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文学历史电子书 > [柏拉图]理想国 >

第26章

[柏拉图]理想国-第26章

小说: [柏拉图]理想国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格:没有。

  苏:这是受了我们所描述过的音乐和体操教育的结果吧?

  格:当然是的。

  苏:那么,我们所提议的立法,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对于国家也是最好的。

  格:确实是的。

  苏:那么,女的护卫者必须裸体操练,既然她们以美德做衣服。她们必须同男人一起参加战争,以及履行其他护卫者的义务,这是她们唯一的职责。在这些工作中她们承担比较轻些的,因为女性的体质比较文弱。如有任何男人对女人(出于最好的动机)裸体操练加以嘲笑,正如诗人品达所云“采不熟之果”,自己不智,反笑人愚,他显然就不懂自己在笑什么,在做什么。须知,“有益的则美,有害的则丑”这一句话,现在是名言,将来也是名言。

  格:我完全同意。

  苏:在讨论妇女法律问题上,我们可以说已经越过了第一个浪头,总算幸而没有遭灭顶之灾。我们规定了男的护卫者与女的护卫者必须担任同样的职务;并且相当一致地证明了,这个建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有益的。

  格:的确如此,你越过的浪头可不小呀!

  苏:你要看到了第二个浪头,你就不会说第一个浪头大了。

  格:那么,讲下去,让我来看看。

  苏:作为上面这个论证以及前面的所有论证的结果,依我看,是一条如下的法律。

  格:什么样的?

  苏:这些女人应该归这些男人共有,任何人都不得与任何人组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同样地,儿童也都公有,父母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子女,子女也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母。

  格:这比前面说的是一个更大的浪头了,使人怀疑这个建议是不是行得通,有没有什么益处。

  苏:啊,关于有没有什么益处,我看这点不必怀疑,谁都不会否认妇女儿童一律公有有最大的益处。但是,是否行得通?据我看来,这个问题将引起极大的争论。

  格:两个问题都要大争而特争的。

  苏: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我要腹背受敌了。我原来希望你同意这个建议是有益的,那样我就可以避重就轻来讨论是否行得通的问题了。

  格:你休想滑过去,给我发觉了!你不许走,你得对两个建议,都要说出道理来。

  苏:好,我甘愿受罚,但请你原谅让我休息一下。有那么一种懒汉,他们独自徘徊,想入非非,不急于找到实现他们愿望的方法,他们暂时搁起,不愿自寻烦恼去考虑行得通与行不通的问题;姑且当作已经如愿以偿了,然后在想象中把那些大事安排起来,高高兴兴地描写如何推行如何实现;这样做他们原来懒散的心灵更加懒散了。我也犯这个毛病,很想把是否行得通的问题推迟一下,回头再来研究它。现在我们假定这是行得通的;在你许可之下,我愿意先探讨治理者们在实行起来时怎样安排这些事情。同时还要证明这些安排对于国家对于护卫者都有极大的益处。我准备同你先研讨这个问题,然后再考虑其它问题,如果你赞成的话。

  格:我赞成,请讲下去。

  苏:那么我以为,治理者和他们的辅助者如果都名副其实的话,辅助者必须愿意接受命令,而治理者必须发布命令——在一些事情中按照法律发布命令,在另一些我们让他们自己斟酌的事情中根据法律的精神发布命令。

  格:大概是的。

  苏:那么,假定你这个立法者选出了一些男人,同时选出了一些女人,这些女人的品质和这些男人一样,然后把这些女人派给这些男人。这些男人女人同吃同住,没有任何私财;彼此在一起,共同锻炼,天然的需要导致两性的结合。我所说的这种情况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吗?

  格:这不是几何学的必然,而是情欲的必然。对大多数人的行动来讲,情欲的必然比几何学的必然有更大的强制力与说服力。

  苏:确是如此。不过再说,格劳孔,如果两性行为方面或任何他们别的行为方面毫无秩序,杂乱无章,这在幸福的国家里是亵渎的。我们的治理者是决不能容许这样的。

  格:是的,这是不对的。

  苏:因此很明白,婚姻大事应尽量安排得庄严神圣,婚姻若是庄严神圣的,也就能是最有益的。

  格:诚然。

  苏:那么,怎么做到最有益呢?格劳孔,请告诉我,我在你家里看到一些猎狗和不少纯种公鸡,关于它们的交配与生殖你留意过没有?

  格:什么?

  苏:首先,在这些纯种之中——虽然它们都是良种——是不是有一些证明比别的一些更优秀呢?

  格:是的。

  苏:那么,你是一律对待地加以繁殖呢,还是用最大的注意力选出最优秀的品种加以繁殖的呢?

  格:我选择最优秀的加以繁殖。

  苏:再说,你选择年龄最幼小的,还是选择最老的,还是尽量选择那些正在壮年的加以繁殖呢?

  格:我选那些正在壮年的。

  苏:如果你不这样选种,你不是要你的猎狗和公鸡的品种每况愈下吗?

  格:是的。

  苏:马和其它兽类怎么样?情况会有不同吗?

  格:倘若不是这样,那才怪呢?

  苏:天啊!我亲爱的朋友,这个原则如果同样适用于人类的话,需要我们的统治者拿出多高明的手腕呀!

  格:是适用的。但是为什么说需要高明的手腕呢?

  苏:因为他们要用大量我们前面讲过的那种药物。对肯用规定的膳食,不必服药的病人,普通的医生就可以应付了。

  如果遇到需要服用药物的病人,我们知道就需要一个敢想敢做的医生才行了。

  格:是的。不过同我们的问题有什么关系?

