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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世界古代中期经济史-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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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利斯库、塞尔维·土利乌斯、塔克文·苏佩布。这七个国王中第 

一、第三是拉丁人,二、四是萨宾人,五、六、七是伊达拉里亚人。据 

说,第一个国王罗慕路第一次把公有土地分给每人两犹格(约合8市亩), 

可以世袭使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人占有的土地日益发展,贫富分 

化加甚。约在公元前578—前534年在位第六个国王塞尔维·土利乌斯进 

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把罗马居民不分贵族与平民,凡能负 

担兵役的一律按财产多少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等级拥有10万阿司财产; 

第二等级拥7。5万阿司;第三等级拥有5万阿司;第四等级拥有2。5万 

阿司;第五等级拥有1。25万阿司。没有财产的贫苦居民不列入任何等级 

称为无产者。从上述按财产所划分的等级中,可以看出当时罗马居民贫 

富分化的情况。第三等级只及第一等级财产的二分之一。第四等级又为 

第一等级财产的四分之一。第五等级又仅为第一等级财产的八分之一。 

从不列入等级无产者出现也说明了罗马社会当时贫富分化之大。富有的 

氏族显贵和贫困的平民已经出现。当时的罗马军队就是按照这一财产等 

级建立起来的。塞尔维·土利乌斯改革时各等级出军队之数不按各级人 

口多少,而是按财产能负担武器装备而出军队的。每100名战士组成的 

连队称百人队 (森都利亚),第一等级出80个步兵百人队与18个骑兵 

百人队,共计为98个百人队;第二、三、四等级各出20个步兵百人队, 

第五等级出30个步兵百人队。此外还有非战斗性的5个百人队,工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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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乐师号手出二、无产者出一,第一等级以下所出百人队的总数为 

95个。百人队的总数的193个,第一等级所出98个超过了总数之半。在 

此基础上又以百人队为单位组成新的百人队民众大会,投票时以百人队 

为单位计票,第一等级百人队超过半数,只要第一等级98个百人队意见 

一致即可获得通过。况且,民众大会没有提议权,只有投票权,提议案 

的权利归大会召集人(国王和共和时期的最高执政官),实际上则是召 

集人后面的元老院,同时元老院又控制着第一等级,所以这个民众大会 

实际上是由元老贵族和富人控制的会议。塞尔维·土利乌斯改革时另一 

重要措施是把原来按血缘关系划分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区划分为四个 

部落,使旧的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遭到破坏,并建立了新的以地区 

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这种新出现的国家制度是为有产 

者服务的,“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 

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①。王政时代最后一个王是塔克文·苏佩布, 

专横独断,激起贵族和平民的不满。公元前510年,罗马爆发了反伊达 

拉里亚人塔克文统治的斗争,塔克文被驱逐,罗马的王政时代结束,并 

从此走上了共和制。可以说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王政时期,完成了从 

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的过渡。 

     从国家形成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激化。在平民的长期斗争下,公 

元前451—前450年,罗马颁布了成文法,由于法律条文刊布在十二个铜 

表上,所以称为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维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对夜 

间行窃、放火或践踏别人田地者要处以死刑,如规定“夜间行窃(就地) 

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等等。犯同样的罪奴隶受处罚重, 

如规定“在行窃时当场被捕之自由人,则予以体罚,并(将其)交给被 

窃者;如果是奴隶,则鞭打之,并把他从崖上抛下”。十二铜表法还表 

明罗马当时处于家长奴隶制时期,父权制家长有无限的权力,可以把自 

己的儿子卖为奴隶。妇女在家中没有权利,死后的财物,如无遗嘱,则 

归男系亲属。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债务法是很严酷的,债务人如无法清 

偿债务“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之于国外,于台伯河之外”。十二铜表法 

限制高利贷的最高年息为8。33%。 

     罗马共和早期贵族与平民在土地、债务问题上的斗争是很激烈的。 

首先是土地问题,因为罗马在王政和共和早期时代农业有重大意义。平 

民私人可占有小块土地。绝大多数土地名誉上是公社的公有田,氏族贵 

族有权为自己和投靠他们的食客占有大片公有田,供农耕和放牧牲畜之 

用。按罗马的习俗,战时侵占的土地除留给被征服者之外,要有三分之 

一甚而三分之二收归公有。这些公田很快又被贵族占有和处理,而平民 

则不许使用公田。因此,土地问题上贵族与平民的矛盾十分尖锐。公元 

前396年,在罗马征服伊达拉里亚人的维爱城后,曾把土地分给平民, 

使土地问题部分缓和。然而,不断的战争和沉重的负担使平民纷纷破产, 

所以土地问题仍很尖锐。公元前367年罗马通过李锡尼·绥克斯都法案, 

法案限定占有公地的最高额定为500犹格 (约合125公顷),才使土地 

问题的尖锐矛盾缓和了下来。因为按照这一规定贵族占有公有地不许超 

过500犹格,而有些平民占公有地也可以比前大大增加而达到500犹格。 

所以这个法案对平民中的富有者是有利的。罗马贵族与平民在经济问题 

上的另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债务问题。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平民欠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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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沦为奴隶的,这对平民是沉重的负担。李维在 《罗马史》中谈到 

