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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五蕴论讲记-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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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有十二处,谓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眼等五处,及色、声、香、味处,如前已释。触处谓诸大种及一分触。意处即是识蕴,法处谓受、想、行蕴,并无表色。及诸无为。……’
  此段文字的‘并无表色’之后,有一段叙述‘无为法’的文字,此处暂从略,留在本章第三节中诠释。于此先释本段文字。十二处中的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九处,在色蕴中已予诠释;触有能触所触二种,能触复分二,一者心所法,二者身根;所触亦分二,一者能造四大种,二者所造触。《广论》继曰:
  ‘问。处为何义。答。诸识生长门是处义。
  复有十八界,谓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意识界。眼等诸界,及色等诸界,如处中说。六识界者,谓依眼等根,缘色等境,了别为性。意界者,即彼无间灭等,为显第六识依止,及广建立十八界故。如是色蕴即十处十界,及法处法界一分,识蕴即意处,及七心界。余三蕴,及色蕴一分,并诸无为,即法处法界。’
  此段论文,明十八界,‘眼等诸界’,等者包括耳、鼻、舌、身四法;‘及色等诸界’,等者包括声、香、味、触、法五法。而意界则另为别说。文中‘即彼无间灭等’的彼字,指上文意识而言;无间灭者,谓现意识落谢过去,无间又生现意识,是知无间灭意,为现识能生之因。文中‘等’字,指七、八识;此二识,为第六识之所依,故以七、八二识及无间灭意,总束为意界。《广论》曰:
  ‘问。界为何义,答。任持无作用性自相是界义。
  问。以何义故说蕴界处等。答。对治三种我执故,所谓一性我执,受者我执,作者我执,如其次第。’
  一性我执者,是即蕴计我之执,以识蕴为我之自体,于余四蕴为我所。受者我执、作者我执,是离蕴计我之执,谓离五蕴外别有我体,能受报能作业,此亦是外道之执。
  ‘复次:此十八界,几有色?谓十界一少分,即色蕴自性。几无色?即所余界。
  几有见?谓一色界。几无见,谓所余界。
  几有对?谓十色界,若彼于此,有所碍故。几无对,谓所余界。
  几有漏?谓十五界,及后三分少分。谓于是处烦恼起故,现所行处故。几无漏,谓后三分少分。
  几欲界系?谓一切。几色界系,谓十四,除香味及鼻舌识。几无色界系,谓后三。几不系,谓即彼无漏。
  几蕴所摄?谓除无为。几取蕴所摄,谓有漏。
  几善?几不善?几无记?谓十通三性,七心界;色、声,及法界一分,八无记性。
  几是内,谓十二,除色、声、香、味、触、及法界。几是外,谓所余六。几有缘?,谓七心界,及法界少分心所法性。几无缘?谓余十及法界少分。
  几有分别?谓意识界、意界、及法界少分。
  几有执受?谓五内界,及四界少分;谓色、香、味、触。几非执受?谓余九,及四少分。
  几同分?谓五内有色界,与彼自识等境界故。几彼同分?谓彼自识空时,与自类等故。’
  如论文所述,十八界的分别,有十二门,分述如下:
  一、有色无色门:五根、五境,及法界的一部分为有色,余无色。
  二、有见无见门:色界中显色、形色、表色三十二种为有见,余十七界为无见。
  三、有对无对门:五根、五境为有对,余无对。
  四、有漏无漏门:五根、五境、五识为有漏,意界、法界、意识界通有无漏。
  五、系不系门:系者为贪等烦恼系缚也。欲界系者十八,色界系者十四,除香、味境及鼻、舌识,无色界系者,为意界、法界、意识界。以离色欲方得生无色界,故无色界中无五根、五境及五识。后三界通有无漏,为无色界系。
  六、取蕴分别门:除无为法外,均为蕴摄。十五界及后三少分为五取蕴摄。
  七、三性分别门:七心界是六识界及意界,加上色、声、及法界一部分,此十界通三性(法界摄五十一心所,除善、烦恼外,遍行、别境、不定心所通于三性。)眼等五根及香、味、触为无记。
  八、 内外分别门:色、声、香、味、触及法界是外,余十二是内。
  九、有缘无缘分别门:缘者缘虑,六识界、意界,及法界所摄的一部分相应心所,有缘虑作用,十色界及法界所摄的一部分不相应心所,无缘虑作用。
  十、有无分别门:意识界、意界及法界一部分有分别,余无分别。
  十一、执受非执受分别门:眼、耳、鼻、舌、身五根,及色、香、味、触一部分(指扶根尘)为有执受,余无执受。
  十二、同分彼同分分别门。根境识三者相交涉名为分,大家彼此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三者阙一,名彼同分。五内有色界即五根,五根各生自识,五根五识各缘所缘境。彼同分者,根境识三法行相相同,名同分,三法中若阙自识(自识空时),则行相不同,故不同分;而种类则与彼同,故名彼同分。
  【2】建立三科的意义
  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是对世间万法分类的名目。五蕴的蕴,梵语skandha,音译塞建陀,蕴旧译为阴,阴者贼害义,谓此五者者能贼害我人的性德。新译为蕴,蕴是积聚的意思,谓由许多事物聚集一起,就称为一蕴、一聚。《俱舍论》卷一载,蕴有三义,一者和合聚义,谓由种种事物聚集在一起。二者肩义,谓肩能荷担众物之故。三者分类义,谓依性质不同而分类。
