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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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苋陆,草之柔脆者也。决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为义,以刚决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处尊位,最比小人,躬自决者也。以至尊而敌至贱,虽其克胜,未足多也。处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疏'“九五”至“无咎”。○正义曰:“苋陆,草之柔脆者也。夬之为义,以刚决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五处尊位,为夬之主,亲决上六,决之至易也,如决苋草然,故曰“苋陆夬夬”也。但以至尊而敌於至贱,虽其克胜,不足贵也。特以中行之故,才得无咎,故曰“中行无咎”。○注“苋陆,草之柔脆者”。○正义曰:“苋陆,草之柔脆”者,子夏《传》云:“苋陆,木根,草茎,刚下柔上也。”马融、郑玄、王肃皆云“苋陆,一名商陆”,皆以苋陆为一。黄遇云:“苋,人苋也。陆,商陆也。”以苋陆为二。案:《注》直云“草之柔脆”者,亦以为一同於子夏等也。
《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
'疏'正义曰:“中未光”者,虽复居中而行,以其亲决上六,以尊敌卑,未足以为光大也。
上六:无号,终有凶。处夬之极,小人在上,君子道长,无所共弃,故非号咷所能延也。
'疏'正义曰:上六,居夬之极,以小人而居群阳之上,众共弃也。君子道长,小人必凶。非号咷所免,故禁其号咷,曰“无号终有凶”也。
《象》曰:“无号”之“凶”,终不可长也。
'疏'正义曰:“终不可长”者,长,延也。凶危若此,非号咷所能延,故曰“终不可长也”。
巽下乾上。姤:女壮,勿用取女。
'疏'正义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刚,故名为“姤”。施之於人,则是一女而遇五男,为壮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壮甚,勿用取此女”也。
《彖》曰:姤,遇也。柔遇刚也。施之於人,即女遇男也。一女而遇五男,为壮至甚,故不可取也。
'疏'正义曰:此就爻释卦名,以初六一柔而上遇五刚,所以名“遇”,而用释卦辞“女壮,勿用取女”之义也。
“勿用取女”,不可与长也。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正乃功成也。
'疏'“勿用取女”至“品物咸章也”。○正义曰:“勿用取女,不可与长”者,女之为体,婉娩贞顺,方可期之偕老。淫壮若此,不可与之长久,故“勿用取女”。“天地相遇,品物咸章”者,已下广明遇义。卦得遇名,本由一柔与五刚相遇,故遇辞非美,就卦而取,遂言遇不可用,是“勿用取女”也。故孔子更就天地叹美“遇”之为义不可废也。天地若各亢所处,不相交遇,则万品庶物,无由彰显,必须二气相遇,乃得化生,故曰:“天地相遇,品物咸章”。
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化乃大行也。
'疏'正义曰:庄氏云:“一女而遇五男,既不可取,天地匹配,则能成品物。”由是言之,若刚遇中正之柔,男得幽贞之女,则天下人伦之化,乃得大行也。
《姤》之时义大矣哉!凡言义者,不尽於所见,中有意谓者也。
'疏'“姤之时义大矣哉”!正义曰:上既博美,此又结叹,欲就卦而取义。但是一女而遇五男,不足称美,博论“天地相遇”,乃致“品物咸章”,然后“姤之时义大矣哉”!。○注“凡言义者”至“有意谓者也”。○正义曰:《注》总为称义发例,故曰“凡言”也。就卦以验名义,只是女遇於男,博寻遇之深旨,乃至道该天地,故云“不尽於所见,中有意谓”者也。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疏'正义曰:风行天下,则无物不遇,故为遇象。“后以施命诰四方”者,风行草偃,天之威令,故人君法此,以施教命,诰於四方也。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金者,坚刚之物。尼者,制动之主,谓九四也。初六处遇之始,以一柔而承五刚,体夫躁质,得遇而通,散而无主,自纵者也。柔之为物,不可以不牵。臣妾之道,不可以不贞,故必系于正应,乃得“贞吉”也。若不牵于一,而有攸往行,则唯凶是见矣。羸豕,谓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强而牝弱,故谓之“羸豕”也。孚,犹务躁也。夫阴质而躁恣者,羸豕特甚焉,言以不贞之阴,失其所牵,其为淫丑,若羸豕之孚务蹢躅也。
'疏'“初六系于金柅”至“羸豕孚蹢躅”。○正义曰:系于金柅,贞吉”者,金者,坚刚之物。柅者,制动之主,谓九四也。初六阴质,若系於正,应以从於四,则贞而吉矣,故曰“系于金柅,贞吉”也。“有攸往,见凶”者,若不牵於一,而有所行往,则惟凶是见矣,故曰“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者,初六处遇之初,以一柔而承五刚,是不系金柅,有所往者也。不系而往,则如羸豕之务躁而蹢躅然也,故曰:“羸豕孚蹢躅”。羸豕谓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强而牝弱也,故谓牝豕为羸豕。阴质而淫躁,牝豕特甚焉,故取以为喻。○注“柅者,制动之主”。○正义曰:“柅者,制动之主”。柅之为物,众说不同。王肃之徒皆为织绩之器,妇人所用。惟马云:“柅者,在车之下,所以止轮令不动者也。”王注云:“柅,制动之主。”盖与马同。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
