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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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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院靠近石景山游乐园,左与北京市检察院为邻,右边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坐南朝北,北临长安街的延长线——复兴路。北门专供法院的车辆出入,西门才向当事人开放。    
    我到达大门口时,这里已经聚集了好几十人。他们中大约有一半是在一审中输了官司不服气的——就像我现在一样——另一半则是赢家。但所有的人脸上都显得比较平静。看来,大家都在理性维权。    
    大门左边的传达室里则人声嘈杂,几个人正与工作人员交涉,大约是想进大门。我出示传票后,很快就拿到一张进门条。    
    经过安检,我来到5号法庭。    
        此时,合议庭3位组成人员都已就坐,审判长端坐正中,他的左边坐着我的案件承办人白云,书记员高秀丽也在场。被上诉方的3位代理人也已入座——不知为什么这次只来了3位。    
    仍是照例问一番姓甚名谁,然后进入正题。我从皮衣口袋里掏出准备好的材料,开始谈上诉理由:首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虽然上诉人在补卡通知单上签了名,与被告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根本不像一审判决所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这说明一审法官对牡丹交通卡的性质及其发卡方式的认识出现严重错误。    
    我解释说,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交管局与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方便对驾车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刷卡处罚的一个载体,驾车人必须拥有并必须在驾车时携带,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发行牡丹交通卡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工商银行独家获得发卡权,由此形成垄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只能在被上诉人拟定的补卡通知单上签名,这显然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    
    从判决书来看,一审法院对原国家计委等4部委制定的《集成电路卡收费与管理办法》显然并不持异议,而只是认为“1999年第二被告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成本等实际情况定价之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注意,是当时的“法律法规”)。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办理补卡的行为发生在去年,理应按已经生效的《管理办法》执行,其自制的收费标准自然失效。    
    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由于合同本身是基于行政命令出现的,同时又带着浓厚的垄断色彩,原告并非自愿签订,因该合同而派生的收取100元费用的规定也于法无据。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来判决上诉人败诉是错误的,应该根据《管理办法》来判。    
    “总之,两被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凭借自己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的垄断地位强行收取高额补卡费用,实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希望二审法院能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做法,公正判决。”我大声说。      
    宣武支行的代理人仍是一言不发,因为她们一切听从分行。北京分行的代理人则老调重弹。最后他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法院能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在法庭上说,工行发卡及补卡的行为都是垄断经营,是交管局对其的行政委托直接造成垄断经营的出现。由于交管局让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人手一张牡丹交通卡的要求只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眼下还不能起诉。但我听说北京市人大正在着手制定新的法规,今后,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被起诉,也就是说,“红头文件”也可以被起诉。到那时,如果交管局还不改变其委托一家银行发行牡丹交通卡的做法的话,我将去起诉交管局。况且,我听说交管局还要就这100元与北京工行分成。    
    这时,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出现了。审判长问分行的代理人:“你们收这100元钱,要不要与交管局分成?”    
    这位代理人说:“应该要分成,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听到这里,我开始高度警惕。此说如果属实,情况将变得严重起来。交管局是行政执法部门,是依靠财政拨款,也就是纳税人的钱在运转。交管局无权再通过委托发行牡丹交通卡之类的业务取得经济利益,特别是当这种经济利益涉嫌不当得利时!    
    然而,我手里没有证据。一个月后,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也开始对此进行质疑。    
    开庭询问的时间不长,约40来分钟。最后,审判长说:你们双方如果有什么新的证据,请在5天内向法庭提交。    
    我们都答应了,并在一张纸上签了字。这张纸上说,今后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把判决书送到指定地点的指定人员。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中院发传票质证留遗憾(3)

    我原来以为,法官会很快作出裁决。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比较清楚,一审判决的无理性同样是显而易见的,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应该是在情理之中。实在不行,也可以发回重审。然而,又经过长达一个月的等待,仍然没有等到判决书,相反,等到了一中院的一个电话。    
    “喂,是喻山澜吧?你明天能来一下法院吗?工行方面提供了一个新的证据,我们想对证据进行质证。”12月初的一天,一中院的书记员高秀丽对我说。    
    “什么证据?”我问。    
    “好像是一张发票,用来证明牡丹交通卡成本的。”    
    “他们的证据提交得太晚了吧。记得上次开庭时审判长说过‘如有新证据5天内提交’的话。”我想到了举证期限的问题。“再说,明天我得上班、编版,可能没有时间去。”    
    “那你直接跟白云联系吧。”高小姐的协调工作遇到点儿小麻烦。    
        白云就是本案的承办人,是一位二十七八岁的姑娘,估计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一个月前开庭时我见过她。我打电话找到白云,把有关情况给她说了,最后决定了去法院的日期改在下周一下午两点。    
    第二天,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工行方面提交新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本不应该再进行质证啊。于是,我又给白云打电话。白云不在办公室。她的同事问我有什么事情,我把有关情况说了一遍,并表示,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该组织质证,下周一我可能不去了。    
    当然,我只是“吓唬吓唬”他们,我哪里敢不去呀。法官大人高坐大堂,当事人及律师都得俯首听命。虽然本不该如此,但现实就是这样。法官让我去,我不去可不是要“后果自负”吗?万一法官作出对我不利的判决,那可就悔之晚矣。    
    周一下午,我开上车赶往八宝山。这一次我没再走南五环,直接从公主坟过去。中午道路比较畅通。刚过一点半,我已经到了解放军总医院。此时,手机响了。    
    “喻山澜吗?你出门了吧?我们都等着你呢!”白云说。    
    哦,原来她怕我拒绝出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因为我说过,工行提供的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有规定,没有进行质证过的证据是不能采信的。“我快到了。”我有点不快地说。    
        来到法院的大门,高秀丽和白云都在大门口等着。她们把我领进大门,通过安检,来到一间会客室。“我们就在这里进行吧。”白云说。    
    我看到了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我的“老对手”小夏。他的“随身物品”吓了我一跳——一大摞票据,估计有数千张之多!    
