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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钱钟书--爱智者的逍遥-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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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下)很显然,第一次海湾战争可以说是联合国授权下的“义战”, 带有“诸侯有罪,天子讨而正之”的色彩,因此也可以说是“上伐下”式的垂直冲突,在这次战争中,美国扮演的是以力“行”仁的角色,王霸之气兼备。但第二次海湾战争就不同了,由于未得联合国授权,美英发动的这场战争只能说是实力悬殊的敌国之间的平行冲突,在这次战争中,美国扮演的是以力“假”仁的角色,也就是以推动中东民主进程为名维护其地缘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十足一副全球霸主的嘴脸。    
     我因此认为,全球伦理如果真要成为“有约束性的价值观”,并在“全球治理”的系统工程中发挥作用,光靠苦口婆心地说教是没有用的,必须辅之以“力”,也就是要有实力(包括法治的强力)的支撑。孟子所倡导的“以德行仁”,在春秋时代行不通,在当今国际政治格局中,仍然是一种美好的梦想。那么,谁是全球伦理的带刀侍卫?联合国?本来似乎已经颇有威势了,但冷不丁被美英晾在一边,顿时现了原形。美国?这个当今唯一的超级大国确实拥有以力“行”仁的实力,但常常滑到以力“假”仁的轨道上,好像也不甚可靠。看来,人类通向永恒和平的道路依然漫长。    
    乙:总起来看,你的理论表述让我想到亚里士多德德性表里的“sophrosyne”(moderation)。这也是作者所谓“全球伦理”的精要了。    
     “全球治理”本质上离不开暴力,所以需要从“全球伦理”那里取得合法性。这个提法非常审慎,也符合现代自由主义的原则,老百姓肯定欢迎。然而,这个实际上老生常谈的提法仍然摆脱不了一个老生常谈的困境:立法者是否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这个问题从柏拉图就开始争论,到中古末期形成白热化,即所谓“Rex est legibus solutus”这个问题。现代政治哲学之父霍布斯以圣经《约伯记》里的海洋巨兽“利维坦”隐喻国家或广义的“统治”(summum imperium):利维坦身据神位,为属民制定法律,籍以将之从“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中带到和平的公民状态。利维坦是法律、权利和正义的源泉,它不需要任何“伦理”学说的合法授权,——不管是自然法(但丁),还是神法(圣托马斯•;阿奎那)。它的“合法性”来自它自身的无限的力量(potestas)。那些试图为在利维坦之外为利维坦寻找合法性的人简直就是妄想在上帝的脖子上套上一条锁链。从霍布斯的理论里诞生了现代自由主义。然而,霍布斯之后,争论仍然存在,而且,天下仍然很不太平。霍布斯创造利维坦,意味着在人世当中必须存在一种神一样的力量。这是霍布斯的天才所在,但这也恰恰是他的困境所在。这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这个困境:在人世里,谁可以成神?凭什么?你所谓的“全球治理”有利维坦的影子,而“全球伦理”的倡导者大致相当于那些往利维坦脖子上套锁链的人,问题是,所谓“全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又从那里来呢?其实,读读历史,看看现实,我们就会发现,由于人自身的有限,很多问题是不可能解答的,而不可能解答的问题就是伪问题,就不是问题。    
       《论语》里所谓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圣经》里所谓的“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两句话意思几乎完全是相反的。前者强调的是被动意义(“勿施”),而后者则意在主动(“待人”)。落实在国际关系里,前者就是不干涉主义,而后者恰恰是要干预,有技巧的干预,前者相当于小国寡民的斯巴达,后者则是坐卧不安的帝国雅典。二者不该混淆。两者的区别,西方人早有论述,只是咱们国人自己不知道为甚么总要和洋人比附一把。    
           
    甲:所谓“全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又从那里来呢?我以为,它源自利益博弈的考量,源自人性的相通性,而非天道、神意或自然法、神法。全球治理确有往利维坦式的统治模式演变的可能,其实质就是某一种特殊的价值体系和治理模式的普世化,并构成全球范围内法律、权利和正义的源泉。我所认同的全球治理不同于此,它应该是以各价值体系和治理模式的相通性为对话基础,藉此形成一种契约制式的全球治理模式,其合法性地位始终处在一种因应多元价值的诉求及多元发展的趋势而随时调校的状态,而不具有一经确立即为万世法的霸权地位。换言之,全球治理模式的利维坦化实造因于替永恒及绝对律令代言的致命自负,而全球治理模式的动态模式则以多元互动与宽容气质为特质。此一动态模式恰与底线伦理的诉求相表里。因此,我的全球伦理构想并非是试图往全球性利维坦的脖子上套上绳索,而是在全球治理往全球性利维坦膨胀之前就驯服它。在最低限度上,我希望我的全球伦理之思能够有助于一种非独断论式的宽容气质渗入全球治理的思维框架之中。人文学者毕竟不是社会活动家,其思考不可能直接转化为实践, 因此,人文学者的功能主要是在于潜移默化地演变实践者的意识、气质和品向,其功效的显现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当然,哲人王的梦想并非不可能实现,如捷克现任总统哈维尔,但人文化生的基本作用方式却不会因此而失效.


