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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论法的精神-第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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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他们发誓前,应当问他们为谁作证。如果发现证人作伪证,询问证人的程序将被终止。”见《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1 章第 315 页。     
  '47' 如果由他人代为决斗,并被击败的话,决斗人的手就要被砍掉。     
  '48' 即那些同意判决的裁决官们。     
  '49' 见戴方丹《劝言》第 X 章第 1 、 10 、 11 条。他只说每人可以得到少许赔偿金。     
  '50' 参看戴方丹《劝言》第 21 章第 11 、 12 条。这里对上诉人被处死、主审败诉,或是仅仅预审败诉等不同的案情是有区别的。     
  '51' 至少要有四人。参看戴方丹《劝言》第 21 章第 36 条。     
  '52' “裁决既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直的。”《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酊章第 337 页。     
  '53' “要么是由于金钱,要么是由于事先许诺的礼物,使你作出一个不公正的、恶劣的判决。这种判决就像你一样恶劣。’’见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7 章第 337 页。     
  '54' 见宽容路易《敕令》,戴巴路兹辑《敕令会纂》第 677 页。     
  '55' 但如果控告人不是领主的臣属或佃户的话,则只付罚金 60 里弗尔。见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1 章第 312 页。     
  '56' 1260 年颁布。     
  '57' 这点在他的法制中到处都可以看到。见《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1 章第 309 页。     
  '58' 见戴方丹的《劝言》第 X 章第 7 条。人们对这条和本书第 X 章第 21 条总是作了十分错误的解释。戴方丹并没把领主的裁决和绅士的裁决区别对待,因为他们是一样的。但是他却把普通贱民与有权决斗的人加以区别。     
  '59' 骑士们是可以当裁决官的。戴方丹《劝言》第 21 章第 48 节。     
  '60' 在 1332 年。     
  '61' “他必须长期为我们神圣的法庭服务,应在本法庭进行检举,追诉和辩论。”     
  '62' 其他案件则由普通法院裁决。     
  '63' 这位皇帝的法典大约是在 530 年公布的。     
  '64' 因此,一些诉状都这样说“裁判老爷,按照您管辖区域的习惯,……”这在布地利埃《乡间事务大全》第 1 卷第 21 篇引文中可以看到。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我要说的一句话是,而且我认为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这句话: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的精神;政治上的善良与道德上的善良一样,总是处于两个极端之间。下面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    
  法律程序对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程序过于繁琐以至于违背了制定这些程序的法律的初衷;案件的诉讼将了无终日;财产的所有权不能得到确定;人们就不加审查就把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判交给了另一方,或者经过强行审查,毁掉了双方当事人。    
  公民将会失去自己的自由和安全。不仅原告将无法指控被告,而且被告也将无法为自己申辩。    
  第二节  续前    
  在奥露·戈勒的著作里,塞西利乌斯谈到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允许债主把无力偿还债务的人砍成碎块 '1' 。该法甚至以它的残酷来证明它的正义。它的残酷阻止了人们去借贷超出人们偿还能力以外的债务。难道说最残酷的法就是最好的法律吗?善良就是过分无度吗?事物的所有关系不就被毁于一旦吗?    
  第三节  那些看起来与立法者意图相背离的法律常常与这些意图相一致    
  按照梭伦的法律,在叛乱时那些不参加任何一方的人是可耻的。这条法律看上去非常特别。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一下希腊当时的情况。那时候希腊由众多的诸侯小国组成。在一个饱受内讧之苦的共和国里,如果那些最为狡猾的人隐藏在幕后,就有可能致使事态走向极端。这是人们最为担心的。    
  当这些小国家发生骚乱时,大多数公民都参与了争吵,或者挑起了争吵。在我们的大君主国中,闹事的人总是少数人的,而广大民众则总是希望能平平安安地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是要让骚乱者回归到广大的国民中来,而不能把广大国民推到骚乱者中去。在当时的希腊,就应当让那一小部分聪慧但又不露声色的人加入到骚乱者中去。这就好比在一种发了酵的酒中仅仅加入一滴其他酒就会终止发酵是一样的。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有一些法律条款就连立法者本人也不太了解,这些法律甚至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法兰西法律规定,当一种利益有两个受益者,而其中一受益者死亡后,该利益便归未死的受益者享受。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减少讼案,但却引起了相反的效果;人们看到僧侣们就像英格兰的守门犬似的互相攻击和打斗,直至死亡。    
