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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形而上学-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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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或说某事物没有,或说于某类特殊事物中没有某事物;
    前一说法是专指某一事物被否定,否定元一就指元一并不存在,至于阙失则只因其所阙失的部分而立论:)看到了这些事实,我们这一门学术的范围也就该包括上述的“对成”诸观念,“有别”与“不似”与“不等”以及从这些或从“众多与元一”衍生的其它各项。“对反”是这些观念之一;因为对反为差异的一类,差异为“有别”的一类。因为事物之称为一者,涵有许多命意,这些词项也将有许多命意,但所有这些词项,仍归一门学术来研究;——名词之分属于不同学术者不仅因为它有不同命意,而是因为它既命意非一而他的诸定义又不能归属于一个中心命意,所以才不能归属于一门学术。一切事物当以其基本含义为依据,例如我们称为一的事物,必然比照于基本之一,这个我们于“相同”、“有别”、及“对成”等也当如是;所以,在辩明了每一事物所述及的各个云谓以后,我们必须确定其中那一命意是基本的,而其它则如何与此基本命意相关联;譬如有些事物取名于其所持有,有些则取名于其所制造,有些又取名于其它途径,〈但所指则必须符合于事物的基本含义〉。
    于是,这明显了,同一门学术应该阐明本体,也应阐明列举的这些观念,(这也是我们在“辩难卷”中诸疑问之一),而哲学家的事业原也该能考察一切事物。如果这不是哲学家的事业,将有谁来研究这些问题:苏格拉底与坐着的苏格拉底是否同为一物?或者各事物是否各有一个对成?或者何谓对成,或者这有多少命意?以及类似的其它问题。这些观念不同于元一与实是之为数或线、或火之类的演变,而真是元一之为元一和实是之为实是的主要秉赋,因此这门学术就应该考察这些观念的要义和它们质性。研究这类问题不算离开哲学范围,只是对于本体缺乏正确观念的人,忘记了本体应该先于这些事物,这才是错了。数之所以为数具有特殊属性,如“奇与偶”,“可计量性”与“相等”,“超过与缺损”,这些或是直属于数,或具有相互关系。相似地,实体,不动体与动体,无重量体与有重量体,各具有特殊的属性。实是之各具有上列那些特殊质性者,哲学家也得研究其中所存的真理。
    可以提起这一例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而“实是”也是他们所共有的一个论题;因而辩证法也包含了原属于哲学的这些主题。诡辩术和辩证法谈论与哲学上同类的事物,但哲学毕竟异于辩证法者由于才调不同,哲学毕竟异于诡辩术者则由学术生活的目的不同。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
    又,在对成序列中,两行之一为“阙失”,一切对成可以简化为“实是与非是”,和“一与众”,例如静属一,动属多。实是和本体为对成所组合,这是几乎所有思想家都同意的;至少他们都曾提起过各自的对成作为第一原理——有些举出奇偶,有些举出冷热,有些举出定限与无定限,有些举出友与斗⑤。所有这些以及其它诸对成明显地都可简化为“一与众”(这简化我们可以承认⑥),其它思想家所述原理也完全可以此为科属而为之归综。经过这些考虑,这就明显了,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者应属之于一门学术。因为一切事物或即对成或为对成所组合,而“一与众”实为一切对成之起点。不管这些命意是否单纯,它们总得归属于一门学术。也许它们实际不止一个命意;可是即使“一”有多种命意,这多种命意必然相联于一个基本命意(诸对成的例也相似),即使实是或元一不作为一个普遍通例,在各例上也并不全同,或是仍各结合于个别事物(实际上“一”有时是公共的参考标准,有时是一一相续的串联),这还得相通于一个起点。为此故,作一个几何学家就不研究什么是“对成”或“完全”与“元一”或“实是”,以及“相同”或“有别”这类问题,他迳是承认这些为理所当然,凭此假设为起点,推演他自己的论题。
    于是明显地,这一门学术〈哲学〉的任务是在考察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和作为实是所应有的诸质性,而这同一门学术除了应考察本体与其属性外,也将所察上列各项以及下述诸观念,如“先于”,“后于”,“科属”,“品种”,“全体部分”以及其它类此各项。

章三
    我们必须提出这一问题,研究本体和研究数学中所称公理〈通则〉是否属于一门学术。显然,对于通则的探索,该属于一门哲学家的学术;因为这些真理为一切事物所同然,并不专主于某些独立科属。每一科属咸各有其实是,而这些真理于实是之为实是确切无误,由是遂为世人所公认而通用。但世人应用它们却各为满足自己的要求;因此凡是适宜于为他们所研究诸科属作证的,他们就照顾这些通则。这些通则既于一切实是皆显然无误,那么于一切事物如欲问其实是,则研究那实是之为实是的人们,自然也将研究这些通则。凡进行专门究研的人——如几何学家或算术家——均不问这些通则是真是假。有些自然哲学家〈物理学家〉就是这样在进行研究,其研究过程也能够为大家理解,他们还意谓惟有他们正是在研究整个自然以及实是。但另有一类思想家,超乎自然哲学家之上(“自然”只是“实是”的一个特殊科属),他们所考察的都是普遍真理与原始本体,因此这些真理的研究也将归属于他们。物理学也是一种智慧,但这不是第一级智慧。还有些人于应该承认的真理也试作论辩,这些人往往缺乏“分析能力”,他们应该在进行专门研究之前先熟习这些通则,不应在倾听学术讲授的时候才来过问。
