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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简明西夏史-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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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大兴汉学
仁孝时,汉学从中央到地方均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公元1143 年六月,
下令于各州县设立学校,“国中增弟子员至三千人”。这同崇宗乾顺的
国学人数相比,增加了10 倍。同时在宫中设立贵族小学,“凡宗室子孙
① 《宋史》卷258,《曹玮传》。
② 《宋史》卷328,《蔡挺传》。
③ 《长编》卷185,嘉祐二年五月庚辰。
七岁至十五岁皆得入学”①。并选拔教授给学生上课。公元1144 年(夏
人庆元年),立大汉太学(相当于今天的大学)。仁孝“亲释奠,弟子
员赐予有差”②。此外,还建立内学,“仁孝亲选名儒主之”③。
2。发展科举制度
公元1146 年(夏人庆三年)八月,“策举人,立唱名法,复设童子
科,于是取士日盛”①。立唱名法,说明仁孝时期,也像宋朝一样,设有
进士科进行考试。凡是经过皇帝殿试被录取的进士按规定要宣布名次,
名曰唱名,又叫传胪。至于童子科究竟何时设立?从人庆四年复设童子
科,似乎是从仁孝开始,但从西夏蕃汉教授斡道冲“五岁以尚书中童子
举”②推算,说明西夏童子科,早在崇宗乾顺之时即已设立。
3。树立儒学偶像
公元1146 年(夏人庆三年)三月,“尊孔子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
庙祀,殿庭宏敞,并如帝制”③。唐时曾封孔子为文宣王,仁孝进一步封
孔子为帝,说明西夏尊儒、崇儒之风同中原王朝相比,实有过之而无不
及。
4。继续购买儒家典籍
随着西夏学校数量的增多,开科取士的频繁,广大知识分子需要阅
读大量儒家典籍。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仁孝派遣使者到金朝“请市儒释
诸书,金主许之”④。西夏统治者之所以不到宋朝购买儒释书籍,因为南
宋偏安江南,与西夏关系隔绝,只好向金求购。
5。阐释儒家经典
仁孝时,不仅组织人力翻译出版了大量儒家经典著作,而且对其中
的一些著作的义理进行阐释。如精通五经的蕃汉教授斡道冲就曾“译论
语注,作别义三十卷,又作周易十筮,断以国字书之,行于国中”⑤,对
于结合西夏国情,比较准确地宣传儒家学说和思想起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仁孝还设立翰林学士院,于翰林学士院内,设有翰林学士、
翰林待制和翰林直学士。“以焦景颜、王佥等为学士”①。此后,出任翰
林学士的知识分子越来越多。
由于仁孝采取了上述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为西夏国家培养了大批
有用人才,并因此得到了金朝使者的称赞:“夏国多才,较昔为盛”。
二、完善中央和地方机构
公元1162 年(夏天盛十四年)十月,仁孝将中书、枢密院移到宫廷
内门之外,以备顾问。仁孝的这种作法,被史家称之为励精图治之善政。
① 《西夏书事》卷35。
②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③ 《西夏书事》卷36。




⑤ 《西夏书事》卷36。
①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清人吴广成指出:
“仁孝励精图治,恐见闻未及,将中书、枢密院移置内门外,
以便顾问,则上无勿知之隐,下无不达之情,夏政之善可知矣”②。
这种评价不失为中肯之论。
地方机构仍然采用州(府、军)、县(城、堡、砦)两级制,地方
官职设有州主、通判、正听、都案③等官。
同时,仁孝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统治机构,还进一步将政
府机构分为五等司,其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上次中下末五等司大小高低,依下条所列实行。
上司:中书、枢密。
次等司:殿前司、御史、中兴府、三司、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
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内宿司、道士功德司、閤门司、御
庖厨司、匦匣司、西凉府、府夷州、中府州。
中等司:大恒历司、都转运司、陈告司、都磨勘司、审刑司、群牧
司、农田司、受纳司、边中监军司、前宫侍司、磨勘军案殿前
司上管、鸣沙军、卜算院、养贤务、资善务、回夷务、医人院、
华阳县、治源县、五原县、京师工院、虎控军、威地军、大通
军、宣威军、圣永地居。
下等司:行宫司、择人司、南院行宫三司、马院司、西院经治司、
沙州经治司、定远县、怀远县、临河县、保静县、灵武郡、甘
州城司、永昌城、开边城。
三种工院:北院、南院、肃州。
边中转运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啰、南院、西院、肃州、瓜
州、大都督府、寺庙山。
地边城司:□□、真武县、西宁、孤山、魅拒、末监、胜全、边净、
信同、应建、争止、龙州、远摄、银州、合乐、年晋城、定功
城、卫边城、富清县、河西县、安持寨。
末等司:刻字司、作房司、制药司、织绢院、番汉乐人院、作首饰
院、铁工院、木工院、纸工院、砖瓦院、出车院、绥远寨、西
明寨、常威寨、镇国寨、定国寨、凉州、宣德堡、安远堡、讹
泥寨、夏州、绥州。”①
这说明西夏的中央、地方统治机构,自元昊定官制以来,经过多次调整
和补充,至此已臻完善和定型,进入了它的成熟阶段。
此外,大约撰成于仁孝时期的西夏文刊印“官阶封号表”,其中央
纵横栏书皇帝称号和帝位继承人;次书封号名称,分上品、次品、中品、
下品、末品、第六品、第七品;还书有皇后、公主及嫔妃封号;诸王封
号(南、北、东、西院王)。国师封号,大臣(枢密、中书等)封号,
以及统军等封号。这反映西夏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政治
上的封建等级也日益严密了。
② 《西夏书事》卷36。
