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下册)-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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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在废除行中书省的当年,设立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1382),又增加了云南布政使司,一共十三个。布政使司之下设府(州)县。
接着,又进行朝廷机构的改革。明初中书省总揽天下政务,在朝廷各个机构中位置最高,其行政长官左、右丞相,负有统率百官之责,位崇权重,极易与皇帝产生矛盾。洪武初年,朱元璋以李善长、徐达为左、右丞相。李善长为人处事向来以小心谨慎著称,徐达则较多时间是带兵征战在外,他们都没有与朱元璋发生大的矛盾冲突。但胡惟庸任相之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与日俱增。
胡惟庸是凤阳定远人,淮西集团重要人物之一。洪武六年(1373),由于李善长的极力推荐,胡惟庸由右丞相升左丞相。胡惟庸专权用事,“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四方躁进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职者,争走其门,馈遗金帛、名马、玩好,不可胜数。”①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达到顶峰。朱元璋见大权旁落,自然不能容忍。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擅权植党”罪名诛杀了胡惟庸,趁机取消了中书省,废除丞相等官。朝廷政务由六部分理,提高六部的品秩,各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丞相制的废除,宣布了中国一千多年宰相制度的终结,也使朱元璋成了历史上权力最大的皇帝。
同年,朱元璋也废除统管全国军事的大都督府,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设左右都督二名,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和都指挥使司。都督府的职权与兵部有明确的分工。兵部有颁发军令、铨选军官的权力,但不能直接统率军队。都督府负责军队的管理和训练,但无权调遣军队。每逢战事,由皇帝亲自任命军事统帅,兵部发布调遣令,都督府长官奉命出征。战事结束,军归卫所,主帅还印,这样二者互相制约,军权集于皇帝一身。在军队的编制和训练上,朱元璋和刘基研究了历代兵制,创立了明代所特有的卫所制度。这种制度特点是:军籍世代沿袭,实行耕战结合,平时既屯耕,也训练。卫所制分卫、所两级,在全国军事重地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大体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每卫下面分五个千户所,每千① 《明史》卷三○八《胡惟庸传》。
户所辖一千一百二十人,长官称千户。千户下分为十个百户所,百户所辖一百一十二人,长官称为百户。百户下有总旗二,小旗十,每总旗领五小旗,每小旗十个军士,大小相连,比比成军。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共设有十七个都指挥使,下辖三百二十九个卫,六十五个守御千户所,军队一百二十万人,其精锐留驻在京师南京一带。十七个都指挥使分别隶于朝廷的五个都督府,这样使权力分散,便于皇帝控制。
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又对朝廷监察机构进行了改革。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其下有十三道监察御史,以一布政司为一道,共设御史一百一十人。监察御史负责监视、纠劾百官。出使到地方,则巡按、清军、巡盐、巡漕、巡关、提督学校等,其中巡按御史代替皇帝巡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权力很大。这些御史官秩只有七品,但却可以以小制大。与都察院职责相似的,还有监督六部的六科给事中,称谏官,与都察院互相配合。
经过一番整顿,朱元璋的权力大大加强了,但政务也随之繁多起来。过去有丞相协助,现在全国大小政务都要他亲自处理,即使他“昧爽临朝,日晏忘餐”①,整天批答奏章,也难以承担。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朱元璋设置四辅官,位列公侯、都督之次,协赞政事,但因不胜其职,不久相继致仕。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仿宋朝设殿阁大学士的办法,设置了华盖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由品级比较低的编修、检讨、讲读等官来充任,帮助朱元璋阅读奏章,起草处理文书,这是明代内阁的肇端。整肃吏治朱元璋即位后,“惩元季吏治纵弛”,决心创立一个清正廉洁的朝廷。
为此,他详定了官员考课办法,凡内外官员,根据他们的品秩,分别规定考察时间和内容,由吏部“综其称职、平常、不称职而陟黜之”。约束官员很为严格。同时,朱元璋还用严刑峻法来整顿吏治。他常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因此他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
吴元年(1367),在朱元璋的授意下,左丞相李善长任总裁官,开始了法律的制定工作。是年底初步编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但朱元璋觉得所定律令还不够完善,又下令修改,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几经修改,才正式颁布了《大明律》。《大明律》共三十卷,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它以唐律为蓝本,但简于唐律,严于宋律。律文包括各项法律章程,其中对各级官吏的职权、任务以及应遵守的事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官吏违法乱纪行为,也定出了具体惩处办法。
