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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5249-君臣道-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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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事中始置于秦朝,两汉沿置,为将军、列侯、九卿等官员的加官,都是君主左右受尊宠的近臣,以备顾问,起初是没有“封驳”职权的。这是因为在诏书形成之前的咨询过程中给事中已“献纳得失”参与了意见。汉朝有大臣封驳诏书之事,但非专职封驳。后汉曾一度废除给事中。晋朝,给事中为专官。由内而外,由事先谏止,转为事后谏止。给事中成为宰相官僚系统的职官,主要职责是监督皇帝的过失。    
    唐朝三省首长同为宰相,分工如下: 中书省出令,门下省封驳、尚书省执行。中书省把皇帝的旨意交门下省,给事中的职务是行使封驳权。所谓封驳就是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大臣有违误的奏章。唐代的给事中隶属于门下省,明代的给事中却是独立的一个部门。明朝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传达皇帝的旨意,稽核考察庶政。他们把皇帝批过的臣工题本,从内阁领出,誊抄清楚,发给有关部门执行。此时如发现问题,可以行使封驳权,封还执奏。就是说如果给事中认为原奏章有失当之处,或内阁票拟有错误,或皇帝批示不妥,给事中都可予以驳正。明朝六科,比之唐宋给事中的“封还执奏”,其权限更有所扩张。明代取消中书省,裁去谏官,只留给事中,所以给事中又兼掌谏议补阙的职责,官与职都有所扩大。由原来的专司封驳的职责扩展到奏论朝政得失以及百官贤佞与否的职责。


《君臣道》第三卷给事中并入御史台(二)

    《明史职官志》说: “君主道德缺违,朝政得失,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独上疏专递,或共同上疏联署奏闻。”给事中官虽然卑微,职权却很重要。“内官传旨,必须复奏,复得旨而后行。”就是说,第一次的圣旨要经过给事中审查,若封驳,再次下圣旨仍经过给事中同意才能实行。这一制度具体的实行也许有困难,但是这一制度使皇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则是无疑的。给事中也行使稽查六部的职责,具体职责在《明史职官志》中有详细的说明,此处从略。明代各部都颇惧怕“科参”,尤其是明代后期,给事中以言官的身份,确实较多地行使了干预朝政、监督百官的权力。    
    历史上,给事中的品位和权限时大时小。职权最大的时期是盛唐时期。隋唐时期给事中为门下省的要职,位于侍中及门下侍郎之下,掌管驳正政令的违失。给事中可以封驳诏敕;可以驳正刑狱,纠理冤滞无告;可以裁退选补不当的官吏;若侍中侍郎并缺,给事中可以监封题、给驿卷。五代乱世,给事中名存实亡。宋朝,给事中分治六房,升为门下后省的长官。辽金元时期给事中差不多也是名存实亡。明代,仿宋代给事中分治六房之制,相应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定为六科,每科有都给事中一人,有左右给事中两人,给事中数人。不论是职或官都有所扩大。清代设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均满汉各一人,职和官都缩小了。雍正帝即位以后,把给事中归于都察院,都察院在唐代为御史台,给事中属门下省,两者合并,故称为“台省合一”。    
    可见,“六科”,是国家政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机构。其官吏给事中的职责就是所谓的“传达纶音,稽考庶政”。六科的重要性不在于转发批奏文件的权力,而在于“封驳权”。此外,六科还负责稽察六部,审核各类事件的执行状况,倘若六科认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迁延迟误,就有权对它们进行参奏。六科给事中的作用不可取消。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把六科给事中的考核交都察院掌管,使他们成为该院的属吏,都御史的属员。给事中归都察院考核后,都御史把他们当作御史一样看待,御史是监督大臣官员的,而给事中是监督皇帝的。如今把御史的事务交给了给事中,这一制约皇权的制度就被取消。    
    雍正帝的改革,明显是为了取消没有宰相的内阁的最后一点点监督权。儒家“以道抗权”的空间被挤压得一干二净。此事自然会引起一些官员的不满,给事中崔致远上疏力争,企图争回这一点点的权力。雍正帝根本不予理睬。这种极力加强君权的举措,给朝政造成的损失往往被人们忽视。看一看顾炎武对给事中的评论是有意义的。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 “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万历之时,九重渊默,泰昌以后国论纷纭,而维持禁止,往往赖科参之力,今人所不知矣。”在顾炎武著《日知录》的清朝初年,人们已经不太知道给事中在朝廷上所起到的权力制衡作用了。现在就更是“今人所不知矣”以为无足轻重了。不过在清初人们也不是全都不知,雍正帝死后,乾隆朝又有人要翻这个案,说“台省合一”的做法是“轻重倒置”。    
    乾隆十一年,曹一士上《请复六科旧制疏》说:     
    《会典》开载: 凡内阁交出密本,由各该科挂号,即将原封送交该部,取职名附簿备查。是从前密本未有从内阁径直下达者,即前代中书门下两省更互较验之意也。今臣到任以来,所发见各科本章,只有红本,而密本并未一见。至皇上谕旨径由内阁发部者,臣等迟至十日,始得从邸抄一读。如此则虽欲有所论列,或已无济于事,似非设立科臣之初旨也。    
    给事中见不到密本,事后才从邸报得知的情况,当然就无从封驳了。这当然不是设立“科臣”给事中的初衷。如此一来,雍正帝就取消了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一千多年的给事中制度。皇帝的权力完全不受制约,是从雍正帝始,这就使相权彻底取消。雍正帝在取消给事中职能的同时,却加重了监察御史的职任。这是为什么?因为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大臣官员们的,是“医朕两只手的”。     
    中国历史上,唐朝是给事中和谏议大夫的黄金时代。唐朝在君臣关系上的一个特点是重谏官,薄御史,就是说,重视医朕的大脑,轻视医朕的左右手。在唐朝,给事中和谏议大夫被称为“侍臣”,而御史却只能称为“法吏”,孰重孰轻就很明白了。中国社会由强转弱,有各种代表性事物,此处,我们看元明时期御史地位的上升,达到一二品的地位,仿佛恢复了汉朝御史的高位,但是元明时期,尤其是明朝,相的地位下降,制约皇帝的相权被极大削弱。监督百官的相权却大大加强。朱元璋对御史大夫汤和等人说: “国家立三大府: 中书总政务;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御史台之任尤清要。”(《职官志》)明朝将谏官裁去,只留给事中。明朝的给事中所能做的事与御史和谏官已经有合流的趋势。    
    雍正帝将“台省合一”,通归于都察院,简称“六科十五道”。所谓“十五道”略相当于今日的十五个省份的监察院。都察院的监察御史,还有巡视京师五城、京仓、通仓、巡盐、巡漕等差,雍正帝派遣了各种类型的巡察御史往地方督察。官员由小京堂、科道及各部郎中内拣选,他们到各省,处理一些政事,监察地方官吏,有钦差的味道。台省合一,削弱六科谏议权,加强都察院对臣工的监察,两者都是为了达到强化皇权这一目的。    
    汉朝丞相的权限很大,御史的权限也很大,有利于治朕的手与治朕的脑。唐朝则更重视治朕的脑。中医认为,百病由心生(古人所说的“心”主要指大脑)。唐朝能够如此,是它强盛的根本原因。后来,朕的脑不能医了,只能医朕的左右手,中国社会就走下坡路了。在下坡路上竟然又出现了一个所谓的盛世,这与君臣的勤奋、才干是分不开的。可是制度却被进一步破坏,“台省合一”就是一例。    
    古人“医朕的两只手”有两条途径,首先就是用科举制度把住入门关,把四书五经作为学习内容,这是从人的内心医病;入了官场,就由监察院制度医病了,这是外面的医治。言官(谏议和御史)也可以“医朕的心病”。雍正帝只允许他们“医朕的左右手”。


