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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形而上学-第21章

小说: 形而上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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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同称,如说“人”之所生必为“人”,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生殖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象上述人造事物那样,)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
    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章十
    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
    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
    (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括。
    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然。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坏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圆”。)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其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认为二即“线本”,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同”,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所常引的“动物”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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