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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大碰撞:2004-2006中国改革纪事-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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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其仁把这次“郎旋风”涉及的三个案例总结了一下:海尔背了大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包袱,要界定存量资产,被郎咸平先后指责为“侵吞国资”以及“侵吞大集体资产”;TCL的政府与企业家面向未来签订利润分成、高管持股合约,郎咸平指责“国有资产稀释和转移”;科龙没有及时改,“打工老总”到点下课,政府“老板”亲自上阵打理,落个被格林柯尔收购的下场,又被郎咸平说成是产权改革提供了“国退民进”的盛宴。“我是想破脑袋也想不出来,到底怎样郎咸平才觉得对”。
  在周其仁眼里,郎咸平“国资是谁的?你的、我的、我们大家的”是他自以为煽情的讲词,是他在“瞎掺和”。“有他什么份儿?国资再产权模糊,权利主体不包括他应该很清楚。因为他根本没有在这个体制下劳动、生活过,工作从来不是命令指派,一辈子没拿过低薪,不知道什么叫‘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更从来没有使过粮票布票肉票鸡蛋票。凭什么郎咸平也有权说国资是他的?当然是中国人,更是一个中国的原则,但财产关系要明确界定,不可以彼此共产,否则天下大乱。套套近乎、唱几句高调,财产权利就占一份,不是正派行为。说得严肃一点,这叫企图染指国资。大叫保卫国资的英雄们哪里去了?八竿子打不着的人也可以说国资有份,正好说明传统的国资非改不可”。
  周其仁认为,叫停改制的战略,不论主观动机如何,实际效果只能是延长国资被攫取的时间、增加国资被攫取的机会和数量。正确的选择,是坚持改制方针,增加改制的透明度,提升改制的程序合理性,尽最大可能减少改制中的攫取损失,“从历史经验看,解决社会矛盾靠阶级斗争为纲不是办法,以穷斗富,就是斗得个一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不实现法治,还是不能摆脱那个历史兴衰的周期律”。
  耐人寻味的是,这篇访谈的最后特别注明:本次访谈的文字,经被访问人审阅修订,由被访问人负全部文责。


法学家终于“登场”了(1)


