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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中国书评 选集-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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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地区五县市法院焦点调查的结果表明,1988—1992 五年期间,除1991
年南阳县和内乡县撤诉案件数比上年有所下降外,五县市撤诉案件的总
数一直在增加。尤其是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占了行政诉讼案件撤
诉总数的近50%,南阳市更高达75 %。课题组因此得出一个撤诉率逐
年升高的结论(虽然并没有给出五年中每一年的撤诉率),并且进一步
解释说,撤诉率高的实质是行政审判难(页126—127)。这就犯了一个
逻辑推理的错误。原告和法院迫于各种压力而导致撤诉,确是行政审判
难的一种表现。但行政审判难却并非撤诉的唯一原因。所以即使存在撤
诉率高的事实,也不能不加限定地把它和行政审判难相提并论。

三、问卷混淆了应然和实然问题

中国人传统上讲规矩、说话内外有别,加上多年来深入细致的思想
教育,在中国进行问卷调查难度可想而知。调查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
如何避免调查对象对有关“实际如何”的问题作出“应该如何”的回答。
因此,问题设计和问卷说明必须遵守非常严格的标准,才能保证调查的
质量。一些涉及大道理或敏感的问题,除了直接提问,还应该对不同对
象设计多角度、多层次的间接提问,以便把对象的觉悟和行为区别开来。

可是课题组忽视了这些最基本的问卷控制。例如,因为许多法官同
意了几种社论式的说法(“无论如何,作为法官我很自豪,”同意者54。1%;“有理想有正义感的人才能加入法官行列,”同意者72。0%;“目
前在中国要当个好法官是需要勇气的,同意者80。8%),或表示了成为
法官的主要原因是“工作需要、组织安排”(52。2%)和“自我选择,
因为有某种理想和追求”(35。7%),就评价说“中国社会有一支自我
感觉比较良好的法官队伍”(表2—7—1,2—7—2,页17—18)。这似


乎太天真了一点。法官的自我感觉到底如何,还需要从他们的具体行为
和工作态度上得到验证。这和政审是一样的道理。

再如一个相关的毛病是大问题套小问题,不知得到的回答是针对问
题的一部还是全部。表6—5 问赞同不赞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
中国法制建设来说是进了一步,是一次重大突破,引起了国外人士的关
注”(页280)。可是不赞同者可以是不觉得“进步”、“突破”,也可
以是不知道外国人的“关注”。再说,泛泛地赞同“进步”和“突破”
这些用得很滥的大词儿,又有什么研究上的意义呢?

这就暴露出病根是课题组的疏懒,一厢情愿地从自己的结论出发提
问题,有时候甚至连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回答都没闹清楚。这才有了表2—3—1 和表2—4 的矛盾回答:绝大多数(89。3%)的律师完全不赞成或
比较不赞成“有没有《行政诉讼法》没有什么两样,社会上各种不法现
象依然如故”这样一句拗口而空泛的话。同时却有40%的律师同意“行
政审判是一种形式,实际上解决不了什么问题”(页11—12)。

四、先入为主的循环论证

课题组大而化之的论点不少,而且往往要答卷人直接表示赞同或不
赞同。赞同了便是结论,不赞同则是问题。这样循环论证得出的结论,
归纳起来约有三条:(1)《行政诉讼法》是走向法治的第一步,因为行
政诉讼在中国和西方一样,也是要驯服政治权力的“脱缰野马”(页26)

(2)法治源于西方;在西方文化中,法被看作正义“或达到正义的一种
制度”。法因此受到了信仰,法治才得以实现(页73)。(3)中国行诉
难的根本原因,是人民不信仰法。种种来自领导和社会关系网的干扰,
都是国人在文化意识(或称思维模式)上未能将法等同于正义,缺乏基
于此种正义的善恶判断标准的结果。无怪乎中国人至今“虔诚地相信”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页72—73)。
三条当中,前两条是为达到第三条而下的判断,先已看作是不证自
明的真理。但是我们只消读一读《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就会发现在中
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还不是限制政治权力。法庭的受案范围,只列
出了八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
政案件(第11 条)。看来,课题组混同了理论上或西方观念里的行政诉
讼和《行政诉讼法》,才会宣布后者为“民告官的基本法”,“旧传统
死亡和新观念再生的分水岭”(页2)——尽管“民告官”原来哪个朝代
都有;不许百姓伸冤,皇帝怎么坐得稳江山?

法如何看待,才算信仰了正义,也是十分模糊的说法。因为恐怕举
不出一个社会,法律不是以这样的和那样的正义的面目出现的。中国古
代的法也是“平之如水”,用来“明断曲直”的。所以课题组实际要说
的,是传统中国没有现代西方那种基于自由意志、天赋人权的正义理论。
但是法治并非正义治国,而是一整套西方民主制度。分权制衡和民主选
举,恰巧是不信什么抽象正义和良心的结果。故法治的核心问题不是法
(“法”的文化定义或它的蜕变物“法律意识”),而是权力。是脱去
了信仰的世俗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和新操作,复以法律的名义赋予由此而
生的新的权力意识以正义的象征和信仰的比喻。如果中国的老百姓至今


还不懂法的这层象征和比喻,倒是再自然不过了:没有享过抽水马桶之
福的人,叫他如何想像坐在马桶上看书的乐趣?