    “主持会议”的仍然是白云。她说,工行方面新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关于牡丹交通卡成本的,今天的目的是把这一证据让上诉人看看。    
    天,我不是搞财会出身,我也不是审计人员,拿来高高一摞票据,我从何处入手?我说,那一大摞票据我不看了,我也看不懂。    
    “那你看看这张。”白云递过来一张大一些的票据。    
    我拿过一看,是张发票,上面在单价一栏里,写的是3080元。它表明,工行买进牡丹交通卡,每张价格是3080元。这个数字后来轰动一时,《北京晚报》还用这个数字做了一个巨大的标题。    
    说实话,我对这张发票的真假无从辨别,对上面的金额也难置可否。我只扫了一眼发票,就递了回去,并说了我的看法:“我从来不否认卡片有成本,但只要收费就必须报价格管理部门审批。”    
    这是一句非常原则的话,也是一句很笼统的话。换句话说,我并没有认可这张发票,我也有点“王顾左右而言他”之意。同时我还指出,这张发票的提交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应对此进行质证。末了,我还在高秀丽的记录上,补写下这样一行字:“这一证据的提出超过了举证期限,我对此持保留态度。”白纸黑字,有据可查。但后来的二审判决书上出现了这样的文字:“二审审理中;工行北京宣武支行与工行北京分行提供证据证明牡丹交通卡的制卡成本为每张3080元;喻山澜对制卡成本没有异议。”我对这样不顾事实的表述多次表示了不满,即使是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    
    我的看法是有依据的,正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早有此规定。证据这东西,想提交可以,不想提交也行。想提交,就要照规定办,不能超过举证期限;不想提交倒也简单,自己放弃举证的权利,落个“举证不能”的后果罢了。    
    工行向法庭提供的这张发票上显示的牡丹交通卡的进价是每张3080元,后来我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4年前,在李海泉诉北京工行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工行提供的发票单价就是3080元。当时工行向法庭表明卡的价格是为了说明自己发卡工作投入巨大,如将240万张侵权卡收回销毁将损失7392万元!我越发感觉奇怪:北京工行在采购牡丹交通卡时,4年前的进货价与4年后的进货价居然一分不差!在这几年间,好些款小汽车的价格下降了将近一半,电脑售价总体上早已下降50%以上,数码相机、MP3、彩屏手机……哪一种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的价格不是在下跌?甚至可以说,除了房价,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在往下走,为何牡丹交通卡的价格那么坚挺不动?在股市上,有人坐庄,能够在高位支撑股价,任凭大盘下跌,庄家的股票走势却相当平稳。可是,牡丹交通卡的价格毕竟与股市坐庄风马牛不相及啊!    
    质证快结束时,审判长出现在会客室。他在我身后踱着步,忽然问了一句:“你们双方认为还可以调解吗?”    
    工行的代理人望着我,显然是想听我的回答。    
    “事情已经到了今天,不可能再调解了。”我平静地说。    
    “那就等着判吧。”审判长说完,离开了会客室。    
    “等着判吧”,这半年多来,这4个字常常萦绕在我的耳边。同事问我案件的进展情况,我说,等着判吧;媒体同仁问我,我也只能说,等着判吧。    
    已经等了8个月,再等等又何妨?相思之苦我体味过,寻找之苦我经历过,等待之苦我也碰到过。等吧,一切都在时间中诞生,一切都在等待中来临。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和谈两次崩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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