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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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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柔交错,天文也。刚柔交错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疏'正义曰:天之为体,二象刚柔,刚柔交错成文,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疏'正义曰:文明,离也;以止,艮也。用此文明之道,裁止於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贲卦之象。既有天文、人文,欲广美天文、人文之义,圣人用之以治於物也。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观天之文,则时变可知也;观人之文,则化成可为也。 
  '疏'正义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者,言圣人当观视天文,刚柔交错,相饰成文,以察四时变化。若四月纯阳用事,阴在其中,靡草死也。十月纯阴用事,阳在其中,齐麦生也。是观刚柔而察时变也。“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处贲之时,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无敢折狱”。 
  '疏'正义曰:“山下有火贲”者,欲见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饰也。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内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有火贲”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达以治理庶政也。“无敢折狱”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断讼狱。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於无位,弃於不义,安夫徒步以从其志者也。故饰其趾,舍车而徒,义弗乘之谓也。 
  '疏'正义曰: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於无位之地,乃弃於不义之车,而从有义之徒步,故云“舍车而徒”。以其志行高絜,不苟就舆乘,是以义不肯乘,故《象》云“义弗乘”也。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六二:贲其须。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贲其须”也。 
  '疏'正义曰:“贲其须”者,须是上须於面,六二常上附於三,若似贲饰其须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与上同为兴起,故《象》云“与上兴”也。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处(禁止)之极,居得其位,与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润,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饰,又得其润,故曰“贲如濡如”也。永保其贞,物莫之陵,故曰“永贞吉”也。 
  '疏'正义曰:“贲如濡如”者,贲如,华饰之貌。濡如,润泽之理。居得其位,与二相比,和合文饰,而有润泽,故曰:“贲如濡如”。其美如此,长保贞吉,物莫之陵,故《象》云:“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被禁止):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有应在初而阂於三,为己寇难,二志相感,不获通亨,欲静则疑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也。鲜絜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为刚猛,未可轻犯,匪寇乃婚,终无尤也。 
  '疏'“《象》曰永贞之吉”至“匪寇婚媾”。正义曰:“贲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被禁止)有应在初,欲往从之,三为已难,故已犹豫。或以文絜,故“贲如”也;或守质素,故“皤如”也。“白马翰如”者,但鲜絜其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辄进也。“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为已寇害,乃得与初为婚媾也。
 
  《象》曰:(被禁止)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尢也。 
  '疏'正义曰:“(被禁止)当位疑”者,以其当位,得与初为应,但碍於三,故迟疑也。若不当位,则与初非应,何须欲往而致迟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尢”者,释“匪寇婚媾”之义。若待匪有寇难乃为婚媾,则终无尢过。若犯寇难而为婚媾,则终有尢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施饰於物,其道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贲于丘园帛,乃“戋戋”。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也。 