'疏'正义曰:“柔道牵”者,阴柔之道,必须有所牵系也。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初阴而穷下,故称“鱼”。不正之阴,处遇之始,不能逆近者也。初自乐来应已之厨,非为犯夺,故“无咎”也。擅人之物,以为已惠,义所不为,故“不利宾”也。
'疏'正义曰:“庖有鱼、无咎”者,初六以阴而处下,故称鱼也。以不正之阴,处遇之始,不能逆於所近,故舍九四之正应,乐充九二之庖厨,故曰“九二、庖有鱼”。初自乐来,为已之厨,非为犯夺,故得“无咎”也。“不利宾者”,夫擅人之物,以为己惠,义所不为,故“不利宾”也。
《象》曰:“包有鱼”,义不及宾也。
'疏'正义曰:“义不及宾”者,言有他人之物,於义不可及宾也。
九三: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处(禁止)之极,而二据於初,不为已乘,居不获安,行为其应,不能牵据,以固所处,故曰“臀无肤,其行次且”也。然履得其位,非为妄处,不遇其时,故使危厉。灾非已招,是以“无大咎”也。
'疏'正义曰:阳之所据者,阴也。九三处(禁止)之上,为内卦之主,以乘於二,无阴可据,居不获安,上又无应,不能牵据以固所处,同於夬卦九四之失据,故曰“臀无肤,其行次且”也。然复得其位,非为妄处,特以不遇其时,故致此危厉,灾非已招,故无大咎,故曰“厉无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牵也。
'疏'正义曰:“行未牵”者,未能牵据,故“其行次且”,是“行未牵也”。
九四:包无鱼,起凶。二有其鱼,故失之也。无民而动,失应而作,是以“凶”也。
'疏'正义曰:“庖无鱼”者,二擅其应,故曰“庖无鱼”也。庖之无鱼,则是无民之义也。“起凶”者,起,动也。“无民而动,失应而作,是以凶也。”
《象》曰:“无鱼”之凶,远民也。
'疏'正义曰:“远民”者,阴为阳之民,为二所据,故曰“远民”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包瓜为物,系而不食者也。九五履得尊位,而不遇其应,得地而不食,含章而未发,不遇其应,命未流行。然处得其所,体刚居中,志不舍命,不可倾陨,故曰“有陨自天”也。
'疏'“九五以杞包瓜”至“有陨自天”。○正义曰:“以杞匏瓜”者,杞之为物,生於肥地;匏瓜为物,系而不食,九五处得尊位而不遇,其应是得地而不食,故曰“以杞匏瓜”也。“含章,有陨自天”者,不遇其应,命未流行,无物发起其美,故曰“含章”。然体刚居中,虽复当位,命未流行,而不能改其操,无能倾陨之者,故曰:“有陨自天”,盖言惟天能陨之耳。○注“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正义曰:“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先儒说杞,亦有不同。马云:“杞,大木也。”《左传》云:“杞梓皮革自楚注,则为杞梓之杞。”子夏《传》曰:“作杞匏瓜。”薛虞《记》云:“杞,杞柳也。杞性柔刃,宜屈桡,似匏瓜。”又为杞柳之杞。案:王氏云“生於肥地”,盖以杞为今之枸杞也。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陨自天”,志不舍命也。
'疏'正义曰:“中正”者,中正故有美,无应故“含章”,而不发。若非九五中正,则无美可含,故举爻位而言“中正”也。“志不舍命”者,虽命未流行,而居尊当位,“志不舍命”,故曰“不可倾陨”也。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进之於极,无所复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进而无遇,独恨而已,不与物争,其道不害,故无凶咎也。
'疏'正义曰:“姤其角”者,角者,最处体上,上九进之於极,无所复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吝无咎”者,角非所安,与无遇等,故独恨而鄙吝也。然不与物争,其道不害,故无凶咎,故曰“无咎”也。
《象》曰:“姤其角”,上穷吝也。
'疏'正义曰:“上穷吝”者,处於上穷,所以遇角而吝也。
坤下兑上。萃:亨。聚乃通也。
'疏'正义曰:“萃”,卦名也,又萃聚也,聚集之义也。能招民聚物,使物归而聚已,故名为“萃”也。亨者,通也。拥隔不通,无由得聚,聚之为事,其道必通,故云“萃亨”。
王假有庙。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庙也。
'疏'正义曰:假,至也。天下崩离,则民怨神怒,虽复享祀,与无庙同。王至大聚之时,孝德乃昭,始可谓之“有庙”矣,故曰“王假有庙”。
利见大人,亨,利贞。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疏'正义曰:聚而无主,不散则乱。惟有大德之人,能弘正道,乃得常通而利正,故曰“利见大人,亨,利贞”也。
用大牲,吉。全乎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疏'正义曰:大人为王,聚道乃全,以此而用大牲,神明降福。故曰“用大牲,吉也”。
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人聚神祐,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但“顺而说”,则邪佞之道也。刚而违於中应,则强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顺说而以刚为主,主刚而履中,履中以应,故得聚也。
'疏'“《彖》曰”至“故聚也”。○正义曰:萃,聚者,训,“萃”名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者,此就二体及九五之爻释所以能聚也。若全用顺说,则邪佞之道兴;全用刚阳,而违於中应,则强亢之德著,何由得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