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掳·诉讼·和解-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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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的方面来看,本案通过和解来解决的意义比判决方式多出数倍价值”。
本案和解的第三点意义是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和解,并成为信托的受托者。中国公共性机关成为受委托人,为谋求全面解决创造了先例。在解决中日两国之间的战后补偿问题以至一切战后补偿问题方面,我们从这次和解中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另外,之所以让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受委托人,是因为红十字会曾作为送还中国人遗骨的窗口,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为发展国际人道主义做出了贡献的机构,故我们认为它作为受委托人是能够胜任的。紓紛矠
和解条款的第四项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将信托金设为‘花冈和平友好基金’,并进行管理。为正确管理运用,设立由原告们推选的9人以内的委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本基金是从中日友好的观点出发,作为对受害者进行慰灵及追悼,对受害者及其遗属的自立、生活照顾、子女教育等经费的补充……”此规定即阐明了基金的正确运用及目的。在此,它强调设立基金之目的,不单单是为受害者摆脱受害状态恢复权利,应着眼于中日友好。本诉讼案的和解,解决了全体受害者的问题,但其运用方式却反映了原告的意思,这是对一直为诉讼奋斗的当事人意向的尊重,被认为是一种适当的操作方式。以后,调查受害者、发放赔偿金等信托业务即将开始。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和解方式,中日两国能为中日友好这个崇高目的加强合作。
最后,第四点意义是根据信托法理的全面解决方式对今后所产生的影响。根据信托法理向战争受害者进行个人补偿(或赔偿)是一种极其有效的补偿方式(不仅是其他企业的战争受害者,包括因日本帝国政府的直接责任而受害的战争受害者),在制定以战争受害者为对象的补偿法律时很有参考价值。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结束语(1)
花冈事件诉讼的和解,采取了根据信托法理解决战后补偿问题的方法。应该说它在战后补偿诉讼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如前所述,由于根据信托法,不仅个别的受害者得到了司法救济,也解决了全体受害者的赔偿问题。目前正在讨论有关战后补偿问题的统括性的立法。这种“全面解决”的方式,为立法解决问题提示了一个有力的补充形式。战后补偿诉讼正面临着许多复杂困难的法律障碍,因此在战后补偿诉讼中,通过和解,采用这种信托方式将成为现实的解决方法,也是在制订战后补偿法律的运动理论中应该研究的课题。
最后留下的一个问题是,今后必须讨论日本帝国政府的战争责任问题以及追随政府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对本案的中国人被强掳并强迫劳动问题,东京高等法院以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为法律基础,提出了以企业的战争责任为前提的和解方案。该《共同声明》提到,根据“内阁决议”进行了强掳、强制劳动,故今后将要讨论日本帝国政府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对待战后补偿问题上,无论日本政府还是企业都一贯否定自己的法律责任。应该说政府及加害企业的这种顽固态度才导致战争受害者摆脱受害状态恢复权利的时机被推迟。我国(日本)的这种态度就不可能制定使战争受害者摆脱受害状态恢复权利的措施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政策,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在讨论这些问题。
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在迎来了21世纪的当今,花冈事件诉讼的和解成功为我们解决战后补偿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勇气和希望。
注 释
屹关于我国在亚洲太平洋战争中的强掳并强制劳动的实况、法律结构以及花冈事件的概要,请参照石村修论文《花冈事件的周边》、《日本对中国的战后补偿》,专修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月报430号(1999年4月20日),27~35页。田中宏《中国人被强掳和国家、企业——劳动力(行政供给)机制》,古庄正、田中宏、佐藤健生等合著《日本企业的战争犯罪》(创史社,2000年)126~153页。棧逄焕伞痘ǜ允录徒獾囊庖搴褪澜绯绷鳌发煛缎瞧谖逯芸罚常矗逗牛ǎ玻埃埃蹦辏痹拢保踩蘸牛叮丁叮敢场;иT美省痘ǜ允录暮徒獬晒δ芊竦贾氯毡舅痉ɑ指葱爬担娼饩稣秸鹑挝侍狻罚斗ㄑЫ沧罚担担春牛ǎ玻埃埃蹦辏苍潞牛罚怠罚挂场!