对官吏的贪污,处罚特别重。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他下令“凡是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都要治罪,不容宽贷!”官吏因枉法而贪赃的,一概发往北方边地充军,官吏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之刑。朱元璋把府、州、县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叫做“皮场庙”。贪官被押到这里,剥下人皮,塞上稻草,再摆到衙门公座两旁,使官吏触目惊心,知所警① 谈迁:《国榷》卷十。
惕。就连官吏因公乘坐官家的牲口、车船,携带私人物品超过规定重量的,也要处刑。如乘坐官府牲口,除随身衣物外,携带私物不得超过十斤,每超过五斤笞十杖,十斤罪加一等,最高杖六十;如果乘坐官家的船,携带私物超过三十斤的,每十斤笞十杖,每二十斤罪加一等,最重杖七十。
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颁布了《大诰》,以后又陆续颁布《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汇集所诛杀官民的罪状,以警示臣民。朱元璋在《御制大诰序》中说道:“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①并令后代世世遵从。
明律的制定和实施,在洪武年间得到了认真的贯彻,即使朱元璋自己,也对制定的明律满怀信心,带头执行,执法相当严厉,这在中国古代封建皇帝中是少有的。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是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因为贩运私茶触犯刑律,即被朱元璋赐死。开国功臣汤和的姑父“隐常州田,不输税”,也被朱元璋治罪。
朱元璋整顿吏治收到一定的效果,据《明史·循吏传》记载,“一时守令畏法”,“吏治焕然丕变矣!”然而在整个洪武年间,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官吏,除去平常的零星打击,还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清洗。典型的就是洪武十五年(1382)的空印案和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
明廷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和府州都要派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收支情况。为了核算钱粮、军需等款项,必须报布政司,布政司再报部,层层上报,一直到户部审核数目完全符合,才算了结。但户部审核遇有钱粮有不符的地方,就要驳回重新填报。布政使司离京师远的六、七千里,近的也千里上下,所以为了减少来回奔走的麻烦,上计吏就带有事先预备好的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这本来是公开的秘密,不料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其中一定有舞弊行为,就下令严办,凡地方衙门主印长官一律处死,佐贰官杖一百充军边地。洪武十八年(1385),御史余敏、丁举廷又告发北平布政、按察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人,伙同户部侍郎郭桓贪污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抓住线索,下令司法部门严加追查,于是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员统统被处死,各布政使司有牵连的官员也被逮捕入狱,各地卷入此案的官吏、富豪不计其数。这两案株连被杀的达七八万人。
朱元璋用重刑惩治贪官,虽对吏治清廉有一定作用,但又不免陷于滥杀,这当然与其性格的猜忌多疑有关,但从根本上还是出于对明朝长治久安的考虑。
斩除荆棘随着明皇朝的建立和巩固,昔日与朱元璋枪林弹雨、风雨同舟的将领,成了新皇朝的显贵,他们以血战立功封公侯,拥有大量的土地、佃户、奴仆,享有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特权。这些勋臣武将们无不把明朝的胜利当作自己的胜利,认为理所当然地应享受这个胜利所带来的一切财富、荣耀和权力,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或许在失望、失意之余,他们渐渐我行我素起来,恃功① 《洪武御制全书·御制大诰序》。
犯法的事也屡屡发生。这使朱元璋感到忧虑,他真担心这些权势烜赫的元勋重臣,将来某一天会做出背叛他的事,抢走他的皇帝宝座。时间的推移,更加重了他的疑虑。考虑到日后的大明江山,子孙万代的千秋功业,他只好向昔日曾经同甘共苦的兄弟们大开杀戒。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专权枉法的罪名杀了胡惟庸以后,胡案就成了他打击异己的武器。凡是心怀怨望的、行动跋扈的、对皇权有威胁的,都被罗织为胡党罪犯,处死抄家。以后又加胡惟庸以“通倭”、“通虏”和“谋反”的罪名,不断牵连扩大。胡惟庸被杀后十年,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太师韩国公李善长也被牵连,七十七岁的李善长被赐死,家属妻女弟侄家口七十余人被杀。这次受牵连及坐诛的达三万多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①。第二年有人上书为李善长辩冤,朱元璋不理,也没有治罪。
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兴“蓝党”大狱。开国大将蓝玉,是洪武后期的主要将领,他麾下骁将十数人,威望都很高。洪武二十一年(1388),率大军十五万打蒙古,一直打到捕鱼儿海(今贝尔湖),俘获男女七万七千余人,大胜而回,被封为凉国公。徐达、常遇春死后,蓝玉继为大将,总军征战,在屡立战功的情况下,骄傲起来,专恣暴横。他霸占东昌民田,百姓向御史告状,御史依法提审,蓝玉一顿乱棍把他赶走。朝廷明令禁贩私盐,他却令家人私买云南盐一万余引,进行走私活动。他北征归来,夜过喜峰关,守关将士因为没有及时开关迎接,他竟纵兵毁关而入。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指挥蒋■告蓝玉谋反,于是兴起党狱,发布《逆臣录》,“族诛者万五千人”,把军中骁勇之将几乎杀了个干净。
朱元璋利用胡、蓝之狱,前后十四年一共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