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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24章

小说: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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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行当然不知道这一切,他们仍然在诉说自己的“委屈”。工行“诉苦”称自己投入过亿,补卡收回的钱才100万,亏损很大。然而,人们要问,工行为什么当初要做这笔一看就知道赔本的买卖?是不是他们的经营头脑有问题?如果顺着银行给出的前提去推算结论的话,你会发现这是一个近乎荒唐的逻辑。如果要全部收回成本,最基本的前提是每一个司机至少要丢一回卡、补一回卡。假如把牡丹交通卡的总发行量固定在400万张,以5年只有1万余人补卡的记录为依据,则收回成本的时间需要约500年!银行难道真的算不清账了,非要做肉包子打狗的买卖?    
    当然,我们心里还有另外一笔账。司机们到工行办牡丹交通卡时,每人至少要交纳10元开户费,300多万人的开户费就是3000多万元,这笔钱在工行的掌控中。倘若工行把这笔钱拿出去放贷,即使按2%的利息算,不过三五年,利息就已经超过几年补卡的上百万元钱了。这还是仅仅按每张卡里有10元钱计算的。去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违章的处罚额度大大提高,一次罚款200元是常有的事情。这样,很多人的卡里都不会只存10元钱,总有个三五百块,这些钱加起来就是若干亿。银行不是傻瓜,最懂得理财之道,他们肯定要把这一大笔钱拿去放贷。这样,高高的贷款利息又会给银行带来大量收入。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工行咬碎牙低头终服软(2)

    去年,深圳爆发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之争。由于嫌银联方面规定的刷卡手续费过高,几十家商家联合抵制银行卡的使用。这说明,消费者拿银行卡消费,会给银行带来利润。这个刷卡手续费因行业不同而不同,餐饮业大约能达到2%,百货业也在15%以上,而外币刷卡消费的手续费则达到35%以上。一些消费者拿着牡丹交通卡去消费,也给工行带来了利润。这笔钱财有多少?工行方面绝口不提,他们只谈自己的巨大投入,并惊呼“收回的不到成本的1%”,让人觉得它亏本,可怜兮兮的。    
    银行方面说,目前牡丹交通卡的功能除了可用于交罚款、违章记分外,还可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以及提供买电、交手机费、房贷、电话银行等多项业务。不过,若以此得出“让持卡人觉得这100元补卡费交得值”的结论,却又是一个站不住脚的理由。    
    一位名叫程汲的作者对此在《金融时报》上撰文,作了精彩的分析。文章说,在牡丹交通卡里附带金融服务的功能,这“更像是买一赠一的额外礼物。事实上,这些礼物也未必就能讨好,银行方面倒可以以此为课题做一下调研,看究竟有多少司机青睐于这些功能。但是,此类非我所用的馈赠品最后却成了多收费的借口,实在过于牵强。就如到饭店里点菜,明明只要鱼香肉丝,服务员偏要送上一份鱼翅捞饭,结账时不管你动不动筷子,鱼翅的钱却要照收不误。先生,换了你会接受吗?你不会认为有些‘取之不武’吗?”    
    经过这一番“论战”,北京工行的一些说法不攻自破。然而,工行方面仍然我行我素,补卡时收取100元费用。直到3月3日,一个新消息突然传来。    
    这天下午快5点时,我正在家里写作,突然电话铃响了。我拿起一听,是北京交通台记者连新元的声音。他告诉我说,他正在做一个与牡丹交通卡有关的节目,半小时前,他拨通了工行的客服电话95588,意外得知工行已于当天宣布把牡丹交通卡的补卡收费从100元暂时降到3080元,同时工行方面表示将把新的收费标准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北京工行还宣布,将向所有补卡人退还多收取的6920元!    
    听到这一消息,我非常高兴,同时又觉得意外。高兴的是,工行终于翻然悔悟,痛下决心,不仅把补卡费用降了下来,而且开始向所有补卡人退款。这真是难得啊!我最早去西城区法院申请立案时,起诉书上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判令工行向北京市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现在,不仅我个人打赢了官司,拿回了多被收取的钱,而且所有的补卡人都能得到退款,这不是此次诉讼最大的收获么?与此同时,我也感到意外。为什么?因为工行的态度转变太大,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仅仅过了半个月,工行就抛开了“个案说”,不仅调低收费标准,而且向所有人退还多收取的补卡费用,这说明工行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正在改正之中。    
    北京工行的态度为何突然发生如此之大的转变?我觉得主要是舆论压力太大了。在宣布降价前的半个月里,北京工行二审败诉的消息与相关评论几乎天天见诸报端,连央视“东方时空”都作了专题报道。再一个压力来自司法方面。有媒体报道说,第二例起诉北京工行牡丹交通卡不当得利案已经在北京市怀柔区产生,理论上1万多名补卡人都有可能起诉北京工行。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工行不得不彻底认输。      
    3月4日,北京市的几家主流媒体,如《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和《北京晚报》等都刊登了工行下调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标准的消息。而《竞报》做的标题最有意思:《北京工行终于低头服软》。    
    3月5日下午,宣武支行副行长突然出现在我的办公室里。这是“阔别”近一年之后我们的“第二次握手”。去年刚立案时,他是前来报社“规劝”我撤诉的两位工行领导之一。与他同时来的,还有在整场官司中奉命一言不发的支行法律事务部的两位女将。    
    “我希望我们还能够做朋友。”这是副行长的开场白。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工行咬碎牙低头终服软(3)

