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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简明西夏史-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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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刷业:
西夏印刷业颇为发达。自元昊建国后,统治者为了学习吸收汉族的
先进文化,发展自己的文化教育,除了大量搜购汉文典籍外,还用夏汉
两种文字雕印书籍,成为风气。为了发展印刷业,西夏政府还设置一种
官府出版机构——“刻字司”。1957 年,北京发现寿亲养老新书,牌子
刻着“西夏揆文书院”重刻字样,反映西夏存在着揆文书院的出版机构。
除官府出书外,私人和学校也可能刻印书籍。
西夏刻书种类繁多,计有佛经、诗、文、小说、格言、谚语、文字、
音韵、法律、医术、日历、卜筮、咒文、以及用西夏文大量翻译的汉文
书籍,诸如儒家经典、诸子、史传、小说、兵书、医书、版画,等等。
在这些刻书中以佛经数量最多。西夏统治者建国伊始,即大力提倡宗教,
为了祈求所谓“福利”、“功德”,往往大量刻印佛经,如公元1189 年
(乾祐二十年)夏仁宗仁孝就在大度民寺作大法会,念佛诵咒经之机,
散发蕃(西夏)汉《观弥勒上升兜率天经》10 万卷,汉《金刚普贤行诵
经》、《观音经》等5 万卷。其中《观弥勒上升兜率天经》施经发愿文
中有“镂板斯经”之语,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夏刻书业的发达。
5。陶瓷业:
西夏陶瓷业,除少量高级瓷器自宋朝输入外,大部分为自己烧造。
从考古出土的陶瓷看,西夏烧制的瓷器产品计有白瓷碗、白瓷盘、酱色
瓷碟、玉壶春瓶、瓷砚、瓷人头像、白瓷碟、白瓷高足碗、白釉瓶、酱
黑釉瓷碗等的碎片和酱褐釉剔花瓶等。这些瓷器虽然不乏佳作,如1956
⑤ 晁补之:《鸡肋集》。
① 包拯:《包孝肃奏议》卷9。
② 《长编》卷146,庆历4 年正月庚子。
③ 《长编》卷165,庆历八年十月丁亥。
年在伊克昭盟伊金霍洛旗敏盖村发现的酱褐釉剔花瓶两件,瓶身刻有牡
丹花纹,造型凝重大方,是西夏陶瓷工艺中的佳品①,但大多数瓷器,胎
质欠细腻,器形单调,技术上比不上宋瓷。
6。砖瓦业:
瓦为建筑的基本材料,西夏民间房屋,俱为木柴结构,不用砖瓦,
但皇宫官署,贵族官僚邸宅,均用砖瓦建筑。随着砖瓦需求量的增多,
西夏后期统治者对砖瓦生产十分重视,设“砖瓦院”机构来专门管理砖
瓦生产。从建国后对银川市西夏帝陵区的发掘遗物看,建筑材料实物有
砖、瓦、鸱吻、龙头、兽头,等等。砖有条砖、方砖两种;瓦分板瓦和
筒瓦,其中筒瓦有青灰和琉璃二种;而琉璃瓦又有深蓝与深绿两种颜色。
当有兽面纹与花卉纹、虎头纹滴水等等。鸱吻有绿琉璃和青灰二种。这
些砖瓦等建筑材料,均为就地烧制,这从陵区东部边缘发现的数十座西
夏砖瓦和石灰窑址可以看出。
7。玉器加工业:
主要分布于河西走廊的沙州一带。如公元1004 年(宋景德元年)四
月,“曹宗寿遣使以良玉名马来贡”。公元1050 年(宋皇祐二年)“沙
州骨笃末似婆温等来贡玉”①。这些贡玉虽然没有新疆和阗玉那样有名,
但它证明河西走廊沙州、肃州一带产玉并有玉器加工业。
8。金银制造业:
西夏统治者为了满足其奢侈生活的需要,在其中央的十六司机构
中,设有文思院,专门管理金、银、犀、玉等高级用品的制造。从1958
年以来出土的大批金银器看,表明西夏手工业匠人比较熟练地掌握了
铸、锻、焊、抛光、切削、钻孔、鎏金等工艺技术。如1976 年,宁夏灵
武发现的一批银器中,有曲腹钵、敞口碗、盒等,造型轻巧,外表光莹、
厚薄均匀。有的器底有线雕卧牛图案,有的钵、碗内底有墨书西夏文,
注明器物重量②,等等。
此外,西夏手工业还有造纸业(西夏统治者曾设造纸院来管理造纸
业)以及作为家庭副业的酿酒业(采用蒸馏酿酒法),等等。
二、手工业生产者的身份
西夏手工业无论官营、民营其生产者都不是奴隶。以凉州手工业者
为例,如《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碑文最后,将刻碑,修塔工匠的名字
诸如任遇子、刘狗儿,等等,与官员、僧侣并列刻于碑上,说明其匠人
的身份属于一般的老百姓。至于民营手工业者的身份,《马可波罗游记》
云:
“(凉州)当地居民经营商业和手工业”①,既然从事手工业者
为一般“当地居民”,其非奴隶明矣。
第四节 西夏的商业
① 《内蒙古文物古迹简述》第59 页。
① 《宋会要辑稿》第198 册,《蕃夷》5 之3。
② 《宁夏石坝发现墨书西夏文银器》,《文物》1978 年第12 期。
① 陈升俊等译:《马可波罗游记》第51 章,《凉州王国》。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西夏的商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西夏
商业分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两类,现分述之。
一、国内商业
西夏国内商业的有关史料,不仅缺乏而且零星。但仅从有限的材料
中也能看出国内商业的概貌。
1。城市商业
西夏国内商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城市商业的繁荣。如《凉州修护国
寺感通塔碑》云:
“况武威当四冲地,车辙马迹,辐凑交会,日有千数”,“众
匠率职,百工效技”。
反映了远道而来的客商、工匠、官僚地主、香客②云集武威的盛况。
同时,一些城市商人,为了获取厚利,往往不辞劳苦到外地经商。
如西夏《瓜州审判案》残卷记载瓜州商人,“有铸银近万,乃持裂用,
诸处为贩”。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为了使他们的每笔生意一本万利,
避凶趋吉,往往借助占卜。如武威地区发现的西夏文卜辞中有“辰日买
卖吉”,“戌日得倍利”③,等等。
在频繁的贸易活动中,往往因为发生侵夺伤害之事,而诉诸法律。
《瓜州审判案》残卷,记载公元1071 年(夏惠宗国庆二年),西夏瓜州
地方官管理审判因商贾买卖牲畜,交换缯帛,以致发生了侵夺伤害的案
件。残卷上记录有“今更间种异头裂伤”、“侵马者、夺马者”、“侵
马驴已卖许四□缯量三十二? 。”,等等。反映了瓜州地方在频繁的交
