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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强掳·诉讼·和解-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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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作出的主观臆测性的批评。    
    这里使人想起,1972年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宴会上的祝词。参加宴会的中方人士期待着田中首相根据刚刚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讲出一些表示诚实的反省和友好意向的话来。但是他违背了中方人士的期待,关于那场给中国人民带来罄竹难书的苦难的战争,田中首相竟说是“我国给中国国民添了很大的麻烦”。会场一瞬间就骚动起来了——这简直就是对中国人民的愚弄。写在那份联合声明中“日本方面对过去在战争中给中国人民带来的重大损害,痛感其责任,并作深刻的反省”的精神,不知到什么地方去了。中方人士感到震惊和愤慨。当天晚上,周总理访问田中首相,就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战争是如何给中国人民带来了罄竹难书的灾难,做了长时间的谈话。这是一段有名的小插曲。到后来才知道,那篇祝词是日本外务省在绝对不向中国谢罪的方针下精心炮制的。    
    但是,代表日本政府的田中首相无论如何想愚弄中国人,中国人并没有因此把《中日联合声明》作为“屈辱的联合声明”而加以否定。在联合声明中,日本没有对侵略战争的历史加以确认也没有向中国谢罪更没有对中国放弃政府间的战争赔款表示感谢,同时在台湾问题上,对于中国政府坚持的“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这一点,中国政府并没有取得坚持所谓“台湾归属(法定地位)未定论”的日本政府的完全同意。但是中国人把《中日联合声明》和以此为基础的中日恢复邦交作为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英明决策而接受了。因为当时的中国政府围绕中日双方彼此的政治状况,付出了最大的努力,贯彻了所期待的政治原则,这也和中日两国人民长期斗争以及世界各方人士的声援(1970年11月,中国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分不开的。    
    事实上,中日恢复邦交,在中日两国人民为推进维护和平、反对战争而进行努力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中日联合声明》在进行两国民间交流、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进行的外交谈判中,成为有力的政治基础。    
    斗争的结果,必须要明确地区别主次。就像在拳击比赛里只承认在有裁判员进行的拳击台上的较量结果。败者在比赛之后,在台下不管怎样雄心勃勃地辩解自己是“没有输”,也是无济于事的。颠倒主次,看重次要的,或者把它同主要的相提并论,无疑是掉进了他们的陷阱,同自弃呕心沥血斗争的成果是一样的。    
    鹿岛的“声明”只不过是为鹿岛内部的即存主流势力——“和解反对派”和日本社会的右翼势力辩解而已。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和解的收获(1)

    1. 花冈和解贯彻了受难者的政治原则    
    1989年12月22日,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寄给鹿岛的公开信提出了3项要求(谢罪、建立纪念馆、赔偿),其政治目标集中体现在以下3点:(1)企业承认对中国人的强掳、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2)承认其作为企业的责任;(3)基于以上事实向中国受难者谢罪。围绕着1990年7月5日的基于与鹿岛举行的第一次谈判而发表的《共同声明》的文案,双方之间进行了很激烈的斗争。我们坚持认为,如果不将这3项原则作为前提的话,即使建立花冈纪念馆并获得赔偿金,也是没有重大意义的。结果,鹿岛也许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在加上“基于内阁的决议”一句的前提下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参加第一次谈判的在日本的幸存者刘智渠(已故)当时从北海道寄来了热情的信。信中说,“鹿岛承认这是事实并谢罪,这是比给钱更高兴的事”。这一政治原则是中国人受难者斗争的出发点。    
    当东京高等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想了解原告是否有和解的意向时,原告律师团马上于1999年8月专程飞到北京,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在8月13日的会议上,原告和联谊会的代表认为,如果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和解的方式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些基本条件是:第一、必须取得由双方对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的再次确认。第二、不仅仅是解决原告团11人的起诉,而是986名受害者的全体解决。    
    由此可见,中国受难者强调了应该获得的政治目标,并重视和解的精神。原告们的精神是高尚的。    
    对于受到低于奴隶的非人待遇的中国受难者来说,如果加害者既不承认事实,也不谢罪的话,他们的自尊心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恢复的,心灵的创伤也无法治愈。他们认为赔偿金只是象征性的东西。当然不正当的金额也是会伤害中国人的自尊心的。    