第八章 变迁的张力:钱学启示录(2)第43节 对话:大同新梦与全球伦理(2)

    乙:博弈论就是改头换面的社会契约论。经典契约论者都深知,社会契约的“阿客流斯之踵”(致命弱点)就是它自身的脆弱性:因为立约的民众并不总是理性的,他们对什么是善恶并没有一个一贯清晰的理解。因此,柏拉图才强调立法者作为法律的卫戍者的地位,霍布斯也才搬出了一个利维坦,以强力辅佐脆弱常常被激情弄乱了的政治理性。后来卢梭对利维坦感到很反感,就设计出了所谓“公意”,妄图取消利维坦的存在。但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卷,卢梭自己也发现他的做法是荒唐的,因为“公意”在法律意义上(de jure)固然很好,但在事实上(de facto),它凭什么存在,这仍然是一个问题。最后,卢梭不得不在他的“公意”之上另立四种高高在上而且不受法律契约约束的东西,目的就是保护“公意”下的和平秩序。这四种东西是:独裁者、护民官、监察官、神(即著名的“公民宗教”)。    
     你认为“全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源自人性的相通性,而非天道,神意,或自然法,神法。这里有一个推理的问题。所谓天道、神意、自然法、神法,其最终得以落实的根基正是“人性的相通性”。所谓人性,其相通之处在于两个地方:理性和激情;前者是自然法和神法的基础(“神法”的意思是“实定神法=divine positive law”,所以仍然植根自然理性),后者则是天道和神意的基础,因为二者都离不开“信仰”,而信仰正是激情。参圣托马斯•;阿奎那《论法律》(见《神学大全》,I-II,q•;90-105),以及约翰•;洛克早年的《论自然法》(牛津拉丁文-英文对照版)。     
     “利维坦”最最可怕的逻辑是:任何想驯服“利维坦”的企图都必然意味着一个更加暴力更加可怕的利维坦必须首先被制造出来。所谓“宽容”精神,连区区街头小痞子们的小打小闹都制服不了,遑论世界和平?你的思路的问题不是出在你的推理上,也不是出在对政治思想史常识的误读上,而是出在你思路的跟基上:你的思考根基就是和平是好的,是可欲的,甚至是合乎自然的,而战争是恶的,不可欲的,是反自然的。你要知道,人和由人构成的人世是悖论性的,悖论才是人世的自然面目,所以,任何没有体现出这种悖论的思考都是残缺的,因而也是没有用处的。具体而言,在为和平辩护的时候,如果没有认识到冲突来自人的本性,以及战争合乎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这更加严酷的层面,那么,这种辩护肯定是绵软无用的。霍布斯的“利维坦”之所以严酷之所以暴烈,实在是因为它要应对严酷的现实。“利维坦”的构思表明,霍布斯的思考是有力度的思考,是坚韧的思考。我们现代的中国人缺少这种思考品质。没有这种思考品质,要想把人世看透简直是不可能的。海德格尔要从死亡里面找到生活的依据,同样,任何关于“和平”的希望都不得不诞生于“战争”!    
     哲人王的梦想并非不可能实现,但人文化生的基本作用方式却不会因此而失效这个论断很好。我理解的“人文化生”中的“化生”(cultivation)就是“教育”(paideia=die Bildung=education)。但你要知道,教育有很多种,斯巴达的教育是军事性的,是为战争作准备的。在柏拉图的“哲人王”的教育理想中,斯巴达式的教育位列第一位,乃教育之根基。不要忘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表中,位列第一位的德性正是“勇敢”(anderia),即战士的德性、战争的德性。战争德性的教育之后,才是所谓“人文化生“即”人文教育”,——希腊人叫做“乐教”(参考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国》、《法律篇》、《尼伦》的论证程序)。“战争”与“人文”在道德德性的教育实践中并存,这显示了古人的视野是何等完整、何等健全!现代道德其实是基督教式样的道德,在其中,战争、荣誉、武力,勇敢、自然躯体的丰满、为祖国流血牺牲等等都成了道德的恶,成了进不了天国的罪证。与此相关,和平、谦卑、忍让、身体的枯瘦如柴、为基督殉道等等反而成了道德。帕斯卡说,这种道德标志着基督徒们的病态,病态是基督徒们渴求的自然状态;孟德斯鸠说,这种道德就是把屈辱当作神圣;尼采说,这种道德透着女人的味道。我认为,不管是男人式的道德(西比奥的罗马),还是女人式的道德(基督教的耶路撒冷),我们的问题是:在执意去做“女人”或者执意去做“男人”之前,对“人”本身进行冷峻的探究实在是当务之急。     
           
    甲:如你所论,卢梭不得不在他的“公意”之上另立四种高高在上而且不受法律契约约束的东西,目的就是保护“公意”下的和平秩序。这四种东西是:独裁者、护民官、监察官、神(即著名的“公民宗教”)。问题是,这四种东西能不能保护“公意”下的和平秩序呢?无论是独裁者、护民官或监察官,首先是人,也就必定具有人性的弱点或劣根性,我非常怀疑他们处在高高在上的位置能够公正地处理俗世的事务,自古以来对“人”本身进行冷峻的探究的一个结论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蚀人,这对代表神意的人也不例外。契约制确实面对一个谁是仲裁者的问题。但我觉得这个仲裁者不应是什么高高在上的独裁者,而至少应当是代议制框架内的民选代表。    
     我习惯在思维程式上把人性放在神意、自然法之前,而不是之后。这种差异大概会导出不同的思想派别。早期儒家所谓道不远人之说及由人之四端推出政治伦理之体证法为我所认同。关于人性的相通性,我以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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