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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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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使一支对付个人犯罪的特殊力量成为必需的那个理由,并不适用于公众犯罪。镇压犯罪时的麻烦不是攻击、格斗或者危险,而是在罪犯手无寸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监视、跟踪、用十个人对付一个人,以及拘留和逮捕。但是,在反对比较严重的骚乱、叛乱和煽动暴乱的集会时,热爱自己国家宪政的公民们,将会像一切热爱宪政的人一样迅速提供帮助,因为他们自己的财产和自由要靠宪政来保护。


  有人大概会说,裁减军队,只把它们部署在边境地区,结果将会怂恿邻近的民族攻击我们。这种裁减当然不能过分,总要保留一个武装的中心,围绕着中心的国民警卫队训练有素,将被召集起来抗击外国的进攻。如果你们的制度是自由的,你就用不着怀疑他们的热情。公民们在真正拥有一个国家之后,需要保卫国家的时候他们并不迟钝,他们将会立刻挺身而出保卫自己的独立,因为他们在独立中享受自由。


  在我看来,这就是统辖一个宪政国家武装力量组织的原则。让我们满怀感激和热情欢迎我们的保卫者。但是,不要让他们在我们看来是一名士兵,要让他们成为和我们一样的人,成为我们的兄弟。一切军事精神,一切被动服从的理论,一切令敌人对我们的士兵感到惧怕的东西,都应当抛在每个自由国家的边境之外。这些手段对于防备外国人是必要的——即使并未处于战争状态,我们也总是对他们至少有点不信任。但是,公民——即使他们有罪时——却拥有外国人并不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5.论财产权不可侵犯


  我在这部著作的第一章指出,公民拥有独立于一切社会权力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人身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保证不受专横权力之害,以及享有财产。
  不过,我要把财产权和其他个人权利加以区别。


  在我看来,某些根据抽象论点保卫财产权的人士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他们把财产权视为某种神秘的、先于社会并独立于社会的东西。这些说法没有一个是言之有理的。财产权绝对不是先于社会的,如果没有给它提供安全保障,财产权不过是首先占有者的权利,换句话说,是暴力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根本不是权利的权利。财产权并不独立于社会,因为一种社会环境,即使是非常悲惨的环境,没有财产权也能够加以想像,而如果没有社会环境,想像财产权是不可能的事。


  财产权只有通过社会而存在。社会发现,使其成员都能享受共同财产的最佳途径——不然,所有的人就会在制度形成之前你争我夺——就是给他们每人一份,或让每个人都能保有他自己所占有的那一份,并确保他去享受它,而这种享受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是因为偶然性的机会多种多样,或是因为一些人会比另一些人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


  财产权不过是一种社会的公约。但我们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同那些赞成另一种制度的作者相比,我们把财产权看得更不那么神圣,那么不可侵犯,那么必不可少。有些哲学家认为建立财产权是一种罪恶,而废除它是有可能的。但是,为了支持他们的理论,他们只得求助于一大堆假设,其中一些决不可能实现,而其中最实际可行的则被推迟到我们的寿命所不及的时候。他们想入非非地假定,人类的开明程度已得到如此提高,以至认为建立我们的现行制度是荒谬的。而且,他们想当然地夸大了未来发明创造的水平,认为目前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劳动将会日趋减少。当然,我们的每一个力学发现都使得人类的体力被工具和机器取而代之,这是人类思想的征服成果。而且,根据自然法则,因为这些征服会变得越来越容易,它们必定也会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接踵而至。但是,全部免除人力劳动仍是我们至今远未做到的,甚至在我们的想像中也是远远做不到的。不过,要想使废除财产权成为可能,那就必需做到这一步,除非我们像某些作者要求的那样,希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分担这种劳动。但是这一分工——假如它不只是个梦想的话——将会有悖于它自身的目的:它将夺走能使思想变得坚定而深刻的那种闲暇,削弱能使劳动变得尽善尽美的那种坚韧,消除所有阶级那种戮力同心的习惯优势。没有财产权,人类就不会进步,就会滞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生存状态。如果每个人都要被迫独立满足自己的一切需求,他将不得不分散他的精力以实现这一目的,而重重心事将足以把他压垮,使他永远不会前进一步。废除财产权将会破坏劳动分工,破坏一切艺术与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我正在予以反驳的那些作者倾心期待的进步趋势,将会由于缺乏时间和独立而夭折,同时,他们向我们推荐的那种粗陋的强制性平等,对于逐渐确立真正的平等、逐渐实现幸福与开明,将会构成无法克服的障碍。
  财产权作为一项社会公约,属于社会的权能,并在社会的管辖之下。社会拥有各种权利,但无权支配其成员的自由、生命和见解。


  但是,财产权与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密切相关,其中一些方面根本不属于集体管辖的范围,另一些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属于它。因而,社会必须约束自己对财产权的作用,因为它很难无所不至地发挥自己的作用,除非它去侵犯那些对它拒不服从的对象。


  针对财产的专横权力,很快就会产生针对人的专横权力。首先,因为专横权力有传染性;其次,因为对财产的侵犯必定会激起反抗,权力则会粗暴虐待进行反抗的被压迫者,而且,因为权力已经选定要夺走他的财产,结果就会导致侵犯他的自由。


