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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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不计入应缴税所得额。应纳税额=(300元+100元-800元)
×15%-125=355元,陈×1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5元。例二,某个体工商户全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为140元,假定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费用、损失合计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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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50=90元,其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0×5%+(10-50)
×10%+(30-10)×20%+(50-30)×30%+(90-50)
×35%=250+50+40+60+140=24750元。为了快速简便,也可用本书后面所附的个人所得税换算表(年换月)进行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90×35%-6750=24750元。
八、征收及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1。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2。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变更纳税地点,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4。纳税义务人兼有来源于境内二项或二项以上所得的,应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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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5。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帐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征税款的一种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是对一些销售(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销售(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条例中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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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未离开我国7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等,都必须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期限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都必须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采取邮寄申报形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或出差离开通常纳税申报地点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也可采取邮寄申报形式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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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其减免税期间的纳税申报,应视为正常纳税年度,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款的统计报告。纳税申报的具体内容,参见本书后面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如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在向我国申报纳税时,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内申请抵免。抵免的原则是:①允许抵免的税款,是指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不包括非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也不包括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及代他人垫付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而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也不得在我国申请抵免。 ②只能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的范围内抵免。如果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给予抵免。 ③纳税人如果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缴。 如果此项不足额是由于生活费较高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的,而在我国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持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但准予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应补缴税款的金额。(2)个体工商户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所在地就分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依照规定再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申报纳税,其在联营所在地缴纳的税款,可持完税凭证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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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的形成和立法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在总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10年实践的基础上,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1年4月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1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遵循的指导原则是,维护国家权益,服务于对外开放和尊重国际税收惯例。 具体来说:(1)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2)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基础上,继续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使税收优惠能够更好地按照我国的产业政策和鼓励投资的重点引导外资投向。(3)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做法,把税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
二、纳税人与纳税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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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依照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在中国注册、建立,其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是我国的法人居民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和“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前者依照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注册成立,也属我国的法人居民企业,而后者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松散的经济联合体,在征税方面采取先分利润,中外双方分别征税的办法。 而对法人居民企业,则采取先征所得税,后分利润的办法。外国企业有两类:(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里所谓的机构、场所,主要是指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营业代理人。 这里所谓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由于这些受外国企业委托的营业代理人,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一样,都是为了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获取所得。 所以,也应该视为在我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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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立机构、场所,作为外国企业纳税人。(2)在我国境内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一类纳税人具体包括: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实际受益的外国企业纳税人;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上述所得同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并实际受益的外国企业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纳税人居住地与所得来源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原则。 对居民纳税义务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明确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是税收上的中国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税法所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