  苏:这个,大概是治理者为了被治理者的利益,有时不得不使用一些假话和欺骗。我以为我们说过,它们都是作为一种药物使用的。

  格:是的,说得对。

  苏:那么,在他们结婚和生育方面,这个“对”看来还不是个最小的“对”呢。

  格:这是怎么的?

  苏:从上面同意的结论里,我们可以推断:最好的男人必须与最好的女人尽多结合在一起,反之,最坏的与最坏的要尽少结合在一起。最好者的下一代必须培养成长,最坏者的下一代则不予养育,如果品种要保持最高质量的话;除了治理者外,别人不应该知道这些事情的进行过程。否则,护卫者中难免互相争吵闹不团结。

  格:很对。

  苏:按照法律须有假期,新妇新郎欢聚宴饮,祭享神明,诗人作赞美诗,祝贺嘉礼。结婚人数的多寡,要考虑到战争、疾病以及其它因素,由治理者们斟酌决定;要保持适当的公民人口,尽量使城邦不至于过大或过小。

  格:对的。

  苏:我想某些巧妙的抽签办法一定要设计出来,以使不合格者在每次求偶的时候,只好怪自己运气不好而不能怪治理者。

  格:诚然是的。

  苏:我想当年轻人在战争中证明他们英勇卫国功勋昭著

  的,一定要给以荣誉和奖金,并且给以更多的机会,使与妇女配合,从他们身上获得尽量多的后裔。

  格:对得很。

  苏:生下来的孩子将由管理这些事情的官员带去抚养。这些官员或男或女,或男女都有。因为这些官职对女人男人同样开放。

  格:是的。

  苏:优秀者的孩子,我想他们会带到托儿所去,交给媬姆抚养;媬姆住在城中另一区内。至于一般或其他人生下来有先天缺陷的孩子,他们将秘密地加以处理,有关情况谁都不清楚。

  格:是的。这是保持治理者品种纯洁的必要条件。

  苏:他们监管抚养孩子的事情,在母亲们有奶的时候,他们引导母亲们到托儿所喂奶,但竭力不让她们认清自己的孩子。如果母亲的奶不够,他们另外找奶妈。他们将注意不让母亲们喂奶的时间太长,把给孩子守夜以及其它麻烦事情交给奶妈和媬姆去干。

  格:你把护卫者妻子抚育孩子的事情,安排得这么轻松!

  苏:这是应该的。现在让我们谈谈我们规划的第二部分。

  我们曾经说过,儿女应该出生在父母年轻力壮的时候。

  格:诚然。

  苏:你同意一个女人精力最好的时候大概可以说是二十

  年,男人是三十年吗?

  格:你要选择哪几年?

  苏:女人应该从二十岁到四十岁为国家抚养儿女,男人应当从过了跑步速度最快的年龄到五十五岁。

  格:这是男女在身心两方面都精力旺盛的时候。

  苏:因此,如果超过了这个年龄或不到这个年龄的任何人也给国家生孩子,我们说,这是亵渎的不正义的。因为他们

  生孩子(如果事情不被发觉的话)得不到男女祭司和全城邦

  的祷告祝福——这种祝祷是每次正式的婚礼都可以得到的,

  祈求让优秀的对国家有贡献的父母所生的下代胜过老一代变

  得更优秀,对国家更有益——这种孩子是愚昧和淫乱的产物。

  格:很对。

  苏:同样的法律也适用于这样的情况:一个尚在壮年的

  男人与一个尚在壮年的女子苟合,未得治理者的准许。因为我们将说他们给国家丢下一个私生子,这是不合法的,亵渎神明的。

  格:对极了。

  苏:但是,我想女人和男人过了生育之年,我们就让男人同任何女人相处,除了女儿和母亲,女儿的女儿以及母亲的母亲。至于女人同样可以和任何男人相处,只除了儿子、父亲,或父亲的父亲和儿子的儿子。我们一定要警告他们,无论如何不得让所怀的胎儿得见天日,如果不能防止,就必须加以处理,因为这种后代是不应该抚养的。

  格:你所讲的这些话都很有道理。但是他们将怎样辩别各人的父亲、女儿和你刚才所讲的各种亲属关系呢?

  苏:他们是很难辩别。但是有一个办法,即,当他们中间有一个做了新郎之后,他将把所有在他结婚后第十个月或第七个月里出生的男孩作为他的儿子,女孩作为他的女儿;他们都叫他父亲。他又把这些儿女的儿女叫做孙子孙女,这些孙子孙女都叫他的同辈为祖父祖母。所有孩子都把父母生自己期间出生的男孩女孩称呼为兄弟姐妹。他们不许有我们刚才讲的那种性关系。但是,法律准许兄弟姐妹同居,如果抽签决定而且特尔斐的神示也表示同意的话。

  格:对极了。

  苏:因此,格劳孔,这就是我们城邦里护卫者中间妇女儿童公有的做法。这个做法和我们政治制度的其余部分是一致的,而且是最好最好的做法。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在下面以论辩证实之。你认为然否?

  格:诚然。

  苏:因此,为取得一致意见,我们是不是首先要问一问我们自己:什么是国家制度的至善,什么是立法者立法所追求的至善,以及,什么是极恶;其次,我们是不是要考虑一下,我们刚才提出的建议是否与善的足迹一致而不和恶的足迹一致?

  格:完全是的。

  苏:那么,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