亿关于此间的经纬,请参照福田昭典《鹿岛建设公司认识到强掳的企业责任——一下子转到实现补偿,走在历史的前面》、《日本企业的战争犯罪》154~155页,新美隆的《论花冈诉讼案与和解》16~17页。
役同前《论花冈诉讼案与和解》。
臆在此必须注意的是,花冈事件是日方给“暴动事件”起的名称,本诉讼案提起的问题是追究鹿岛建设公司进行强掳并强制劳动的法律责任,向受害者补偿损害。从这意义上说,本事件应称之为“被强掳到花冈的事件”。(此观点由新美隆律师提出)
逸东京地方法院1997年12月10日判决〔1995年(7)第12631号请求损害赔偿事件〕,判例集未登载。
肄此处因同本文的题目关系,对园部判决的问题,仅仅加以最低限度的评论。关于对该判决的批评,请参照福田《鹿岛建设公司认识到强掳的企业责任,——一下子转到实现补偿,走到历史的面前》155~160页。新美隆的《论花冈诉讼案与和解》。又,本案的争论点关系到民法解释的问题,故期待着民法学者对本判决做评价和解释。
疫民法724条规定:“因不法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害请求权是从受害者或其代理人知道损失和加害者的时候开始三年之内行使,过期称之为时效丧失,不法行为经过20年时亦同样……”对请求权的行使设置了短期3年,长期20年的期限。可以认为短期3年是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损失和加害者的时候为起算点的时效丧失。但对长期20年的期限,是解释为时效丧失还是决定权利丧失,自古以来一直有争论。上述最高法院第1小法庭于2000年12月21日的判决采用了除斥期间论,其理由是解释为时效则不符合本条款的宗旨——谋求“迅速确定有关不法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解释为统一规定请求权的存续期间比较合适,以便经过一定的时候去确定法律关系”。“民法制定不久,学说上都认为20年是时效丧失,但渐渐地除斥期间论占优势,近来成了一般的通说。但是,由于上述最高法院第1小法庭的判决,不少学者主张时效论,认为采用除斥期间论有滥用之余地,故现在时效论占优势”。〔松久三四彦著《时效丧失》,山田卓生编著《现代损害赔偿法讲座(1)》(新版),“总论”部分,1997年日本评论社出版,286页。〕
亦这是一起被强掳的中国劳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的诉讼案。此人从中国被绑架,在北海道的山中度过了长达13年的逃亡生活。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认定:战后,国家有义务保护被强掳者,断定国家明知原告已逃跑,逃跑后的生活将面临生命、身心的危险,却没有尽到去寻找、保护的义务,进而判决“明显违反正义的时候能够限制适用除斥期,命令政府对其不法行为进行赔偿”。〔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1996年(7)第5435号损害赔偿请求事件,判例集未登。但是,人们认为这个事例作为战后补偿问题是十分特殊的。对法院的判断因为政府没去寻找逃跑的被强掳劳工,就不能适用除斥期间,是有争议的。〕
裔见前面的注亿,福田《鹿岛建设公司认识到强掳的企业责任——一下子转到实现补偿,走到历史的前面》155~156页。
紒紛矠东京高等法院第17民事部,1997年(ネ)第5746号,被鹿岛建设公司强掳到花冈的中国人请求损害赔偿的上诉案之“上诉理由书”(1998年6月22日)。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结束语(2)
紒紜矠关于其概要,请参照注屹,田中的《中国人的被强掳和国家、企业——劳动力(行政供给)机制》。
紒紝矠关于此间的经纬,请参照新美隆《花冈事件和解的经纬和意义》,《战争责任季刊》第31号(2001年春季号)36~39页。新美隆的《为花冈事件诉讼的和解》20~22页。福田的《鹿岛建设公司认识到强掳的企业责任——一下子转到实现补偿,走到历史的前面》160~161页。
紒紞矠关于和解成功后,东京高级法院发表的“所感”,内田雅敏律师叙述如下,东京高级法院为解决战后补偿问题所做出努力“赢得了对司法的信赖,而这种信赖因一审判决对战争补偿问题的消极态度而正在失去”(内田雅敏《花冈事件的和解成功意味着什么》世界2001号2月号,32页)。
紒紟矠关于对和解条款内容的详细解说,请参照新美隆的《花冈事件和解的经纬和意义》39~42页,《论花冈诉讼案与和解》。为正确理解和解条款的意义及对各条款的解释,应该很好地参考一下对和解条款加以补充的历史性文件,如: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2000年4月21日东京高等法院提出的《和解劝告书》,2000年11月29日和解成功后东京高等法院发表的“所感”,同日新美隆原告代表律师发表的“谈话要点”。
紒紡矠新美隆《花冈事件和解的经纬和意义》39~40页。
紒紣矠所谓信托,是根据1922年制定的信托法采用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的形式。信托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信托可谓是进行财产权的转移,其他的处理,让他人根据一定的目的,管理或处理财产。”按照学说上的定义,则信托就是“某人(委托者)通过法律行为(信托行为)向某人(受托者)转移财产权(信托财产),同时要求根据一定的目的(信托目的),为社会或自己、他人(受益者),管理、处理这种财产,并由此确立的法律关系”〔四宫和夫著《信托法》(新版),有斐阁1989年,7页〕。当设定信托时,“委托者可以指定管理财产的目的和方法。受托者必须服从指示管理财产。因为尽管形式上是受托者的名义,实质上还是委托者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信托应该以特别的信任关系作为基础。因此,受托者的任务和责任就特别重大”。(田中实著《信托法入门》,有斐阁,1992年,5页)从信托的这种意义来看,本案和解之时,选择从事援助战争受害者活动的中国红十字会这个公益团体作为受托者,应该说是极其适当的判断。
紒紤矠关于建立把信托法理与全面解决相结合的法理的周密构想,原告的代表辩护人新美隆律师说:“笔者担任顾问的企业发生了企业年金的解约问题,在处理该问题时就想到了信托法理(1922年制定的信托法)的适用最为合适。”“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