    “是啊,是啊,俗话说‘不打不相识’嘛。”我赶紧“配合”他发言的基调。    
    随后我了解到,韩副行长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来加强沟通、增进了解的,以消除不必要的误会。他说,你对工行有什么意见尽管提,我们负责向上面汇报。看到他们诚恳的样子,我把我对工行下调补卡收费的看法和盘托出,并就工行其他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简单地说了说。副行长的两位女同事提起笔记了下来。    
    客人还解释说,关于二审法院判令返还6920元一事,支行方面早于春节过后的2月17日就将这笔钱及其利息交到了宣武区法院,实际上早就履行了判决。    
    这是我第二次听到这样的说法,第一次是在两天前。3月3日,央视“东方时空”播出我的专题一个小时后,我接到宣武区法院执行庭一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    
    “工行方面已经把那笔钱交到我们这里了,你抽空过来取吧。”电话那头说。    
    听了这话,我感到奇怪:“法院判决近一个月来,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这笔钱的事啊?”    
    “我们原来也不知道怎么跟你联系。”对方赶紧解释道。    
    这就怪了,我的起诉书是递到宣武区法院的,上面有我家里的、单位的电话号码,还有我的手机号,他们怎么可能不知道我的电话呢?再说,假使宣武支行方面的确把钱给了法院,肯定也会把我的联系方式告诉他们的。但在这天之前,工行及法院的人,从未与我联系过,这笔钱的事我自然无从知晓。再说,支行为什么不把钱直接交给我,却把钱“扔”到法院呢?    
    二审判决书下达后,我曾打电话给二审的承办法官白云,问她我通过什么渠道能拿到法院判令工行返还的钱。白云说,你们双方商量着办。我想,商量也好。法院判的是对方“返还”不当得利6920元,同时判对方“交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于案件受理费我早已垫交,所以这100元也应该给我。“返还”和“交纳”都为工行方面规定了主动把钱拿出来的义务,所以我一直在等,守株待兔,却一直杳无音讯。可“东方时空”一播,法院的电话就打过来了。    
    我有点不高兴,于是对电话那头说:“我希望宣武支行能把钱直接交到我手上。”    
    “哟,那样的话我还得把钱退回去?还要走一些手续。”    
    “那就麻烦你给退一下吧。”这是我说的最后一句话。    
    现在好了,宣武支行的领导来到报社,肯定把钱捎过来了,我想。    
    “最后一个小要求:你们把法院判的那100多块钱给我好吗?”我说。    
    “哟,这钱已经交到法院了,我们今天还真不能给你,你自己去法院取一下好吗?”一位女士说。    
    “可我已经要求法院把钱先退给你们了。”    
    “那这样吧,我们回去再跟法院商量商量,看看钱怎么个交法好。”    
    这是我们之间最后的谈话,此后一直没有消息从工行传出。倒是在3月23日,宣武区法院执行庭的赵燕来法官主动找到报社,将6920元的返还款和100元的案件受理费转交给了我。赵法官说,我们对你打官司的行为也挺敬佩的,社会上存在好些不公平的事情都需要有人站出来说话。    
    赵法官的话不长,但他显然认为我打的是一个公益官司,只可惜他的同事温铁成不这么认为。


第五部分: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行政性委托必须走正轨(1)

    多收的6920元要回来了,垫交的诉讼费100元也拿了回来,官司本身也可以说全部完结了。但是,它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是多方面的。    
    为什么会出现工商银行擅自定价收费的问题?是因为交管部门“授予”了它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这一特权。可为什么交管部门会有意无意地助长工商银行的垄断经营行为呢?是因为交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委托时没有走正常的程序。换言之,交管局与工商银行所签订的那一份行政合同有失规范。    
    什么是行政合同?通俗地理解,就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某种管理或发展经济的目的与另一方签订的合同。就我的官司而言,交管部门为实现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规范化管理,与北京工行一道推出了牡丹交通卡业务,其与银行方面所签的合作协议就是一份地地道道的行政合同。虽然眼下我们看不见这一合同文本,在我与交管局的同志“谈判”时他们称连自己都没有见过这份合同,但相信谁也不能否认这份合同的存在。    
    行政管理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在分析牡丹交通卡服务的性质时指出,从理论上看有3种解释:政府授权,交管局将其部分职能授权给银行行使;政府业务外包,交管局将某项业务以外包的方式交由银行办理;政府购买,政府花钱购买银行的服务,让银行代替政府为司机提供某种服务。    
    可不可以把交管部门委托北京工行发行牡丹交通卡的行为理解为政府授权呢?当然可以,因为收缴罚款本身就是行政处罚整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工行也是在代替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职权。业务外包讲得通吗?似乎也行。发卡、收罚款本身也是交管部门自身的一项业务,现在交管部门自己不做这一业务了,找一个合作伙伴来做,这也是法律允许的。《行政处罚法》就规定了“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因行政违章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罚款必须缴到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但我的看法更倾向于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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