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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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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下列原则:①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②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合法地办理案件;③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④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相一致。据此,地域管辖可分为:①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称为一般地域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③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相对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①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将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②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③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  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    
    5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②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6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征:①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②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③只能代理当事人的一方,且其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七、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只有普通程序,而没有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    
    它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必经程序。其核心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和提出的事实根据,初步掌握双方争执的焦点,收集有关证据,通知相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为正式开庭作好准备。审理第一审案件,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2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审理。它由一些按先后顺序排列,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结的若干步骤组成,大致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在第一审理程序中,对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一审案件的审结期限依《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超越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审程序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这一点不同于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上诉。    
    第二审程序在审判组织和程序上同第一审程序有较多的相同之处,但第二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立。上诉成立的条件是:①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②必须有适当的被上诉人;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④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得以开始。    
    (2)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九、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不同,不属于一个固定审级,更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与二审程序相比较,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裁定的错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两者之间有许多区别:①引起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②审理的对象不同;③提起的理由不同;④期限不同;⑤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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