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爷当家-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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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一滩。最后,他们将徐于清的手臂刺破滴血尸骨,只见滴上去立刻流走,不留痕迹。徐于清至此才哑口无言,承认误杀罪名。
断案不能单凭滴血法
王又槐对此案滴血取证的解释是:“盖夫妻情所交感,虽不沁入,亦凝而不流,理也。”他说除了用滴血法检验已死的亲属外,也可用滴血法检验活着的人是否为亲人。办法是用一个干净的瓷碗装清水,然后同时滴入两人的血,如果是亲人,“二血交融不散”,如果不是亲人,两滴血就会各自“滚开不聚”。
虽然王又槐相信滴血法,但同时他也警告说,滴血法很容易被衙役动手脚,使检验结果无法确定。比如衙役有时会在碗中偷偷放入一点白矾,这样“即非亲人,其血自能融聚”;也有时衙役们会偷偷在碗里先滴上清油,这样一来,“即果系亲人,亦各自滚开不聚”。
滴血法是中国古代一种古老的检验方法,以现代眼光来看,一点也不科学,根本不能检验亲属关系,况且又如此容易作弊。即使不作弊,重复检验后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往往前一次聚合,下一次离散。汪辉祖在其回忆录《病榻梦痕录》中就记载,他曾办过一个案子,使用滴血法后,结果仍是“游移”。所以他不像王又槐那么相信滴血法,且主张能不用就尽量不用。这是清代大多数师爷所信奉的原则,尽管滴血法是《洗冤录》规定的法定检验方法,可是“谳牍不其据之,防诈伪也”,一般很少作为惟一的定案证据。不过除了滴血法以外,对于《洗冤录》记载的其他检验方法以及死因分析方法,大多数师爷都是坚信不疑的。精读《洗冤录》一直是习幕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化身侦探乔装私访
有些命案充满玄机、陷阱,师爷除了要有高超精妙的推理能力外,更要拥有“超级侦探”的本领,才不会摆乌龙。
清代涌现出的一大批籍贯为绍兴的“名幕”中,李登瀛也是其中的佼佼者。他长期从幕,留下很多佳话。在浙江巡抚幕中,李登瀛曾破过一个大案,从而闻名天下。
这案子是衢州上报的“弑父”案件:有个母亲告发自己的儿子杀死父亲,说是某月二十七日深夜四更时分,见一青衣人从窗口跳入卧室,杀死丈夫,而自己儿子当天穿的就是青衣。儿子被抓到县衙审问后,很快就对杀父大罪供认不讳。按照清代法律,儿子谋杀父母罪列“十恶”的“恶逆”之罪,要处以凌迟处死的酷刑。
此案从县到府、省按察使司三级复审,都没有出现异议,报到巡抚处复审时,照惯例只是转一转手就上报朝廷。可李登瀛仔细读卷宗后,总觉得这个案子有问题。虽然“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母亲告发儿子恶逆,儿子也承认恶逆,不应该怀疑母亲。但儿子谋杀的动机却只是与父亲口角而已,如果当场动手还有点可能,怎么会等到夜半时分才入室弑父?他虽然没能亲往衢州案发地去查看,却凭卷宗里的勘验记录找到了漏洞:农历的二十七日只有凌晨时分有一弯残月,夜半四更并无月色;一贫如洗的这户人家自然不可能通宵达旦点灯,查勘现场的通详里也没记载室内点灯,那母亲是如何在漆黑的房间里看出凶手衣服的颜色?