③ 《蕃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
①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0,《司序行文门》,载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典籍集成》甲编
第五册,科学出版社1994 年出版。
三、厘定法律与改革礼乐
仁孝在“尚文重法”的立国方针指引下,对于厘定西夏法律的工作
十分重视。他组织专门官员参加修订,最后完成了一部比较系统和完备
的法典,名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因该法典每页版口上方都有“律
令”二字,故可简称为《开盛律令》。“改旧新定”,顾名思义是对旧
有律令的重新修订。其所以要重新修订,该书前面的颁律表讲的很清楚,
因为旧律有“不明疑碍”处,为了使律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有针
对性,条文更加明晰,便于贯彻执行,故需要重新加以修订。
参加修订该法典的官员,据颁律表可知总共有19 人。其主持者为北
王兼中书令嵬名地暴,参加者有中书、枢密院宰辅要员及中兴府、殿前
司、閤门司等重要官员,可谓实力雄厚,阵营强大,表明西夏统治者对
改旧新定律令工作的高度关注。
《天盛律令》是我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现存律令
全文约20 余万言,共20 卷,1264 面,其中基本完整的有9 卷,残失一
部份的有10 卷,第16 卷全部散失。其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民法、经济法、军事法。该法典不仅参考了唐、宋中原王朝的法典,吸
收了其中的一些基本内容,如“十恶”、“八议”、“五刑”,等等;
而且结合本国的国情、民情和军情,在诸如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等
很多方面,注入了新的内容,从而使该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更加丰
富、更加充实、更加切合实际,使之在某些方面(如畜牧业、军制、民
俗,等等)更具有本民族的特点①。
与此同时,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审讯办法也日益完备。仁孝时期
的党项学者骨勒茂才所著的《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云:
“莫违条法,案检判凭,依法行遣,不敢不听,恤治民庶。人
有高下,君子有礼,小人失道,失其道故。朝夕趋利,与人斗争。
不敬尊长,恶言伤人,恃强凌弱,伤害他人。诸司告状,大人嗔怒,
指挥扃(jiōng 窘)分,接状只关,都案判凭,司吏行遣,医人看验,
踪迹见有。知证分白,追干连人,不说实话,事务参差,枷在狱里,
出与头子。令追知证,立便到来,子细取问,与告者同。不肯招承,
凌持打拷,大人指挥。愚蒙小人,听我之言,孝经中说,父母发身,
不敢毁伤也,如此拷打,心不思惟,可谓孝乎?彼人分析,我乃愚
人,不晓世事,心下思惟。我闻此言,罪在我身,谋知情人,此后
不为。伏罪入状,立便断止”。
这段长篇累牍的说教表明:(一)西夏确有比较完整的诉讼和审讯办法。
我们从这看到了自案件发生,被害人告状,都案派人检验现场,拘捕犯
人和传知情人作证,直到审问明白、犯者伏罪,然后根据情节轻重判罪
等整个审理案件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宋朝相比,也大体雷同;(二)西
夏刑法惩治镇压的对象,也同宋朝一样,是那些“与人斗争”,“不敬
尊长”,所谓犯上作乱的失道“小人”。至于那些所谓秉礼“君子”,
刑法对他们来说,似乎并不适用。连“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的官
样文章,也不见于字里行间;(三)西夏统治者一面大力宣传儒家的说
① 参阅史金波等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译注说明》,载《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5 册。
教,向老百姓灌输忠孝等封建思想,要老百姓安分守己。一面严刑峻法,
使两者紧密结合,从而充分发挥了封建统治者所惯用的两手——牧师与
刽子手的职能。即用法律镇压老百姓的反抗,用儒家说教安慰被压迫者
的灵魂。
仁孝在组织人力撰修西夏法典的同时,还对西夏的礼乐进行改革。
公元1145 年(夏人庆二年)仁孝令乐官李元儒按照汉族乐书,参照西夏
制度,对西夏乐书进行重修。至公元1148 年(夏人庆五年)五月修成,
赐名“新律”①。
四、提倡直言纳谏,崇尚节俭
公元1155 年(夏天盛七年)九月,仁孝到贺兰山狩猎,路上他骑坐
的骏马失足受伤,仁孝大怒,下令要杀死修路之人。其尚食官阿华从容
进言道:
“田猎非人主所宜,今为马多杀,贵畜贱人,岂可闻于四境乎”
②?
仁孝听了觉得很有道理,事后将这番话告诉皇后罔氏,罔后为了提
倡直言,赐阿华以银币,以示奖励。
在提倡直言的同时,对那些刚直不阿的大臣尤为重用。公元1171 年
(夏乾祐二年)五月,仁孝用直言敢谏的斡道冲为中书令,以后又让他
担任国相。此外,仁孝还以“性严毅,守政不阿”①的翰林学士焦景颜兼
任枢密都承旨。“骨鲠有风裁”的热辣公济为御史中丞。
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党项贵族的汉化日益加深,其生活日益
腐化奢侈。尤其是夏国的世禄之家,“悉以奢侈相高”②,这对夏国经济
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公元1163 年(夏天盛十五年)五月,仁孝下令“大
禁奢侈”③。对于那些受贿的官吏,则亲自写信批评教育。舒王仁礼“监
军韦州,私受民钱,遣书责之,勉以官箴,仁礼辄还所受”④。
仁孝的上述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公元1183 年(夏乾祐十四年)
八月,斡道冲卒。道冲为国相十余年,但“家无私蓄,卒之日,书数床
而已”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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