胜者往往是个体利益。这两种力量从来就没有平衡过,因为他们的原始动力不一样,而且无论从人数,权力上来说,根本构不上对比,如果离开了严格监督和严邢峻法,腐败就成了无本万利的生意,这就是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原因。所以,如果要遏制腐败,我们必须找到一利益的制衡点,只有把那些了解腐败的人动员起来反腐败,才有可能取得反腐败的成果。
七 反腐败与利益个体化
回顾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人民群众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投身于反腐败工作,使腐败分子几乎没有藏身之地。但这种群众性的反腐败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实际。我们如何能不再采取政治运动的方法、又能让人们与腐败行为作斗争呢?我们知道,腐败行为,在一个村庄,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也就那么几个人,那么几个事能够搞腐败。这就是说:就腐败分子本身而言,相对于广大干部群众他们必竟是少数人。而且他们的腐败行为是不能见天日的。只要暴露就有受打击的可能。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若想人不知,除非已不为。腐败行为可以瞒过局外人,瞒不过局内人。瞒过外行,瞒不过内行。不可能不为人所知道。一个人只能贪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行为)我们如何让这些知情者检举报告这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呢?那就只能走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路子。即然腐败分子为了个体的利益可能搞腐败,我们也可以让腐败行为的知情者为了个体利益去反腐败。这就是反腐败的利益个体化。
我们进一步说明一下;腐败分子搞腐败,很多时候面对的不是个体利益。这就如同一个公共的粮仓,表面上是人人有份,可又不属于那个具体的人,腐败分子拿一点,不涉及到那个人的具体利益。如果动员人们去和这种腐败现象做斗争,那就要给斗争者以具体的经济利益。即然有人能为了经济利益去腐败,也就会有人为了经济利益去反腐败。
我们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从来都是坚定的:对打击腐败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有法可依,这一点现在基本作到了,有法必依,不见得,执法必严,说不上,违法必究,不现实。这里主要的问题是首先是发现,发现一个才能查处一个,不发现你查谁?查处什么?主要是在发现这个环节上,谁发现?谁去发现,发现了他说吗?为什么要说?说了有什么好处?没有好处还要受打击报复,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都严重到了那种程度会没有人知道吗?绝不可能。据反腐败权威人士透露:现在查处腐败分子的线索来源百分之九十以上来自于检举报告。这里的举报者绝大多数出于对腐败的痛恨和正义感,也不乏和腐败分子有各种利害关系存在。而更多是由于腐败并不涉及到个人的具体利益和在反腐败中个得不到实际利益而看之任之,所以才形成了今天的腐败局面。因此,为了有效打击腐败,有必要从腐败行为的罚没中给予检举报告人以经济利益必要的分成。这是提高人们反腐败积极性的一个有效途径,也符合市场经济以经济对经济的规则。
我们大家都知道这样几句耳熟能详的俗语:战场上叫重偿这下必有勇夫;官场上叫重贿之下必有贪官;商场上叫重利之下必有奸商。日常生活中为了利益夫妻离婚、兄弟成仇、朋友反目的也并不鲜见。更不要说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了。中国人的性格一向是内俭的。日伪时期,一个日本鬼子就能管理一个县,但是:如果用一个鬼子去管理一个家庭,一天不到他的脑袋就得搬家。我们大多数人信奉的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处事原则。多数人是不会去管和自己无直接关系的事的,只要不侵犯我的个体利益就行。腐败不腐败和我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给予检举报告腐败行为者给予具体的经济利益情况就不一样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就和他有关系了,他可以从反腐败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谁检举报告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或其它犯罪行为都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分成。这样就会就会激发其反腐败的动力。一万的,全给你;十万的,给一万;百万的,给十万;千万的给百万。对各行各业的腐败和犯罪行为的检举报告人给予明确的经济分成比例。不愿意实名的,可以用匿名密码,分成也可以通过密码验证的方法给付。用经济利益的市场之手去治理腐败。以反腐败的经济去对付腐败的经济,这是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意义之所在。
八 举例说明一下
以矿难为例,现在的矿难赔偿标准为二十万。出了矿难后,本来要上报事故,积极整改,而实际不是这样,是去隐瞒不报。国家的赔偿标准不是二十万吗,给你二十万一倍的一倍,八十万。钱不是问题。职能部门早已和他们串通一气,欺上瞒下。这么大的事全矿的人能不知道吗?为什么能隐瞒?就是和知情人没有利益关系,如果发生瞒报事故,检举报告人可在罚没中获得五万的分成,那还能瞒报得了吗?还敢瞒报吗。
在说一个交通的:一个定员载客十七人的客车,载客三十人。违章超员,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自不必说。他们不怕交通警吗?交通警在值勤前就把值勤点告诉了车主,车主就在到达交通警的值勤点前换车卸载,交通警看到的是合格的人数。从本质来说:车主这也是一种腐败行为。他通过这种腐败行为谋取了私利。现在的规定每超一人罚款是二千,超十三人应是二万六千元,如果给予检举报告人十分之一的分成,这种腐败行为就和这车上的每个人和知情有关系了。因为他们每个人都可以从检举报告中得到经济利益,有了这种经济利益的关系,车主还敢这样作吗?
腐败论——中国当代腐败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
于洪珠
2009年12月 炎黄春秋网刊外稿759
我们在推演一下;腐败分子是车主,知情人乘客,当进行腐败行为前首先是面对的被举报的风险,检举报告就也可能来自腐败分子内部。这要看他们从腐败中获得的利益情况和利害关系。对于腐败分子来说:获得利益的风险是他们首先考虑的事,因为首先提防知情者为了经济利益去检举报告自己。其实这也是一种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有了这个制度,他们还敢那么肆无忌惮吗?至少不会这么猖獗吧。那么,这样就能彻底反腐败了吗?显然不能,这种利益反腐败只能对反腐败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对那些不为人所知的腐败交易和各种违法犯罪所获得的财富,我们又如何进行打击呢?这就不能不说财产普查。
九 财产普查对反腐败的意义
随着全面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已普遍的深入人心;没有和谐就没有稳定,没有稳定就会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无不以腐败之风相关连。一小部分人靠关系、凭权力、靠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或经营、保护黄、赌、毒、非法获取不义之财,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不能对这些腐败的非法财富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就无法从根本摧毁他们的经济基础,他们就会用这些不义之财衍生新的罪恶。
我们知道,无论拥有多少财富,来源是否合法,剔除消费挥霍之外,都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