于是,他建议巡抚亲自提审此案,并就这个疑点追问母亲。结果案情大白:原来母亲另有奸情,杀害亲夫,再嫁祸儿子。而孝顺的儿子不愿暴露母亲丑行,情愿顶罪。案情弄清楚后,如何量刑又成难题。有人认为让儿子抵罪放纵了父仇,而让母亲抵罪又会伤此孝子之心,建议给母亲减去死刑,并将儿子发配。巡抚请李登瀛拟定上报的判决建议,李登瀛即引用儒家经典里“妻弑夫不予讳”的说法,落笔道:“今此妇既忍杀其夫,又忍害其子,反纲灭嗣,人伦道绝。母固天属,而父尤重。朝廷制法以裁民情,母不得减,子不容坐。”此语一出,官场上传为绝判,朝廷果然依此定案,母亲被凌迟处死,而儿子无罪释放。
师爷变装查命案
刑名师爷以“笔耕”为业,案头工作为主,并无参与侦查的职责。不过如果幕友与主人有特殊关系,亦会主动参加侦查;前面提过的“父为子幕”故事里,那位少年进士知县所破的最轰动一时的案件,就是由他的父亲所亲自调查侦破。
案子的经过是这样的:某日少年知县出外巡察,迎面来了一队大户人家的送葬行列。按当地习俗,出葬队伍不能停,即使遇到上官,上官也得让道。于是县官就在路旁等候丧葬队伍通过。期间他听手下皂隶说,这位死者还很年轻,刚结婚不久就暴病而亡。当时他也不甚在意。不过等死者妻子的轿子过来时,正好一阵大风吹来,将这位未亡人的丧服吹起。知县瞥见她丧服下是一条红色的裙子,不觉起了疑心,当机立断叫皂隶挡下丧葬队伍,并把棺材抬到附近一座寺庙里封存,准备验尸。
由于丧家是当地大族,少年知县的举动惹得他们群起抗议,并向其上司上控。少年知县一时没了主意,也不敢断定死者验尸时一定能查出凶杀伤痕。他的父亲于是教他暂且装病,好拖延几天验尸,然后自己黑夜出衙,化装成一位算命先生游历至此地,到死者乡间查访。
一天晚上,老师爷住在一个瓜棚里,与看西瓜老汉闲谈,无意间得知死者的新婚妻子在婚前就与其表兄私通,结婚后表兄送了一个小僮给她,实际上是私通消息。老师爷听完这段情节,得知新娘有谋杀动机,心里便有了底。第二天回衙,向儿子交代验尸时要详细谨慎,肯定有谋杀证据。知县闻言立即出发亲自验尸,果然在死者的阴茎里找到一根五寸长的铁针。知县据此发令捉拿新娘及其表兄、小僮。连夜审讯。他先从小僮身上下手,动用刑具威吓,小僮因害怕,很快就吐供了。原来新娘与表兄早已蓄谋杀死新郎,那天见新郎从朋友家喝醉酒归来,便乘机与小僮将新郎绑在床上,然后下手杀害。新郎家虽有点怀疑,但既无证据,也不愿家丑外扬,故没有呈控,差点就使阴谋得逞。
少年知县破此奇案后,名扬省内,上司更打算提拔他。可是他却叹道:“辛苦一官,使老父心力俱瘁,殊不成人子。”遂上疏以供养父亲为由,辞官归乡。(《折狱奇闻》卷四)
亲自出马参与破案
虽然前述这些师爷亲自破案的故事很富于传奇色彩,是小说家的极好素材,不过实际上此类事情并不多见。而关于刑名师爷是否要参与破案,就连刑名师爷自己都意见分岐。有的师爷喜欢乔装私访,也有的师爷主张只须在署中指导捕快的侦察方向就可以了,更有的师爷主张“访案宜慎”,认为根本用不着师爷亲自出马去调查破案。
万枫江在《幕学举要》中主张幕友应指导侦查。他认为捕快缉捕破案全凭经验,毫无知识,没有头脑,师爷应该向主人献计献策,“运筹于帷幄之中”,自然能够使案件顺利侦破。他认为“缉贼不可有成心”,不能被老经验束缚。比如一般都认为夜盗来去不会超出二十里路,所以缉查夜盗都在二十里内访查。可实际上也有一些“强悍之徒”,夜经此地,临时起意作案,完事后连夜出走四五十里路。为此缉查时也要注意沿路百里以内第二天是否有可疑人物经过。又如师爷平时要注意当地的无赖流氓,做到心中有数。“平日访察不可不密,有等游手好闲,一无生计,而锦衣美食,或竟日聚赌,或白昼酣睡,必非善良”,这些人都有可能是夜盗案犯。
