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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4689-托普检讨-第23章

小说: 4689-托普检讨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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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2年12月4日,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3000万元,本公司为此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6月4日,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继续为其展期借款提供担保,展期借款期限至2003年9月18日。    
    32003年6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1000万元,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3年11月19日。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继续为其展期借款提供担保,展期借款期限至2004年3月19日。    
    42002年11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1500万元,由成都西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11月28日,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为其展期借款提供担保,展期借款期限至2004年3月1日。    
    52003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10月25日,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继续为其展期借款提供担保,展期借款期限至2004年2月25日。    
    62002年12月27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12月26日,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继续为其展期借款提供担保,展期借款期限至2004年1月15日。    
    72003年7月23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金额2000万元,保证金600万元,本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82003年7月15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金额2000万元,保证金600万元,本公司为其出具了担保书。    
    92003年9月28日,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出借款项33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借款期限至2004年9月28日。    
    102003年7月30日,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与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本公司承担3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至2004年7月30日。     
    112003年7月14日,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借款期限至2004年7月7日,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2003年7月14日,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借款期限至2004年7月14日,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2003年12月16日,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出借款项78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4年4月15日,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2004年1月4日,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西部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出借款项23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4年5月9日,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2003年1月12日,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西部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出借款项9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4年5月17日,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诉讼事项    
    1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2年4月10日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3年4月10日,由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2年12月2日本公司为此债务也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4月10日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两次签订展期至2003年9月18日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展期届满,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三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3年10月诉讼要求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已于2004年4月13日初次开庭审理。    
    2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2年12月4日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3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3年6月4日,由本公司和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6月4日借款到期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签订展期至2003年9月18日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展期届满,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三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3年10月起诉要求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已于2004年4月13日初次开庭审理。    
    3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于2003年6月20日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1000万元,本公司为此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11月19日。2003年11月19日,原告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延长至2004年3月19日归还,由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于2004年2月诉讼要求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4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于2002年11月29日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1500万元,由成都西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11月28日。2003年11月28日,原告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签订展期协议,展期至2004年3月1日归还,由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于2004年2月诉讼要求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托普检讨》 在那遥远的小山村《托普检讨》 一个诉讼缠身的“道具”(2)

    5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3年3月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10月25日。后借款展期至2004年2月25日,三公司也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展期届满,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2004年3月起诉要求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6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12月27日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12月27日。2003年12月26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至2004年1月15日,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展期届满,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未归还借款,本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3月诉讼要求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7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3年7月23日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金额2000万元,保证金600万元,本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未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付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致使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付了1400万元。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项14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8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3年7月15日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金额2000万元,保证金600万元,本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未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付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致使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付13977218元。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项139772187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9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于2003年9月28日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出借款项33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借款期限至2004年9月28日。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恶化,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为借款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3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10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于2004年4月起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要求本公司承担3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案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11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于2002年12月9日与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签订最高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在3000万元限额内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向本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3月20日。2004年3月20日贷款逾期,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12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于2003年12月30日与本公司签订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约定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向本公司借贷390万元,期限至2004年6月。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归还款项390万元。案件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132003年7月,常州市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出借款项2500万元,期限一年。2004年4月初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诉前保全裁定。本公司尚未收到申请人的起诉书和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14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IBM)于2002年3月至6月与本公司签署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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