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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05-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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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账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列入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年度终了时,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l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短期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02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计提的拆入资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本金。

    2111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险代理入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12 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入支付的佣金。
    二、发生应付佣金时,借记“佣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个人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佣金。

    2121 预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业务的趸交保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保费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
    二、预收分保赔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 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单位赔款。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  金。
    二、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本科目和“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扣存的尚未退还的分保准备金。

    213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存入理赔保证金,核算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
    2.存人信用险保证金,核算收取的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
    三、收到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到存入的保证金数额。 

    214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经营、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42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福利费的结余。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
    二、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借记“保户利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保户利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保户利差。

    2145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公司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润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润。

    2146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交纳的印花税、契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支出”、“所得税”、“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各种税金(包括补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

    214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教育费附加等。
    二、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5l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拆入资金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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