    因此,谈到金额上的让步时,参加会议的代表们最后并没有限死一定要多少钱,只是向律师团提出了一个大致的原则,即希望争取到一个和国际水准相当,对其他中国人也是可以交代、可以说明的和解金额。    
    就这样,尽管鹿岛进行了顽固的抵抗,将鹿岛的认罪和谢罪记录下来的《共同声明》最后在和解条款中还是得到了确认,受难者的政治原则得到了贯彻。    
    本来,因为鹿岛害怕波及到花冈以外的四处营业所里也曾经有过的强掳、强制劳动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双方同意”鹿岛不负法律责任。中国方面当然不能同意。中方的立场是:鹿岛的强掳、强制劳动既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当时中国的法律,而且也违反了现行的日本民法。如果不明确这一点,那么1995年中国人的起诉本身就变成错误的事了。这是中国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结果,条款的行文就变成了鹿岛单方面的主张,中国人对“鹿岛是那样主张的”采取了“了解”的态度。“了解”用政治的说法来说就是暗示了“不同意或者不能说同意,但是给你面子”的意思。    
    和解,是政治交涉中妥协的产物。重要的是在和解中,当事人如何贯彻原则,如何不脱离原则。    
    在和解过程中鹿岛提出的内容是,“为了表示对在花冈现场的中国人罹难者的慰劳和抚恤,提供基金”。按照这种说法,鹿岛不仅没有承认自己的罪行,而且还好像是为了慰劳和抚恤偶然遇难的中国受难者,出于同情和怜悯而提供基金的。在花冈现场大多数中国人的受难是由于鹿岛的恶劣条件和强制劳动所引起的,我们代理人当然强烈抗议、拒绝鹿岛的这种说法。经过长期的斗争,将这一说法改为“为了解决《共同声明》的第2项记载的问题”。这样就等于规定了这笔基金是赔偿金的性质,同时也接受了鹿岛的悼念,与前者的表现并行,加进了“为了向受难者表示悼念等之意”一句。企业违背资本的原理,出于同情和怜悯中国人而提供5亿日元,是不可能的。鹿岛在《声明》中无论怎样否定基金作为赔偿金的性质,均是无意义的,因为从基金的成立经过和性质来看,显然就是赔偿金。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和解的收获(2)

    2. “和解”解决了全体受害者的问题    
    自1990年7月与鹿岛举行第一次谈判以来,中国受难者们的目标一直是,以鹿岛的认罪、谢罪为前提,解决全体受难者的问题。这是中国人从谈判以来一贯的要求。在没有像美国那样的代表诉讼制度的日本,11名原告的法律地位就仅仅代表11名个人。从纯粹的法律诉讼的角度来讲,鹿岛也只需应对11名上诉人就可以了,完全不需要对986名受难者负任何义务。但是,迫于十多年来的中日民众的斗争和日本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和解”的劝告,使鹿岛不得不接受解决全体受难者的方案。从11名上诉人的起诉到解决986名受难者的问题,赔偿金额也从6,050万日元提高到5亿日元。没有“和解”,这些条件是难以实现的。即使东京高等法院判定中国人百分之百胜诉,鹿岛也肯定会上诉,这样还得花去两三年时间。如果确定胜诉,也只能赢得11名的赔偿金,即6,050万日元而已。全体人员的同时解决,是日本战后补偿史上第一次,这尽管是政治上的妥协,但其收获是很大的。    
    部分中国人,把《和解条款》中第5项的规定解释为,其他花冈受难者在今后对鹿岛行使个别诉讼、要求赔偿权时,11名上诉人就负有阻止他们的义务,因此就批判“和解”是束缚其他花冈受难者的诉讼权,侵害了他们的人权,认为11名上诉人就成了保护鹿岛的挡箭牌了。这完全是由对法律的无知和不理解所引起的。只要是“全体解决”,那么11名受难者对个别行使要求赔偿权的受难者就负有说明的义务,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表现。实际上以鹿岛和中国上诉人之间的约定,来阻止和拘束第三者的赔偿权,是在任何法律之下也无法执行的。    
    关于金额,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就战后在对战争责任问题上姿态比较积极的德国而言,对纳粹时代的强制劳动,一部分企业所支付的赔偿金,虽然企业间有所差异,但基本上是每个人5万~10万日元。2000年7月6日,根据德国联邦议会所决议的《补偿基金设立法》,由政府、企业共同投资而设立的“记忆·责任·未来财团”所规定的对强制劳动的赔偿金额是在25万~75万日元之间(政府和企业的出资比例是各占50%,合计100亿马克,受益对象大约120万人)。而且赔偿对象也仅限于到1999年2月6日为止的幸存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花冈基金”则没有这些限制。当然,对中国人受难者来说,无论是50万,还是500万日元,都是无法换取每个人的生命的。金额仅仅是表示加害者的反省和谢罪的象征。因此,低于世界水平的赔偿金额当然是对受难者自尊心的伤害。5亿日元是保持中国人受难者自尊心的最低限度,中国人决不会满足于这个金额,就象对德国财团的补偿金及其限制条件,许多犹太人至今为止也不满足一样。无论是中国人也好,犹太人也好,受难者所受到的创伤是深刻的,是加害者的几句谢罪的话、几张钞票所不能治愈的。    
    3. 花冈事件的和解得到了日本社会的认知,巩固了中日友好的基础    
    1990年7月5日《共同声明》仅仅是中国受难者与鹿岛之间达成的协议,在这次和解中,由于东京高等法院这一公共的司法机关的介入,鹿岛毫无退路了。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和解”来确认花冈事件,强掳中国人、强制劳动的事实是一幕毫无疑问的历史。从中国大陆,大量的中国人被蛮横地掳去日本,在日本许多工地从事非人的劳动,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被夺走了生命;在花冈,为了维护民族的尊严、人的尊严,中国人举行了起义;对强加在这些中国人身上的不法行为,日本政府和企业负有责任,作为企业的鹿岛承认了责任并做了谢罪,……这些严肃的事实,在日本社会,不论是左翼还是右翼,都有所承认。许多日本媒体都对这一事件做了报道,对和解的意义做了很高的评价。连最保守的《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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