  十二处的处,梵语ayatana,旧译为入,入是‘涉入’的意思,谓根能涉尘,尘能入根,根尘互相涉入而生识。新译为处,处是养育、生长的意思,是‘托以生识’之处。十二处有内外之分,内六处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外六处是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十二处是自五蕴开展而来的,这是将受、想、行、识四蕴归纳为一个半——六根中的意根,和六尘中法尘的一半(另一半属色法),属于心法;而将色蕴开展为十个半——即六根中眼、耳、鼻、舌、身五根,和六尘中色、声、香、味、触五尘,再加法尘的一半,合称十二处。
  十八界的界,梵语astadasadhatavah,是种类、种族的意思,又为界限的意思,根尘互相涉入而生识,这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及眼、耳、鼻、舌、身、意六识,合称十八界。界者界限,即根、尘、识三者,各有其界限,不相混淆。如眼根有眼根之界,耳根有耳根之界,乃至眼识有眼识之界,耳识有耳识之界。如眼识仅能缘色,不能越色而缘声,耳识仅能缘声,不能越声而缘香等是。蕴、处、界三科的名称,是唐代译经的新译,唐以前译经,旧译为阴、界、入。、在汉译的《阿含经》中,用的全是五阴、十二入、十八界的名称,到唐代译经才用蕴、处、界的译名。汉代安世高译有《阴持入经》,这是最早介绍三科的经典。安世高还译了一本《阿毗昙五法行经》,这是世友《品类足论》中的初品,这也是和三科有关的著作。这以后,阿毗昙一系学说中,介绍三科文的文字很多,特别是在世亲的《俱舍论》中,诠释的更为详细。
  佛陀说法,为什么在五蕴之后复说十二处、十八界呢?世亲菩萨在《俱舍论》卷一中解说有三种情况,系依于有情之愚、根、乐等,而分别说蕴、处、界三科。一者依愚之差别而说,有情有愚于心法者,有愚于色法者,有愚于色、心二法者。即对愚于心法者说五蕴——于色法只说色蕴,于心法则开为受、想、行、识四蕴;对愚于色法者说十二处,即合心法为一个半,开色法为十个半。对愚于色心二法者说十八界,即色法仍为十个半,而开心法为七个半。二者依根之利钝而说。即为利根者说五蕴,为中根者说十二处,为钝根者说十八界。三者依乐欲之不同而说。为欲略者说五蕴,为欲中者说十二处,为欲广者说十八界。由三科而观察器世间及有情世间,依愚夫迷悟的不同情况,以破我执之谬,立无我之理。
  【3】六种无为
  本章第一节,在‘十二处’之后说到‘无为法’,《广论》曰:
  ‘及诸无为。云何无为,谓虚空无为,非择灭无为,择灭无为,及真如等。虚空者,谓容受诸色。非择灭者,谓若灭非离系。
  云何非离系,谓离烦恼对治诸蕴毕竟不生。
  云何择灭,谓若灭是离系。
  云何离系,谓烦恼对治诸蕴毕竟不生。
  云何真如,谓诸法法性无我性。’
  无为,指的是无为法。为者因缘造作之义,无因缘造作之法,曰无为法。换句话说,无生住异灭四相之法,曰无为法。事实上,无为就是真理的异名,如涅槃、实相、无相、法界,与无为同一意义。《广论》文字简略,并没有把无为法说完全,如《百法明门论》曰:‘无为法者,略有六种: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蕴、处、界诸法,全是因缘造作的有为法,也全是生灭变异之法。生灭变异之法是诸法的现象,而不生不灭的无为法就是诸法的法性。事实上,无为法是有为法的体性,有为法即无为法的相用,并不是离开有为别有无为,也不是离开无为别有有为。这法性与法相之间,如波与水,非一非异。
  无为法六种,即前面所说的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真如无为。真如是圣者所证的绝待真理,绝待真理是‘语言道断、心行处灭’的境界,真如一名亦是假立,何得说名为六?其实这只是一种方便施设,藉著语言文字,显示其相而已。于此略释六种无为如下:
  一、虚空无为:虚空非色非心,离诸质碍执著,其性无碍,无可造作,故名无为。
  二、择灭无为:择为拣择,是能择之智;灭谓断灭,是所灭的烦恼。谓由无漏智,拣择诸惑,永灭烦恼所显的真理。此真理不生不灭,故曰无为。这是二乘行者析色明空所证的涅槃。
  三、非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者,非由择力灭惑所得,但本性清净,及缘阙所显。《俱舍论》曰:‘永碍当生,得非择灭。’当生者,指当来所生之法,诸法缘会则生,缘阙不生。谓能永碍未来生之法生起,所得之灭异于择灭无为,以得不由人择,但由缘阙之故,名曰非择灭无为。
  四、不动灭无为:行者修持禅定,入第四禅,永离三灾——火烧初禅,水淹二禅,风刮三禅。出离八难——忧、苦、喜、乐、寻、伺、出、入等全息,无喜乐动摇身心,以此所显真理,故云不动无为。
  五、 想受灭无为:入灭尽定,想受心所不起现行,有似入于涅槃,亦名无为。
  六、真如无为:六无为中,前五种是或约其因来说,或约其用来说,只是方便譬喻,唯有真如无为才是诸法的法性、实相。《成唯识论》卷二曰:‘真谓真实,显非虚妄。如谓如常,表无变易。谓此真实于一切法,常如其性,故曰真如。’真如是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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