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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世界当代宗教史-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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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冲突中,多数伊斯兰国家都站在土、巴、索一边。因为在它们看来,这 

不仅是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冲突而且也是伊斯兰教与非伊斯兰教之间的冲突。 

     概括起来看,70年代的伊斯兰复兴运动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它是一 

个超民族、越国家和跨地域的世界性运动,这场复兴运动以西亚、北非地区 

为核心,辐射到南亚、东南亚、中亚、黑非洲等地、并波及欧、美。伊斯兰 

世界中无论是君主制国家,共和制国家,还是激进的军事独裁国家都不同程 

度地卷入到运动之中。复兴运动涉及的地域之广、民族之多、对伊斯兰世界 

政治、经济、文化产生的冲击之猛烈,在伊斯兰教历史上都是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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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运动呈现出多中心、多形式的特点。虽然复兴运动来势猛烈、范 

围广阔,但它却不是一个统一的运动。它既没有统一的领导,也没有统一的 

纲领和目标。它在各不同地区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有的表现为急风暴 

雨式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如伊朗),有的表现为循序渐进的社会改革和信仰 

复归(如马来西亚、海湾国家),也有的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社会伊斯兰化” 

运动 (如巴基斯坦、利比亚、苏丹),还有的则表现为各种激进的暴力恐怖 

活动 (如埃及的“赎罪与迁徙”、黎巴嫩的“真主党”、巴勒斯坦的“圣战 

者”等组织)。不同的国家、教派、组织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和分歧。但 

它们都具有强烈的排外性。尽管运动有多个中心,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反对 

外来的,尤其是西方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要求清 

除西方在伊斯兰世界的影响,是其共同点。 

     第三、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在什叶派内则是传统的教士阶层,在逊尼派内 

除了政界、军界等人士外,则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受过现代高等教育的知识分 

子和青年学生。因而它不仅是纯粹的宗教信仰和文化意识的复兴,而且更多 

的是表现为一场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政治运动。它的目的是试图利用传 

统的伊斯兰教来解决当前各伊斯兰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与以往伊斯兰 

教历史上的“宗教复兴”是不同的。 

     第四、运动中既有社会中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的群众性伊斯兰信仰复兴 

活动 (包括反政府势力对伊斯兰教的利用),也有自上而下的、由各国官方 

组织或推动的伊斯兰复兴活动。这两股复兴力量虽然在目的、活动方式、组 

织形式等方面都不同,但民间与官方的伊斯兰复兴活动却相辅而行,其结果 

是共同推动着整个运动的不断发展。 

     60年代末以来,推进伊斯兰化构成伊斯兰复兴的一个基本内容,并对世 

界范围内的伊斯兰复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1971年10月,利比亚正式确 

定沙里亚法为立法的主要根据,使之成为世俗法的准则,彻底检查司法系统, 

消除民事法庭与宗教法庭间的隔阂,并邀请各伊斯兰国家的穆夫提来利比亚 

共同商讨司法工作。与此同时,颁布法令,按教法的规定惩罚犯人。1973年 

4月,卡扎菲在“文化革命”的五点计划中,再次提出要停止使用世俗法, 

以教法为据处置一切民事、刑事案件。 

     70年代,复兴伊斯兰教的要求日趋高涨。1976年6月,埃及爱资哈尔的 

乌里玛向国民议会提交关于宗教问题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它主张恢复《古 

兰经》规定的“固定刑罚”。议案共分7部分34条。其通则部分规定确认罪 

犯应有证人 (2名男子,或1名男子和2名妇女,或4名妇女)的证词并被 

司法机关认可;砍手必须在关节和前臂之间,截足应在脚背正中,以便犯人 

可靠剩下的足部行走;笞刑必须用一根中等适度的鞭子、不能有节和分杈, 

受刑者必须脱去衣服,鞭打全身(敏感部位和阴部除外,妇女可不脱衣服); 

受刑者应经过体格检验,证明刑后不会危及生命安全。 

     其余部分关于盗窃罪条款规定:凡盗窃物品的价值相当于4。45克金第纳 

尔者为盗窃罪;第一次盗窃后砍去右手;对重犯截去左足;犯罪重复二次以 

上,已定罪者则被判关押,直到悔改后可获释放,从事盗匪活动和暴力行为 

者,可判死刑、或砍去右手和左足、或关押。通奸 (或私通)者应以石块砸 

死。酩酊(饮酒)者应受鞭挞40鞭。犯诽谤罪者,判处鞭挞80鞭;背教者, 

在60天悔改期内仍未悔改者,应判死刑,并没收其财产作为宗教基金。 

     1977年7月,巴基斯坦开始推行伊斯兰化。在全国宣布禁酒、反对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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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和诽谤法令;1978年底,齐亚·哈克宣布实行伊斯兰化措施,随后建立 

