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愉悦-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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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力,但贩卖人口原则上说还是要受到相当严厉的惩罚的。从6年至1925年中国报刊上收集到的45名犯贩卖人口罪的犯人,他们的服刑期最短的为一个月,最长为九年;几乎半数被判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拐卖妇女的报道大多聚焦于一些戏剧性的时刻: 受害者本人挣扎叫苦,引起了注意,导致拐卖者落网。例如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名叫龚芳子的18岁丹阳女子于1920年4月被拐,他们试图把她卖到法租界一家野鸡妓院,但未能成功。她一路放声大哭引起了一名中国警员的注意,他把三人都拘押起来。两个人贩子分别被判入狱一年和两年,龚则被送回丹阳,因她家乡的行政官来信说,她的父母太穷,无法来上海将她领回。另一姓萧女子,她在河边被拐一事前面说过,一夜她在上海的街上拉客,竟遇见了当初拐卖她的人贩子,她上前将他拽住并高声喊叫,警探听见后将那人抓获。这些故事,除了本身的戏剧性有趣可读以外,都强调这些女子如何设法脱身,这样就更强化了女人上当受骗这一大的故事格局。另一种常见的关于干预和营救的故事,大多牵涉到被拐骗者的亲戚。他们听说了亲人的悲惨处境后,要么寻求警方的干预,要么自己想办法。女人失踪了,后来发现她们和很像是人贩子的人在一起,或发现在上海的妓院里,于是母亲、婶子、姨妈、大娘、大叔、兄弟姐妹、父亲、丈夫一起哄到警署,为她们喊冤叫屈。有时是受害者的亲属抓获了人贩子,并将他们扭送当局,而被拐妇女县里的一些起劲的官员还会亲赴上海。警方在得知有拐骗案发生并被告知受害者的下落后,通常都会派警探将涉嫌拐卖人口者和老鸨送交法庭。新闻报道将这些情况都写成戏剧性的发现和家庭团聚。1880年有一个案例,一个男人去参加一个晚宴,宴席上有妓女招待,他发现其中之一竟是几年前被绑票的他的一个侄女。1936年《申报》的一篇报道说,杭州的王素贞被两个邻居骗到上海,卖进了窑子。她的母亲派亲眷去找她。王的一个男亲戚在妓院门口的街上碰巧撞上了她,他在妓院里过了一夜,以让人相信他是一个正经的客人。第二天,他填了一张单,要她外出应酬。老鸨以为他是王的访客便同意放行。这样,王得以逃脱,两个拐卖她的邻居也被抓了起来。1929年的一则故事,讲了一个家庭的德行如何战胜陌生人的背叛的案例。受害人是句容县一个女子,她8岁时被许配给人家,16岁时父母双亡,便被送到亲戚家,亲戚觊觎她继承得到的一份田地。因为亲戚待她不好,她便轻信了一个男人的甜言蜜语,那男人在上海的一家浴池当修脚工。17岁那年,她跟那男人到了无锡,他们同居半年后,他开价300元把她卖给了一家无照妓院。无锡禁娼后,老鸨又开价600元把她转卖到上海一家妓院。这时候,她童年的未婚夫也来到上海找她,他在日本人开的一家公司工作。四年后的一天,有朋友邀请他到那家妓院聚宴,他在那里发现了他的未婚妻,于是买下了她(老鸨要一千元,后他们同意以八百成交),并同她结了婚。报纸赞扬他援救妻子道德高尚。作为一种报道犯罪和人情的文体,这一类故事大多强调的是家庭在寻找沦入困境成员时所表现出的勇敢的一面。当妓女被带上法庭,或被警方质问为何当街拉客或无照行业时,她们最常用的开脱自己的一个说法,就是她们不得已才当了妓女。例如,1929年,中国便衣警察在一次风化整肃行动中抓住一名叫谈玉喜的18岁妓女。