  第五节  续前    
  我所要讲的法律就在伊斯奇尼斯留给我们的誓言中:我发誓我将永不毁坏“近邻同盟”的城市,不使它的水域改道。如果有人敢做此类事情,我就会向他宣战,并将毁灭他的城市。这项法律的最后一款似乎对第一款进行了确认,但实际上和前一款是矛盾的。近邻同盟希望希腊的城市不遭毁灭,可它的法律又敞开了毁灭这些城市的大门。为了在希腊人中间建立良好的国际法规,就应该使希腊人习惯这样思考问题:是残暴的事物摧毁了希腊的城市,人们甚至不应该消灭城市的毁灭者。近邻同盟的法律是正义的,但是,这又是一部不慎重的法律。这一点可以从它受到滥用本身得到证明。菲利普岂不正是以这些城市违背希腊的法律为借口,而赋予摧毁这些城市的权利吗?近邻同盟本来可以制定一些其他刑罚,例如,规定把毁坏城市的一些官吏和违背法律毁城军队的将领重处死刑;毁城的人在一段时间内被终止享受希腊的特权,并将所偿付的罚金用到被毁城市的重建上去。法律尤为应该注重弥补这样的损失。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总有相同的效果    
  恺撒禁止在家里存放超过六十塞斯德斯数目的钱。在罗马,人们认为这项法律非常适应调和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它迫使富人借钱给穷人,就使得穷人对富人比较满意。法国在体制时代也制定了同样的法律,但这一法律却给法国带来了灾难性的结果。这是因为是在十分恐怖的情况下制定的这部法律:在禁止所有投资方法后,甚至剥夺了人们在自己家中存放钱财的权利。这就等于是在用暴力强行掠夺。恺撒制定的法律是为了促使钱在人们中间流动。法兰西大臣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把钱掌握在一人手中。恺撒允许个人用土地或土地抵押来换取钱财,法兰西大臣却建议用那些毫无价值,而且从本质上看根本不会有价值的东西换取钱财,理由是他的法律强迫人们接受那些无价值的东西。    
  第七节  续前  制定这些法律的必要性    
  贝壳放逐法曾经在雅典、阿尔果斯和西拉库塞制定。因为实施此法时缺乏慎重考虑,这项法律曾给西拉库赛带来无数灾难:主要的公民每人手上拿一片无花果树叶,相互放逐,以至于稍有长处的人都不过问国事。在雅典,立法者已感觉到应该给这条法律的实施规定一定的范围和界限。所以在这里,贝壳放逐法得到了人们的称赞:每次只能有一个人被放逐,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票数才能被通过。因此放逐一个不必要被放逐的人是非常困难的。    
  贝壳放逐法每五年才可进行一次。实际上,贝壳放逐法只施用于那些对民众施行恐怖统治的大人物,因此它不应该是每日例行的事。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总会有相似的动机    
  法兰西接受了罗马法律中关于“替代继承”的大部分条款。但是法兰西人的“替代继承”法的动机却与罗马人的动机完全不同。在罗马,继承意味着继承者的某种祭献。这样的祭献在祭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罗马人认为人在死亡时没有继承人是非常丢面子的事。因此,他们就用奴隶来替代继承人,于是就产生了“替代继承”的制度。关于这一点,世俗的替代继承就是最好的例证:世俗的“替代继承”制度是最早被创立的,它只是在指定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的情况下才可执行。它的目的不在于把遗产世代世袭相传,而是为找到一个接受遗产的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动机不同    
  柏拉图说,一个人,如果不是奉官吏之命,也不是为了避免耻辱,而是由于懦弱,杀死了和他有密切联系的人,也就是说杀死他自己,他将受到惩罚。而罗马法则认为,如果他的这种行为不是由于精神懦弱、厌世、不堪忍受痛苦,而是由于对某种罪行感到绝望,这种做法将会受到罗马法的惩罚。希腊人认为有罪的情况,罗马法则认为无罪,而希腊法所宽恕的情况,罗马法则予以定罪。    
  柏拉图的法律是根据拉栖弟梦的法令而制定的。在拉栖弟梦的法制令里,官吏的命令是绝对的;在那里,耻辱为最大的不幸。怯懦为最大的罪恶。罗马法放弃了所有这些美丽的观念,它仅仅是一种财政的法律。    
  在共和国时代,罗马还没有惩罚自杀的律令;在历史学家笔下,自杀行为往往受到善意的对待,从来没有法律条款惩罚那些自杀的人。    
  在帝国时代的初期,罗马的大家族被接连不断的审判所毁灭,就产生了以自愿死亡来防止判罪的习俗。自杀的人可以得到莫大的好处:他可以被体面地埋葬,他的遗嘱也会得到执行 '2' 。这都是由于古罗马没有针对自杀的法律。但是,当皇帝变得非常贪婪和残酷时,他们不再留给那些想要保留自己财产的人任何机会。因此他们宣布:由于对一种罪的悔恨而剥夺自己的生命的做法是一种犯罪行为。    
  我所讲的皇帝们的动机是确实的,如果自杀者的罪行没有达到必须没收财产的程度,皇帝同意不没收他的财产。    
  第十节  看起来相反的法律有时与立法的目的相同    
  今天,我们可以到一个人的家里去传唤他受审,这在古罗马是不可能的。    
  在古罗马,这种传唤受审是一种暴力行动,如同对人身的拘禁。因此人们不能到一个人家里传唤他去受审,就如同我们今天不能因民事债务而去一个人家里,限制这个人的人身自由一样。    
  罗马法和我们的法律都接受了这个原则,每个公民都有家这个避难所,在那里,人们不应当受到任何暴力。    
  第十一节  用什么方法可以比较这两种不同的法律    
  作伪证的人在法兰西兰将被处以死刑,而在英格兰对他们不处以死刑。要判断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哪一国的最好,还应该加以说明:在法兰西,对罪犯进行拷问,英格兰就不同。还有,在法兰西,被告不得提出证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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