办案时应置身事外
汪辉祖对于师爷参与破案的看法正与万枫江相反,他不但反对平日访查,连案发后也主张幕友不要参与查访侦缉。他在《佐治药言》中专列“访案宜慎”条,认为幕友亲自私访,或官员派亲信私访,都是弊多利少之事。首先幕友虽深居署内,一般乡下很少有人认识。可师爷毕竟是外来人,口音相异,即使经过变装,也是外地书生的模样,下乡后难以瞒过对方当事人的耳目,很容易被对方将计就计,制造假情报哄骗。尤其重要的是,幕友乃至官员,若亲身参与侦查,就会对案件存有先入之见,无法作出公正的判断。他认为“盖官之治事,妙在置身事外,故能虚心听断。一以访闻为主,则身在局中,动多挂碍矣”。这里所说的“虚心”,就是指办案时没有先入之见。毕竟经历了私人访查的见解作出判断,就会形成主观臆断,造成冤假错案。
关于师爷参与破案这部分,就现代眼光来看,当属汪辉祖的意见较为正确。中国古代地方官兼侦查、审判职能,确实容易形成主观臆断。不过面对这样的状况,汪辉祖的意见并未发挥什么影响力。
第四章躲在屏风后的法官
师爷是黑官,在审判堂上没有座位,他们通常在大堂屏风后面听审,发现供证有漏洞,立即传话给官员,教他们如何见招拆招。
很多描写古代的戏剧、小说里,常出现官员坐在公案后审案,师爷站在一旁出谋划策的情景。这实际上是一种误会。由于师爷没有任何官方身份,因此是不能出庭干预审讯的。师爷至多只能在大堂后面旁听审讯,不过很多师爷甚至连堂后听审都不屑为之,因为听审并非他们的职责。
衙门正式审讯的地点,可以是大堂,也可以是二堂,若有关奸情暧昧或涉及地方士绅的案件,则可在二堂两侧的花厅或内衙审讯。其中大堂、二堂审讯形式相当隆重,官员必须盛装官服,正襟危坐;至于花厅、内衙审案,则可比较随便。
一般大堂、二堂审案允许百姓入衙旁听,但不准喧哗。预定开审那天,一大早衙役就会在照壁前召集原告、被告、证人及其他涉讼人员,然后填写“到单”交给把门的门上,由门上传入内衙。官员一般到午时才升堂,升堂前的敲梆传点一如呈控放告日。喊发三梆时,衙役举着“听审牌”将第一桩案件当事人带入庭院,跪在阶前,一般原告跪东阶,被告跪西阶,干证跪中间。有功名的秀才、举人,退休“乡官”之类的绅士则免跪,站立听审。跪齐后,衙役才高声齐喝“升堂”,俗称“喊堂威”,官员这才升堂就坐。这时,官员身旁会站一名值堂的长随,身后站一两个伺候倒水、点烟、磨墨的门子。而大堂两侧各站一排皂隶,公座下方近门处,则摆一张长桌,刑房书吏坐在桌后,准备记录口供、证词。官员公案上通常摆着插堂签的签筒及文房四宝,不过他们很少亲笔记录供词。
在屏风后听审的师爷
师爷在堂上并没有座位。对于一般案件,他只需在审后详阅供词记录就可以了。而徒刑以上申详上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师爷往往会到大堂屏风后听审,如发现供证有漏洞,即唤门子传话给官员,提示如何抓住漏洞,一举突破被告心理防线,或提醒官员用刑适度,不要意气用事。
中国古代对于司法审讯历来有“五听”之说,即“辞听”(分析被告供词)、“色听”(观察被告脸色)、“气听”(观察被告呼吸)、“目听”(观察被告眼神)、“耳听”(观察被告听力,即观察被告的注意力是否集中)。“五听”里,刑名师爷仅有“辞听”一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