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高墙-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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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5日 星期日 晴
自由后第223天
晚上到网吧上传资料的时候,看到一位网络公司朋友在“中华失足者热线”的留言板上留言说,网页制作简单,没有美感,他愿意无偿帮忙改版。还有一家报社编辑约稿,限我一周内交稿,否则过期即不能刊用。
我明白网络专家的意见,这的确不是什么网站,他觉得没美感,我也觉得没有分量——但现实的生活总是这样,量力而行才能日趋完美。由于一些条件的限制,“中华失足者热线”只能以个人工作室的形式开始迈出第一步。
我理解报社编辑的苦衷,编稿有主题要求和时间界定,加之我的网站以个人工作室的形式出现在“中国投稿者热线”网站——以为我建网站纯属是为了个人创作,那么他的要求也算情理之中的事。而之所以选择“中国投稿者热线”是因为可以与更多的文字工作者交流,让自己看到自己的轻重,才能更好地将个人心声以文字的形式呈现给大家——失足者群体,让更多的有共鸣者加入进来是阳光下的心愿。
“中华失足者热线”——中国第一个为失足者鼓与呼的公益帮教网站,如此之大的口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不自量力,我也有同感——任何新鲜事物的出现总是不被别人接受的。要想让“中华失足者热线”走进一些人的生活,它首要条件是阳光下的故事能感染一些人,只因由点到线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故而我特别珍惜内心的每一个微小变化和来自外界的每一个不同声音。如果说这是一种社会责任的驱使,我不反对,也不夸张。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54节:司法机关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2003年11月15日 星期六 晴
自由后第233天
今天一位网友发来邮件说,他的儿子因打群架被关进去了,他想问我司法机关对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那样他好有个准备。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我很想弄清楚的,而这些天许多报纸都有关于纠正超期羁押案件的报道。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所谓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对于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和审判期间的羁押,都属于超期羁押。以下是《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14日。这14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14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3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不能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应当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决宣告无罪、在监管场所服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55节:一路奔走
2003年11月20日 星期四 小雨
自由后第248天
记得写过这样一首诗:
一朵鲜花呈现给你的/不一定是芬芳/一次用心的付出/留下的/一定是希望/爱情有时也是这样/相处是因为彼此欣赏/它没有直接目的/只是吸引/一种吸引的需求/以冲动的形式呈现/维系着心灵深处/一种情绪/在情感的氛围中/恣意生长
许多的时候我们在做一件事或要做一件事是因为心灵深处一种情绪的吸引,它没有太多的理由,仅是让自己某种情绪得到有效的释放。比如这次“12·4行动”,萌生类似念头的时候我还没获得自由,那时是想新生那一天要从韶关步行回深圳。没有什么原因,只是想看自己到底能走多远,最后因为期望出现的人没有出现,那个念头也就打消了。回深圳后,总感觉自己有什么事没做,心中一直挂念着,直到在9月1日义务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时,我才想到了“阳光下12·4行动”。
当我把这个决定告诉我的同学时,他们都非常赞同,说出去走走有利于思维的恢复,心结的打开。采写我故事的文学朋友有些不解,有时和他们坐下来闲聊时,说我是在虚张声势。我笑了,但也能理解——许多事情都是这样,只有亲身经历了才有更深的体会。
自10月20日离开深圳以来,我露宿过街头,住过10元店,遭遇过小偷(将手提电脑调包),有过一天没吃东西,到过饭馆当清洁工,穿着“深圳失足大学生法制宣传广东万里行”的红马夹在大街上行走受过别人的白眼,去一些学校或工厂受到过热烈的欢迎……这些都是我以前不曾经历的。这次行动让我感受了,其中的苦并没有让我感到辛酸,相反却认为是一种幸福,因为我是自由的。
一位来深圳十多年的朋友曾经对我说,偶尔给自己放一次长假,到一个自己从没去过的地方生活一段时间,最易找到丢失的自我。我做了,我发现自己是那么的快乐——
记得去东莞理工学院的时候,还有些担心同学们不能接受我,因为按照人们的常规思维是:你曾经失足了,后来通过努力你成功了,你再和别人讲你过去的故事才能被理解和接受。而我,刚刑释不久什么事都没做能讲出个什么道理?尽管我总用“有些压力是必须的,就像船,必须要有些东西去压它,才能航行”这句话来说服自己,但现实的生活我必须尊重。意想不到的是,潮水般的掌声让我彻夜难眠,它让我终于懂得伤人的不是事情的本身,而是对事情的看法。还有,又一次来到韶关,它并没让我感到伤痛,虽说曾经我在这里的日子是不自由的,但这次我看到的是下雨的时候韶关大学的女学生为我撑伞的情景……
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我知道我每到一个城市和乡村,我能做的太少太少,我仅期望走过的城市和乡村能有我的影子的存在,只为真诚永恒——也许有一天我还会在那里出现,因为一份责任和牵挂。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56节:“阳光下帮教协会”成立
2003年12月4日 星期四 晴
全国法制宣传日
今天到了广州站。因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缘故,近段时间总有些媒体记者打电话或网上留言想做个采访,我都友好地回绝了。我知道走出心灵的困境才是自己真正要面对的,而刻意去做一些形式上的东西容易坏一个人的心态。
网友说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他希望能帮我分担一些。感动的同时,我想到了应该有一个组织,大家分工合作,那样许多复杂的问题会变得简单。于是就有了“阳光下帮教协会”的成立。
当我把这个消息上传到网上时,得到了许许多多热心网友的支持,他们都期望成为其中的一员。最后我选择了5名志愿者。
为纪念“阳光下帮教协会”的成立,应一家报社的约稿,激情中我写了一篇《梦开始的地方》——
记得很小的时候,母亲让我帮她锄草。为了看厚厚的“大部头”,我总习惯性把小说也带到山地里去,一点空闲的时间都不放过——干活中间母亲要我休息的时候,我总因为看小说而忘记了喝水。那时曾有过写小说的念头,但更多的是一时的冲动。
上了中学,因为忙于升学——跳出农门,以及母亲的不准许,看小说也就少了。那个时候,人也懂事了一些,知道考上大学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意味着什么,也明白它对一个农村娃的整个人生来说意味着什么,就这样中学6年,与小说无缘。
曾以为到了大学有时间写,也有心情写,或许人长大了,考虑的问题太多,也就不再做一些遥远的梦。大学里虽说写了一本集子, 但全部都是一些小豆腐块,没有一点儿时的那份烂漫和天真。看书和写文章除了想以优异的成绩顺利完成学业,以便毕业后找到一份好工作外,似乎没有什么很特别的想法;而发表则更多的是为了赚一点生活费。至于写小说好像是好遥远好遥远的事——那是儿时的一个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