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问答-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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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时办理手续的地点和时间
为方便考生报考,国家教育部分别在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理工大学、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和澳门基金会设立了报名点。经批准的招生院校将招生专业目录寄到上述报名点。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
对考生的资格审查,主要查身份证及学历证明。此项工作由报名点负责。已在内地学习或供职的港澳台人士也可参加内地(大陆)全国统一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及院校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
● (四)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入学考试科目
报考硕士生初试应考一门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均为笔试。是否需要复试由招生学校确定。报考博士生者应考一门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业务课考试科目招生学校定,另外必须进行面试。在港举行考试的试题均由学校自行命题,(香港考生不考马克思主义理论);每科考三小时,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同内地。
● (五)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初试及复试地点
香港人士报考内地高等学校研究生,初试地点由各报名点负责安排,时间为4月上旬;复试或面试地点在深圳大学,或学校及考生双方均认为便利的地方。
● (六)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程序
招生学校根据报考者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审查后,决定是否录取。设研究生特别奖金的高等学校,应将拟录取为获特别奖学金研究生的考生名单及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报国家教育部高教司,并由国家教育部将各校的录取通知书寄给考生。对于不获特别奖学金的研究生,各校应将录取的考生名单按规定时间先报国家教育部高教司,然后按规定时间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 (七)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管理与毕业后的工作去向
各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工作由学校的研究生院(处)负责。承办港澳工作的单位负责管理工作。
获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专设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学生,应与内地的研究生同样对待。在学期间的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规定》办理。学生食、宿生活费标准及安排旅游、参观等活动应一般与本校留学生相同。不享受特别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的待遇同内地研究生。
学生毕业后都应回香港地区工作。
● (八)澳门地区人士或台胞报考大陆高等学校研究生的特殊规定
国家教育部规定,澳门地区人士或台湾同胞拟报考大陆高等学校研究生者,一般按对香港人士的各项规定办理,但他们均不可报考享受特别奖学金研究生。
● (九)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及学校
特别奖学金分攻读硕士生学位奖学金(以下简称硕士生奖学金)和博士生学位特别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生奖学金)两种。获奖学金者在学期间享有公费医疗和生活费用。
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学校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规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中医药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
● (十)申请奖学金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申请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应具备下述资格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即已获得香港地区永久居留权人士。
2。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30岁以下,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年龄在35岁以下。年龄的计算是自出生日起到获奖学金当年的9月1日止。
3。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在香港大专院校毕业的,只限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学院、香港城市理工学院、香港教会学院,香港岭南学院、香港树仁学院的毕业生)。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与内地的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
4。申请人可以听、说、阅读及书写中文。
5。申请人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6。申请人须获两名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书面推荐。
● (十一)奖学金的申请及评核程序
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金的申请评核程序如下:
1。申请
(1)申请日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
(2)申请地点: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代办理。地址:香港铜锣湾道19—23号建康大厦13字楼 。
(3)申请手续:申请者须于申请期间周一至周五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周六早上九时至下午一时,办公时间内亲自到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处理如下事项:
①填妥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缴纳:
A。报名费HK 200.00;
B。两张“2×2.5”正面半身近照(请在照片后面写上姓名);
C.两名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写的“推荐书”;
D。下列文件:
a。香港身份证;
b.学士、硕士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力的文凭(应届毕业生可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c.专业资格、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及研究成果等资料;
d.在大学所学课程和成绩单;
e.体格检查报告(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D中的a、b项须交副本各三份,并请带上正本以备查阅。
2。考试
(1)初试时间:每年4月初(具体时间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定)。
(2)初试地点:香港(具体地点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定)。
(3)初试科目: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须应考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科专业相关的科目,均为笔试。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需笔试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专业相关科目的考试由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定。(各科目之考试范围请参阅“招生专业目录”)
(4)复试: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是否需要复试及复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定。
申请博士奖学金者必须进行面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定。
● (十二)奖学金评核结果的公布时间及颁发条件
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的意见及体检结果,经评核后,决定获特别奖学金者的名单,并于6月10日前通知申请者。获特别奖学金者于当年9月入学。获硕士生奖学金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未能在入学前获学士学位,获博士生奖学金的应届毕业硕士生,如未能在入学前获硕士学位,均丧失获特别奖学金的资格。
获特别奖学金者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以书面向设特别奖学金学校请假,无故两周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特别奖学金论。
获特别奖学金者,入学后应遵守校规,努力学习。凡因学习、身体或其他原因,学习不能继续的,均停止其享受特别奖学金资格,按学校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获硕士生奖学金者,如学习成绩优秀,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可向就读学校或其他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提出继续享受博士特别奖学金的申请。
第二部分 研究生招生问答七、其他规定
● (一)关于定向生与委托生的几个问题
1。什么叫定向生(全称定向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招生计划分国家招生计划和用人单位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两类。国家计划内定向生,在录取时必须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考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资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其他被录取为定向培养研究生考生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2。考生报考定向培养研究生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考生所在单位已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了预定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同时又推荐其报考,凡合乎录取条件的,一般说,可作为定向培养研究生;而用人单位预定从在职考生(或应届考生)中选拔的,凡考生愿意接受此种形式定向生的,报名时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能在报名登记表中说明本志愿,同时考生也可以给招生单位提供本人志愿预定的省、市、地区和部门,便于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录取为定向生后,本人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可以签订服务年限合同。
3。什么叫委托生(全称委托培养研究生)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4。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的合同,应包括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毕业分配办法、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办理公证手续。
5。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如何进行
用人单位可持介绍信或发函与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了解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培养要求和经费、学籍等情况草签委托培养意向书,待有具体录取对象时,再正式签订协议书(或合同)。
如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报考,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注明“报考委托培养研究生”字样。
6。定向生和委托生在正式录取前履行哪些手续
定向和委托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分别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合同(一般应办理公证)。未签订合同前,培养单位(或称招生单位)不得向定向、委托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7。委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