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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5775-清代衙门图说(选载)-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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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看管银钱的库子,以及茶夫、灯夫、伙夫、轿夫、膳夫、更夫、吹手,等等,可谓五花八门,应有尽有。    
    清代官方文献习惯上将书吏与衙役合称为书役,实际上二者在身份地位上有明显区别。经制吏有进身之阶,有一定文化,法律上不属于贱民,而衙役是差役,是“奔走于公家,执杂役之人”。因为差役的种类繁杂,选充差役也不尽相同。民壮、库子、斗级、铺兵在法律地位上“同凡”,即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地位,因而,对其选充也比较严格。比如与仓库钱粮打交道的,要家道殷实、诚实良民才能充任。而其他充役者大多被视为“贱民”,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不许选任官职,他们的子孙在三代内也被限制享有这些权利。衙役在年龄上一律要求是成年人,著役时间是三年,著役时必须出具从前未充衙役的保证书。法律还规定,一身不能同时充二、三役,犯有侵盗钱粮焚赃之类罪行的,即使遇赦豁免后,也不得应役。退役后不得改换姓名,重新应役。    
    与书吏一样,衙役也有定额,他们被称为额役,收入基本得到保障,他们的报酬称为“工食”,年收入约有六两银子,大体上仅能维持一人温饱。各州县的额役不算少,一般都在百人以上,其中以民壮最多,州县的法定民壮数目是50人,新设衙门的人数会少一些。    
    与书吏一样,定额外的衙役数目也异常之多,他们通常被称为白役。每个在册的正役,都会雇用或跟随几个或十几个甚至多达几十个数额不等的白役。此外,还有数额不等的挂名衙役。这三项合起来,同样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目。如贵州石阡府,有几千名白役,浙江仁和县和钱塘县,衙役总数均多达1500人以上。乾隆初年的江西省有几千人。乾隆末年,地方繁剧州县,所用衙役,有多达1000多人的,其中多数是挂名书役。清后期的山东大县,衙役在1000人以上,小县也数百人。对白役膨胀的势头,清朝政府也试图整顿,但效果有限。刘衡在四川巴县做知县时,原有衙役7000人,经过裁革整顿,一年以后剩下的仅有100多人。但这只是个案,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衙役膨胀的势头。衙役如此之多,不但百姓深受其害,官员也经常因失察被降级或革职。    
    署中多一差,乡里添一虎    
    三班衙役都有派差的机会,他们的职责分工本来有很多交叉,同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壮班的主要任务是“看守”,但他们也奉命催征赋税,执行民事传唤。皂班的职责侧重于“跟”,通常他们是官员“显身”的前奏,官员出巡、勘验案发现场,他们或者提前而来,或者留下“善后”,而有的县太爷直接将他信任的人派下去。因为差役下乡,有“官”的身份,他们手中的“牌票”使他们获得了“官差”的地位,民众不知其中底细,畏之如虎。    
