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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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象》曰:“有命无咎”,志行也。
'疏'正义曰:释“有命无咎”之义,所以九四有命,得无咎者,由初六志意得行,守正而应於上,故九四之命得无咎。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后能然,故曰“大人吉”也。处君子道消之时,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将危,乃得固也。
'疏'“九五休否”至“系于苞桑”。○正义曰:“休否”者,休,美也。谓能行休美之事於否塞之时,能施此否闭之道,遏绝小人,则是“否”之休美者也,故云“休否”。“大人吉”者,唯大人乃能如此而得吉也,若其凡人,则不能。“其亡其亡,系于苞桑”者,在道消之世,居於尊位而遏小人,必近危难,须恒自戒慎其意,常惧其危亡,言丁宁戒慎如此也。“系于苞桑”者,苞,本也。凡物系于桑之苞本则牢固也。若能“其亡其亡”,以自戒慎,则有“系于苞桑”之固,无倾危也。○注“心存将危”。○正义曰:“心存将危”,解“其亡其亡”之义。身虽安静,心意常存将有危难,但念“其亡其亡”,乃得固者,即“系于苞桑”也。必云“苞桑”者;取会韵之义。又桑之为物,其根众也。众,则牢固之义。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释“大人吉”之义,言九五居尊得位,正所以当遏绝小人得其吉。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先倾后通,故“后喜”也。始以倾为“否”,后得通乃喜。
'疏'正义曰:处否之极,否道已终,此上九能倾毁其否,故曰“倾否”也。“先否后喜”者,否道未倾之时,是“先否”之道;否道巳倾之后,其事得通,故曰“后有喜”也。
《象》曰:否终则倾,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释“倾否”之义。否道巳终,通道将至。故“否”之终极,则倾损其否,何得长久?故云“何可长也”。
离下乾上。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疏'正义曰:“同人”,谓和同於人。“于野,亨”者,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於人,必须宽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处非近狭,远至于野,乃得亨进,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也。与人和同,义涉邪僻,故“利君子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二为同人之主。
'疏'正义曰:此释所以能同於人之义。“柔得位得中”者,谓六二也,上应九五,是“应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义曰:释“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之义。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云“同人曰”,乃云“同人于野,亨”,与诸卦别也。○注“故特曰同人曰”。○正义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谓卦之《彖》辞,发首即叠卦名,以释其义,则以例言之,此发首应云“同人于野亨”,今此“同人于野亨”之上别云“同人曰”者,是其义有异。此同人卦名,以六二为主,故同人卦名系属六二,故称“同人曰”,犹言“同人卦曰”也。“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虽是《同人》卦下之辞,不关六二之义,故更叠“同人于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应不以邪,而以中正应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贞”。
'疏'正义曰:此释“君子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应”,谓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应,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为健,邪僻而相应,则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为德。
'疏'“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正义曰:此更赞明君子贞正之义。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时,能以正道通达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贞。○注“君子以文明为德”。○正义曰:若非君子,则用威武。今卦之(禁止)为离,故《彖》云“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为德也。谓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与火,同人。天体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义也。
'疏'正义曰:天体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与火,同人”。
君子以类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义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类而聚也。“辨物”谓分辨事物,各同其党,使自相同,不间杂也。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於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
'疏'正义曰:“同人于门”者,居同人之首,无应於上,心无系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门外,出门皆同,故云“无咎”也。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释“出门同人无咎”之义。言既心无系吝,出门逢人皆同,则谁与为过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应在乎五,唯同於主,过主则否。用心扁狭,鄙吝之道。
'疏'正义曰:系应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阔,是鄙吝之道,故《象》云“吝道”也。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居同人之际,履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党相分,欲乖其道,贫於所比,据上之应;其敌刚健,非力所当,故“伏戎于莽”,不敢显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进,量斯势也,三岁不能兴者也。三岁不能兴,则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于莽”至“三岁不兴”。○正义曰:“伏戎于莽”者,九三处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据六二,上与九五相争也。但九五刚健,九三力不能敌,故伏潜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岁不兴”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敌,量斯势也,纵令更经三岁,亦不能兴起也。○注“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义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门皆同,无所系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据六二,夺上之应,是不能包弘也。“物党相分”者,谓同人之时,物各有党类而相分别也;二则与五相亲,与三相分别也。“欲乖其道,贪於所比,据上之应”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类相从,不知二之从五,直以苟贪,与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据上九五之应也。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安,辞也。
'疏'正义曰:“伏戎于莽敌刚”者,释“伏戎于莽”之义。以其当□九五之刚,不敢显亢,故“伏戎于莽”,“三岁不兴”,“安行”者,释“三岁不兴”之义,虽经三岁,犹不能兴起也。安,语辞也,犹言何也。既三岁不兴,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处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与人争,二自五应,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违义伤理,无所不与,故虽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则反,反则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则”者也。
'疏'正义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与人斗争,与三争二,欲攻於三。既是上体,力能显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违义伤理,无所不与,虽复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从法则,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疏'正义曰:“乘其墉义弗克也”者,释不克之义。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克者,以其违义,众所不从,故云“义不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者,释“其吉”之义。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则以不克,困苦而反归其法则,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然则体柔居中,众之所与;执刚用直,无所未从,故近隔乎二刚,未获厥志,是以“先号咷”也。居中处尊,战必克胜,故“后笑”也。不能使物自归而用其强直,故必须大师克之,然后相遇也。
'疏'正义曰:“同人先号咷”者,五与二应,用其刚直,无所未从,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与之竞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号咷”也。“而后笑”者,处得尊位,战必克胜,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归己,用其刚直,必以大师与三、四战克,乃得与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疏'正义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号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刚直之道,物所未从,故“先号咷”也。但《象》略“号咷”之字,故直云“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者,释“相遇”之义,所以必用大师,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师与三四相伐而得克胜,乃与二相遇,故言“相克”也。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郊者,外之极也。处“同人”之时,最在於外,不获同志,而远於内争,故虽无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于郊无悔”。○正义曰:“同人于郊”者,处同人之极,最在於外,虽欲“同人”,人必疏己,不获所同,其志未得。然虽阳在于外,远於内之争讼,故无悔吝也。○注“不获同志”至“未得其志”。○正义曰:“不获同志”者,若彼此在内相同,则获其同志意也。若已为郊境之人,而与相同,人未亲己,是“不获同志”也。“远于内争”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家之内,是远于内争也。以远内争,故无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不能大通,则各私其党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爱国愈甚,益为它灾。是以同人不弘刚健之爻,皆至用师也。
'疏'“《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正义曰:释“同人于郊”之义。同人在郊境远处,与人疏远,和同之志,犹未得也。○注“凡处同人”至“用师也”。○正义曰:“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总论同人一卦之义。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祸,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师”之患,是处“同人”之世,无大通之志,则必用师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爱国愈甚,益为它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