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近距离看美国1_历史深处的忧虑-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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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录音是在十年当中,断断续续录成的。采访的地点通常是在幽静的饭馆里。采访双方居住的地方相距这么远,能够持续十年的往来和合作,说明他们的关系是很深的。在法庭上,她曾经被问到她与佛曼之间的关系,她明显地结巴了一下,然后回答,是一般的合作关系。检方律师对这名证人当然讨厌之极,所以在庭外,检方律师说过,她要是再这样说的话,我就要在法庭上公布她给佛曼的情书了。之所以我提到这一点,也是想让你了解,辩方能够得到这份录音带存在的消息,以及能够使这份纯私人性质的录音变成一份“证据”,是做了不知多少工作的。
这名女剧作家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是以辩方证人的身份出现的。实际上,她并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证人,她只是有关佛曼和录音带的证人。当被告律师提出录音带的证据之后,法庭照例又要对这一证据是否应该呈堂,避开陪审员展开一场激烈的法庭辩论。这位女剧作家就是在陪审团不在场的这种情况下出的场。
检方只能试试看亡羊补牢,于是拼死阻止录音带向陪审团播放。在混战一场的时候,高德曼的父亲再一次在法庭外发表讲话。他质问辩护律师,这到底是审判辛普森还是审判佛曼。检方也援引“与本案无关”的条例进行抗辩,说佛曼是不是种族主义者,和辛普森有没有杀人根本没关系,他是种族主义者也并不说明他就会去栽赃。但是,要说这份录音与本案完全无关,已经是非常困难了。
为了慎重处理佛曼的录音,伊藤法官决定再一次把佛曼传来听证。当然,陪审团是不在场的。佛曼又一次来到了法庭,这一天,法庭上也是气氛凝重。这时,他已经不再是一名警察的身分,录音带一曝光,他马上就申请退职了。可以说,作为这场案子的证人,他已经远不是在法庭上被“审”得狼狈的问题,他几乎是声败名裂,丢了工作,前途茫茫。他这次走上法庭,已经是一个在全国声名狼藉的种族主义者的象征。引人注意的,是他带了一名他的律师同上法庭。现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烦,他也需要律师为他出主意,保护他自己的权利。
佛曼求助于律师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他自己一定远在录音带公布之前,就知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烦,所以,一直有两名律师为他工作。他的录音带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师就宣布辞职了。许多人猜测,他是不愿意再为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雇主服务,也有可能,他觉得对这样一个“死老虎”,他已经无计可施了。
辛普森案使我们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个法学院学生的笑话,以及这个笑话所引起的有关律师职责的思考。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呢?我想,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其实,对于你我来说,这个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么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因此,不论是尚在未决之中的重大杀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为一个律师竭诚为他们服务,都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这短短的几分钟,却把法庭变成了检方的“滑铁卢战场”。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师的一系列提问,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审听证时所说的证词,是不是完全真实的?”“你有没有提交过捏造的警方报告?”最致命的一个问题是“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在这些问题提出时,检方几乎是不停地跳起来“抗议”这些提问,但是,问题都被当裁判的法官通过了。每当佛曼接到一个问题,他就把头侧向一边,悄悄向他的律师咨询。然后,他回过头来,快速并且简单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他用这句话象神符一样抵挡了所有的问题。这到底是这么回事呢?
我曾经在前两封信里,在介绍陪审团的时候,提到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第五条。这短短的十条法案,其中每一句话对于一个美国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说不准在什么关键时候就能维护你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佛曼只引用了权利法案第五条中的一句话,就是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句也被扩大为:不能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而这一条更普遍的应用,是你和许许多多中国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话,所有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国匪警片的人,都会记得,每当“神探”们抓住嫌疑犯的时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气不接下气,都会一边气喘嘘嘘地给犯人带手铐,一边背诵同样的一段话,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么“权利”保持沉默呢?这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给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不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同时要求一个律师,由他协助你摆脱困境。有一次我和好朋友劳拉聊起来,我说,警察要是忘了把权利告诉犯人,那会怎么样呢?她毫不犹豫地说,那只好放他回家了。
恰到好处地运用权利法案第五条,可以在美国非常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里有厚厚的一本书,书名就叫“运用第五条”,专门介绍公民如何在各种情况下借此保护自己的。“运用第五条”,是所有的美国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术语。
实际上,佛曼警官并不是这个案子中第一个“运用第五条”来保护自己的人。在这个案子刚刚开审不久,有一个被告的证人为辛普森作证,她是辛普森邻居的女佣,是一个从南美过来的移民,来的时间不久,只会说西班牙语,法庭还特地给她配了一名翻译。当时,她说在一段关键时间里,就是检方认为辛普森是开车出去杀人的那一段时间里,她记得自己看到过辛普森的车停在家门外。最后,在检方的追问下,大家觉得她对时间的记忆不准确,所以对案子没有形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检方对于这个证人的出现感到非常紧张,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攻下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策略就是攻击她的可信度。
检方因此收集了有她的全部资料,然后在法庭上要她回答,为什么她在进入美国国境的时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对于一个从贫穷的南美国家来美国移民的人,很可能为了能在美国留下来,在一些类似出身年月的问题上搞点小花样,这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检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趁之机,使得陪审团认为这是一个不诚实的证人,证词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检察官的问题刚刚提出来,伊藤法官马上叫停,然后,对这个毫无美国法律知识的南美女佣说,回答这个问题对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权“运用第五条”,不回答这个问题,你也可以找一个律师,让他告诉你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结果,检方也就不再提这个问题了。
因此,在佛曼当时的情况下,律师给他的建议就是,引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权利抵挡所有的问题,因为他已经有无可抵赖的大量证据在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手里。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证词显然有谎言,人们如果愿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伪证罪。他的录音里已经有不少他拿来夸耀的捏造警方报告的事例,等等。现在,他如果当庭回答这些问题,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属于“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甚至可能是“自证其罪”。同时,他的回答,一定还会引来辩方律师一大串穷追猛打的进一步提问。这样,他本人的形势将会变得无法预料,弄不好还会引一场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个证人变成一个被告。面对极为险峻的形势,他当然首先选择自保。他的律师受他雇用,当然首先考虑的也是保护他的利益。他已经不可能再去管什么辛普森案的检察官的困境,他顾自己都顾不过来了。
那么,也许你会问我,那个南美女佣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无懈可击”的,在法庭上会遇到麻烦,那么他们能不能因此而选择回避,不上法庭作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话,就侵犯了被告受到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我前面已经介绍过,在第六修正案中是这样规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这位南美女佣和佛曼都是对被告有利的,如果他们拒绝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传票强迫他们到庭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前面提到的那个为佛曼警官录音的女剧作家,也属于同样的情况。鉴于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当然知道,她作为辩方的证人出庭,对于佛曼是多么不利。而且,交出录音带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