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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论平等-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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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埃塞尼人区别开来呢?至少他可以不加掩饰地这样做;为什么相反他在开始论及他们的同一个句子里,要把埃塞尼人放在其他一切人之前呢?(顺便指出,这正是蒙化宫在他的译文中十分谨慎地避开的地方)最后,只要引证约瑟夫经常重复的这个论点就足以说明问题了:“犹太人中有三种不同的教派,三种十分古老的教派等等”,如果法利西人包括泰拉巴特人,约瑟夫怎么能够把埃塞尼教派和法利西教派区分得这样清楚呢?如果法利西人包括泰拉巴特人,约瑟夫怎么能够发现埃塞尼人的特殊生活方式呢?然而他每次都这样做了。如果埃塞尼人真的与法利西人区别很小,很难设想约瑟夫会使两者之间的距离这样大。事实上这差别如此微小,以致蒙化宫为了区别费龙的泰拉巴特人和约瑟夫的埃塞尼人,不得不致力于研究一个细节,让人注意到,根据约瑟夫的看法,巴勒斯坦的埃塞尼人只是当衣服撕破的时候才去更换衣服,而根据费龙的看法,埃及的泰拉巴特人却有冬天和夏天的衣服。但是我要重申,无论什么理由都将服从我在最初陈述的这个理由,即社会和宗教礼仪的一致,公共用膳或逾越节圣体圣事的一致。此外,我将在后面进一步指出泰拉巴特人这个名称本身正是从埃塞尼人的名称中引申而来的。    
  ①或具有智慧的学派信徒(IωHφιAGσGφωB)。    
  ②希腊原文为:MNDHμωE。    
  ③泰拉巴特的希腊名称,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埃塞尼人的希伯莱名称的翻译。后面我还将进一步阐明这一点。    
  ④希腊原文为:E′FφHσCωEFαιDωBιCρωBHGμωH.十分清楚,对于费龙在这里所讲的神圣的法律,他的理解是犹太法律,是摩西的启示。    
  ⑤希腊原文为:JCραπCHCιHDGGB,GFαιGBαθGHFρCιDDGHCEA,FαιCHGECιAιFριHCECρGB,FαιμGHαδGEαρFCρGBωDCρGB.    
  ⑥或信仰某种宗教的人们(IωHCπαγγCAAGμCHωBCHσCECιαG),布依埃议长在驳斥蒙化宫的时候谈到了这段话。他说:“真诚地说,人们能够相信一个犹太人,一个完全由宗教培养出来的犹太人,当他的同胞兄弟把基督教徒作为受罚被关进地狱的人和亵渎宗教的人而从犹太教堂里驱逐出来的时候,他却这样去谈论基督教徒吗?因为你们知道,圣约翰可以证明,从耶稣基督时期起,他们就这样做了。”    
  ①我要告诉大家,我在这里将原文稍加删减。    
  ②这正是柏拉图的UGγGE或理性的理论。既然人们惯于猜测,那么费龙是不是从柏拉图那里接过了这个理论呢?他把它作为犹太人和埃塞尼人的理论向我们介绍;一切都证实他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他只是从柏拉图那里重新找到了它。这门伟大玄学的起源则远远早于希腊哲学。    
  ③希腊原文为:IπGDιHGESημιGHργGHDCACιGDαDGGIηHCπιEημπH    
  ④此处原文附有希腊文,意为“和上帝有亲缘关系的人们,”中译本从简删去。——译者    
  ⑤此处原文附有希腊文,意为“不可救药的”,中译本从简删去。——译者    
  ①(这段希腊文参见原书218页注③)所有这些词句都是值得注意的。这个“人的视觉”,费龙通过它来说明泰拉巴特人宗教本质的特征,跟我们对于泰拉巴特或埃塞尼名称本身要说的话也是一致的。“不要停留在可感受到的阳光下”这句训言使人回想起约瑟夫关于埃塞尼人面对神圣的太阳进行祈祷所说的一句话。(见原书183页)    