法庭要罚她的款,她便说自己是两个月前从四川被拐卖来的,被卖给了一家野鸡堂子。人贩子当然已逃之夭夭,妓院的主人则因买下了这良家女子并逼良为娼而被起诉。妓院的主人辩解说谈是自愿签约,答应收入对半分成,但他仍旧被收监候审。报上还有一些报道,那些女人都声称自己是被拐卖、被迫当妓女的,这样她们逃离老鸨也就有了正当的理由。间或也有报道说某女人指控某男人拐骗,乃因为与之有嫌隙,于是就以此法让他吃官司。在所有这些案例中,女人所断言的实不得已才堕入娼门,尽管可能是真的,但也可能是一种策略,以便使当局将注意力转移到别人身上。一帮善骗者就这样非常巧妙地运用了惩治拐卖人口的法律。她们说自己是绑票受害者,并控告妓院的老鸨,要她们还钱。有一个女人采用的就是这样的骗术,她先让某个亲戚把她卖给一个白蚂蚁,当她被典押到一家妓院后,她的丈夫就去报警,说刚打听到他被拐卖妻子的下落,那女人也印证他的这番陈述。妓院老鸨往往因私下买入这样的女子或身份不明者从事淫业而被拘押六个月。这样,她既要丢掉新购得的妓女,还要赔上她买人所付的钱款。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放白鸽”这一骗术的变种——鸽子有自己回家的习性。在这种情况下,对拐卖人口的控告便成了敲诈勒索的武器。猫捉老鼠这种通常的规律来了一个大翻个儿,这更让人觉得上海是个深不可测的邪恶之窝,这里什么人都有,不受任何伦理道德的约束。
第七章 人口买卖家庭、性劳动者以及国家(1)
拐骗成为人口贩卖的一种形式,它使女人和她家庭之间的联系发生戏剧性的断裂。但有时候,法庭对拐卖案却不予受理,因为所谓的受害者承认她实际上是为给家里抵债而自愿当的妓女。与绑票一样,人口买卖从整体上说,比粗看之下那些有关改革措施的文章和报刊上的那些报道都要复杂得多。例如,拐卖仅仅是人口买卖活动的一种;而大多数的情况都是女人自己的家里提出要求、并将她变卖或典当的。再者,拐卖还涉及割断家庭网络的问题。然而警方和社会福利部门的材料都表明,女人往往正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并与家人保持联系,才当了妓女,无论家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她们所做的事。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尽管新闻报道中对某一个案的细节披露很少,但仍足以看出那些失踪女人的家里往往知道她们的行踪。女人被卖到妓院,不仅通过匿名的人贩子中介,而且也往往是直接由她们的亲人或家里其他近交经手: 父亲、母亲、继父、养母、养父、母亲的相好、姨婶、叔伯、未来的婆婆、婆婆、丈夫(女人是其大老婆或小老婆)、妯娌、相好、朋友以及老乡熟人等。其中有些买卖还属于背信弃义的那种: 如一个做丈夫的把已婚相好的女儿接来家,她却被他自己的老婆打发出去当了妓女,而老婆本人就是花烟间妓女;一女人被她的妯娌从乡下骗了出来,然后被卖进了妓院;或者是什么老乡之类,说是给女人在上海找工作,然而却把她们卖了。还有些贩卖人口行为结果是搬起石头反砸了自己的脚: 如一女人控告其昔日相好卖了她的女儿,可那人却说是她本人最初同意卖女儿的,她现在是有了新的相好就改变了主意。有关父母卖女的报道通常都说是因为家里太穷,或最近丧父或丧母,而不是说上当受骗或家庭关系恶劣。再有就是女人为了逃脱不幸的婚姻或继母的虐待而落入人贩子手中。引起警方或法院注意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反映了被卖妇女的娘家和婆家之间有深刻的矛盾冲突: 如一男子控诉其岳母把他的妻子(她的亲身女儿)卖进了妓院;192一父亲向警方控诉,说他嫁出的女儿被她婆婆卖进了花烟间;一做哥哥的到警署来领回被丈夫卖到花烟间的妹妹。