  我不想在这一章里讨论非法没收财产以及对财产权的其他政治攻击。这种粗暴行为不能被看作循规蹈矩的政府的通行作法。它们和一切专横措施有着同样的性质。它们只是这种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如影随形的组成部分。蔑视人们的财产权将迅速导致蔑视人们的安全与生命。


  我只想指出,采取这样的措施,政府将会大大地得不偿失。路易十四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国王是绝对的君主,自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去处理其臣民的一切财产。”但是,当国王自认为是臣民所拥有财产的绝对主人时,臣民们要么会藏匿他们的所有,要么会为它而斗争。如果他们把它藏起来,那对农业、商业、工业及各方面的繁荣都是严重的损失。如果他们把它滥用在轻浮粗陋的非生产性享乐中,那又说明他们已全然不顾它的有益用途。没有安全感,经济会成为诈骗,节制会变成轻率。当一切东西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会尽可能地消耗,以增加从掠夺下抢救一些东西的机会。再者,当一切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也必须尽可能地消耗,因为一切被消耗掉的东西就等于是从专横权力手中夺回来的东西。路易十四以为他正在表达一个非常有利于国王财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正在说的东西注定会毁掉国王,还有他们的人民。


  对其他一些不那么直接的掠夺形式,我认为比较详尽地讨论一下也是有益的。'13'一些政府任意采取这些掠夺形式以减轻债务或增强财力,不是以必要性为借口,就是以正义为借口,总是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就像人民主权的热情鼓吹者相信增进公共自由就要限制个人自由一样,我们时代的许多财政官员也相信,国家的富足需要个人的倾家荡产。向我们的政府致敬,它拒绝了这些诡辩,而且通过我们《宪法法案》的一项明确规定禁止了这些错误!
  对财产权的间接攻击分为两类,下面就要谈到这个问题。


  我把部分或全部破产、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国债的贬值。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偿付这些债务、货币的变更以及扣除额等等纳入第一类。第二类则包括当局针对那些与政府谈判供应军用或民用必需品的人们所采取的行动,针对富人的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措施,火焰法庭,国家宣布取消同平民个人的契约、特许和交易。


  有些作者把设立公债视为繁荣的原因;我的看法根本不同。公债创造了一种新的财产权,它不像农业财产一样把它的拥有者束缚在土地上,也不像工业财产一样要求辛勤的劳动或艰难的投机,最后,也不像被我们叫做知识的财产权一样要求卓越的天分。国家的债权人关心的是国家的兴旺,就像任何债权人关心他的债务人的兴旺一样。假如后者偿清债务,他也就满足了。旨在确保偿付债务的谈判对他来说总是件好事,不管代价多大。转移债权的能力,使他对可能出现但仍然遥远的亡国之虞也满不在乎。只要还有其他资源可以用来偿付他的收益,他对任何一片土地、任何制造业、任何生产资源,都会无动于衷地任其衰败。


  包含在公共基金中的财产权具有一种独特的、利己的基本属性,它容易变得充满敌意,因为它只有损害他人才能存在。由于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组织的显著影响,尽管每个国家的天然利益在于应把税收尽可能减到最低限度,设立公债却使提高税收成了每个国家一部分人的利益所在。


  但是,无论公债的破坏性作用是什么,对于大国来说,它如今已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罪恶。那些通常用征税供给国家开支的人,几乎总是被迫提前花钱,而他们的预支就构成了债务。而且,第一笔意外支出就会迫使他们去借款。对于那些已经采取借款制而不是税收制的人,以及那些只是为了支付借款利息而征税(大体上这就是当代英国所采纳的体制)的人来说,公债与他们的生存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建议现代国家不要靠信贷提供财力,根本就是白费唇舌。
  一旦出现国债,那么减轻它的破坏性作用的淮一办法,就是一丝不苟地尊重它。这将在它的性质所能允许的范围内,使它具有与其他各类财产权相同的稳定性。


  轻诺寡信永远无补于事。如果不能偿付公债,你就会给一种财产权——它为它的所有者提供了不同于国家利益的利益——的不道德后果增添更为灾难性的后果:无常与专横。这些就是在国家不能兑现其承诺时,证券交易便决不会繁荣兴旺的首要原因。那时所有的公民都将被迫在投机的风险中为权力使他们遭受的损失寻找一些补偿。


  对债权人的区分,对个人交易的调查,对公债券的流动方向及它们消失之前所经之手的搜寻,都已经彻底失败。国家举债,欠了人们的钱,于是付给他们债券。这些人被迫出售国家付给他们的债券。政府凭什么理由引发交易以使那些债券的价值遭到怀疑?它越是使它们的价值遭到怀疑,它们就越会贬值。它将依靠这种不断的贬值,按不断降低的价格兑付它们。这种变本加厉的进程所造成的反应,将很快把债权变得一文不值,使私人投资者倾家荡产。债权人原可随意处置他的债券。如果他卖出他的债权,那肯定不是他的过错,因为他是为贫困所迫,那是国家的过错,是国家只付给他将要被迫出售的债券。如果他以微不足道的价格卖出他的债权,那也不是买方的过错,买方买下的是不利的前景;过错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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