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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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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比较过失”和“承担危险”作为抗辩。审判法官拒绝指导陪审团考虑“承担危险”原则。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定,但认定他对自己的伤害也要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上诉,争议说,审判法院应该指导陪审团考虑“承担危险”原则的抗辩。
  二审法院法官斯蒂芬认为,承担风险的抗辩是过失侵权行为法的新近发展。要使承担风险的抗辩有效,就要符合它的本质要素。这个要素是:原告对特殊危险和危险程度有实际的认识,而且他自由地和自愿地面对和遭遇这个危险。“与有过失”和“承担危险”二者都会阻碍原告获得赔偿,承担危险要求对危险的理智认识和主观的默许,而与有过失经常涉及疏忽大意或偏离理智人的行为标准。承担危险采用的是一种特定个人和环境的主观标准,而与有过失采用的是一种客观的、理智文雅人的标准以及原告的行为。“比较过失理论”也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承担危险的方式:全部取消它,使它不成为一种抗辩;维持它,将它作为一种完全的和分别的抗辩;在某种程度上,将它溶入到与有过失之中。在那些合并了抗辩的州里,经常将暗示承担危险和与有过失两者完全合并,而将明示承担危险保留,作为一种分别的抗辩。法院认定上述的最后一种方法是一种较好的看法,
  在本案中,被告的过失驾驶是原告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原告唯一的与有过失是他在同一辆轿车中乘车。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与有过失的变体,即“对于被告的过失所发生的危险,原告特别地知晓,但又合理地遭遇它。”在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清楚地处于一个重叠的区域,即,理智的人理智地选择了一种不合理的行为方式,由此表明他对自己的安全缺乏合理的注意。原告实际知晓被告处于麻醉状态,他被警察官建议过他应该驾车,他证明他可能知道危险,因为他试图与其妻联系,他有另外的选择,如留在龙基斯特的房子里或叫一辆出租车,但他选择了与被告同车。在存在一种合理安全另外选择方式的地方,原告自由选择了较危险的方式,这是不理智的,结果导致了与有过失和承担危险。在这个程度上,适用比较过失的理论。结论是维持原判。
  到这里,我们已经反复提到“过失”一词。应该说,过失是法律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术语。在侵权法中,至少存在着三种过失的概念。第一,过失指的是行为人主观的一种状态,与主观故意相对。比如,司机驾车朝人撞去,他就是故意;司机看路边广告牌上的美女不看道,朝人撞去,他就是过失。前者他是想撞人,后者并没有想撞人。在这种过失中,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首先是粗心大意的过失,比如,看到道路前一滩水,出租司机没有看清,以为是平整的土地,结果将车开到河里,把乘客淹到水底;其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那个司机将那滩水看清了,以为自己车好,开车过去,结果车掉进了池塘,乘客落水。第二,过失与故意一起构成过错,构成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归责原则,这个含义与严格责任相对。比如,张三拣了一瓶啤酒,讨好地送给我,我喝了之后上吐下泻,因为啤酒过期变质。张三的行为对我来说就是一种过失,他因主观有过错而要承担责任。张三是个酿酒小老板,讨好地送啤酒给我喝,我喝了之后上吐下泻,因为啤酒的配方有问题。张三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他要对我进行赔偿,因为啤酒生产商对消费者承担严格的责任。这两种“过失的含义,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第三种过失的含义,则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我国及其大陆法系国家都不存在这种独特的“过失”含义。这就是英美法系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形式的“过失“。有学者认为是英美侵权行为法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在英美法系的法律实践中,大量的侵权行为案件都是通过这种过失的诉讼得到解决的,而且,这种法律形式发展最快,从中还延伸出了许多新的侵权行为诉讼形式。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过失的案例。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了三个术语:“危险的承担”,“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第一个术语来源于古老英国法的传统,我们前面已经举过“自愿承担风险“的例子:在拳击比赛中泰森一拳把霍费尔德眼睛打伤出血,霍氏不能要求泰氏赔偿,因为他知道拳击是危险的,他知道他可能会被打伤的,但是他还是想跟泰森打。第二个名词我们不陌生,通称“被害人过错”和“过失相抵”。本案中,原告可以坐公交车,可以做出租车,可以不回家,可以找个地方睡一觉,但是,他却坐在酒鬼被告开的车上,这本身就存在过错。第三个名词是进一步数量化,把原告和被告过错的程度用数字计算出来,让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这一点很实用,美国人用得多。当经济学应用到侵权法后,将损害变成数字比例,并与金钱挂钩的时候。这种方法使用起来就更加方便了。不过,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各自过错的比例,由案件的陪审团来决定。
  第四部分“与有过失”与“比较过失”
  上一个案件已经提到了“与有过失”与“比较过失”。其中,“与有过失”有着相当长的历史,这里的案件就是英国法中这个制度的历史起点。本案是一宗发生于1809年的最后上诉到贵族院的英国案例。被告住在德比小镇上,他家位于镇尽头的公路旁。他想修整一下他的房子,搭起的支架伸到了公路上,影响到了公路一侧的畅通,但公路另外一边仍然有空间,并不影响过往通行。8月的某天晚上8点,原告骑马要穿过该路段。当时正好是掌灯时分,不过,光线亮度足以分辨出100码距离以外的障碍。证人证明,如果原告不是骑马急奔,那么他应该看到并避免该路障。然而在实际上,原告骑得太快,没有发现路障,结果撞到了支架上,从马上摔了下来,原告受伤。证据表明,原告当时没有醉酒。