  李曙光
  在“郎顾之争”的热潮中,《中国经营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称在这场争执中令人遗憾的不是经济学家的所谓“失语”,而是法学家的缺场。其实经济学家并没有“失语”,而是多方呼吁和理论建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被一些社会蛀虫钻了空子才是本质。因此,文章呼吁法学家登场。
  不知道是否和这篇文章有关,法学家终于登场了。2004年9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法制日报》上发表文章《从法律角度看“郎顾之争”》。从美国哈佛大学归来的李曙光,是中国政法大学最年轻的教授之一,也是法学界一位著名的青年法学家,曾参与多部法律的起草。
  李曙光从法律的角度解读了“郎顾之争”。他认为,“郎顾之争”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关注点。
  首先是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的合法性问题。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整体改革的核心和关键部分,如果承认中国改革成功的话,这种成功中必然包括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从这个角度上,中国20年改革的成就已经证明了以国企和产权改革为核心的经济改革体现了这种全民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正是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的实质性合法基础。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条件先天不足的国家里,通过一定权威性程序制定出来的“政策法”或“实践法”是具有法律属性的,虽然它们离完善的理想法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但是正是这些“实践法”或者“政策法”构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法律框架。因此,我们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是没有问题的。他承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确实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但是他主张不能因为出现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就对整个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全盘否定。因为与改革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相比,不改革带来的损失更大。中国的国企及产权改革是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而且是唯一的选择。改革实践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不能轻言放弃。
  第二是在法律上防止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认为在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上存在法律缺位的情况,这种判断是不准确的。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已经建立了一套包括法律、政策以及产权交易的规则框架,这套规则框架中对于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有很好的预防和遏制措施,问题在于这套法律框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和执行。当前,应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改革的法律框架。这种完善要从两个方面推进。一个方面是加快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把“政策法”、“实践法”上升为“法治之法”;另一方面是在国资转让、产权改革的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司法程序和可诉性的手段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第三个是法律应该更多地强调公平还是效率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法律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就产权改革的法律而言,首先,要保证规则制定过程是公平的;其次,规则的内容应该是讲究效率的,是有利于推动产权的转让流动并在流动过程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的;最后,这种公正而有效率规则的作用发挥依赖于规则的实施,就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而言,这种规则的实施不仅要有确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机构,而且要建立起到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富有弹性的诉讼制度,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要“有诉必理”。
  看重产权改革是一个错误,更是对国企改革实践的无知。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荣明说,郎咸平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对经济问题发表个人见解,只要这种见解不是无中生有、凭空臆造,就无可非议。郎咸平的言语有些过激或尖锐,但这又有什么不好呢?让少数官员、少数学者决定我国经济生活的重大问题,容易造成失误。学术需要民主,学术需要活跃。对不同的声音不应苛求它表达的方式以及措辞是否严谨。郎咸平确实不客气地指责了某些国企、上市公司。但国企与上市公司本身就是公众企业,公众企业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如果不同意郎先生的观点,可以反驳。社会公众也很希望听到这些老总们的见解。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罗培新认为,郎作为公民提出,希望看到在不久的将来,“郎顾之争”的实质焦点——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的操作争议将不再停留在理念和道义层面,而是通过一套公开、独立、公正和严格的司法程序,让这种争议成为一个法律判断,从而消灭一个个具体的社会罪恶。
  次日,《南方周末》约请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牵头,由其组织6位法学专家,围绕着郎咸平的观点进行了一番研讨与对话。
  在郎咸平的发难是否妥当问题上,法学专家就各持己见。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吴弘华认为,郎咸平与张维迎等的争论,双方有些观点都过于情绪化、绝对化;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顾功耘则认为郎咸平称企业家“就在想怎样圈国家的钱”的说法很不妥,是以偏概全。郎的推论逻辑极不严密,对法律更是缺乏必要的了解。
  法学家们都承认,郎咸平所指认的国资流失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个现象应当引起全社会尤其是监管部门的重视。但是顾功耘教授强调国企改革很复杂。在卖国企问题上还存在着另一种现象,或许是郎咸平不够清楚的,这种现象可称为“惜售现象”。任荣明质疑那些国企的老总只要国企一上市就可以一夜暴富,甚至再经过几次改革可以达到巨富?这种暴富与巨富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这种暴富与巨富的财产中有没有国有资产或“职务资产”的成分?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鸿高不赞成郎氏关于“国企比民企好,不需要再改革和改制”的观点,但是认为郎氏提出的“在国资退出竞争性行业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做什么”这一问题,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在国资、国企买卖中,卖的是谁的资产?谁能代表国家出卖这些资产?价格应该怎么定?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有很大的缺失。他提醒人们,如果制度建设不到位,必然使中国国有资产在一片“防止国资流失”的口号声中流失殆尽。郎氏提出的问题不从制度上解决,那么,就有可能沿着这一条可怕的道路走下去:什么时候国资折腾完了,什么时候国企改革也就结束了。罗培新力主不能因为遇到困难就停止产权改革,关键是要作出一套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明确高管、职工等主体在产权变革中应分得多少利益。
  哪些原因造成国资流失?任荣明认为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解决好国企管理层的激励机制问题,国企老总的贡献与国企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其利益机制如何制衡?无论是在政府层面,还是在学术界,认识上都比较模糊。因此,不可能制定出一套合理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在此情况下,国企老总们必然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为何国企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大多采取MBO方式,并千方百计、削尖脑袋将企业包装上市的根源所在。


法学家终于“登场”了(2)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韩长印认为,我国的财务法律制度也很成问题。一些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的办法扩大账面亏损,然后利用账面亏损获得较低的收购价格,甚至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份给管理层控股的公司,如果地方政府不接受,则继续操纵利润,扩大账面亏损,直至上市公司被ST、PT后,再以更低的价格收购。罗培新则将国资流失归咎于我国目前薄弱的司法体系。一些地方国企搞破产逃债,形成银行呆坏账,而有的当地法院推波助澜,助纣为虐。
  法学家们为防范国资流失开出了自己的法律处方。顾功耘主张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要选择合适的国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依靠监管机构的监管,保障改革的顺利展开。当务之急是从三个层面加紧立法:一是国有资产监管法,二是国有资本运营法,三是国有企业改革法。监管法解决体制、职责问题,运营法解决国有资产转为国有资本经营运作问题,改革法解决国企的内部体制和治理问题。他希望高层领导把注意力尽快转移到相关的法制建设中来,以法律引导、规范和促进改革;吴弘华则认为,国企与国资改革是没有回头路可走的,完善相应的法制才是唯一出路。由于立法相对滞后、执法监管不严,总有一些预想不到的侵害国资的行为发生,这需要法制及时应对。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是现代市场的基本要求,也是医治市场痼疾的一剂良药。国企与国资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透明度不够。国资的转移或是暗箱操作,或是故布迷云。国资改革万众瞩目,不应该也不必要秘密进行;任荣明建议,先不必急于否定MBO的做法,因为MBO毕竟也是一种激励方式。任何偏离兼顾经营者、企业、国家三者利益的改革都无法取得成功,更不会为社会所认可。中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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