    因此,明显地,研究一切本体的哲学家也得研究综合论法〈三段论法〉。谁最精习于一科属的事物,谁就必然能够陈明有关这一门的最确实原理,所以谁最精习于现存事物〈现是〉者也必然能够陈述一切事物的最确实原理。惟有哲学家能如此,最确实的原理是万无一误的原理(因为常人每误于其所不知)。这样的原理宜非虚语,而且应该为众所周知。
    凡为每一个有些理解的人所理解的原理必不是一个假设;凡为有些知识的人所必知的原理当是在进行专门研究前所该预知的原理。
    现在,让我们进而说明什么是这样一个最确实原理。这原理是:“同样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我们必须预想到各项附加条件,以堵住辩证家乘机吹求的罅隙。因为这符合于上述的界说,这就是一切原理中最确实的原理。传闻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可以为是亦可以为非是”,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一个人的说话当然不是必须置信;假如相反属性不该在同时属之于同一主题(常有的条件必须循例予以附加),假如一条规律反驳只一条规律者便与之相反〈矛盾〉,那么这就显然是不可能的:“同一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事物,既信为是又信为不是”;如果有人发生这样的错误,他就同时执持了两相对反的意见。为此之故,凡是逐节追求证明的人,总是逼到最后一条规律为止;终极规律自然地成为其它一切原理的起点。

章四
    我们曾说起有些人不但自己主张“同一事物可以既是而又非是”,还说这可让世人公论,事理确乎如此。其他如自然科学的作家,也常用这样的首语。但我们现在认为任何事物不可能在同时既是而又非是,并且认为这原理能自明为一切原理中最是无可争论的原理。有些人甚至要求将这原理也加以证明,实在这是因为他们缺乏教育;凡不能分别何者应求实证,何者不必求证就是因为失教,故尔好辩。一切事物悉加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将作无尽的追溯,而最后还是有所未证明的);假如承认不必求证的原理应该是有的,那么人们当不能另举出别的原理比现在这一原理〈矛盾律〉更是不证自明了。
    可是关于这个论点〈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只要对方提出一些条理,我们当用反证法来为之说明这不可能成立;如果他一点条理都不提出,我们也无法向一个不能作任何发言的人作答。这样的人,基本上不比草本聪明。现在我来辩明反证与实证,实证中若将某一假定当作既定论据就被认为是丐理,但如果另有人提出一论据;则这论据就由他负责,我们所做的不是为之证明而是为之反证。所有这里的辩论,其起点并不要求对方说出某些事物之或是或不是(因为这个也许就被看作为丐理),我们所要求于对方的只是将某些事物说得两方都能明白其辞旨;如果他正想发言,这就应该如此。若他辞不达意,于自己和别人两不明白,这样的人理解能力不够。要是有人承认这些,我们就由此既具有一些明确的事物,证明就可得进行;可是该负责的并不是提出实证的人,却正是听受证明的人;因为正在他解明一个理论时,他又听受着另一理论。又,要是人们承认这个,也就已承认了有些事物可以不经证明而显见为真理[因此每一事物就不该如是而又不如是]。
    这里,明显地是真确的,“是”或“不是”应各有一个限定的命意,这样每一事物将不是“如是而又不如是”。又,假定“人”只有一个命意,我们就称之为“两足动物”;限定一个命意以后:假如“人”的命意是“X”,而A是一个人,则X就将是A之“所以为人”的命意。(若有人说一个名词有几个命意,只要它的命意为数有限,道理还是一样;因为每一个定义还得提出一个异字。例如,我们可以说“人”不止一个而有几个命意,则每一命意总得有一个象“两足动物”一类的定义,有几个命意也只是有几个定义,其为数是已有定限的了;对每一个定义都得系之以一特殊名称。可是若说命意不必有定限,一字可有无尽数的命意,这显然不可能理解;
    因为不确定一个命意等于没有什么命意,若字无命意,人们也无从相互理解,这样,理知就被取消了。我们只能着想于一件事物,不将思想属之于一件事物而要思想任何事物,这等于什么都没想到。凡是可能着想的任何事物,就会有一个名称系之于这事物。)于是,如上所述及,让这名称有一个命意,而专指一个事物;如果“人”不但对于其主题有所表白,而且只限于表白一个涵义,那么谁要说“是一个人”恰无异于“不是一个人”,这是不可能的。(这里应分明,“限于表白一个涵义”与“对于其主题有所表白”不全相同,如果这里含混了,误解就可以引起,如说“有文化的”与“白的”与“人”,三者虽同指某一事物,并非一个涵义。)
    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除了同义异词而外,必不可能,同义异词之例有如我们称之为“人”的,别人称之为“非人”;但问题不在于它的称谓之是“人”或“非人”,而在它实际上究竟是什么。现在,假如“人”与“非人”,其字义并无分别,则明显地指一物而称之谓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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