  '疏'“六五,贲于丘园”至“终吉”。○正义曰:“贲于丘园”者,丘园是质素之处。六五“处得尊位,为饰之主”。若能施饰在於质素之处,不华侈费用,则所束之帛,“戋戋”众多也。“吝终吉”者,初时俭约,故是其“吝”也。必俭约之“吝”,乃得“终吉”,而有喜也,故《象》云“六五之吉,有喜”也。○注“处得尊位”至“乃得终吉也”。○正义曰:“为饰之主,饰之盛者”,若宫室舆服之属,五为饰主。若施设华饰在於舆服宫馆之物,则大道损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者,丘谓丘墟,园谓园圃。唯草木所生,是质素之处,非华美之所。若能施饰,每事质素,与丘园相似,“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者,束帛,财物也。举束帛言之,则金银珠玉之等皆是也。若贲饰於此束帛,珍宝则素质之道乃陨落,故云“丘园乃落”也。“贲于丘园,帛乃戋戋”者,设饰在於丘园质素之所,则不靡费财物,束帛乃“戋戋”众多也。诸儒以为若贲饰束帛,不用聘士,则丘园之上乃落也。若贲饰丘园之士与之,故束帛乃“戋戋”也。诸家注《易》,多为此解。但今案:辅嗣之《注》全无聘贤之意,且爻之与《象》,亦无待士之文。辅嗣云:“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此则普论为国之道,不尚华侈,而贵俭约也。若从先师,唯用束帛招聘丘园,以俭约待贤,岂其义也?所以汉聘隐士,或乃用羔雁玄纁,蒲轮驷马,岂止“束帛”之间,而云俭约之事?今观《注》意,故为此解耳。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贲,无咎。处饰之终,饰终反素,故在其质素,不劳文饰而“无咎”也。以白为饰,而无患忧,得志者也。 
  '疏'正义曰:“白贲无咎”者,“处饰之终”,饰终则反素,故在其质素,不劳文饰,故曰:“白贲无咎”也。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云“上得志”也。言居上得志也。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坤下艮上。剥:不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剥”者,剥落也。今阴长变刚,刚阳剥落,故称“剥”也。小人既长,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坤”顺而“艮”止也。所以“顺而止之”,不敢以刚止者,以观其形象也。强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正义曰:“剥,剥也”者,释剥卦名为“剥”,不知何以称“剥”,故释云“剥”者解“剥”之义,是阴长解剥於阳也。“柔变刚”者,释所以此卦名剥之意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长”者,此释“不利有攸往”之义。小人道长,世既闇乱,何由可进?往则遇灾,故“不利有攸往”也。“顺而止之观象”者,明在剥之时,世既无道,君子行之,不敢显其刚直,但以柔顺止约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颜色而止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者,解所以在剥之时,顺而止之。观其颜色形象者,须量时制变,随物而动。君子通达物理,贵尚消息盈虚,道消之时,行消道也,道息之时,行息道也;在盈之时,行盈道也;在虚之时,行虚道也。若值消虚之时,存身避害,“危行言逊”也。若值盈息之时,极言正谏,建事立功也。“天行”谓逐时消息盈虚,乃天道之所行也。春夏始生之时,天气盛大,秋冬严杀之时,天气消灭,故云“天行”也。○注“坤顺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正义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时消息盈虚,於无道之时,刚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陨,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厚下”者,无不见剥也。“安宅”者,物不失处也。“厚下安宅”,治“剥”之道也。 
  '疏'正义曰:“山附於地剥”者,山本高峻,今附於地,即是剥落之象,故云“山附於地剥”也。“上以厚下安宅”者,剥之为义,从下而起,故在上之人,当须丰厚於下,安物之居,以防於剥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剥床以足”,犹云剥床之足也。“蔑”犹削也。剥床之足,灭下之道也。下道始灭,刚陨柔长,则正削而凶来也。 
  '疏'正义曰:“剥床以足”者,床者人之所以安处也。在剥之初,剥道从下而起,剥床之足,言床足已“剥”也。下道始灭也。“蔑贞凶”者,蔑,削也。贞,正也。下道既蔑,则以侵削其贞正,所以“凶”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疏'正义曰:“释剥床以足”之义。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今剥床之足,是尽灭於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蔑”犹甚极之辞也。辨者,足之上也。剥道浸长,故“剥”其辨也。稍近於“床”,转欲灭物之所处,长柔而削正。以斯为德,物所弃也。 
  '疏'“六二”至“蔑贞凶”。○正义曰:“剥床以辨”者,辨,谓床身之下,无足之上,足与床身分辨之处也。今剥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渐近人身,故云“剥床以辨”也。“蔑贞凶”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凶”也。初六“蔑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贞”,是削之甚极,故更云“蔑贞凶”也。长此阴柔,削其正道,以此为德,则物之所弃。故《象》云“未有与”也。言无人与助之也。○注“蔑犹甚极”至“物所弃也”。○正义曰:“蔑犹甚极之辞”者,初既称“蔑”,二又称“蔑”,“蔑”上复“蔑”,此为蔑甚极,故云“蔑犹甚极之辞”也。“蔑”谓微蔑,物之见削,则微蔑也,故以“蔑”为“削”。“稍近於床转欲蔑物之处”者,物之所处谓床也。今剥道既至於辨,在床体下畔之间,是将欲灭床,故云“转欲灭物之所处”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六三:剥之,无咎。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於剥,可以“无咎”。 
  '疏'正义曰:六三与上九为应,虽在剥阳之时,独能与阳相应,虽失位处剥而“无咎”也。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二独应於阳,则“失上下”也。 
  '疏'正义曰:释所以无咎之义。上下群阴皆悉剥阳也,己独能违失上下之情而往应之,所以“无咎”也。
 
  (被禁止):剥床以肤,凶。初二剥床,民所以安,未剥其身也。至四剥道浸长,床既剥尽,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将失身,岂唯削正,靡所不凶。 
  '疏'正义曰:四道浸长,剥床已尽,乃至人之肤体,物皆失身,所以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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