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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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从山东采访归来不久,又一次依王维忠代表的委托,调查一宗严重的家庭暴力的案子。
2006年6月中旬,河南开封二职专的校医,一位叫江帆的中年女子特意给我寄来了一份装有大叠申诉材料的特快专递,里面还附有几份《中国青年报》、《大河报》、《郑州晚报》及《人民法院报》等报纸的有关报道。通过这些材料、法院文书及有关报道,我了解到了发生在这位时年41岁的女性身上的凄惨案情。
1992年3月10日,27岁的开封市二职专校医江帆,经人介绍认识了从某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时任开封法院法官的陈文胜。她看到他身材高大,戴着一副金丝眼镜,文质彬彬,感觉还不错。可后来接触多了却发现两个人性格差异太大,就委婉地提出分手,但陈某却死活不肯,还多次在她面前用下跪、打自己耳光等行为来哀求。当时幼稚的江帆误认为他太爱自己了,在相识5个月后,心地善良的她嫁给了他。谁知,就在刚领到结婚证的当天,陈就撕下伪装,以江帆是可怜他才嫁给他为由,对她拳打脚踢。从此以后,陈的拳头就经常砸到妻子身上。儿子出生后,身为法官的陈某不但没有停止暴力,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因为一点琐事对妻子拳打脚踢,最后竟将妻子和年仅两岁的儿子赶出家门。尽管江最后与陈分居,但还是逃脱不了陈的殴打。
无奈之余,江帆只好跑到法院向领导求助,但领导以“这是家务事”为由,不予理睬,还将她赶了出去。冬天的一个夜里,陈文胜又将妻子打伤后,不顾外面北风呼啸,大雪纷飞,将妻儿驱逐到门外,并不让他们增加御寒的棉衣,急得江帆只好拨打110求助。
陈的绝情逼得有家不能归的江帆只好向人大、检察院、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求助,但无人理睬。她又直接找市委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开始时,有关人员很重视,并当面给陈某供职的市中级法院某院长打了电话,要求好好教育陈。但结果还是没有人管,江帆反而遭到法院有关领导的恶骂,指责她的上访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一天,又一次遭遇家庭暴力的江帆无奈之余被迫跑到开封市委找市领导投诉,却被人拒之门外。几个保安还以她要撞车为由,在市委门口将她暴打一顿,并通知其学校来带人。随后赶到的开封市二职专的肖瑞祥校长见她还在那儿哭着不走,就让保安强行把她抬到车上。为阻止她反抗,几个男保安跪压在她身上,在那种屈辱的状况下,无助的江帆被迫伸出右手摸到车上的一桶汽油浇到自己身上,对他们怒喝:“你们谁敢再侮辱我,我就点火死在这车上……”肖校长吓得只好让那几个保安放手。江帆哪里受到过这样的奇耻大辱?愤怒之余,她直接来到了河南省省委上访,决定以死抗争,幸而被人拦住。
但令她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这场“未遂的自焚”事件,却使她的命运发生了更可怕的转变。
1997年12月8日,学校通知江帆下午3点务必赶到市教委三楼会议室开会,并称是研究帮其解决问题。当她准时赶到会场时,看见到会的有信访局的一位程副局长、一位郑科长,有教委办公室徐主任及二职专的肖瑞祥校长、张纪平书记及几位她从未见过的人。当江帆客气地要求介绍一下到会的各位领导都来自哪个部门时,程副局长很不耐烦地说:“他们是谁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解决你的问题。”
随后对方叫江帆叙述一下她和陈文胜是怎么相识、相恋并结婚的,矛盾因何而起,为何要四处上访,现在有啥要求等。随后,他们又两次将江帆叫到市教委,每次问话内容都大同小异。
此时的江帆当然不知道,第三次“问话”时,开封市二职专及教委当天出具了一份委托书。随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市教委空荡荡的会议室里,不用任何仪器,仅用肉眼就给江帆作了包括躯体、神经系统、精神心理学等特殊检查,出具了心肺正常的结果,在她从未去过精神病院的前提下,伪造了一份长达9页的有门诊号的病历,并神速地为她出具了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结论竟是:偏执性精神病!还建议严加看管,住院治疗。后来,河南电视台的有关记者拍摄到,在司法鉴定书的案由一栏中,赫然写着“上访案”,其鉴定理由是“开封市领导指示”。
就在这些人密谋将江强行关入精神病医院的当天,机灵的江帆发现了他们的企图,赶紧逃出了家。
江帆在朋友家躲了几个小时后,又偷偷回家准备拿材料进京上访。就在此时父亲来电说,当天上午,他们学校电话通知他,称江帆患有精神病,希望配合学校将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江父提出要看鉴定书时,却被对方拒绝。事后,江帆还得知,当时学校正在逼迫陈文胜帮忙将她弄进去。尽管爱打妻子,但此时陈很清楚后果的严重,没有同意。后来,在江帆和家人的力争下,她才逃过一劫,最终还是留在了学校工作。
自己好好的却被人鉴定为精神病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却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为此,江帆决定进京上访。但再次让江帆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合法上访却又惹来麻烦。1997年12月29日上午8时许,江帆给母亲打完电话后,就来到了国务院人民来访接待办公室,刚递上身份证就被扣下,随后被强行送进了收容所。
用良知保护受害女性(2)
三天后,也就是12月31日,开封信访局、教委及二职专有关人员带着江帆的丈夫前来接她回开封,正在北京四处寻她的母亲趁那帮人不备,偷偷告诉她:你可千万不能回去,来时市委要求直接把你关进精神病病院……江闻讯后又设法逃脱。同时,她终于弄清楚,她来上访后,开封市信访局和开封市教委及有关人员很紧张,就以组织的名义对北京有关部门称:来自开封的江帆是个精神病人,为了防意外,要求收容她。
