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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中国书评 选集-第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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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的阐释…历史的科学知识以及依据解放的旨趣而形成的批判的科学
知识。究其根本,《本质》之所以会产生上述问题,乃是因为它在一开
始就以事实与价值截然二分作为预设而忽略了作为主体的研究者的主观
旨趣对社会科学知识型构的重要意义,一如吉登斯在评论哈贝马斯的观
点时所说的,“如果人类行为为不可转移的客观规律所支配,那么我们
就几乎不可能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而改变自己的历史。。。它忽略了哈
贝马斯所说的人类主体的‘自我反省’或‘反思’。这就是说,它将无
法适当说明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的、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是因为,
我们作为个人以及更大范围内社会的成员,具有反省自身历史的能力,
并能通过这种反省来改变未来历史的进程。所有试图以自然科学为模式
的哲学与社会科学理论——通常称之为‘实证主义’——都无一例外丧
失了这一洞察”(吉登斯,1991,页109—110)。

最后有必要指出,在我们对《本质》实证论的社会科学观做出检讨
和批评的时候,需要对那种走向先验的“理论至上主义”(theoreticism) 
极端保有警省。所谓理论至上主义,在这里是指公开对未加论证的理论
的诉求,不仅把它当作一种研究工具,而且把它本身当作反经验主义知
识。F。Crews 对西方反实证主义的知识运动的检讨,之于我们不无启示意
义,他说,“过去二十年中,我们看到的主要变化不是对‘大思想’越
来越赞赏;而是先验论——希望以理论强制的方式解决争端,甚至不屑
作出找证据的样子——大行其道”。但是,“几乎所有人都赞成美国批
评家克兰的观点:一个优秀学者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对先验结论‘抱有一
种本能的警觉,换句话说就是,对任何未经检验得出的、貌似权威的结
论、理论体系或其他一般论点一概执怀疑态度’”(Crews, 1991,页184)。
总而言之,我以为,对于正在探寻社会科学本质以及正在从事提升中国
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中国学者而言,我们既不能误以为实证论的社会科
学是一种可以统摄人类认识和解释社会的全部知识的科学,但也同样不
能以为实证的社会科学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知识,进而步入先验论的误


区。

参阅文献

乔治·荷曼斯:《社会科学的本质》,杨念祖译,台湾:桂冠出版社1987 年版。
吉登斯:《批判的社会学导论》,廖仁义译,台湾:唐山出版社1992 年版。
斯金纳编:《人文科学中大理论的复归》,社会理论出版社1991 年版。
吉登斯:“约根·哈贝马斯”,参见斯金纳编:《人文科学中大理论的复归》。
F。Crews:“在理论的大厦里”,参见斯金纳编:《人文科学中大理论的复归》。
金耀基:“社会学的中国化”,参见杨国枢、文崇一主编:《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的中国

化》,台湾:中研院民族所专刊乙种第十号1982 年版。

A。 Giddens, ed。, Positivism and Sociology,London: Heinnemann,1974,参见金
耀基:“社会学的中国化”。
J。Habermas,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Translated by J。Shapiro,Lon…don:Biddles 
Ltd。 1981。 
高宣扬:《哈贝马斯论》,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1 年版。
T。Luckmann,”Philosophy,Social Sciences and Everyday Life”,T。 Luckmann,ed。,。。 

Phenomenology and Sociology,Penguim,1978。



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

朱苏力

1978 年哈佛法学院宪法讲座教授劳伦斯·却伯(LaurenceH。Tribe)
出版了他的宪法专著《美国宪法》,立刻获得了普遍的赞扬。1980 年该
书被评为“全国最出色的法学著作”而荣获三年一度的法学著作奖,此
后成为当代美国各州、联邦以及外国法院最普遍引征的头号现代美国宪
法著作。十年后,却伯根据美国宪法的发展修改丰富了该书,出版了该
书的第二版,这一版比先前增加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这部近2000 页(中
译估计有250 万汉字)的巨著奠定了他作为当代美国宪法的最著名学者
之一的地位。

说起来,令以难以想象的是却伯教授与中国还有些历史联系。他本
世纪三十年代出生于中国(按出生地主义他也可算是中国人!)的一个
俄籍犹太人的家庭,5 岁时到了美国,16 岁进入哈佛大学,后进入哈佛
法学院并以优异成绩毕业(magnacum laude)。仅十年之后,就被美国
时代周刊评为全美十名最优秀的法律教授之一。他1985 年出版的《宪政
的选择》“确定了他作为我们时代最领先的宪法思想家”(评论者语)。
他思路极其开阔(笔者曾读过他以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海森伯格的测不
准定理为理论指导的长篇美国宪法论文!)、文思如涌(至1987 年他已
出版了十几本专著,近百篇论文。)、雄辩(作为倾向于自由派的学者,
他曾多次在已趋向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出庭辩论,获胜率竟高达70%以
上;他多次就联邦最高法院人选问题出席参议院的听证会,并且是最受
学生欢迎的教授之一)。哈佛校园一度流传这样一个笑话:八十年代末
期,却伯教授发现自己的办公室被人安装了窃听器,不知何人所为(此
乃实事,一般怀疑是联邦调查局所为,因却伯思想属自由派,以法律积
极参与社会活动);法学院的学生们开玩笑地说,这乃是却伯自己所为,
目的是为了记录自己的日常会话,防止思想遗失——由此可见其思想之
丰富、并且在日常言谈中不断流露。