  ②(这段希腊文参见原著219页注①)这些话清楚地表示陶醉是静修者们的常态。参见对这一事实的其他证明。    
  ①单这一点就足够证明泰拉巴特人正是埃塞尼人,同时足以推翻关于他们可能从属于法利西教派的假设。事实上,正如约瑟夫向我们指出的那样,埃塞尼人是唯一相信死后可以得到永生的幸福的犹太人:至于法利西人,他们相信好人会重新回到世上,并只承认连续转生。因此可能只有埃塞尼人希望得到永恒的幸福,并试图从努力静修和神修中开始进入这种幸福的生活。就象费龙在此对泰拉巴特人描绘的那样,泰拉巴特人对死后的热切希望,如同一个囚犯对获得自由后怀有的那种热切期望一样。法利西人关于未来生活的教义总是把他们带回大地。一个以费龙向我们描绘的泰拉巴特方式进行静修的法利西人根本就不是法利西人。布依埃能够引用的关于实行禁欲和生活简朴的法利西人的例子极为稀少,而且很不可靠,例如巴尼斯,约瑟夫有段时期曾是他的门徒(《约瑟夫自传》),有人毫无根据地说他是法利西人,但是这样的例子究竟能证实什么呢?什么都不能,一点都不能。这些禁欲者以他们自身的生活方式抛弃了法利西教义。这教义实际上并不是把人引入纯粹的静修生活,它嫌恶这种生活。因而认为它会产生大批静修者的看法则是十分荒谬的。再说约瑟夫,既然他把埃塞尼人的静修习性和法利西人的现实的和人道的习性进行鲜明对照,他不可能忘记提及泰拉巴特人的令人惊奇的特殊之处。    
  ②这是唯一首先使人怀疑泰拉巴特人会是埃塞尼人的段落;因为汝代地区的埃塞尼人生活在共同体之中,然而这里却指的是个人所有权和继承权。但是这真的会引起严重的困难吗?我并不这样认为。难道我们实际上没有看到,约瑟夫肯定认为除了独身的埃塞尼人以外,还存在承认婚姻的埃塞尼人吗?(参见253页)根据约瑟夫的说法,这些人有着跟其他人相同的教义,实行同样的财产公有制。但是约瑟夫主要叙述埃塞尼人中的绝大部分,即定居在阿斯法尔底特湖湖畔的埃塞尼人,因而对已经结婚的埃塞尼人没有任何详细描述。他把这些人只看成是另外一个社团的另一类人。然而很难相信,引进自然家庭的社团能象完整的共同体那样,大家和睦相处,如同过清一色的独身生活的埃塞尼人。实际上后者之所以厌弃婚姻,正是因为他们发现家庭是分歧的根源,家庭使兄弟情谊几乎必然破裂。因此,很可能约瑟夫没有描述的第二类埃塞尼人将某些与家庭有关的、特殊的习俗带进了他们内部。尤其因为纯粹婚姻的感情,亦即个人感情达到了最高程度,关于这一点,在约瑟夫谈及他们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因此,这就更加可信,毛拉孚人至今还在忠实地模仿埃塞尼人的共同体,但他们不得不在某些方面让自然家庭具有某种独立性,同时在大家庭以外,还为他们创造一个活动场所。如果说汝代地区结婚的埃塞尼人该是如此的话,那末在异邦国土上,在人们都认为埃塞尼教义已经传入的地方就更有理由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既然汝代地区以外的犹太人注重经商,这样做就更有必要。所以也可以说他们是半埃塞尼人,他们来自主体教派,但在财产公有这一点上背离了主体教派,他们原则上接受财产公有,但在实践中,由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而不能严格执行。他们跟真正的埃塞尼人的关系犹如今日伽克人跟毛拉孚人的关系。毛拉孚人生活在十分完善的财产公有制之中:伽克人正面承认所有制,同时又禁止拥有超过自然需要多余的东西。我要问,怎么不可能是这样的呢?作为与实践无关的纯玄学,纯精神的埃塞尼教义怎么没有可能在整个犹太民族中传布呢?然而约瑟夫和费龙是把埃塞尼教义作为全民族的教义,全民族的哲学,即以与法利西教义或萨多塞教义同样方式形成的犹太宗教而向我们介绍的。