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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4章

小说: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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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等了8个月,再等等又何妨?相思之苦我体味过,寻找之苦我经历过,等待之苦我也碰到过。等吧,一切都在时间中诞生,一切都在等待中来临。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和谈两次崩无奈理还乱(1)

    一般而言,一场官司不外两个结果,胜或者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和解。对于本案来说,我一直是反对和解的。    
    2004年4月15日宣武法院立案后,北京工行和宣武支行的两位领导就到报社找到我,希望能和解。他们对我说,打官司劳民伤财,不如你撤诉,我们之间“什么都好说”。    
    我对他俩的好意都表示感谢,同时也婉拒了他们撤诉及补偿的要求。    
    为什么?    
    登录工商银行总行的网站,你会发现,工行发行的牡丹卡真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贷记卡、牡丹专用卡、牡丹智能卡、牡丹国际借记卡,等等,且每种卡都可以细分。就牡丹贷记卡而言,可分为个人金卡、个人普通卡、商务金卡和普通商务卡等几种,个人金卡可再分为主卡和副卡……如此众多的信用卡,它们各自的补卡费是多少钱?该网站里的“牡丹卡业务收费标准”一栏里清楚无误地标明,80%以上的卡补发新卡手续费都只有区区5元,另有几种是20元,还有几种是40元,这也是最高的价码。为什么惟独牡丹交通卡的补办费用远远高出所有的“兄弟姐妹”,达到100元?我认为,除牡丹交通卡之外的所有卡都是市场化发行,惟独交通卡是依仗北京市交管局的行政命令发行,且独家垄断。垄断能够带来最大的利润,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北京工行干起了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买卖,自然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就是问题的本质。    
    我对垄断经营一向深恶痛绝。    
    1990年,我从北京广播学院毕业分配至《中国工商报》,一直从事着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主题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垄断经营在内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我报道的重点,也是我编辑工作的重点。    
    1996年,北京市大兴县(现大兴区)星城商厦举行有奖销售奖汽车活动,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以《有奖销售奖汽车 是耶非耶》为题进行了披露。随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该商厦停止有奖销售行为。    
    2002年,闻名遐迩的浙江小百花越剧院团被越剧《西厢记》的改编者曾昭弘告上法庭,被诉侵害著作权。曾昭弘的律师黄振兴告诉了我这一消息,我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使这一事件引起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曾昭弘最终也得到了赔偿。    
    2003年,济南市实行“报废汽车定点回收”,此举被指称为行政权力与商业机构的“勾结”,此行政垄断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以《这是不是行政垄断》为题进行了述评。    
    2003年10月,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与一承租户签订合同引发纠纷。该合同全面规定承租方的义务,对自己的义务则一笔带过。我以《这是不是“霸王条款”?》为题作了深入的分析。    
    2003年12月,《北京娱乐信报》举办有奖征订活动,凡订报户可以参加奇瑞QQ汽车的抽奖,此举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的报道标题直截了当:《订报纸奖汽车,违法》。    
    与此同时,我也用评论的笔,抨击垄断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004年,深圳爆发了“银行卡刷卡费风波”,众多商家因觉得刷卡费率太高而拒绝接受银行卡。深圳市十几家银行都委托银联一家出面与零售商签署银行卡刷卡费支付协议,后来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又单方面拟定《深圳市特约商户类别细分》。银联这种“统一价格”之举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对此我写文章评论道:“都是垄断惹的祸。”    
    不仅如此,政府也搞垄断。若干年前,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与双城雀巢公司签署协议,由雀巢公司拿出3000万元收购该市奶源基地,双城地区所产鲜奶全部卖给雀巢公司,不允许外地企业来本地区收购。2004年,一些奶农终于忍无可忍,闹出了风波。对此,我写文章直言:政府不能靠行政手段搞垄断。    
    同样在这一年,电影《十面埋伏》上映。有报道说,有关管理部门为了让这个影片没有竞争对手,竟然利用行政权力发文,要求延期进口影片,“以对国产电影加以保护支持”。我对此议论道:“《十面埋伏》也搞不正当竞争”。    
    几年前,“红顶商人”在安徽芜湖大行其道,市委书记长期担任奇瑞汽车公司的董事长,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也在企业任职。当地有的领导还对官商合一的“芜湖模式”自我欣赏。新华社记者对此作了报道,我有感而发,写了一篇《“垄断高论”析》,刊载于本报上。    
    ……    
    搞了多年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报道的我,最终自己也成了垄断经营的受害者。一张充满垄断色彩的牡丹交通卡,把成千上万的人折腾得够呛。交管局要求开车的人人手一张,工商银行将交管局的行政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特许经营证”,并借此做起了垄断的买卖。一张成本仅几元钱的卡片居然敢“开牙”,张口就是100元。这怎不令人生气呢?    
    就凭对垄断的反感,我就不希望私下和解,此其一。    
    其二,工行补卡的收费办法早已违反了国家有关的规定,白纸黑字的,违规经营还能没人管?    
    其三,北京有300多万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补卡人、受害人。此案涉及庞大的消费群体,很有代表性与典型性,是一场值得打的官司。    
    所以,这个官司一定要打下去,不能和解,婉拒银行高层的“好意”就成了必然之举。在一审开庭时,法官曾问我能否和解,我说可以和解,和解的条件之一就是工行向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回100元补卡费……这本身就是一句没有“诚意”的话,被告自然觉得和解希望渺茫。在一中院二审开庭时,审判长也曾问过我是否可以由法院调解,我当时说了“不”。    
    谈判需要诚意,和解当然也需要诚意。像我这样没有“诚意”的,怎么可能谈和解呢?但是,去年12月下旬,银行方面却突然听到了我愿意和解的消息。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和谈两次崩无奈理还乱(2)

