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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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现在我带着包裹好的流产胎儿到衙门来报案。”
处理意见:立即派出了令史前往逮捕那名中年妇女。并命令立即检验胎儿的性别、是否有了头发以及其他状况。又命令曾生育几次的隶妾来检验报案妇女的下身。又传讯她的家人,以及她家附近邻居,调查她腹痛和流产的情况。
县丞的检验笔录:命令令史、隶臣检验报案妇女所带来的胎儿。包裹胎儿的布上有血污,胎儿大小与手掌相仿,看不出人样。放在水盆里晃动,血污散开,可以看出头颅、身体、手臂、手指、双腿、双脚以及脚趾都像人,但无法辨认眼睛、耳朵、鼻子和男女。从水中取出后又呈现出血块的样子。另一笔录说:命令曾生育几次的两名隶妾一起检验报案妇女,都报告说她的下身附近有干血迹,仍然有少许血水渗出,并不是月经。隶妾曾经怀孕后流产,说报案妇女的下身及出血的情况和那次一样。
西汉文帝推行法制改革,废除了将罪犯的家属“收孥”的法律,以后又废除了肉刑(身体残害刑)并将劳役刑设定服刑期,“隶臣妾”成为一种刑罚种类,为官府服劳役,时间不过一两年。到了东汉时期这种刑罚名称就逐渐消失了。
这以后实行尸体检验时实际操作者的身份究竟是什么,根据现有的史料还没有办法确切搞清楚。不过从历代将官府勤杂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费用都向当地民众实行摊派的惯例来看,官府需要有人去翻检尸体,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解决的办法就是摊派到殡葬业的从业者身上,也就出现了宋代专门为官府检验尸体的“仵作行人”。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悬着“镣铐”的行当
悬着“镣铐”的行当
在宋代,如果主持检验的验尸官和仵作行人在检验中有伤不报,或者是无伤滥报之类的,就依据《宋刑统》上的“检验尸伤不以实”的罪名给予处罚;未能查觉被检验者诈称伤、病的要反坐减一等处刑。比如法律规定诈称疾病的要判处杖一百,检验者未能发觉的,应减一等判处杖九十。反之确实有病、有伤而检验的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检验者要“以故入人罪”(故意冤枉别人有罪)受到处罚,反坐被冤枉者所受的处罚,比如导致被告免除了杖刑、徒刑的,一律要反坐杖刑、徒刑。如果是死罪案件则反坐后减等处罚,可免除死刑,但至少处徒二年以上的刑罚。
可能是考虑到以“故入人罪”处罚反坐太麻烦,因此“条令”里所载的南宋法律已经修改了这个规定,改为凡是在检验后得不出死因的结论,或者确定的死因不对(比如把非正常死亡检验成了病死,把头部受伤检验成胸口受伤之类的)都统一作为“违制”罪论处,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而且这个罪名都只能算做故意犯罪,没有适用过失犯罪来减刑的可能。
如果因为错误的检验结论导致冤案的,还要反坐被冤枉者的刑罚(可以减等),不能以自首、觉举(自我检举)的途径减轻处罚。即使完全是因为“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也要处杖一百。而且还特意补充规定,参与检验的书吏和仵作行人也要同样处罚。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仵作衙役的生活
仵作衙役的生活
明清时仵作成为一种政府设置的专门检验尸体的“衙役”,这在《大明会典》一类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清《六部成语注解·刑部》:“仵作,验尸之男役也。”一个县设仵作一至三名,其待遇和州县衙门里一般的皂隶相当,每年可以得到三四两银子的“工食银”。此外还应该增募一两名见习者,随时学习,以备不时之需。见习者可以拿到一份相当于仵作一半的“工食银”补贴。不过也和皂隶一样,仵作属于“贱役”,在不干这份职业后的三代以外的子孙,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作为“专业衙役”,仵作也要经过一定的培训。政府给每名仵作发一部《洗冤集录》,再在衙门的书吏中选择一名能够讲这本书的,给仵作们仔细讲解。讲的人、听的仵作都要造册报告上级备案。每年还要抽取几个仵作进行考试,要他们讲解一段《洗冤集录》的文字,讲不出的就要责罚,实在不通的,就要革去这份工食,不准再充任仵作。州县要另行招募新的仵作,而长官要记过,讲解的书吏要处罚。仵作如果能够在检验中对“暧昧难明”案件发现确实致死原因、得以平反冤狱的,可以得到一笔十两银子的奖赏。
不过仵作得到这种赏银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小了,靠得住的收入还是验尸的种种陋规常例。每检验一次尸体,尸亲、被告都要送“开检钱”、“洗手钱”,还要负担种种检验时的费用,仵作可以从中落点好处。
民间有“仵作子帮衬活死人”的俗谚,据《吴下谚联》的解释:仵作把死人的伤势验得重,为死人伸冤,是帮衬死人;把死人的伤势验得轻,开脱加害人,是帮衬活人;把受伤者的伤势验得重,便于受伤者敲诈加害人,就是帮衬“活死人”了。
死人的事虽然经常发生,可是非正常死亡、要闹到官府里请求验尸的事并不多见。仵作得到这种外财的机会太少,往往必须要再找一份兼职才可以维持生计。而且检验不好还要以“故出入人罪”反坐论罪。因此仵作算是衙门里的冷行当。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君子”只动口