由于江帆一直无法拿到那份非法鉴定,因此她几次去法院起诉开封市有关部门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都一直立不上案。直到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了,江帆拿出了当时多次和他们的对话及他们对她称的所谓协调会,其实就是鉴定会的录音。同时在河南电视台一位好心记者的帮助下,终于拍摄到了那份“鉴定书”及有关内容。
北京某法制报采访后,很快就以“弱女挥泪呼号还我尊严”为题披露了此事;随后,北京《法律与生活》杂志也以“单位开个鉴定会,你有精神病”为题报道了此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的记者为了更客观公正地报道此事,费尽周折终于拍到了那份差点致江帆于死地的司法鉴定书,并于10月份再次向全社会曝光。
江帆其实早就想将那些侵犯她合法权益的人和单位告上法庭,以便用法律讨一个公道,但本地的律师没有一个敢受理她的案子。无奈之余,她只好向远在北京的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王丽娟律师求援,并得到了她的热情帮助。
2004年8月20日,在王律师的帮助下,江帆在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封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决:
1。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撤销其做出的江帆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书。
2。开封市教委和精神病医院停止侵权,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市教委和精神病医院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8万元。
2002年9月21日,此案在龙亭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在庭中,被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以他们伪造的非法鉴定为依据,竟要求法庭在2004年9月鉴定江帆在7年前(1997年12月间)是否患有精神病。面对如此荒诞的申请,庭长焦世峰竟然当庭同意,并催促被告速将鉴定费交到法院指定账户上。尽管江帆和代理律师强烈抗议此被告荒唐的申请,但法庭根本不理。当原告和律师依法向法庭要求复印被告提交到法庭的那份司法鉴定时,遭到焦庭长的拒绝。因庭上有多家媒体记者的采访,他野蛮地伸手去抓某电视台记者的摄像镜头。然后,不顾原告的强烈反对,以保护原告的隐私为由,让法警强行将多家媒体的记者赶出法庭。十几分钟后草草宣布休庭。
2004年11月19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江帆诉开封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一案中止诉讼。11月29日法庭向江帆下应诉通知书,告知法院已受理精神病医院申请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启动特别程序要再次将她鉴定为精神病。后来,由于江帆四处上访,2004年12月22日特别程序开庭后,法庭这才对两被告宣布:院里决定不允许鉴定。
2005年1月13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两被告为了证实自己是奉命行事,还特向法庭递交了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汴办文[1997]57号文件。
至此,制造此冤案的幕后操纵者才浮出水面。在法庭质证时,原告江帆提出:
1。市委1997年57号文件是违法编造的,证据是:此报告是1997年12月3日报给河南省有关部门的,可内容中竟出现了12月26日发生的事情。
2。原告从未去过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被告提供的所谓长达9页的有门诊号的门诊病历从何而来?众所周知,当时的鉴定地点就在开封教委会议室,没有任何仪器,仅用肉眼他们如何得出原告“心肺检查未见异常”的结论?当时上面写明的案由是“上访案”,但上访案是什么罪名?鉴定者说“对我需要严加看管,住院治疗”,可原告8年来一直在校医的岗位上正常工作。
3。两被告提交到法庭的证据中竟还有一份当时原告受到迫害时,写给全国妇联的手写材料,当原告当庭让被告说出证据的来源,被告答不知道。其实这些草稿及原告保存的日记、录音和票据等都是原告放在办公室抽屉里不翼而飞的,为何又出现在对方手中呢?
被告开封市教委称,江帆因家庭问题四处上访,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学校在解决问题前看护好江帆,对其精神是否受到刺激,必要时可以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故我局作为当事人委托对其进行鉴定,只将结果告知了江的丈夫并没有在社会散布;且江帆在1997年后,仍在学校医务室工作,多次获得各项证书,鉴定并没有对其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精神病医院辩称,我院是接受市教委的委托后,派专家亲赴开封进行现场鉴定,根据对江帆一系列检查测试,才鉴定江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并出具了鉴定书。在整个检查鉴定过程中,江及其丈夫都是明知并自愿进行的,不存在强迫鉴定的情形。
2005年2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以下判决:
用良知保护受害女性(3)
1。确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于1997年12月15日对江帆作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为无效。
2。河南省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河南省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承担给付江帆精神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