《君臣道》第三卷鄂尔泰于难以措手之地显才干(一)

    鄂尔泰于难以措手之地显才干    
    鄂尔泰的特点是“能”,同时也不乏“清”、“慎”、“勤”的品质。他一生做的最大的一件事就是“改土归流”。    
    在中国的西南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这就是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始建于元朝。蒙古大军平定大理政权以后,却难以在这里直接委任官吏统治,于是,朝廷便采用羁縻政策,大量任用当地各部落酋长为各级官吏,称土官或土司。    
    用设置土司的办法来统治“土民”,以现代人的眼光看,很有点地方自治的味道。在元朝确实起到了安定社会的作用。明朝统治者,也拿不出别的更好的办法,故仍沿用土司制度,只是陆续制定了有关土司的承袭、等级、贡赋、征调等各种办法,使土司制更加完备。    
    土司有一套由朝廷授给的官职、印信。官职分两类: 土府、土州、土县等文职,隶属吏部;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武职,隶属兵部。凡土司皆世职,父死子承,但须报请朝廷批准。土司有纳贡输赋和应征调的义务,以表示忠于朝廷。朝廷定期对土司进行考核。到了清朝初年,县以上土司大约有四百多个。    
    除了土司统治的地方之外,尚有大量既无土司统治,朝廷也不管的化外之地和化外之民,称之为“生苗”或“生界”。中国虽然是一个极权国家,但对于难于治理的“蛮夷”,也不愿意劳而无功地去征服,只求他们能够形式上臣服中央,象征性地缴纳一些贡赋也就行了。土司在其内部自行管理,生杀予夺,自有家法,地方政府一向不予过问。    
    清初,吴三桂统治云贵时期,鉴于“飞鸟尽,良弓藏”的历史教训,求计于洪承畴。洪给他出了一个歪主意: “使苗疆(泛指少数民族地区)日日无宁日”。于是,吴三桂无事生非,连年对少数民族用兵,制造了许多“飞鸟”以求自保“良弓”的地位。从此,中央政府与西南土司的矛盾不断加剧,到了雍正朝,中央与土司的矛盾空前尖锐。土司问题虽然是由于贪官污吏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使之激化和复杂化了,但是土司制度也自有其内在的弊病,不可坐视不理,任其恶性发展。    
    土司十分落后野蛮。对内,土司对属民任意役使,其征派的赋税比向中央进贡的要多出几十倍。土司草菅人命,手段残忍,挖眼摘心是普通刑法,杀人如儿戏,土司游猎酒酣耳热之时,常以射人为戏。土司杀人还要向其家属征银,名曰“玷刀钱”。对外,抢夺仇杀是土司致富的重要手段。主要是争夺土地和牲畜,又与盗匪勾结,抢掠妇孺,贩卖人口。土司之间互相厮杀,也是经年不解,所谓“一世结仇,九世不休”,使得当地以及附近的州县永不安宁,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极大损失。为了富裕起来,土司常到汉人地界抢掠,危害汉民生命财产,有的汉人犯法,逃匿土司处,州县往往要用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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