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古文观止-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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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牡腥耍比皇强梢缘摹!
(陈必祥)
【注 释】
(1)宋公:宋襄公,名兹父。泓:泓水,在今河南省柘(zhè这)城县西。 (2)既:尽。济:渡过。 (3)司马:统帅军队的高级长官,此指子鱼。 (4)陈:同“阵”,这里作动词,即摆好阵势。 (5)股:大腿。 (6)门官:国君的卫士。 (7)重(chóng从)再次。 (8)禽:通“擒”。二毛:头发斑白的人。 (9)寡人:国君自称。亡国之余:亡国者的后代。宋襄公是商朝的后代,商亡于周。 (10)鼓:击鼓(进军)。 (11)勍(qíng情)敌:强敌。勍:强而有力。 (12)隘:这里作动词,处在险隘之地。 (13)赞:助。 (14)胡耈(gǒu苟):很老的人。 (15)何有于二毛:即“于二毛有何(爱)。” (16)服:向敌人屈服。 (17)三军崐:春秋时,诸侯大国有三军,即上军,中军,下军。这里泛指军队。用:施用 ,这里指作战。 (18)金鼓:古时作战,击鼓进兵,鸣金收兵。金:金属响器。声气:振作士气。 (19)儳(chán谗):不整齐,此指不成阵势的军队。
烛之武退秦师
《左传》
【题 解】本篇见于《左传》僖公三十年(前630)。在僖公二十八年发生的城濮(在今河南陈留县)之战中,晋文公战胜楚国,建立了霸业。僖公二十九年,晋、周、鲁、宋、齐、陈、蔡、秦在翟泉(在今河南洛阳)会盟,晋国在会上“谋伐郑”。僖公三十年,晋国和秦国合兵围郑。围郑对秦国没有什么好处,郑国大夫烛之武看到这点,所以向秦穆公说明利害关系,劝秦穆公退兵,然郑、秦结盟,让秦国在郑国驻军,秦穆公因此退兵,晋文公也只得撤退,一场战争被瓦解了。
本篇以对话著名。有郑文公与烛之武的对话,有烛之武与秦穆公的对话。烛之武对郑文公的话里有话;对秦穆公说的话,完全看到了秦、晋间的矛盾,看到围郑对秦、晋的利害关系,所以能打动秦穆公。最后写子犯请击秦军,晋文公不同意,这里预伏后来的秦晋殽之战。
【原文】
九月甲午(1),晉侯、秦伯围郑(2),以其无礼于晉(3),且贰于楚也(4)。晉军函陵(5),秦军晉南(6)。
佚之狐言于郑伯曰(7):“国危矣!若使烛之武见秦君,师必退。”公从之。辞曰:“臣之壮也,犹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然郑亡,子亦有不利焉。”许之。
夜缒而出。见秦伯曰:“秦晉围郑,郑既知亡矣。若亡郑而有益于君,敢以烦执事(8)。越国以鄙远(9),君知其难也,焉用亡郑以陪邻(10)?邻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郑以为东道主(11),行者之往来(12),共其乏困(13),君亦无所害。且君尝为晉君赐矣,许君焦、瑕(14),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晉厌之有(15)?既东封郑(16),又欲肆其西封;若不缺秦(17),将焉取之?缺秦以利晉,唯君图之!”
秦伯说(18),与郑人盟。使杞子、逢孙、扬孙戍之(19),乃还。子犯请击之(20)。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21)。因人之力而敝之(22),不仁;失其所与(23),不知;以乱易整,不武(24)。吾其还也。”亦去之。
── 选自《十三经注疏》本《左传》
【译文】
九月甲午日,晋侯和秦伯合兵围困郑国,因为郑伯曾经对待晋侯没有礼貌,并且怀有二心亲近楚国。晋国军队驻扎在函陵,秦国军队驻扎在汜水南面。
佚之狐对郑伯说:“国势危急了!倘派烛之武去见秦君,秦兵一定退去。”郑伯听从了他的话。烛之武推辞道:“我的壮年,还不及人;现在老了,不能做什么了!”郑伯说:“我不能及早重用您;现在碰到急难来求您,这是我的过错。然而郑国灭亡了,对您也有不利!”烛之武答应去。
在夜里用绳子捆住身子从城上挂下去。见秦伯说:“秦晋合兵围困郑国,郑国已经知道要亡了!倘使灭掉郑国对您有好处,我怎么敢用这件事来烦劳您。越过晋国把远处的郑国作为秦国的边界,您知道它的困难;怎么能用灭掉郑国来加强邻国?邻国实力的加强,即您实力的削弱。倘使放弃进攻郑国,作为您东路上的主人,您的外交使者的来往,郑国可以供给他们资粮馆舍,对您没什么害处。况且您曾经对晋惠公施恩了;晋惠公应允把焦、瑕两城给您,可是他早上渡过黄河,晚上就在那里构筑防御工事,这是您所知道的。晋国怎么会满足呢?已经要把郑国作为她东面的疆界,又要扩展它西面的疆界;倘使不来损害*
秦国,还会到哪儿去扩展呢?损害秦国来使晋国得到好处,只请您仔细考虑吧!”