最高法院的沙里亚法庭,并于1979年2月正式颁布关于制裁饮酒、通奸、盗 

窃、诽谤等违反“真主的法度”的行为的法令、法规(包括“禁酒令”等)。 

1979年,巴基斯坦重建伊斯兰思想顾问委员会就现行法律的伊斯兰化提出实 

施方案;同时根据巴正式颁布的诸法令、法规,对违反“真主的法度”者的 

处罚做了严厉规定,如饮酒者将受鞭挞80鞭;盗窃者,首次砍去右手(到腕 

关节)、再次截去左足(到踝节部)、三次则终身监禁;犯通奸罪的男女通 

常在公众面前鞭挞100鞭,或以石击毙,或被监禁5—25年不等直到判处死 

刑;犯诽谤罪者则鞭挞80鞭。此外,规定销售淫诲印刷品者亦被处罚2年监 

禁,或鞭挞、或两刑并罚。 

     在教育方面,巴基斯坦制订新的教育政策,如修改教科书内容以适应“伊 

斯兰社会”的需要。改变以前的从小学到大学的自由的或世俗教育的方式, 

在教育机构中推行医疗 (chadar)制;在校内组织师生的午间集体礼拜;阿 

拉伯语作为第二语言,在6年级以上的学生中强制推行;入学考试需要有关 

于诵读《古兰经》的评语;将“麦克塔布”(宗教学校)提高到正规学校的 

地位,承认“麦克塔布”学校的证书相当于硕士学位;介绍宗教知识作为挑 

选各类各科教师的标准;修改传统的教材,强调伊斯兰的价值。规定以英语 

进行教学的学校一律改用乌尔都语从事教学,并在伊斯兰堡大学设立沙里亚 

研究生院、培养教法人才以适应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建立沙里亚法庭的教法 

官的需要等等。 

     与此同时,巴基斯坦经济上成立中央、省和基层三级天课税委员会,负 

责征集穆斯林的天课税和什一税,用以无偿分配给穷人。该命令规定于翌年 

6月正式生效。根据此项命令,巴先后建立3万多个地方委员会,其成员和 

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省天课税委员会和中央的天课税委员会的主席则 

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担任。1981年1月,巴基斯坦取消银行利息。所 

有国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无息存款帐户,存款者与银行分享盈利、合摊 

亏损。1988年6月15日,齐亚·哈克通过电视和广播向全国发表讲话,宣 

布“伊斯兰法法令”。该法令规定,伊斯兰法为巴最高法律并立即生效;伊 

斯兰法庭具有高于议会的最高权威;至此,巴基斯坦的政治、经济、文化和 

教育都纳入了伊斯兰化轨道。 

     沙特阿拉伯在1979年底麦加清真寺事件后,也积极推行伊斯兰化措施, 

以树立自身为二圣地庇护者的形象。其措施的基本方面为严格每日5次的礼 

拜,允许警察干预礼拜时间继续营业的店主;新闻出版部门受到慎重刊登妇 

女照片的公开警告;取消妇女赴国外大学升学的奖学金;超级市场取消了狗 

食供应 (穆斯林认为狗为不洁动物);商店橱窗内撤去玩偶和动物玩具(有 

偶像崇拜之嫌)等。 

     苏丹于1983年9月由尼迈里总统宣布国家实行伊斯兰教法。尼迈里任命 

穆斯林兄弟会领袖哈桑·图拉比为总统府 (人民宫)执行官和总统首席外事 

顾问,以协助其推行伊斯兰化;同时,把兄弟会成员安插进政府、司法、议 

会各部门,并把不少内阁成员 (包括前总理)关押于库比监狱,对持有异议 

的兄弟会成员、著名伊斯兰教学者马哈茂德·穆罕默德·塔哈,则判为“真 

主的敌人”处以绞刑。在临刑前,不允许他人为其诵念《古兰经》;也不允 

许将他的尸体葬入穆斯林的墓地,以此表示推行伊斯兰化的决心。除此之外, 

在库比监狱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固定刑罚”,如一些小偷的手被砍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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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石击和鞭挞等刑法;禁止饮酒,酒被倾入尼罗河(仅禁酒一项,苏丹每 

年损失4千万磅的关税和生产税的收入。同时,也冒着影响4000名外国专家 

因无酒可饮而离去的风险),禁止西方式的舞蹈和公共场所的混合浴。 

     在穆斯林居民占多数的国家内实施伊斯兰教法,这既为统治者维护自身 

的统治添加了神圣的光环,又受到一部分群众的欢迎。因此在推行伊斯兰化 

的国家里,一旦实施了伊斯兰教法,要改变它还不很容易,在某种意义上可 

以说,要改变或取消伊斯兰教法就会冒政治风险,因为不仅会受到教界的反 

对,某些阶层是否能够接受这种改变也是个疑问。 



     (4)坚持激进主义和强化参政意识 

     遍布于 70、80年代的激进主义都是在复兴伊斯兰教的名义下从事活动 

的,但其基本目的则企求在当代以伊斯兰教的原旨教义净化世俗社会;为净 

化社会,其活动往往具有政治性,甚而有着鲜明的、激进的宗教政治纲领, 

并以某种组织形式为其激进主义的载体。然而在本世纪以来陆续建立的大量 

的伊斯兰组织中,真正在意识形态和行动上都坚持激进主义的组织只占少 

数。由于坚持激进主义的程度及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不同,激进主义组 

织分为一般的激进主义组织和极端的激进主义组织。 

     激进主义组织无论是以有广泛群众参与的松散的组织形式出现,还是以 

少数成员的秘密小社团形式出现,都形成为一种社会力量。这类组织主要是 

在那些具有传统的宗教思想的社会中下层群众中活动,有着一定的社会基 

础,其宗教—政治纲领能为这部分群众所接受。它不同于官方的那种自上而 

下地推行伊斯兰化,或是传播某种意识形态资助某种政治活动以输出革命, 

而是以民间活动的形式,自下而上地推行其主张或宗教—政治纲领。如果官 

方对待伊斯兰教及伊斯兰主义的态度与之合拍,它便是官方推行其政策的有 

力工具和积极参与者;如果官方的政策和态度与之相左,其活动的矛头很可 

能首先是指向本国的当政者,进而指向支持本国当政者的外来势力,或是直 

接指向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机构设施及其有关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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