却伯教授的这部宪法著作是美国法学院的宪法教科书之一种。作为
美国宪法教科书,是很难写成学术著作的。这是因为美国宪法和法律的
传统与学术专著的要求之间有难以两全的内在冲突。美国虽然有当今世
界上最久远的成文宪法文件,但作为实际运作的美国宪法制度,却是由
法官根据对宪法阐释而累积建立起来的。翻开美国宪法,人们发现不了
有关作为美国宪政制度的特点之一的司法审查的明确规定;又例如,尽
管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大量管制经济的法律并有大量的管制经济的活
动,而宪法上并无明确的这种授权,有的只是在异国人看来含义不清的
“管制州际贸易和涉外贸易”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以及支持这种权
力行使的合法性的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是一个非常连续的历史的构
成;它是长期以来一系列并不完全一贯的妥协的产物;它反映的不是一
种理想,而是反映出一套有时被强化、有时有冲突的理想和观念”(页1)。
因此,要了解美国宪法,仅研究美国宪法文件根本不行,而必须研读大
量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因此,几乎——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所有的
美国宪法著作又同对是美国宪法史著作。


然而,实在的历史并不是依照逻辑体系平滑展开的。历史有大量的
断裂、错位、大量的断裂的连续和连续中的断裂;而大量的偶然事件,
却又成为某种规则、某种制度的种子。如果这样去记录、叙述美国宪法,
宪法“就有从根本上成为奇闻逸事并支离破碎的危险”(页1),而不可
能成为理论性著作。理论总是从特定角度对历史上的事件的有选择记
录、独具匠心的想象组合和某种清醒的和不清醒的有针对性的阐述。但
这种理论化的历史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在一定意义上,选择的同时就是
排斥、就是否认、就是压制、就是要把丰富多样的实在和更丰富的实在
的意蕴概括进一个有意无意预设的框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观念
结果的理论,包括理论化的历史,总是对桀骜惊不驯的实在历史的征服。
理论化出现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积累传播知识,这甚至是必要
的。然而以这种作法来教授和看待美国宪法,也许理论上成功了,但它
不仅有违历史,而且一进入司法实践和司法传统就会行不通。因此,一
部好的同时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美国宪法著作,必须在保持历史之丰富性
及历史解释的可能性之丰富性与理论的总体化倾向及要求之间保持一个
必要的张力。

却伯教授的这一专著比较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也许这正是其获得
普遍好评的原因之一。在这部著作中,他提出了美国宪法的七个基本理
论模式来组织作为该书所讨论的宪法原则、规则、理论和实践。他认为,
“这七种模式代表了从18世纪至今美国法律中为宪法性论证和决定的主
要选择”(页2)。这些模式是(1)权力分离分割模式、(2)隐含受制
政府模式、(3)预期确定模式、(4)政府运作恒常模式、(5)偏爱权
利模式、(6)同等保护模式和(7)结构性正义模式。

却伯教授认为这些模式“代表了大致相近的趋势、强调和方法,而
不是精密的正式体系,提出的这些体系并非相互排斥的”;“任何特定
时期的宪法话语都来自不止一个模式所独有的观点和范畴。这些模式所
反映的既不是完全清醒的思想格局,也不是完全不清醒的解说性结构;
它们结合了这两种意识层次上的因素”(页2)。他认为这些模式具有特
别的历史根源,在法律和政治实践中有具体反映,而不完全是强加的思
想构建。可以说这些模式是却伯教授在吃透了司法决定和律师论证后提
出来的。

这七种模式是在历史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来的,但相互之间并没有一
个有序的承续关系,它们同时隐含在宪法里,在一个历史时期里,有一
个或几个模式同时起作用。最早的、占主导地位的是为了制约权力而提
出的分权模式。分权包括两大部分,在中央政府是横向的三权分立或分
离;同时采用联邦制,中央和地方之间纵向的权力分割。却伯教授认为
尽管这一模式一直到今天持续有影响,但这个模式主要是在美国内战之
前的年代扮演了深入广泛的角色。与模式(1)相伴的还有两个补充性的
模式(3)和(4):预期确定模式以及政府行为恒常模式。这两个模式
从不同的侧面要政府制度保持稳定和原则的普遍性,从而使人们得以恰
当安排设计自己的活动。却伯教授认为这两个模式源于权力分离分割的
一些预设,但这两个模式从一开始就明显超出了制衡观念(页5)。

却伯认为在20 世纪三十年代之前与模式(1)、(3)、(4)相伴
的还有模式(2)。这一模式基于一种形式主义的和本质主义的观点来看


待联邦、州、地方政府和个人的权利,认为这些权利是不变的,是由这
些事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这就隐含着一个有限政府的模式,
有些事政府不应管,也不能管;越权就是违宪。在内战前,个人权利主
要由州和地方政府保护。因为这时的理论假设是地方政府与大众更接
近,更好地表达了民众的声音。而内战之后,这一权力逐渐由联邦政府
承担。

但如何划分政府的权限呢?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国家干预经济和社
会生活不可避免。于是出现了社会与联邦司法之间的剧烈冲突。20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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