这一问题时说:“在这些成功的战役之后,国外愈是处处显得平静,贵 

族的横暴和平民的痛苦也愈益厉害,特别是那些债务,愈是逼着要偿还, 

也就愈加无从还起。他们根本再没什么剩下来可以偿债,当他们被判定 

败诉时,就只能以自己的清白名声和身体交出来来满足他们的债主,以 

处罪代替偿债。情形恶劣得不仅光平民中间比较低微的人要遭到这种惨 

遇,即连他们的领导人物也一样沦落下去。”①平民在债务问题下经过 

与贵族的长期斗争,公元前367年罗马通过的李锡尼·绥克斯都法案关 

于债务问题规定“已经付过的利息总数,应在本金中扣除,余下的数目, 

分期在三年中偿还”②。但这一规定只是使债务问题对平民的威胁有所 

缓和,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过了41年,公元前326年罗马通过波提 

利阿法案,规定了债务人只以其财产而不以人身对债权人负责,因债务 

被奴役者获得释免。这个法案实质是取消了债务奴隶制,有似希腊梭伦 

改革时颁布的“解负令”而不及其鲜明。罗马奴隶主此后放弃让本国自 

由民沦为债务奴隶,而走上大量奴役外族奴隶的道路。 

     从共和时期开始罗马平民经过二百年的斗争,在上述经济问题和平 

民可以充任各种官职,可以和贵族通婚诸方面取得了胜利。这些胜利导 

致了罗马社会阶级结构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方 

面: 

     其一,平民中的上层分子可以占有更多的土地,也可以充任各种官 

职,并和旧的氏族贵族通婚。二者合流,形成了“新贵”,这些人被称 

为“豪门贵族”。这个“新贵”阶层成了罗马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者, 

旧的氏族贵族的概念消失了。但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却增强了。正如恩格 

斯所说:“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 

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 

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 

家中了。”① 

     其二,平民也发生了变化,平民的上层分子变成了“新贵”,所以 

后来的平民概念指的是城市、农村的中、下层自由民。这些一般平民虽 

可担任国家官职,但却无法担任。虽可占有更多土地,但也无力占有。 

而债务奴隶制的废除,却使他们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平民所要求解 

决的土地问题,得到了暂时的缓解,使他们暂时可以得到和保持小块土 

地。这样,就保证了平民暂时的存在和稳定。而罗马以后的强大,依靠 

的就是这些服兵役公民组成的军队。因此,可以说平民在土地问题和债 

务问题上的胜利,为以后罗马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罗马在统一意大利半岛的基础上迅速向外扩 

张,大土地私有制也迅速发展,并在对外战争中俘虏和买卖来大量奴隶, 

罗马的奴隶制度才进一步发展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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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元前8至前3世纪 

                         北非、西亚的经济发展 



                           1。埃及经济的发展 



     公元前8至前3世纪埃及的经济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 

时期为公元前8至前6世纪,约为第22、23王朝至26王朝时期;第二 

个时期约为公元前525年到前404年波斯统治时期,公元前404年埃及 

争得独立,经历了第28、29、30王朝,公元前343年波斯人再度征服埃 

及是第31王朝;第三个时期是从公元前323年到前205年托勒密王朝的 

托勒密一世到四世的统治时期。以下按这三个时期谈一下埃及经济的发 

展。 



      (1)公元前8至前6世纪埃及的经济发展 

     这一时期,埃及生产力有了新的发展。第25王朝(公元前730—前 

656年)、26王朝(公元前664—前525年)统治时期,铁器普遍使用。 

这也就是说公元前7至前6世纪埃及普遍使用了铁器。制铁作坊的遗址 

和铁器在埃及的希腊居民点诺克拉提在公元前 6世纪的文化层里发现 

了。大约在25和26王朝时埃及出现了祖传的铁器的制造者,这一时期, 

在手工业方面制造金属器皿、制陶、纺织等均很发达。商业方面,国内 

外贸易非常活跃,城镇也有所增加,希罗多德说“有人居住的市镇有两 

万座”①。埃及统治者为发展商业,鼓励希腊商人移居埃及,采取给移 

足者以土地等措施。在法老尼科(公元前611—前595年)时,开凿了尼 

罗河与红海之间的运河(波斯统治时完成)。尼科还令腓尼基水手绕非 

洲航行。 

     这时埃及虽仍保持着土地国有,但土地兼并严重,大奴隶主大肆兼 

并中小地产。第23王朝时《阿蒙关于地产转让的指示》中指出,埃及底 

比斯阿蒙神庙最高祭司伊乌列契16次从15个人那里用白银购买了土地 

556斯塔特 (约合150公顷)②。这15人中卖地最多的是一位祭司,卖 

地236斯塔特 (约70公顷);最少的卖地1斯塔特 (约0。27公顷); 

有的只卖地二、三斯塔特。可见一般的农民的土地也盛行卖买。这说明 

当时贫富分化、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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