秦伯听了高兴,跟郑国人结盟。派杞子、逢孙、扬孙在郑国驻防,才回去。子犯请求发兵攻打秦军,晋文公说:“不行!不是这个人的力量我到不了今天。依靠人家的力量反过来伤害人家,不仁慈;失掉了自己的同盟国,不明智;用战乱来改变出兵时的整肃,是不武,我还是应该回去。”也离开了郑国。
(周振甫)
【注 释】
(1)甲午:古代用干支记日,具体日期已无考。 (2)晋侯、秦伯:晋文公和秦穆 (3)无礼于晋:晋文公未即位前,曾流亡到郑国,郑文公不以礼相待。 (4)贰于楚:对晋有二心而亲近楚。 (5)函陵:在今河南新郑县。 (6)氾(fàn范)南:汜水南面,在今河南中牟县南。 (7)佚之狐:郑大夫。郑伯:郑文公。 (8)执事:办事人,借办事人代指秦君,是对崐君的敬称。 (9)越国:秦在晋西,秦到郑国,要越过晋国。鄙远:以距离远的郑国作为秦国的边境。鄙,边境,这里作动词用。 (10)陪,增加。句意为,灭了郑国,郑国的土地只能归晋。 (11)东道主:东方路上的主人。(12)行者:外交使者。 (13)共:同供。乏困:乏,指缺乏资粮;困,指困顿需要休息。 (14)焦、瑕:晋国城邑,在今河南陕县。 (15)厌,同餍,满足。 (16)封:疆界,作动词用。 (17)缺:侵略。 (18)说:同悦。 (19)杞子、逢孙、扬孙:都是秦大夫。 (20)子犯:晋国大夫。 (21)微:非。 (22)因:依靠。敝:伤害。 (23)所与:犹同盟国。 (24)武:武定祸乱。见《书·大禹谟》“乃武乃文”传。
勾践灭吴
《国语》
【作者小传】《国语》的作者,旧说是鲁国史官左丘明,其根据是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说过:“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后人据此认为《国语》和《左传》同出左丘明之手。然而《国语》所记内容又多与《左传》重复、抵触,因此“两书同出一人之手”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近人认为是战国时人把各国的史料汇编而成。
《国语》是我国最早的国别体史书,共二十一卷,全书按周、鲁、齐、晋、郑、楚、吴、越八国分国编次,记载了从周穆王到周贞定王(公元前990年 公元前453年)前后五百余年的史事,反映了这一漫长历史时期诸侯各国的交往、争战等情况。全书以记言为主,与《左传》重记事不同。语言艺术虽不及《左传》,但说理严密,刻划人物也比较形象生动,对后代散文有很大影响,在我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
【题 解】本文选自《国语·越语》。吴、越两国,是春秋后期我国东南部(长江下游)的两个大国。吴在江苏南部,越在浙江北部。两国土地相邻,但世代结怨,互相攻伐。公元前496年,吴王阖闾(hé lǘ合驴)攻越,兵败,负伤而死,死前叮嘱他儿子夫差复仇。吴王夫差练兵三年,在公元前494年,大败越兵,越几乎到了亡国的境地。越王勾践率领五千残兵退守会稽山后,一面派大夫文种向吴国求和,一面采取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策略,富国强兵,终于灭掉了吴国。
本篇人物形象鲜明。勾践为了报仇复国,励精图治,发奋图强,气概悲壮。所记事件虽然繁复,而语言却简朴明洁。文中讽谏应对文辞,能显示人物身分、处境和政治谋略,极富个性化,体现了《国语》记言的特色。
【原文】
越王勾践栖于会稽之上(1),乃号令于三军曰:“凡我父兄昆弟及国子姓(2),有能助寡人谋而退吴者,吾与之共知越国之政(3)。”大夫种进对曰(4):“臣闻之:贾人夏则资皮,冬则资絺(5),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乏也。夫虽无四方之忧(6),然谋臣与爪牙之士,不可不养而择也(7)。譬如蓑笠,时雨既至,必求之。今君王既栖于会稽之上,然后乃求谋臣,无乃后乎(8)?”勾践曰:“苟得闻子大夫之言,何后之有(9)?”执其手而与之谋。
遂使之行成于吴(10),曰:“寡君勾践乏无所使(11),使其下臣种,不敢彻声闻于大王(12),私于下执事(13)曰:寡君之师徒不足以辱君矣(14);愿以金玉、子女赂君之辱(15)。请勾践女女于王(16),大夫女女于大夫,士女女于士;越国之宝器毕从(17)!寡君帅越国之众以从君之师徒。唯君左右之(18),若以越国之罪为不可赦也,将焚宗庙,系妻孥(19),沈金玉于江;有带甲五千人,将以致死,乃必有偶(20),是以带甲万人事君也,无乃即伤君王之所爱乎(21)?与其杀是人也,宁其得此国也,其孰利乎?”
夫差将欲听,与之成。子胥谏曰(22):“不可!夫吴之与越也,仇讎敌战之国也;三江环之(23),民无所移。有吴则无越,有越则无吴。将不可改于是矣!员闻之:陆人居陆,水人居水,夫上党之国(24),我攻而胜之,吾不能居其地,不能乘其车;夫越国,吾攻而胜之,吾能居其地,吾能乘其舟。此其利也,不可失也已。君必灭之!失此利也,虽悔之,必无及已。”
越人饰美女八人,纳之太宰嚭(25),曰:“子苟赦越国之罪,又有美于此者将进之。”太宰嚭谏曰:“嚭闻古之伐国者,服之而已(26);今已服矣,又何求焉?”夫差与之成而去之。
勾践说于国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而又与大国执仇,以暴露百姓之骨于中原(27),此则寡人之罪也。寡人请更!”于是葬死者,问伤者,养生者;吊有忧,贺有喜;送行者,迎来者;去民之所恶,补民之不足。然后卑事夫差,宦士三百人于吴,其身亲为夫差前马(28)。
勾践之地,南至于句无(29),北至于御儿(30),东至于鄞(31),西至于姑蔑(32),广运百里(33),乃致其父兄、昆弟而誓之: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归下也。今寡人不能,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34)。令壮者无取老妇(35),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36),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37);生三人,公与之母(38);生二子,公与之饩(39)。当室者死(40),三年释其政(41);支子死,三月释其政;必哭泣葬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