然而我们最终要探讨的问题,并非失范如何发生,而是作何解释。
龚先生为本书题记云:“人间没有无现实的理想,也没有无理想的现实。”
这句话十分警策。既然失范有本土的现实,本土就该有失范的理想了。
这没说出来的理想,我们可以从课题组沾沾自得,从“事实”抽象出来
的“诚实判断”看到它的轮郭。本书严历批判了法学界“制度内看制度”,
就条文说条文的“本本主义”。它主张放开眼光和胆量,寻觅“条文之
上的价值”。《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因此被叫作一个“新时代”的开
端,释放出“法律背后无往而不在的压力”和“潜在的取之不竭的生命
力”(页344)。话虽说得含糊,意思却是清楚的:课题组真正的目标和
成功,是挣脱“本本主义”的狭隘视角的束缚,自由地喊出“法大于权、
宪大于政、民大于官、人大于民”的口号。喊口号,最要紧的是时机和
决断。我们不妨把这种勇敢的报告文学式的品质和目标,看作当前法学
的一种“本土”的理想;而那公开宣布的“实证研究的尝试”,不过是
这“本土”理想的象征和比喻。

课题组多次提到的伯尔曼教授在他的名著《法律与革命》前言里引
用的美国诗人麦克利希的几行诗,大意是:
一个世界死了比喻,
世界便到了末日。
一个时代。。意象失去了意义,
留着意象,时代也不能支持。'8' 

那么,我们今天讨论学术的规范化和本土化,对于法学的这个刚刚
开始成长的“本土”理想,是否有必要揭去它的比喻、拿走它的意象,
还它赤裸裸的失范(或规范)呢?

注释

'1'陈维纲:“学术与践道”,《中国文化》第8 期,1993年6月,页194。
'2'冯象:“论证过程中论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中国文化》1993年第8期,页198。
'3'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文中括号中页码均
指此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 1990年10月1日实施。
'5'龚先生举出的中西观念融合的例子包括:“重刑轻民”面貌的改观,法律面前(解作“法
庭里”)人人平等原则的宣传,改“不告不理”为主动巡回审判,以及基层法院集司法、行政、
监察于一体的“综合治理”,页3。
'6'注意:“我们所调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是法制处(科、办)的干部,他
们的法律意识比较高。”页207 原注。
'7'严格说来,没有一种量的统计能提供真正可靠的预测,故无论工业管理还是社区调查,
都必须辅之以质的控制和监督。但这里我们只讨论百分点统计的局限。
'8'H。J。Berman,Law and Revolu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v。 


简评《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

Christopher Sean Buckley


社会流动与社会分层是全世界社会学界最关注的研究课题之一。自
五、六十年代以来,尤其是自布劳与邓肯在1967 年发表《美国的职业结
构》一书后,研究这一课题的规模越来越大。课题的理论、方法、内容
等都变得越来越复杂,围绕这一课题的论争也从来没有停止过。而对于
经历了多次重大社会变革的中国来说,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仍然是一个空
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社会分
层、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流动等问题都是极为敏感的问题,对于这一课题
的研究也不能不带着非常浓厚的政治色彩。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
社会出现了令世界瞩目的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引起了国内外社会学学者
的关注。在中国社会学界,关于如何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怎样研
究和了解中国社会发展的过程等问题的研究,亦日益增多。但是,这些
社会变化到底是什么样的以及它们究竟如何改变了中国社会等问题,依
然未得到确凿的回答。在这种背景下,李强先生的《当代中国社会分层
与流动》(下文简称《分层与流动》)是一部颇含希望的新专著。

我以为研究社会分层与流动应该集中了解三个方面:第一,一个社
会是划分成哪些不同阶层或不同群体,以及这些阶层或群体之间有什么
差别;第二,这些阶层或群体之间的相互流动的幅度与模式;第三,最
复杂也最关键的问题是形成这个阶层流动幅度与模式起决定性的因素,
更具体的说,是什么因素或社会动力决定了一个社会阶层的变化与流动
(比如:人口迁移、经济发展、政治方针、文化差异等社会因素)。以
下,我将按照这三个方面来讨论《分层与流动》。

首先应该承认,对于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分层与流动》提供了大
量丰富多彩的材料。它不是随便找出几个理论观点来侃侃而谈的专著。
李强先生所引用的文献、调查报告、统计资料极为可观,对于了解当代
中国社会的分层与流动提供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基础。《分层与流动》对
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基本阶层与群体进行了分类,它包括农民(第四章),
工人(第五章),知识分子(第七章),干部(第八章),个体,私营
业主(第九章),贫困阶层(第十一章)。在上述的每一章里,李强先
生用了大量的社会调查数据和较简单的统计分析来描述这六个社会阶层
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状况;这些数据包括收入、教育程度、
社会声望、政治思想状态和生活方式。这种生动的描述性概括的确是有
价值的。不过,积累大量资料并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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