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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0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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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由于会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设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单独反映。
    八、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联合账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账簿进行核算。
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企'2002'3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做好财产清查、审计等工作。现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次摊销的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根据第一条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
    三、企业对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综合考虑“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请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申报纳税。对于逾期应收款项、不良投资、委托贷款等损失,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得作为“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
    五、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在企业集团内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2002年7月26日
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会便'2002'5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转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二、关于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关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是否含除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费用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按比例抵减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即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
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以后;我们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问: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
    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联方协商确定共同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问: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如何确定摊销起始和停止日期?怎样核算自用或出租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
    答: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价值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问: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当履行如下程序并注意相关问题:
    1。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当在《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对所确定的各项会计政策制定会计政策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
    2。企业经批准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变更:
    (1)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该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除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和披露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二条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仍应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重新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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