  原告将被告送上法庭,声称由于被告修房的支架伸到公路上,这是原告受伤的原因,被告对此存在着过失,因此应该承担过失的侵权行为责任。被告则称,原告对自己的安全失于关心,急于飞马而不看路,因此也存在着过失。原告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了他的伤害。
  初审法官贝莱在审查了案件证据后指导陪审团:如果一个人合理和正常地骑马,他就能够看见和避免路障;如果陪审团可以认定原告沿公路骑马过于急促,没有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那么陪审团应该确定一个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法官认为,按照本案的证据,原告是以最快的速度骑马,也又是通行在德比大街上。如果他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他就肯定能够发现路障,因为这个缘故,可以说该事故完全是源于他自己的过错。
  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上诉,他希望能够找到一个规则可以得到一个新的诉讼。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贵族院。爱伦伯鲁勋爵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自己没有采取通常和一般的谨慎行为,那么即使他人存在着过错而设置了路障,他也不能够指望和利用这种事件。如果一个人骑马,走错了方向,那么我们也不能说另外一个人有权利去故意骑马撞他。一个人有过错,而另外一个人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我们就不能够让后者分担前者的损失。本案件要成立,就必须要求两件事同时发生:被告过失地在路上设置了路障,原告不需要采取通常的注意来避免它。而这个案件并不是如此,因此,勋爵判定:拒绝一个新的诉讼。
  有指控就有抗辩,过失的抗辩理由有三:第一是原告自愿承担风险,前面的案件已经讲过。这是一种完全的抗辩理由,也就是说,自愿承担风险成立,原告就得不到任何赔偿。第二是这里的原告与有过失。早期英国的法律,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抗辩理由,本案就被视为最早的关于“与有过失”的案例,原告没有得到法律的救济。第三是原告在实施非法行为的时候受伤,比如,一个小偷跑到你家地窖里偷大白菜,不小心被大白菜压倒受伤,他因非法行为受伤,不能够得到侵权法的救济。这里主要涉及第二种抗辩理由。
  一般而言,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过失相抵或者受害人过错,其含义是原告对自己的安全失于通常的注意。通常,原告与有过失都会减少或者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我们来看看这个制度的发展史。
  在早期的案件中,原告的与有过失会使原告得不到任何法律的救济。这个规则就是上述案件发展起来的一个古老规则,也就是说,被告堵塞了公路,导致了原告伤害,被告存在着过失;然而,原告骑马过快,应该发现路障但是没有发现,他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有过失。既然原告存在着过失,他就不能够指望被告给予赔偿。这个规则被称之为被告“完全的、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抗辩理由”。
  由于与有过失的抗辩理由遵循的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规则,因此其缺陷不言自明。法官们开始适用这个原则的例外条款避开这个制度的应用。1842年有个英国的案件,原告将一头驴系在公路上,被告驾驶着马车开过来,被告的速度太快,结果撞到了驴,驴被撞死。法官最后判定被告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是,如果被告的马车跑得慢一点的话,就可以避免事故。到了1911年,英国有了成文法规定,如果双方都存在着过错,那么就应该按照过错的比例负担相应的损失。到了1945年,英国颁布了《法律改革•;与有过失》,正式规定按照过错比例,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美国则采用了一个新的规则,这就是“比较过失”的规则。这个规则意味着,如果原告存在着过失,他仍然可以得到赔偿,但是他的赔偿数额要相应地减少。美国最先采用这个规则的州是纽约和威斯康星,前者的成文法有时称之为“纯粹的比较过失体系”,后者的成文法称为“改进过了的比较过失体系”。到1992年止,美国只有3到4个南方州的法律没有采用这个规则。
  比较过失的基本含义是: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有过失,原告自己也存在着过失,在这种情况下,要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过失比例,按照这个比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数额。比如,原告受到损害的总数是10000美金,原告的过失为49%,被告的过错为51%,那么判决的结果将是判定被告给付原告5100美金的赔偿。至于双方过错的比例,是一个事实的问题,因此一般由陪审团来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第四部分比较过失的经济分析
  住在旅馆里被人强奸,强奸犯未捉拿归案,受害人状告旅馆老板。老板有过失吗?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吗?如果他也存在过错的话,那么结果将如何?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个类型的案件。原告苏珊与迈克定婚,迈克入海军,并在芝加哥北部大湖海军培训基地受训。他们约定受训结束之后结婚,当时苏珊21岁。苏珊和迈克的父母去芝加哥参加迈克受训毕业典礼。他们住进了一家便宜的汽车旅馆,双人间每晚36美金。旅馆的所有人是亚当斯夫妇,他们是本案的被告。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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