对他们来说,犹太教就是埃塞尼教,或法利西教,或萨多塞教,或不如说是公共的宗主教,但需要以上述三种形式中的某一种表现出来。倘若埃塞尼教完全局限于生活在死海海边的共同体和独身的人们那里,能够相信事情会这样呈现在这两位思想深刻的作家面前吗?不,正象约瑟夫指出的那样,他们就不可能将这种教义作为全民族的教义,或是一切教义中最庄严的教义。然而这个埃塞尼教的团体早在某些人的头脑中传布其信仰;埃塞尼圣师,也和法利西圣师或萨多塞圣师一样,是以色列圣师。因此在犹太民族中间,处处有一部分人热衷于第二经约和解说摩西法典。我在上面引证了约瑟夫的一段话,它清楚地证实了我在这里提出的看法。就是约瑟夫所说的在公元前两世纪左右的马卡比时期,由于意见分歧使全民族分成了三种对立的教派。这里不是清楚地看出埃塞尼人在整个民族中,或者至少在这一值得纪念的时期内最积极地参与政治事件的最虔诚的人之中,有他们的支持者和门徒吗?约瑟夫在这里确实不是要说在阿斯法尔底特湖湖畔组成了一些教团的四千埃塞尼人,而是议论他们参预一般事务的观点。因而在巴勒斯坦、叙利亚,或在居住着犹太人的其他国家里,很可能有如我刚才指出的一定数量的半埃塞尼人。所有结论证实了这一事实。实际上,这些新信徒就是由此而来的,他们总是比帕利纳所叙述的要多,他们被在阿斯法尔底特湖湖畔的共同体所收罗;如果说他们不是来自这些半埃塞尼人——这些人已经在思想上接受了教义,并最终或迟或早将它付诸实践——那么这些新信徒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在汝代地区,他们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埃塞尼社团,因为社团是靠从事农业劳动或其他工作生存的。但是,例如在埃及,那里的埃塞尼社团实际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他们把财产留给他们的孩子、父母和朋友,他们自己却成为静修者。我甚至认为,人们很自然地要根据这一点来解释对于费龙的两部著作的至今仍是模糊的认识,我们正进行研究的费龙的这两部著作给学者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引起了各种不同的意见。费龙在泰拉巴特人和埃塞尼人的关系问题上留下的疑团,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事物的本质。除此以外,他别无他法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实际上,在埃及被称为泰拉巴特人的这些人真是埃塞尼人吗?人们可以回答是或不是。他们的教义,他们的内心是埃塞尼人的,他们也希望能名符其实,当他们突然成为泰拉巴特人的同时,他们也就成为埃塞尼人了,亦即具有另一种名称的埃塞尼人。但由于他们诞生在不实行共同体生活的埃塞尼人家庭,或出身于法利西或萨多塞家族,由于常以经商为业,结婚后又和他们的家庭孤独地生活在外邦人或与他们有着不同信仰的犹太人中间,他们不得不长时期地过着独立的、拥有个人财产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不是埃塞尼人。事实上,埃塞尼教义同法利西教义和萨多塞教义相比,有这样一种缺陷和不足之处;在生活的共同体尚未实现时,由于没有进行这门教义的主要礼仪,即公共用膳、逾越节圣体圣事,又不以任何其他仪式来替代,所以这样的宗教也就黯然失色了。其他两种具有合法宗教仪式的宗教超过了它。因而最倾向于精神生活的以色列人可能成为法利西人,或至少混进法利西人之中,倘若他们愿意有所崇拜,愿意有宗教表现;倘若他们愿意在宗教上对过着个体生活的,并受实践活动和礼节约束的同胞们施加影响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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