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父母或兄弟来援救被丈夫或婆家人卖出或典当的女性。有时,法庭会对这种情况判以离婚;但它们有时则会把女人交还给她的丈夫;而更经常的是把她们交给希望之门这样的慈善机构(见第十章),让她在那里待到能找到一个合适的配偶为止。涉案的诸方越难调解,各方争议越复杂,法庭就越有可能将被卖女子送进慈善机构。有一个案子,一女人将其嫁出的女儿卖了,她女儿的丈夫聚集了一帮人将她抢了回来。结果母亲和丈夫均被判刑一个月,他朋友则被拘押两周,而被卖的女子则被送到一家慈善机构去找一个合适的配偶。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已婚女子自称被她的嫂子拐卖。她丈夫的兄弟前来要她回家,说她丈夫在乡下患了脚病不便行走,然而妓院的老鸨则说,是这个女人的父亲将她典当。尽管该女人说愿意回乡,回到她患脚病的丈夫处,法租界的法官却仍判她进了希望之门,直至后来她的案子被转到她的老家阜宁县。法院似乎更愿意让这些女人重新返回她们的家庭关系网,或让她们重新成家,由社会福利组织来安排她们的婚姻。可尽管有家庭优先的考虑,法官们却并不首先把这些女人送回她们的娘家,这一点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司法考量,报刊的报道中也不得其详。那些上前来要回“他们的”的女人的“家庭成员”,其身份是否真的如他们本人所说,法官可能没有多大把握,尤其是在涉案女人过去曾有被变卖经历的情形中。这种情况告诉我们,在所谓的“家庭”名目之下,其实存在着各种经济的安排和情感归属的层次,它不是一套标准的、理想的关系,也不是一个矛盾冲突统统消失了的区域。许多妇女进妓院是由她们自己的家里决定的,有时她们本人也参与了这样的决定。国联关于妇女儿童被拐卖情况的调查委员会在1932年的报告中也承认,大多数妓女“最初都是被那些对她们能行使家长或准家长权力的人送入这一行当的”。街头妓女有时声称,她们是为养家糊口、万不得已才选择了卖淫行当。例如1947年2月27日那天,上海警方逮捕了一个老鸨和三个妓女,并以违反警方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对她们课以罚款。这四人的招供尽管被纳入了警方审讯的框架,但它仍是一份由娼妓业女子直接说出她们自己声音的少有的典型。她们的陈述表明,娼妓业与妇女能够从事的其他形式的城市行业之间是互相渗透的,而娼妓业女子与其家人之间的联系也是一直维持的。那老鸨是一个住在上海的绍兴人,与丈夫一起开了一爿专卖洋货的小商店。当通货膨胀、银根紧缩影响他们的生意时,她就转开一爿小妓院,赢利与三个妓女平分。她的三个“姑娘”分别叫唐小龙、张秀英和陈阿宝。那三个女人都声称是因为经济极度困难、为养活家小才从事娼妓业的。唐小龙,32岁,籍贯苏州,她对警方说:“民因母新亡,父已年老,负债极多,为境遇所迫,于本年二月间来申,自投上述地址沈孙氏家为娼……俟债还清后,再拟改业,或充佣,或返乡。以上所供是实。”唐显然没有丈夫,而她的同伴,来自扬州的25岁的张秀英,则发觉婚姻并不能提供经济上的保证:“民乡有老母、一子,丈夫从军四年,到今未归,一家生计困苦无法谋生,於在今年一月十四日离乡抵沪,找旧日同伴张月华(女),托她设法代民介绍职业,一时未获正当职位,该友得本人的同意,介绍到该妓院为娼度生。接客所得之钱同院主对拆。膳宿由妓院主供给。并非受人之骗而逼于为娼,实为家寒之驱使为娼。以上所供是实。恳请当局谅鉴是幸。”
第七章 人口买卖家庭、性劳动者以及国家(2)
26岁的陈阿宝与上两人不同,她在上海曾从事过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