    2004年12月27日中午,我心血来潮,想看看对方的和解条件究竟有些什么内容,于是给一中院我的案件承办人白云打电话,说“可以考虑调解”。    
    法官问我调解的底线,我说:一、对方承认工作有失误;二、承诺尽快报批新的补卡收费标准;三、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官问:经济补偿大约是多少钱。我说“两三千左右吧”。白云觉得这个数字工行方面可以接受。    
    一向反对调解的我,为什么突然表示出调解的愿望呢?    
    的确有些心血来潮。    
    当时我是这么想的:对方曾多次表示想和解、调解,那他们究竟能接受什么样的和解条件呢?官司打了这么久,一审法官居然判我输,二审判决又迟迟不下。虽然我一直坚信自己站在法律的一边,但由于有一审判决的先例,我难以保证二审就百分之百地判我赢。如果工行能答应我提出的3个条件,或许调解结案也行。    
    或许在我的潜意识中还有这样一个考虑:谈一谈和解,增加本案的故事性,将来写起书来内容可以丰富许多……    
    工行方面立即就有了回音。    
    当天下午5点,刚刚从一中院得知我想调解消息的第二被上诉人北京工行的代理人小夏拨通了我的手机。当时我正在单位忙着编版,于是让他晚上把电话打到我家里。    
    晚6时40分左右,小夏打来电话,说:“其实我们从一开始就希望能和解,即使在官司进行的过程中我们也有这样的想法,随时都可以和解嘛。现在你提出和解,这个想法很好。你有些什么条件,尽管说好了。”    
    我把我的三条“底线”给他讲了,小夏说,你提的第一个条件我们很为难,不好说。第二条倒好办。跟你说实话吧,我们早已经把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标准报总行批去了,这点你可以放心。至于经济补偿,你尽管说,只要你说一个数,我去给领导汇报就是了,不要有什么顾虑。    
    我问:你们的补卡收费标准什么时候报给总行的?小夏说:很久了。见对方故意模糊时间概念,我直截了当地问:是我起诉前还是起诉后?他说,是起诉前。我估计他没说实话。    
    我说,关于我提的第一条,可以在形成文字时再斟酌,但一定要有“新的收费标准已经报批”的内容。至于经济补偿嘛,我说一个数,5000元。    
    夏说:好说好说,回头我跟领导汇报一下。    
    原来我跟白云说的是“两三千元”,现在为何变成5000元了呢?说实话,我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主要还是想像秋菊那样,讨一个说法,为自己,也为北京市所有的司机朋友。当然,打官司肯定要花钱,案件受理费就不说了,跑了那么多路,虽然多数时候是自己开车,可汽油钱也要花不少,现在的汽油多贵啊。还有,向律师朋友请教,得请人家吃顿饭不?也要花钱。所以,让工行给三五千元的补偿并不为过。至于为此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就不用说了,那是一个无法统计的数字。    
    大约隔了40分钟,小夏又打来电话说:已经跟领导汇报过了,第二、三条都好办,就第一条不好接受。你再考虑考虑不提第一条行吗?另外,我们领导希望你能够撤诉,其他的都好办。    
    第二天上午8点半左右,我开车到了报社。    
    从玉泉营立交桥往西一公里左右,路南有一个家具市场,叫“名流家居”。在它的旁边,是房地产项目“万年花城”的售楼处。这里的前身是“镜花缘宫”——根据清代作家李汝珍的长篇小说《镜花缘》为蓝本开发出的一个旅游景点。由于经营不景气,镜花缘宫早就换了主人。中国工商报社的位置就在镜花缘宫旧址的西面一点。    
    我有上班前先到收发室看报的习惯。9时左右,我正看报时,小夏的电话来了,他问:你考虑得怎么样了?    
    我先问:第二、三条都没有什么障碍吧?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说,第一条也好办,我可以不再坚持(此前我与法官沟通时,法官说,他既然答应给你补偿,答应收费办法报批,这对官司已经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也就用不着非要让人家承认“工作有失误”了,那样他们也会接受不了)。我说,调解可以,但让我主动撤诉不行。    
    我解释说:调解,意味着法院给我们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送达,则意味着一审判决被撤销;但如果我撤诉,法院给我的是裁定书,准予我撤诉。一旦撤诉,则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是我输了,这当然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我说,如果是为了钱,我完全可以在拿到5000元后撤诉,但我主要不是为了钱,所以我不能主动撤诉!    
    小夏似乎表示理解。他还告诉我,说他们已经草拟了调解书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为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工商银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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