    “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清人的许多著述都告诫州县官派衙役差拘时要十分慎重。黄六鸿说,凡是民风刁滑的地方,只要有词状,就有人包揽,一旦官府派衙役出去拘拿,得到签票的肯定是知县的心腹。这些衙役就会和当地的保正、里长、地棍等相互串通,将原被告隔离开来,两处做鬼,让原被告都不放松,最后倾家荡产。他形容百姓是徒手空拳与结队的猛虎相搏斗,结果只能在穷檐破屋里忍气吞血而已。所以他叮嘱州县官出票要慎重,比差要明确时间,按期回销,违限要追究。而且必须一案一票,一次一销,不要中途改票。如果不是重案,原告逃逸,应立即注销牌票,切不可让牌票久留原差之手。他还提出平常户婚田土类民事案件,发房签差,要轮流派出,办法是三班每班各置一个签筒,把每个衙役的名字写在签上,放在筒里,应过差的就将他的名签倒过来,写有衙役名字的签牌发完后再从头开始,如果有长差、告假的要把他们的名签拿出去,以免其他人代他应差;点卯不到的人就轮入下次。对那些命盗重案,派差尤其要慎之又慎,要在三班中平时观察,将老成小心之人的名字记在衙门墙上,遇有此种差事就派他们去(《福惠全书》卷十一)。    
    汪辉祖说得更具体,他说衙役下乡,势如猛虎,“余曾目击而心伤之”。为此,他做幕友时经常嘱咐主官不要轻易签派衙役出官差。后来他做了县令,“于此尤慎”。据他讲,差役有原役、号役、改役、加役、拿役等种种名目,而最为民害的是频繁更换差役,他们如虎狼一样,饱者既去,饿者又来。他主张案件既已立案,就应该审理,一票已定,期限不到,就应该责问原差,没有必要再添派差役。    
    到了嘉庆时期,各省有年例差使、催提钱粮,以及查验马匹、监狱等事,上自督抚藩臬下至道府,全部派差前往,有同一件事而派出许多人的。还有的在省城设立差局,凡遇到委派差事,全由差局里的人员依次差遣,目的是为其创造捞取好处的机会。    
    衙役在百姓那里可以作威作福,但他们毕竟是“执贱役之人”,在官的眼中,他们是下贱一流。有位知县曾经说:衙役也有家室之累,他们以几乎不能养活自己的微薄收入而在官衙面前奔走驱使,饱受鞭扑下贱之辱,而又甘之如饴,为什么?“皆以利来”“固明明以弊为活矣”!这句话,可谓入木三分。说白了,衙役离开了作弊,他们就无法生存。那么,我们在此追问一下:造成“以弊为活”的原因是什么?说到底,他们也来自民间,甚至来自民间的下层,他们身上所放大的人性的丑恶,是因为他们背后有赖以作弊的衙门。与衙门内的肮脏丑行相比,他们是小小之巫,是冰山一角。


《清代衙门图说》 第二部分捕役来一遍,地皮也抄转

    捕役来一遍,地皮也抄转    
    在所有的衙役中,地位最低贱的莫过于捕役了。捕役的职责大多与缉捕盗贼有关,作为不固定的差事,他们也经常充当押运官银的护卫,有时还被派往巡夜。由于捕役事实上介入司法审判的部分环节,加之拘拿人犯、拘捕盗贼是其专责,因而其危害要远远比其他两班衙役大得多。方大湜在《平平言》中列举了捕役有“八害”,包括豢贼分肥、纵贼殃民、需索事主、妄拿平民、私刑吊拷、嘱贼诬指、私起赃物、侵剥盗赃。    
    按照州县分派衙役差事的通常做法,属于拘拿人的差事都由“快班”来承担,但这一班的人实在太多,州县官往往将此事交给“头役”或“班首”,由他们具体负责派差。而更多的捕役为先领到差票,早在立案前或者呈词一经批准,即立案之日起,就拿出多少不等的银钱贿赂分派差事的人,出钱多少,当然与案件的“标的”有直接关系。拿到差票后,他们成群结队前去拘人。进入两造(原被告)之家后,首先提出各种名目繁多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能满足,就会另生枝节。如果满足了要求,就手中拿着差票,不再催促,使案件无法进行下去。这时原告要花钱,被告也要花钱,捕役坐收两利。两造好不容易到案后,他们也绝不放过,层层勒索,有投到礼、挂牌礼、铺堂礼、散班礼等名目,往往一个案子还未审结,当事人的家财早已荡然无存。    
    越到后期,这种暗无天日的状况就越严重,甚至连州县官也加入到“刮地皮”的行列中来。同治初年,直隶延庆州知州汪贵为捞取不义之财,设立黑狱,增补衙役五百余名,和他们勾结在一起索要钱财。他们将原、被告区别开来,再分成上、中、下户,索要的银子自五百两至五十钱不等。    
    衙役是社会的毒瘤,因此官方文献多称之为“衙蠹”。有人这样评论衙役的危害:“官有蠹役,如书之有蟫,木之有蛙,残食既久,书破木空。书役弊窦孔多,其弊也,皆其蠹也。蠹国蠹民平时不觉,一旦破败,批根动枝,官且难保。”这是非常发人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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