“君子”只动口
案发当时>>>
童四出门在外,留下年轻貌美的妻子何氏独自在家。一名男子趁夜强行闯入童家向何氏求欢,何氏宁死不从,被该男子杀死后奸尸。案发地青阳县的白老知县即将离任,却发生了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奸尸案。白老知县是英姑父亲当年的同窗好友,二十年前曾获皇帝亲题的“百官楷模”御匾。其人一身正气,对自己经手的这最后一起命案毫不怠慢。他亲自到案发现场勘验,发现了一把写有城里首富吕文周大名的扇子,立即将吕文周捉拿归案。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遗扇嫁祸案”
断案宝典
其实在宋代真实的案件调查中,像白贤这样即将离任的官员是不会亲自到命案现场勘查和检验尸体的。宋代法律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已经任满、准备离任或者正要接受朝廷恩赏的官员,不得差出去检验尸体。这或许是为了某种迷信,惟恐检验尸体给官员带来恶运。如果死者只是“人力、女使”(贱民身份的仆人),只要听取主人的证词,派出衙门里的衙役公人去主持检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麻烦官员“大人”、“老爷”。而且宋代法律还有个特别规定,就是地方衙门依次差出检验尸体的官员只能是文官,武官不得参与。
去检验尸体的官员也不过是主持尸体检验的“动口”者,他们是决不会亲自动手翻动尸体的。从秦简《封诊式》的“令史”(书吏,政府部门的职员)到《洗冤集录·条令》中记载的“监当官”(负责该项事务的意思),主持检验的官员级别不断升高。宋朝时,州的司理参军(州衙门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查清事实的官员)和县的县尉(负责治安、刑事案件侦查的官员)前往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就依次派出县主簿(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县丞(知县的副手),只是县丞不得出本县界去检验;如果这些“监当官”都因有公务不能差出,县的最高长官知县就要亲自出马去检验了。
元朝法律开始规定由各地的“正官”来主持尸体检验工作。按照元朝《经世大典》的规定,无论是初检还是复检,都必须由正官来主持。明清两朝法律规定的主持检验的官员级别最高,严格规定只能由各地方官府的“正印官”(也叫“正堂”、“大堂”,指地方官府的长官,如知县、知州)主持检验。
地方长官一般会在任期内出动检验多少次?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治安状况等等复杂的不同情况,难以下个定论。清朝嘉庆、道光年间的地方官高廷瑶在他回忆录性质的笔记《宦游纪略》里说,他在六安县当了十个月的代理知县,出动主持检验三十多次,平均每月有三次左右。这或许可以作为非战乱的太平时期普通地方长官主持检验的基本数据。和他在这十个月里处理的一千三百多宗诉讼案件相比,这个工作实在还不算是太繁杂。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大摆排场
大摆排场
从明代作家凌蒙初的《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的开头部分,可以看出古代官员们主持检验时的排场:
今法:被人殴死者,必要简(即检,下同)尸;简得致命伤痕,方准抵偿,问入死罪,可无冤枉。本为良法,自古道“法立弊生”,只因有此一简,便有许多奸巧做出来。那把人命图赖人的,不到得就要这个人偿命,只此一简,已够奈何着他了。你道为何?官府一准简尸,地方上搭厂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就简得雪白无伤,这人家已去了七八了。就问得原告招诬,何益于事?所以奸徒与人有仇,便思将人命为奇货。官府动笔判个“简”字,何等容易,道人命事应得的,岂知有此等害人不小的事?
可见,一旦要检验尸体,现场附近就要搭起一座棚子(即“厂”),用做临时公堂,供官员端坐其中,主持检验。跟随长官的有门子(专门随身服侍官员的少年衙役)、皂隶(充当官员随行及办公时护卫的衙役),以及为长官抬轿的轿夫,为长官出行开道的吹鼓手等等一帮衙役,到了检验现场都要吃要喝。在那个临时公堂里,照样要摆上公案,前面要烧香驱逐尸臭,公案上要铺上毡条桌布,要有文房四宝,官员坐的交椅上要铺设褥子。按照制度,明朝时主持检验的只能是州县正印官,可是那些衙门里的“佐贰官”(县丞、典史等辅助官员)往往也要插一脚,要借着检验的机会去勒索酒席。所有的这些费用统统都要被指控的凶手支付,所以凌蒙初感叹说,即使是后来检验出来被指控者无辜,那户人家也已经花费了全家资产的十分之七八,接近于倾家荡产了。他说很多无赖就以此进行敲诈,官府哪里会知道一批准“检”就会给人带来多大的祸害。宋慈在《洗冤集录·检复总说》的一开头就告诫主持检验的官员不要预先派出亲信的衙役、公差,或者是家仆到现场去打前站,号称是探路,或者是预先安排布置,这些都会骚扰乡间百姓,“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宋慈另外还告诫说:一旦确定出发检验,主持检验的官员就不可以接见案发当地附近的官员、秀才、术人、僧道,防止被这些人误导,也可以防止被人投诉。在发出的检验公文上先不要明确检验的时刻,能够准确估计出到达现场的时间才可以在公文上明确书写,防止因为道路行走不便而延误。出发后要约束随行人员不得自行离开官员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