换中,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那些受害者,被迫到
地方官那里去告状,以便借助法律去惩治为非作歹之人。
国内商业市场交易的商品最常见的计有粮食、布、绢帛、牲畜、肉
类,等等。如在宋夏战争期间,由于“岁赐”、“和市”断绝,物价飞
涨、价格昂贵,“今贼中尺布可直钱数百”①,“一绢之值,为钱二千五
百”②,“匹帛至直十余千”③。仁孝时,国内饥荒,“民间升米百钱”④。
在黑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被柯兹洛夫盗走的文物中有一幅“肉商图”,
画一位卖肉者嘴里咬着屠刀,卷起衣袖,正在割切羊肉,而在另一家店
里,一人正在宰鸭,旁边放了很多被杀死的鸭子。这是黑城屠宰商经营
肉类的生动写照。
2。高利贷与典当业
随着国内商业的发展,西夏境内的高利贷和典当业也活跃起来。
西夏上自皇帝大臣、下至富商大贾和布衣百姓,都放高利贷。如毅
宗谅祚统治期间,“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
② 罗福颐:《西夏护国寺感应塔碑介绍》,载《文物》1981 年第4—期。
③ 甘肃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的西夏文考释》,载《考古》1974 年第3 期。
① 《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月壬寅。
② 《长编》卷138,庆历二年十二月。
③ 《长编》卷405,元祐二年九月丁巳。
④ 《西夏书事》卷35。
偿”①。其臣“(高)怀正贷银夏人”②。他们往往因为放高利贷而成为
暴发户。所谓“腰缠万贯、身着贵服,必靠放债”③,正是对这些暴发户
的写照。
放债还本付息,一般以钱作为借还的支付手段。如甘肃武威下西沟
■发现的汉人欠款单:“李伴初欠钱叁贯伍百文。刘的的欠钱贰贯贰佰
伍拾文”④。
至于典当,其本利多为粮食大麦、小麦,抵押品则为衣袄、皮毯、
马毯、白帐毡等物品。这从英人斯坦因得自黑城的西夏天庆十一年(公
元1204 年)典麦契残卷15 件,即可证明。现根据陈国灿同志的复原,
试录一契于下:
“'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将''自己'
□□袄子裘一领,于裴处'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
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
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见人讹静'□□'(押)⑤
这里所书的契指代写借约。契中' '内的文字为陈国灿考订补充之内
容。立文人即借债人,知见人即证人。裴为放债者姓。借债人的抵押品
为“袄子裘一领”,说明借债必须有实物作抵押。这类残契反映了西夏
农村高利贷的猖獗和国内商业的畸形。
西夏统治者在高利贷猖獗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广大农、牧民因借债
而迅速破产,从而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他们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法
律条文,对放债与借债者作了种种规定与限制,企图将西夏的高利贷和
典当业纳入法制的轨道。如仁宗仁孝时期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就
有关于高利贷和典当业的许多条文,其中关于高利贷的具体规定,大体
上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借债人必须按时还债。如果到期无故不还,将要受到法律的
惩处。“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
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二)放债人不得任意收取利息,应按政府法定的利率收取。即钱
“一缗收五钱以下”,粮“一斛收利一斛以下”,也就是说最高利率为
放一收一,本利相等,“本利相等后,不允取超额”,更不允许利上加
利。“不允在应算利钱谷物中收取债偿”。
(三)借债人无力还债时,第一,应放宽还债限期。“(借债人)
无所还债,则当依地程远近限量,给二三次限期,当使设法还债”;第
二,可让其做工偿还。“可令出力典债”,“以工力当分担”;第三,
不可强迫借债者用帐房、牲畜、土地等基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偿还。
“诸人欠他人债? 。不允以强力将他人畜物、帐舍、地畴取来相抵、违
者徒一年”。更不允许将借债者的家属作抵押。“借债者不能还时,当
① 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15,《神宗经制西夏》。
② 《长编》卷162,庆历8 年正月辛未。
③ 霍升平等译:《西夏箴言集锦》,载《民族艺林》1988 年第1 期。
④ 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的一批西夏遗物》,《文物》1978 年第8 期。
⑤ 陈国灿:《西夏天庆年间典当残契的复原》,《中国史研究》1980 年第1 期。
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不能还,则不允以其二种人之妻子、媳、未嫁
女等还债价”①。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很明显,这
些规定的基本用意,在于稳定广大农、牧民的个体经济,保证封建政府
的税收来源,从而使西夏国家得以长治久安。
二、对外贸易
西夏对外贸易,在公元1126 年(宋钦宗靖康元年,夏崇宗乾顺元德
八年)以前,主要是与宋贸易,其次是与辽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进行贸
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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