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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弘一大师文集-律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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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占察法
 
木轮相 <│不杀│> 共十九轮
 
               ┌一、能示宿世所作善恶业种差别。(但观善恶种子有无。)
轮相有三种差别 ┼二、观善恶业力强弱。
。              └三、遍示三世受报差别。
 
一、共十轮。书十善十恶之名。一面书善,一面书恶,令使相对。则余两面皆空;
 
故使善恶有现有不现也。 <│不杀│>
 
二、 <│  │身>
 
三、 <│一│>
 
占时用初二:初轮念相应否(二皆有、不再掷;或再掷)。次轮,唯取前相应者问,不符再掷。
 
菩萨戒  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后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  羯磨同上。(菩萨一,比丘二)年未满,似亦应依前羯磨受;
 
年满时,仍依前羯磨受。
 
行法
 
第一、先洒净——增加。(楞严咒绕坛)
 
礼忏七日后,掷三业。(最好用九个,闭目三掷后再看。)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
得比丘戒缘 依羯磨录 ┼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按:文内多加著重圈,为易排版,从省。)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一、五戒八戒,当分属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应发大菩提心。未可独善一身,偏趣寂灭;虽开遮持犯,不异声闻。而发心起行,宜同大士。清信之侣,幸其自勉!
 
二、皈戒功德,经论广赞。泛言果报,局在人天;故须勤修净行,期生弥陀净土。宋灵芝元照律师所云:一者入道须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终。言有始者,即须受戒,专志奉持。今于一切时中,对诸尘境,常忆受体。著衣吃饭、行住坐卧,语默动静,不可暂忘也。言其终者,谓归心净土,决誓往生也。以五浊恶世,末法之时,惑业深缠,惯习难断。自无道力,何由修证?故释迦出世五十余年,说无量法。应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因缘虽多,难为造入。惟净土法门,是修行径路;故诸经论,偏赞净土。佛法灭尽,惟无量寿佛经,百年在世。十方劝赞,信不徒然。
 
三、受皈戒者,应于出家五众边受。(出家五众者,苾刍、苾刍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然以从大僧受者(大僧者,苾刍、苾刍尼),为通途常例。必无其人,乃依他众。(依成实论及大智度论,皆开自受八戒。灵芝济缘记云:成智二论,并开自受,文约无师,义兼缘碍。灵峰云:受此八关斋法,须一出家人为作证明。不问大小两乘五众,但令毕世不非时食者,便可为师。设数里内决无其人,或可对经像前自誓秉受耳。)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其有多众并合一时受者,盖为难缘;非是通途之制。有部毗柰耶杂事云:如来大师将入涅槃,五百壮士愿受皈戒,时阿难陀作如是念:‘彼诸壮士,于世尊处一一别受近事学者,时既淹久,妨废圆寂,我今宜请与彼一时受其学处’,准斯明文,若无难缘,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时,授戒者说,受者随语。西国法式,惟斯一途。唐义净三藏云:‘准如圣教,及以相承,并悉随师说受戒语,无有师说,直问能不,戒事非轻,无容造次’。(是编专宗有部,与他律论之说小有歧异,学者亦毋因是疑谤他宗;以各被一机,并契圣教也。)
 
六、诸余经论有云:不能具受五戒者,一分、二分得受。若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谓不具受者,不得戒。彼云:问曰:凡受优婆塞戒,设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若不得者,有经说有少分优婆塞、多分优婆塞、满分优婆塞,此义云何?答曰:所以作是说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灵峰亦云:‘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摄入出世福业,未可名戒学也。’准斯而论,今人欲受戒者,当自量度。必谓力弱心怯,不堪致远,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尔者,应具受持,乃可名为戒学。岂宜畏难,失其胜利。
 
七、今人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俗例相承,沿效莫返。循名核实,颇有未妥;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惟皈依某师一人故。灵峰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贩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故已受皈依者,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皆当尊礼为师,自称弟子;未可骄慢,妄事分别。
 
八、今人受五戒已,辄尔披五条衣,手持坐具,坏滥制仪,获罪叵测。依佛律制,必出家落发已,乃授缦条衣。若五条衣,惟有大僧方许披服。今以白衣,滥同大僧,深为未可。(方等陀罗尼经云:在家二众入坛行道,著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非五衣也。又成实论云:听畜一礼忏衣,名曰钵吒。钵吒,即缦条也。据经论言:著缦条衣,亦可听许;但准律部,无是明文,不著弥善。)若坐具者,梵言宜师但那。旧译作泥师坛。此云坐具,亦云卧具。惟大僧用,以衬毡席,防其污秽。此土敷以礼拜,盖出讹传。大僧持之,犹乖圣教;况在俗众,誖乱甚矣。(义净三藏云:尼师但那,本为衬替卧具,恐有所损,不拟余用。敷地礼拜,不见有文;故违圣言,谁代当罪。)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忏。若犯中品、下品轻罪,悉属可悔。宜依律制,向僧众前,发露说罪,罪乃可灭。岂可妄谈实相,轻视作法。灵峰云:‘说罪而不观心,犹能决罪之流;倘谈理而不发露,决难清罪之源。若必耻作法,而不肯奉行,则是顾惜体面,隐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岂名慧日!’又云:‘世人正造罪时,实是大恶,不以为耻;向人发露,善中之善,反以为羞。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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